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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范围
2022-05-29 | 阅:  转:  |  分享 
  
2020年《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范围《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吗?1【课程目次】民间借贷利率之“两线三区”向“一
线两区”转换的时间节点2一、《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吗?《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
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一、《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吗?【精解】(一)何为“金融机构”
?不适用本规定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未取得放贷资格的贷款公司等适用该《规定》(但依《规定》十四条:此类贷款合同可能无效)。发放
贷款资格最基本的条件是取得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一言小结】是否适用本规定,就看有没
有持牌。一、《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吗?(二)央行与银保监会倾向于放宽金融贷款利率1.2013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2.信用
卡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1-1生效)第1条规定: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
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年利率12.6%)。一、《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
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吗?(二)央行与银保监会倾向于放宽金融贷款利率3.联合贷款和助贷: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于2020-7-17实施,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可超4倍LPR),有助于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贷款
合作。(助贷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日后小额贷公司的生存空间?)【小贴士】金融借贷利率的换算标准: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一、《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吗?(三)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压低金融贷款利率【司
法实践状况】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
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1.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
第2条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
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但此系司法政策不是司法解释)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法〔2019〕254号,即2019-11-8《九民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
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二、民间借贷利率之“两线三区”
向“一线两区”转换的时间节点《民间借贷规定》第32条——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
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
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二、民间借贷利率之“两线三区”向“一线两区”转换的时间节点(一)“2
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无论借贷行为发生于何时(2020年8月20日之前或者之
后),一律适用四倍一年期LPR的新上限。1.何为“受理”受理≠立案登记。受理标志着诉讼程序的正式启动。受理以《受理通知书》的
时间为准。2.受理的实务意义(1)起算审限(2)排他管辖权(3)不影响诉讼时效,导致时效中断的是起诉行为。《民法典》19
5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民间借贷利率之“两线三区”向“一线两
区”转换的时间节点(一)“2020年8月20日”3.如何理解该条文中的“溯及力”?实际上,《民间借贷规定》并非先例,最高人
民法院的诸多司法解释都是有溯及力的。两种典型的溯及力模式:其一,“尚未终审”适用本解释;其二,“新受理”适用本解释。例如——(1
)《合同法解释二》(2009)第30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
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合同法解释一》就无此条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第46条2款: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3)《婚姻法解释二》(2017)第29条2款:本解释施行后,人民
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二、民间借贷利率之“两线三区”向“一线两区”转换的时间节点(一)“2020年8月20
日”对此,司解制定者的逻辑大致在于:(1)司法解释不是立法,只是对立法的一种解释;(2)在司法解释新旧更替之际,立法并未发
生变化,即意味着,立法在两段司解的实施过程中是一以贯之的;(3)新的司法解释约束旧事,并未破坏“立法无溯及力”的规则。二、民间借
贷利率之“两线三区”向“一线两区”转换的时间节点(二)“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点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但系2020年8月20日起新受理的案件),可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之四倍
确定利率上限。二、民间借贷利率之“两线三区”向“一线两区”转换的时间节点(三)一个争议性问题【问】2020-8-20之前发生的
借贷行为,而且在2020-8-20之前已经按照超过新上限的标准支付了利息的,如今(2020-8-20之后)还能起诉追回多付的利息吗
?(不考虑诉讼时效)1.《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案由”有关吗?第三十二条第1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
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观点1】《规定》仅限于“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适用。【观点2】《规定》不限于“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另适
用于“企业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的案件。此处,应当理解为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二、民间借贷利率之“两线三
区”向“一线两区”转换的时间节点(三)一个争议性问题2.分情况讨论假设多付的利息,年利率是X,(1)若新上限的36%,那么,多付也就多付了,当时不能起诉追回,如今也不起诉追回。原理在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纠纷已经实际解决,现在借款人(原
告)已无诉权基础。(2)若X>36%,在2020-8-20之前起诉且法院已受理的案件,那么,法院应当支持退还超出36%部分的利息
,而非支持退还超出四倍LPR部分的利息。(3)如果X>36%,在2020-8-20之后(包括当天)法院受理的案件(借款人起诉时间可在2020-8-20之前或者之后),那么,法院应当适用新规支持退还超出四倍LPR(当前是15.4%)部分的利息,而非仅支持退还超出36%部分的利息(以借款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前提)。这是新规第32条第1款之溯及力,给借款人派发的一个大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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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