工程结算岗位职责工程结算员是技术科负责工程结算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程结算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技术规范,必须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工 程结算相关标准、规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矿井日常生产过程中工程结算工作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第2条严格执行矿 制定的采掘单项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规定,按时完成采掘单项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的结算工作。第3条严格执行矿制定的二线科区绩效工资结 算规定,及时完成二线科区绩效工资结算工作。第4条严于律己,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第 5条按时参加科务会,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第6条发现矿井执行的结算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存在漏洞、缺陷时,应及时向科长 反应情况。第7条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协助技术科长不断细化和完善工程结算方案。二、责任追究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法给予结算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 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员负直接 责任:(一)不按照矿采掘单项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定额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的;(二)各项结算工作不及时完成,影响工资发放的;(三)工程结算 时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第10条不按时参加科务会,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结算员负重要责任。第11条发现矿执行的结算标 准不符有关规定,存在缺陷或漏洞的,未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的,结算员负主要责任。第1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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