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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
2022-05-30 | 阅:  转:  |  分享 
  
民法典-担保制度01适用范围(解释1)(一)定金1.定金可以适用该解释的效力从属性规则,定金合同随主合同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直接适用缔
约过失责任相关规则(可“等”进去)2.定金合同的实践性(法典586-1)3.逾额定金的效力(法典586-2)4.定金罚则以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为条件,应包括部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法典587)5.定金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法典588)6.
成约定金(法典490-2形式瑕疵治愈)、立约定金(法典495-2预约违约责任)、解约定金(法典562-2约定解除条件)之适用(二)
实质上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功能与租期届满后所有权归属无关融资型保理和非融资型保理均有担保功能,
仅无追索权融资型保理无担保功能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可“等”进去)担保的从属性02(一)效力从属性(法典388、682;九民54;
解释2)效力从属性下的担保人责任无效=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微,,信:kaichele2019长期经营智元、无讼、英才、麦读、法
律名家有需要的话可以加下独立性约款无效,转换为从属性担保,但未必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九民54)效力从属性的法定例外:金融机构
的独立保函(必须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的适用范围:《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金融机构开立,国
内外商事交易均可)独立保函欺诈仅限于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违约不
妨碍按保函索款:《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担保人已善意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反担保人不得以该独立保函欺诈止付独立反
担保函项下款项:《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指导案例109号】东方公司作为业主方,与承包方外经集团公司、施工方外经
中美洲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签订《施工合同》。外经集团公司委托哥斯达黎加银行向东方公司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必须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
函。同时明确了执行此保函时东方公司需提交的文件。建行安徽省分行向哥斯达黎加银行开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随时要求支付的反担保函,
承诺自收到哥斯达黎加银行通知后二十日内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师出具涉及项目质量问题的《工程检验报告》,认
定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东方公司向哥斯达黎加银行提交了该报告等符合要求的保函兑付文件,哥斯达黎加银行向东方公司支付了保函项下款项。后哥
斯达黎加建筑师和工程师联合协会做出仲裁裁决,认定东方公司严重违约,应向外经中美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终止《施工合同》。(二)强
度从属性(法典389、691;九民55;解释3)专门的担保违约责任微,,信:kaichele2019长期经营智元、无讼、英才、
麦读、法律名家有需要的话可以加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3号】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案:无效案情:金钰公司与昆仑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合同》约定:金钰公司向昆仑信托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深圳金钰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
。金钰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限和金额回购全部收益权(约定:回购价款由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和行权费两部分构成,基本价款等于受让方支
付的全部转让价款,行权费分为前端行权费与定期行权费)。金钰公司如未按约支付行权费,昆仑信托公司可自主决定提前回购日。兴龙公司、赵宁
、王瑛琰作为保证人,为金钰公司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若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
签订后,昆仑信托公司依约支付了转让款。后因金钰公司未按约支付行权费,昆仑信托公司要求金钰公司提前回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
用证开证纠纷案:有效酌减案情: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
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粤东电力、蓝海海运分别与建行荔湾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前述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如果保证人未在建行荔湾支行要求的期限内全部支付应付款项,应根据迟延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建行荔湾支行支付违约金。
后蓝粤能源未如期偿还借款,建行荔湾支行发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果。约定担保责任超出债务人责任范围(三)成立上的从属性(法典92
5条;解释4)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16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袁启宏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债券持有人为担保物权人案情:国购公司公开发行“16国购01”公司债券,东吴公司持有共
计8010万元的“16国购01”债券,英大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袁启宏与英大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意出质其持有的国购公司6
6.6%的股权为国购公司2016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向全体债券持有人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登记的质押权人为英大公司。后国购公
司没有按约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经催告仍未支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初31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玛商城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债券持有人为担保物权人案情:金玛商城分五期(共六支)公开发行了总额2
0亿元“18金玛01”的公司债券,光大证券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金玛商城、王延和、金玛超市与光大证券签订十份《股权质押合同》,分
别以其持有的股权为涉案20亿元金玛债券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股权质押都办理了质押登记。因金玛商城出现债券违约行为,触发了交叉违约保护条
款,债券持有人会议宣布“18金玛01”债券立即到期应付。但经光大证券多次催促,金玛商城仍欠付债券持有人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为委托
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73号】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颐和酒店投资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委托人为担保物权人案情:韩啸与吉粮米业、平安银行海口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韩啸委托平安银行海口分
行向吉粮米业发放贷款3亿元,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仅作为受托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颐和酒店享有的一切权利,韩啸均有权向颐和酒店直接主张。
同日,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颐和酒店签订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颐和酒店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为上述《
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后吉粮米业未偿还借款,韩啸要求吉粮米业还款,颐和酒店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2782号】张惠珍与秦小鸽、眉县御景豪门置业有限公司、徐尉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破产债权确认
纠纷案:登记的受托人为担保物权人案情:张惠珍委托光大银行西安新城支行给秦小鸽贷款14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
同时,张惠珍与秦小鸽、光大银行西安新城支行、御景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四方协议,约定:御景公司以其拥有的某土地使用权作为委托贷款的抵押。
但由于抵押登记部门不能为张惠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由光大银行西安新城支行作为抵押权人与御景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
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秦小鸽没有偿还上述借款,此后,法院受理对御景公司的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认为张惠珍对御景公司某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建筑物没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知道他人与债权人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03担保资格(一)机关法人(法典683-1;解释5-1)从保证
扩大到一切担保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居(村)民委员会(解释5-2)村民委员会依照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讨论决定程序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三)以公益为目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典399、683-2;解释6)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区分:登记;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否从保证、抵押扩大到一切担保公益设施保留所有权
、融资租赁(解释上还应包括价款抵押权)以公益设施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不限于担保自身债务)04公司越权担保(一)违反公司法16条的
问题属性(法典61、504;九民17;解释7-1)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越权,代表行为有效,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504)
(二)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有效=对公司发生效力;越权担保+相对人恶意=无效=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解释7-1)法院应主动审查和判断越
权担保效力旨在保护股东,不以法定代表人意志为转移善意=合理审查决议;恶意=知道无有效决议+未审查决议+未合理审查决议,若合理审查应
当知道决议伪造变造(解释7-3)合理审查=形式审查=参与表决人(被担保股东或被债务人实际控制的股东)+表决比例+(-)决议机构-决
议程序-担保金额(九民18)不发生效力=无效≠不承担赔偿责任(解释7-1-2、17)明知无决议+明知决议伪造变造,也应不承担赔偿责
任(九民20;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290号】陈云川、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未开股东会,担
保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受让股权的股东)的股权收购款,公司不承担责任。案情:嘉茂公司股东登记为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陈云川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彭辉将其占嘉茂公司42%的股份以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2017年,彭
辉与陈云川、嘉茂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嘉茂公司自愿对陈云川所欠彭辉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陈云川未按约定支付
股权转让款,彭辉要求嘉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只要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披露的决议)担保即认定有效(九民2
2;解释9-1)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担保(解释9-2),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11号】亿
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相对人应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实
质审查。案情:2016年12月19日,亿阳集团与交银信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亿阳集团向交银信托贷款人民币4亿元。上述借款合同由亿阳信
通(上市公司,亿阳集团为大股东)、自然人邓伟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交银信托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的亿阳信通董事会
决议和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的亿阳信通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显示亿阳信通董事会决议和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案涉借
款提供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1》等。但上交所网站上的亿阳信通的同期公告中,未显示2016年11月11日亿阳信通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
告信息。包括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解释9-3)(三)对越权法定代表
人的追偿(九民21;解释7-2)担保责任+补充责任派生诉讼+代位权(四)无需担保决议的情形(九民19;解释8、10)担保公司担保+
金融机构保函(解释8-1-1)为全资子公司担保(解释8-1-2)持有2/3表决权股东签署担保合同(解释8-1-3)上市公司不适
用2.3:可能代持股份;会议可能是另外的表决结果互保、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仍需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担
保(解释10)【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二终字第0451号】卜邦干诉谢贤初、常州柯尼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加盖公章
意味同意担保,担保有效。案情:卜(bu)邦干原系柯尼马公司独资股东,后将拥有的柯尼马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谢贤初。谢贤初支付了首
期股权转让金,卜邦干配合谢贤初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2008年9月9日,谢贤初向卜邦干出具欠条一张,柯尼马公司在“此欠款由常州柯尼马
动车有限公司担保”的意见上加盖了公章。柯尼马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
,该章程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并未作出规定,对本案所涉对担保事项亦未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此后谢贤初和柯尼马公司一直未予支
付。因此导致其他债务不能履行,该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五)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有效决议授权(解释11-1)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内或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不再需要公
司决议程序(解释11-2)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提供保函外担保(解释11-2)或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担保(解释11-3)须经金融机构或担保公
司授权分支机构需授权未获授权对外担保的效果,参照公司越权担保(解释11-3、11-4)【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1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无效。案情:1996年至2000年,电缆公司向
银行贷款8000万余元,电力集团下属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供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号】三
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钟支行、李来法保证合同纠纷案:无授权且被拒绝追认,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双方过错,各承担一半责任。案
情:2014年1月6日,姜明欣与磁钟支行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借款人腾飞公司与债权人姜明欣于2014年1月6日签
订的借款合同切实履行,磁钟支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加盖了磁钟支行信贷专用章,并由该支行时任行长王光伟签字确认。但无证据表明
王光伟以磁钟支行名义与姜明欣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行为得到了湖滨农商行的授权或者追认。(六)公司债务加入准用担保决议程序(
法典552;九民23;解释12)05担保人之间的求偿权(法典392、699、700)(一)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之情形约定追偿+同一
合同上签名盖章按指印+连带共同担保(九民56;解释13)分担比例=约定比例或担保比例(解释13)(二)不能以受让债权行追偿事(解释
14)担保人受让债权不得要求其他担保人担责或分担担保人安排他人受让债权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71号】河南省中小
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桃花源百货有限公司、申志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可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不能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
保责任(因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案情:桃花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年利率7.2%。省中小担保公司、
申志晓、李秀英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申志晓以其房屋设立了抵押。申志晓、李秀英、赵永向、冯先桃、吕冬向省中小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反担保。后桃花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借款,招商银行将债权及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转让给省中小担保公司,并通知了桃花源公司。省
中小担保公司要求桃花源公司还本付息,申志晓等五人承担担保责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424号;连云港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终字第0084号】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新兵、王桂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认为保证人受让债权系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证人不能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二审改判。案情:朱新兵、王桂红向建行连云港分行借款47万元,朱新兵、王桂
红提供其名下房屋抵押并登记,华振公司为朱新兵、王桂红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朱新兵、王桂红无力清偿到期借款,建行连云港分行与华振
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建行连云港分行对朱新兵、王桂红的债权及抵押权益等全部转让给华振公司并通知了朱新兵、王桂红。华振公司要求
实现抵押权。06最高额担保(一)最高额担保的法律构造基础关系+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债权确定前,担保债权的转入(法典420,不登记不
得对抗一切人,登记不得对抗转入前的利害关系人)或转出(法典421)债权确定(法典423之四,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
扣押)(二)“最高额”涵盖的债权范围(解释15-1)【珠海中院(2017)粤04民终1261号】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享有的是债权最高额抵押权案情:宝铂森公司向珠海农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冯潇以其房产与珠海农商行签订《最高额
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了最高债权额限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对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之外优先受偿产生争议。(三)登记最高
额优于约定最高额(解释15-2)与登记优于其他抵押合同约定内容精神一致(解释47)解释47不应局限于抵押,解释15-2本不局限于抵
押解释47仅适用于不动产担保物权,主要涉及债权范围和抵押财产解释47不再考虑不同地区系统设置和登记规则的差异(九民58)债权范围尤
其金额登记之困难登记机关过错导致担保物权未登记之赔偿责任(解释48)不成立+无对抗力不应限于抵押07以新偿旧对担保的影响(一)从
保证到其他担保(二)新贷担保人的责任(解释16-1)新旧贷担保人同一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新偿旧的新贷担保人(三)担保物权登记之流用
(九民57;解释16-2)登记流用+担保新贷意思(债务人本人担保必有此意)=新贷担保物权登记流用的新贷担保物权优于新贷发生前为其他
债权设立的担保物权08无效担保责任(法典388-2、682-2)(一)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解释17-1)担保人无过错无责任
担保人过错+债权人过错,不超出主债务人不能承担部分1/2担保人过错,债务人不能承担部分担保人不适格也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1999)经终字第218号】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与黑龙江省乡镇企业联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不适格担保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赔偿责任。案情:供销公司与南岗支行自1985年建立借贷关系,至1989年底,供销公司拖欠南岗农行贷款本金达1976万元。1995年
,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南岗农行向供销公司提供短期贷款360万元,乡企局为该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该笔贷款未实际发放,实为借新还旧
。南岗支行诉请要求供销公司还款,乡企局承担保证责任。未根据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担保不承担责任(解释9-2)明知公司越权担保不应承担责任
(二)担保合同因从属性无效(解释17-2)担保人无过错无责任担保人过错,不超出债务人不能承担部分1/3(债权人过错影响债务人担责
范围)09对债务人的追偿(一)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均可追偿(解释18-1)(二)可代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法典700;解释18
-2)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解释18-2)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利息、违约金等衍生债权?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全资子
公司的担保权?(三)追偿的范围担保人自行承担大于债务人的责任(解释3-2)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损失大于债务人免责【六盘水中院(2020
)黔02民终1719号】六枝特区宜枝魔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六盘水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担保人只能就债务人免责额进行
追偿案情:魔芋合作社向贵州银行六枝支行借款800万元,扬帆房开公司用其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魔芋合作社未按约还款。
贵州银行六枝支行向法院起诉后,因魔芋合作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贵州银行六枝支行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扬帆房
开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拍卖房产评估价为824.96万元,经两轮拍卖,最后以560.9728万元成交,
抵借款本金和利息560.9728万元。扬帆房开公司诉请魔芋合作社清偿借款外的资产损失263.9872万元。10反担保人责任(法典
387-2、689)(一)反担保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解释19-1)(二)反担保合同不会仅因从属性无效(解释19-2)【宿迁
中院(2019)苏13民终2424号】江苏天圣玻璃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江苏烨泰玻璃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反担保从属于担
保无效案情:2014年2月24日,烨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烨泰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宿豫财政局承诺其为烨
泰公司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天圣公司为宿豫财政局提供保证反担保。宿豫财政局为烨泰公司代偿债务,要求天圣公司向其承担担保责任。【浙江高
院(2014)浙商提字第113号】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诉富阳市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担保无效,反担保的效力独立判断
11破产程序与担保人责任(一)申报破产债权不妨碍诉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解释23-1)(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代替债权人在破产
程序中受偿(解释23-2)部分担责保证人不能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解释23-2)【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344号】新华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吴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才可通过取代债权人地位或者受让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产分配案情:新华信
托公司借款给吴泰公司,亘泰金旺公司、亘泰商务港公司分别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吴泰公司未还款,新华信托公司诉至法院,亘泰
商务港公司、亘泰金旺公司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新华公司申请对亘泰商务港公司、亘泰金旺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因双方对债权的计算
方式和截止时间存在异议,案涉土地使用权变卖后所得款项暂未支付。在申请执行中吴泰公司破产,新华信托公司向吴泰公司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
,亘泰金旺公司尚未就其担保的债务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三)债权人破产程序中未受偿部分如何要求担保人担责(解释23-3)不受破产程序终
结后6个月的期间限制不能向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四)债权人原因导致担保人丧失预先求偿权(解释24)(五)债务人
破产担保债务停止计息(解释22)12担保争讼的主管与管辖(一)约定仲裁排除司法管辖,未约定仲裁仲裁不能管辖(解释21-1)*主合
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合同约定仲裁,主合同未约定;主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仲裁机构*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物权人申请
实行担保物权,对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部分应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实行(解释45-2)(二)管辖确定规则*同时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按主合
同确定管辖(解释21-2)*仅诉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确定管辖(解释21-3)13保证和保证类型之识别(一)第三人承诺文件1.债务
加入(解释36-2)或保证(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解释36-1),无法识别认定为保证(解释36-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
法民终560号】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差额补足认定为保证案情:华融公司与凯迪能
源公司、凯迪电力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华融公司为贷款人,凯迪能源公司为借款人,凯迪电力公司为共同债务人;贷款人同意以其募
集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和共同债务人发放贷款。后华融公司与凯迪生态公司签订了《差额补足合同》,约定:差额补足义务人为凯迪生态公司,债权
人为华融公司,主债务人为凯迪能源公司和凯迪电力公司。差额补足义务人为主债务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差
额补足责任是指,如主债务人无法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义务
,则债权人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立即向债权人支付主债务人的应付未付债务。【(2019)最高法民终1487号】中铁九
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流动性支持(回购债权余额),认定为具有保证和债务加入性质案情:20
16年3月24日,山东信托公司与成都工程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山东信托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发放贷款3.5亿元。中铁九局公司作
为成都工程公司的全资股东,后向山东信托公司出具《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子公司提供的流动性支持的说明》,表示为保障项目信托贷款的
到期安全性,中铁九局公司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即到期回购剩余债权余额。【浙江省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353号】
陈玉梅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流动性支持(向债务人融资),认定为担保案情:国商投公司
依据其与翰晟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对翰晟公司享有未到期货款债权。国商投公司将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底层资产,在南金交公司登记挂牌、非
公开发行收益权转让类产品。顺钠公司为翰晟公司对国商投公司在该产品项下之应收账款的到期支付承担流动性支持,承诺只要翰晟公司到期未向国
商投公司足额支付该应收账款,顺钠公司将于到期当日通过向翰晟公司提供借款、安排其他流动性解决方案等方式使翰晟公司向国商投公司足额支付
该应收账款。如顺钠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流动性支持承诺,造成翰晟公司未能够如约实现到期足额支付该应收账款的,则顺钠公司将于到期次日向国
商投公司履行足额支付义务。依据承诺文件履行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之外的其他义务(解释36-4)*分红差额补足:“在前款约定的每期分红
时点,若按照《合作框架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甲方(项目公司投资人,通过增资成为项目公司股东)未获得分红、未及时获得分红,或者已获得
的分红金额低于XX的,则乙方(项目公司关联方)负有向甲方支付实际分红金额与XX之间差额部分的义务。”*资金归集差额补足:项目公司
与相关主体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中约定项目公司的资金归集义务,并约定第三方(一般为项目公司关联方)对资金归集负有差额补足义务。例如
:“若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归集义务,丁方应于次日之前予以补足”*上述二者均非债务差额补足,资金归集差额补足甚至不发生对外支付(二)
类型不明时一般保证之推定(法典686-2)*债务人不能、无力履行债务保证人始承担责任(法典687;解释25-1)*债务人不履行、
未偿还、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法典688;解释25-2)(三)准确理解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驳回起诉(解释26
-1)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除非先诉抗辩权例外情形,判决主文明确保证人担责时点和强度(解释26-2)先保全债务人财产(解释2
6-3)一般保证人不能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先诉抗辩【常州中院(2019)苏04民终135号】赵芳芳与朱亚南、姚纪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般保证人不能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先诉抗辩案情:姚纪良、龚丽新作为借款人于2011年向朱亚南借款400万元,薛荣军、鑫旺公司为前述债务
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赵芳芳为一般责任保证人。当日,朱亚南向姚纪良支付了400万元。2012年,朱亚南以姚纪良、龚丽新、赵芳芳涉及合同
诈骗为由向经侦大队报案,该刑事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姚纪良尚未归案。朱亚南要求赵芳芳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赵芳芳则主张其应
当是在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14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除权性质依职权审查保证期
间(解释34-1)保证期间完成除权(解释34-2)(二)保证期间的长度视为约定不明时6个月(法典692-2;解释32),保证期间无
上限衔接期约定不明仍按2年计,未约定按6个月计(时间效力解释27)(三)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方式对债务人诉讼仲裁(不包括撤
回,解释31-1;连带责任保证不妨撤回,解释31-2)+申请强制执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法典693;解释27)(四)共同
保证的保证期间各保证期间独立(解释29-1)保证人之间有追偿权时,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对其他保证人的影响(解释29-2)其
他担保人之间有追偿权时,放弃某担保对其他担保人的影响(法典409、435)(五)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解释30)摈弃“保证债务履行
期限”无约定时的计算规则:都到期,债权确定时起算;未全部到期,最后债权到期起算若完全逐笔计算,债权确定期的意义?保证期间起算前
债权的诉讼时效?【北京市第一中院(2002)一中民终字第4007号】诚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信用证
合同纠纷案:债权确定起算案情:授信方华夏银行、诚成公司、担保方普尔斯马特中心签订了保函授信协议,约定:华夏银行为诚成公司提供500
万美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其业务项目,普尔斯马特中心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美元500万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费用并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江苏高院(2015)苏民终字第00455号】徐会军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案:区分债权确定前后到期起算2012年4月11日,嘉联公司与徐会军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徐会军向嘉联公司贷款总额度1
亿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同日,金源公司将其欠徐会军的5233万元债务转移给了嘉联公司。次日,徐
会军、嘉联公司和沪武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贷款保证书》,约定:沪武公司为第二保证人,为嘉联公司向徐会军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方抵押物被嘉
联公司或其他单位处置或无法偿还以上贷款本息,沪武公司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情:(六)无效保证责任适用保证期间(解释33)(七)主
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对保证期间的影响(法典695-2)擅自延长主债务履行期,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可延期担责擅自提前主债务履行期,保证
期间提前起算,按原期限担责15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独立运行(二)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法典694;解释28)1.终结执行(解释28-1-1)或申请执行后一年(解释28-1-2,保证人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的除外)2.
法典687-2: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受理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解释28-
2)16担保物权设立合同的效力(一)以权属不明或有争议财产、查封扣押、监管财产设立抵押(法典399;解释37)均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青岛中院(2016)鲁02民终2973号】薛忠斌等与刘金兰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以有争议的财产抵押。合同有效【江苏高院】中国工商
银行吴江市支行诉吴江凯讯电缆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海关监管财产抵押合同有效【宁德中院(2020)闽09民终40号】古田
县金翔食用菌有限公司、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查封财产抵押,合同有效权属不明或争议财产有权处分或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且不
能善意取得,担保人责任?案情:【青岛中院(2016)鲁02民终2973号】薛忠斌等与刘金兰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抵押合同有效,撤销抵
押登记刘金兰购买张爱香的某房屋,张爱香于2004年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刘金兰居住(事实物权),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4年5月,刘
金兰以张爱香未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将张爱香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张爱香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农商行黄岛支行并办理了登记,张爱香提交给
农商行黄岛支行的《同意抵押声明书》载明:抵押物至今未出租(农行不善意);抵押物无产权争议。刘金兰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
程中发现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查封、扣押、监管不妨碍抵押权未解除时,担保人责任?(不能对抗查封、扣押和监管)【宁德中院(2
020)闽09民终40号】古田县金翔食用菌有限公司、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以查封财产抵押,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承担违
约责任兴业公司向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由金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19日,明宏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物,为金翔公
司提供反担保,但未进行抵押登记。该厂房已在2015年2月9日被案外人设立抵押,并于2019年8月2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兴
业公司到期无力还款,金翔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要求明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案情:(二)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出质,或无
登记机构登记(九民66、67;解释63)担保合同有效,但无物权效力【海宁市法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492号】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
司诉吴明楚等追偿权纠纷案:以商铺租赁权设质,在出租人处登记备案,认可出租人日后对处分租赁物收回再出租的收益优先受偿。海宁担保公司为
吴明楚向绍兴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董相红对海宁担保公司的上述担保以其商铺的租赁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双方在商铺所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
备案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后因吴明楚未能偿还欠款,由海宁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现海宁担保公司要求董相红履行反担保义务。案情:【嘉定区法院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75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诉蒋克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商铺经营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亦未办理质押登记,不支持。浙商银行向蒋克勤提供贷款,周春凤以其享有的商铺经营权向浙商银行出质,为借款提供担
保。后蒋克勤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浙商银行主张以周春凤在宝欢公司处享有的商铺经营权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情:(三)有效不动产抵押
合同未办理登记(法典215;九民60、66;解释46)债权人登记请求权(解释46-1)【最高院五巡(2017)最高法民终934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与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上诉案:有登记请求权非因抵押人原因未登记,不能请求在
约定范围内担责,可请求在所得代位物价值范围内赔偿(解释46-2)因抵押人原因未登记(或双方约定不登记),可请求在约定范围内担责,
但不能超越抵押成立时之责任(解释46-3)【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2025号】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联安能源管理
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担保责任,抵押合同订立时应当预见到抵押权人可获利益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不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应当
承担的责任。2018年1月15日,上海能源作为债务人与云南能投签署《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大大置业和盛懿中心分别和云南能投委托的云能
保理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为前述债权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署后云南能投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未果。上海能源到期未
清偿完毕本息,云南能投要求大大置业和盛懿中心承担担保责任4.九民不区分未登记原因案情:(四)违法建筑抵押一审辩论前无合法手续,担
保合同无效,无效责任依解释17(解释49-1)以土地抵押,地上违法建筑物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解释49-2,但因房地一体,如此区分似
缺乏正当性)(五)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划拨土地上建筑物抵押即便未办理批准手续,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实现抵押权时优先补缴出让金(解释5
0-1)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即便未办理批准手续,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解释50-2),但抵押权可能难以登记设立(六)让与担保(九民7
1)1.附回购条款的财产转让合同或其他让与担保合同有效(解释68-3)【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4165号】上海荣腾置业有限公
司、马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五矿公司与荣腾公司、马建军(荣腾公司股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五矿公司向荣腾公司支付共计4亿
元,用于受让荣腾公司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1.5亿)及股东褚一帆、褚湘兰持有的荣腾公司合计60%的股权(2.5亿),五矿公司获得荣
腾公司特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等特定资产收益,当协议约定的预期收益全部实现,或荣腾公司补足五矿公司资金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自动归
荣腾公司所有;马建军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五矿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购买案涉60%股权,否则五矿公司可以任意方式、任意价格处置该60%股
权,且荣腾公司对此负有补足资金支付义务。现马建军未回购相应股权,五矿公司要求荣腾公司履行相应资金补足义务(即补足五矿公司4亿元及相
应“收益”,针对1.5亿元的是是荣腾公司特定资产的收益,针对2.5亿是股权的溢价),荣腾公司认为《合作协议》中其承担资金补足义务的
约定属于对赌条款,应认定无效,基于《股权转让合同》五矿公司成为荣腾公司股东,其不应承担补足资金义务(九民5)。2.债权人不能依流质
让与约定直接取得所有权,但不妨碍担保约定之效力(法典401、428;时间效力解释7;解释68-2)3.让与担保或流质让与约定完成权
利变动公示可优先受偿(法典401、428;解释68-2)【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西钢公司因无力向刘志平还款,将持有的龙骏公司100%股权、翠宏山公司64%股权转
让给刘志平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双方约定债务全部还清后,刘志平应将股权全部转回。后刘志平将其债权和股权转让给闽成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后,闽成公司未获清偿,双方对股权评估后,西钢公司将龙骏公司100%股权作价抵顶债务,由于已办理过户登记,双方一致确认该股权变更有效
。一年后,西钢公司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西钢公司进行重整,法院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闽成公司主张对翠宏山公司64%股权优先受偿,西钢
公司主张闽成公司对龙骏公司100%股权、翠宏山公司64%股权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4.未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可否要求第三人在担保物价值
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2155号】岑巩县德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竣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未完成权利变
动公示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就担保财产变价款受偿。案情:杨竣杰与德意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前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约定杨竣杰向德意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德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军在合同上签章。当时德意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杨竣杰、德意公司、余军
均认可签订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目的不是买卖房屋,而是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后德意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双方未办理任何相关
登记,现案涉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杨竣杰欲求德意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5.让与担保时名义股东不承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解释
69)【衡阳中院(2018)湘04民初262号】湖南湘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情:中耀公司为了
向衡阳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民间借款,委托衡阳市担保公司做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其股东之一力耀公司将所持有的33%转让给衡阳市
担保公司再转让给衡阳市担保公司指定的子公司湘融公司,并约定日后得将股权回购,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的行为。湘融公司受让该股
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受让无需任何对价,亦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后摩德娜公司在中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申请执行的
债务时,以湘融公司为中耀公司的股东身份且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湘融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湘融公司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
责任。17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清偿(解释38-1)担保物分割或部分转让(解释38-2)债权分割或部分让与(解释39-1)债
务分割或部分转移(解释39-2)18担保物权及于物的效力(一)从物抵押权设立时为抵押财产的从物,设立后成为从物可一并处分(解释40
)出质时一并交付的从物(二)添附物(解释41)抵押人取得添附物,及于整个添附物,无权对增值部分优先受偿(与解释40从物,解释51增
建物逻辑上的一贯性)添附物共有时,及于共有份额【云南高院(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462号】陈家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
县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及于添附物案情:2006年,鑫荣公司为获取贷款,将自有大棚抵押给农行澄江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陈家
升于2013年通过转租的方式取得了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并不包括上面的建筑物及设施。后大棚被拆除,法院裁定将拆除补偿款执行给农行
澄江支行。在执行过程中,陈家升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对大棚进行了投资,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并将部分拆除补偿款返还给自
己。【萧山区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1223号】倪金胜诉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抵押权不及于添附物案情:
天乐公司向倪金胜借款,天乐公司以其所有的某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倪金胜如期支付借款,但天乐公司
未按期还本付息,倪金胜要求实现抵押权,并主张抵押权范围及于屋内固定装潢及相关设施。(三)代位物按原顺位及于“三金”等价值代位物,实
物代位物亦然(法典390;解释42-1)给付义务人的给付对象,接到抵押权设立通知后不得向抵押人给付(解释42-2)【南京中院(20
17)苏01民终3241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南京市江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
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行权,应当对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情:2008年8月,王某为担保其向交行江苏分行的
借款,将9幢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登记。2009年,9幢纳入拆迁范围,同年4月9日,江宁区建设局在南京日报上发布了《拆迁公告》,且在
9幢张贴了拆迁公告。9月28日,江宁城建公司向王某支付拆迁款后将9幢拆除。交行江苏分行放款后从未到9幢现场查看过抵押物状况,也未看
到过拆迁公告。后王某未按期还本付息,交行江苏分行于2016年4月7日申请对9幢强制执行才发现,该建筑物已经被拆除。【十堰市中院(2
017)鄂03民终1646号】十堰京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明成民间借贷纠纷案:补偿义务人应对物上有无抵押权进行调查。案情:201
2年12月31日,蔡明成向任建力借款30万元,蔡明成用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办理他项权证,抵押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并将房产证
交给任建力保管。后十堰公司与蔡明成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3年5月10日,蔡明成领取69万元拆迁补偿款之后,上述
房屋被十堰公司拆除。任建力因索要借款无果,诉请十堰公司赔偿其借款本息;蔡明成承担清偿责任。对给付义务人诉讼,抵押人为(有独立请求)
第三人(解释42-3)(四)增建物(法典417)土地使用权抵押,仅及于抵押时已有和在建建筑物已完成部分(解释51-1)在建工程抵押
仅及于抵押登记的部分(51-2)【湖北高院(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39号】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某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不包括设定抵押时,尚未建成的部分。案情:中行湖北分行于1999年6月25日对恒昌花园在建工
程设定抵押并取得《期房抵押证明》,载明抵押部位为恒昌花园A、B、C、J、K、M、E栋在建房地产。但当时恒昌花园A、B栋房屋并未建成
,办理抵押用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范围指在恒昌花园2030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7栋商住楼的桩基工程、已建的J、K、M栋1-
3层房屋。12月12日,拆迁指挥部将已建成的恒昌花园A、B栋房屋一层抵押给永丰信用社并办理了登记。2003年,中行湖北分行办理变更
抵押登记时,载明的抵押物范围不包括恒昌花园A、B栋一层房屋。后中行湖北分行将所涉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现债务人债务到期未能还款,资产
公司主张对A、B栋房屋新建部分行使抵押权。【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19号】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三
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某生、楼某珍、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建工程的抵押物价值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
未建造的建筑物案情:金汇公司与三联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是指目标项目项下位于金华安地镇安地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及其上在建工程;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抵押期间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应列入合同项下抵押物范围。合同后附的“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为三
联集团公司开发的桂语山居(二期)在建工程以及该部分在建工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房产99套。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但
当时登记机关未实行房屋登记簿制度,住建局为上述99套房产分别颁发《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其中“在建工程坐落”一栏均填写了具体的房
号。后三联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否认金汇公司对新增建筑物的抵押权。19抵押物转让(法典406)(一)禁止转让约定之效力登记排除转让物
权效力(解释43-2)未登记只有内部效力(解释43-1),但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除外(解释43-1)(二)转让损害抵押权人将商品房
出卖给消费者增加抵押物危险,贬损抵押物价值20主债权时效届满对担保的影响(一)对时效届满后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承担担保责任(解释35)
但不应限定于保证(二)主债权时效届满对担保物权的影响(法典419)1.抵押权+登记公示的权利质权,时效届满不再支持担保责任,担保
人(商品房消费者)可否诉请注销登记?(九民59;解释44-1;44-3)【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8680号】王军与李睿抵
押合同纠纷上诉案: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案情:2009年8月11日,王军从李睿处借款,期限至200
9年9月10日,王军用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9月,李睿要求王军偿还借款,王军表示借款后李睿一直都没有找过王军
,因此不同意还款。王军起诉至法院,认为李睿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予保护,请求法院判令李睿协助王军办理注销房屋
的抵押登记手续。2.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公示的权利质权,不得直接要求返还,可请求拍卖、变卖以实现担保物权(解释44-2;44-3
)【广东高院(2019)粤民再32号】夏文成与梁德财等动产质权纠纷案:一、二审认为质权人主债权时效届满两年未行权,应撤销质权返还质
物;再审改判。案情:2008年1月24日,钟汝更向夏文成、梁德财借款,并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08年7月24日。后钟汝更将其所有
的49幅画交付给夏文成、梁德财为债权作担保。但在其后长达9年的时间里,钟汝更分文未还,夏文成、梁德财从没有向钟汝更主张权利。钟汝更
要求撤销质权;夏文成、梁德财返还49幅画。占有型担保物权之实行不依赖法院占有本身即行使权利,时效永不完成(因先还债后返还担保物,如
同先付款后交房,付款请求权时效永不完成)21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一)预告登记创设抵押权(解释52-1)首次登记+预告登记与首次
登记对应财产一致+预告登记未失效=抵押权【安徽高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78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被上诉
人刘忠发、刘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预告登记创设抵押权案情:刘忠发向中行南城支行借款2000万元,用于支付构峰源公馆1-4层共计79套
房产房款,贷款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为前述79套房产,抵押权人中行南城支行。随后刘忠发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刘
忠发已支付完毕购房款,因构峰源公馆小区规划车位数量不足导致案涉房产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产尚未进行交付。后刘忠发未能还款,中行南城
支行请求依法确定刘忠发所购买的构峰源公馆1-4层计79套商铺在设定的抵押权范围内,中行南城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2014年第9期(总第215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预告登
记不创设抵押权。案情:光大银行与陈思绮、东鹤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陈思绮向光大银行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东鹤公
司房屋,东鹤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陈思绮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后光大银行和陈思绮办理了抵押物预告登记手续。光大银行按约
发放贷款,后陈思琦与东鹤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光大银行主张其在抵押物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自动转化为正式登记商品
房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的现状(首次登记的时间、开发商代办过户登记)顺位保全效力(二)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预告登记在受理破产案件前
1年内办理的除外(解释52-2)22动产担保登记之效力(一)未登记动产抵押之效力(法典403)不得对善意地取得所有权之受让人行使
抵押权(解释54-1-1)不影响善意地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解释54-1-2)不能优先于扣押债权人(解释54-1-3)不享有破产别除
权(解释54-1-4)(二)登记动产抵押之效力1.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典403),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
财产的买受人(法典404)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和排除【石家庄中院(2019)冀01民终1153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郝艳泽买卖合同纠纷案: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浮动抵押中)案情:2018年3月,联飞公司与中信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额度协议》以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联飞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汽车和动产为其在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向中信分行的
借款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还约定:中信分行实际享有抵押权的车辆和动产为实现抵押权时联飞公司所有的全部车辆和动产;联飞公司可
在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以合理价格处分浮动抵押财产。2019年4月,郝艳泽从联飞公司购买了一辆长安牌汽车,联飞公司交付了汽车但未交
付车辆合格证。长安公司依据其与联飞公司、中信银行签订的《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从属协议》,将对应车辆合格证交付给了中信分行。郝艳泽要
求联飞公司、长安公司及第三人交付或补办其所购车辆的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备用钥匙。属于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解释56-2)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形:购买数量超出+购买生产设备+以买卖担保债务+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应查询登记的其
他情形(解释56-1)(三)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适用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法典641、745;解释56-2、解释67条)23动产流
动质押(一)特定性缓和:概括性描述确定担保物范围物权法185-2-3→法典400-1-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
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物权法210-2-3→法典427-2-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质量、状况→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担保成立(九民6
3;解释53);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性描述确定存货范围(解释55-1)【湖州市中院(2016)浙05民终486号;浙江高院
(2016)浙民申3009号】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只要库存电器价值符合《质
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并符合相应程序条件,并不影响质物特定化的构成。案情:胜宁电器公司向安吉农商银行贷
款1480万元,并以2468万元货物作为质押,双方与元利瑞德公司签订《质押货物监管协议》,约定货物由元利瑞德公司监管,监管期间,胜
宁电器公司可以在满足《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约定内容的前提下提货或换货。现胜宁电器公司未能返还借款,而货物因元利瑞德公司
监管不当造成流失,安吉农商银行请求元利瑞德公司赔偿损失,元利瑞德公司主张质押物并未特定化,胜宁电器公司与安吉农商银行的质押合同不成
立。(二)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货物=交付(法典427-2-5;解释55-1)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货物,或虽受债权人委
托但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质权未设立(解释55-2)。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货物,债权人可请求出质人承担
违约责任,但范围不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承担的责任(解释55-2)。案情:2014年10月9日,浦发银行和前么头粮库签订了动
产最高额质押合同并附质押财产清单,约定质押财产为21186.45吨小麦。当日,双方与中海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出质小麦
由中海公司进行监管。前么头粮库出具证明称质押粮食系自有资金购买,质押期间在监管公司的监管下购进、售出,剩余粮食的价值一直符合合同约
定。中海公司与前么头粮库签订的《租赁及监管协议》约定:中海公司租用前么头粮库的租金为一元;由中海公司派驻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委托
前么头粮库对仓库进行管理、履行质物的保管、仓库维修维护以及安全保卫责任,前么头粮库负责质物的安全,并承担质物灭失、损毁、失少、损耗
的责任。在质押期间,前么头粮库可以申请质物解除质押出库或申请货物入库质押,且质押物在品种、数量、储存仓位上均发生过变动。2015年
9月23日,前么头粮库以深圳农发行提供的8800万元小麦收购贷款形成的3707.6272万公斤小麦库存抵押给深圳农发行,双方签
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但法院无法认定抵押物与质押物之间是否有重合以及重合的数量。前么头粮库未能如期向前述两银行还款
,深圳农发行要求实现抵押权对库存小麦优先受偿,浦发银行主张对质押小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2016)冀11民初13号;(20
16)冀民终499号;(2016)冀11民初103号;(2017)冀民终725号;(2019)最高法民再217号】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州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第一次一审认为浦发银行委托监管公司监管质物,质物已经交付,
质权设立;第一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同第一次一审;第二次二审认为符合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再审认为对实际交付、占有和监管等问题事
实不清,发回重审。(三)监管人责任担责情形*违反接管义务(解释55-2)+违反约定放货(解释55-1)+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
(解释55-1)+违反查验义务+违反保管义务(监管人库监管)责任范围质物贬损价值与债权未获清偿额就低不就高【最高院(2015
)民申字第184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与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约定,崇川公司将质物出质给工行石嘴山支行,其与工行石嘴山支行共同同意质物交由中海公司占有,中海公司代工行石嘴山支行监管质物,监管费
费用为22万元,监管期间,由于中海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中海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后质物短缺,工行石嘴山支行
要求中海公司承担监管不力的赔偿责任。未获清偿债权高于质物短少价值,在短少价值内赔偿。【山东省高院(2012)鲁商终字第17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案案情:烨华公司
向淄博工行借款1200万元,双方与蓬达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将质物交由蓬达公司储存、监管,保管、监控质物价值不得低于
2000万元,烨华公司未经淄博工行同意擅自运走几乎全部质物,蓬达公司未能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拦烨华公司,直到2009年6月16日才将
补充的监管报告提供给淄博工行。后蓬达公司与淄博工行共同敦促烨华公司补足质物,烨华公司补充质物总价值为8708317元,后上述质物因
监管人员人身自由被限制后强抢一空。现淄博工行因烨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要求蓬达公司承担其1368.0534万元损失。判决监管人赔偿降
低的质物价值,但赔偿额不超出未清偿债务总额。24价款优先权(一)价款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出卖人+价款融资人(法典416;解释57)
(二)享有价款优先权的担保方式抵押(法典416)+所有权保留(解释57)+融资租赁(解释57)(三)价款优先权超越的担保在先浮动抵
押(解释57-1)+留置权外的其他在先担保物权(法典416;解释57-2)(四)价款优先权之间的效力顺序登记之先后(解释57-3
)无法确定登记之先后25权利质押规范创新(一)仓单质押(法典440、441)仓单质押的设立(解释59-1)设质背书+保管人签章+
交付(设立时间)/登记(无权利凭证的仓单)仓单质押和仓储物担保的效力顺序(解释59-2)均可为有效担保以公示先后定顺序,难以确定先
后(指同一天或均未载明时间,不包括一方未载明时间)按比例受偿同一货物上多份仓单质押的效力顺序(解释59-3)以公示先后定顺序,难以
确定先后按比例受偿出质人保管人的连带责任(解释59-4)出质人保管人共同行为导致仓单质押和仓储物担保(不包括抵押)竞存,以及多份仓
单质押(二)应收账款质押(法典445)现有应收账款质押*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事后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债权人无需举证登
记时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不接受再举证证明登记时已消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解释61-1)*债务人未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质权人应
证明登记时应收账款存在(解释61-2)*未经通知或确认,不得对抗债务人(解释61-3)将来应收账款质押(解释61-4)优先受偿的对
象可质押的将来应收账款其他将有应收账款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将来应收账款变价款应收账款特定账户内的款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
目收益权++保证金质押非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控制担保人的专门的保证金账户,账户内资金可浮动(解释70-1)*将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
保证金账户(解释70-1)*可在银行账户下设立保证金分户(解释70-2)(三)其他权利质押(法典440、441)汇票质押(解释58
)设质背书+交付(设立时间)提单质押(解释60)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约持有提单,双方有担保意思,开证行可对提单项下货物优先受
偿跟单信用证交易中,约定开证申请人不能备款赎单时,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归开证行所有,开证行不能据此主张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只
可主张优先受偿26留置权(一)可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动产(法典447;解释62-1)借车人将汽车交修理人修理不付修理费,修理人留置。(理由:1.出借人利益状态与借用人不送修相同;2.修理人不能留置,则出借人将借用人不履行义务之风险转嫁给修理人;3.不违反出借人意思;出借人事实上获利)(二)企业之间留置动产与债权可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债权应基于持续经营而发生(法典448;解释62-2)*存在持续经营关系,分别形成一个债权集合体和返还请求权集合体。*甲公司占有乙公司动产,收购他人对乙公司债权;甲公司无法回收对乙公司之债权,借用乙公司之设备(三)企业之间留置动产与债权非同一法律关系时,第三人可请求返还动产(法典447;解释62-3)27担保物权的实现(一)约定担保物权人自行变价优先受偿有效,抵押人违约应承担增加费用(法典410;解释45-1)(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可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解释64-1);出卖人诉请取回(法典642)时买受人可主张变价付款(解释64-2)(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催告后租金加速到期,可起诉确认优先受偿或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法典752;解释65-1);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无论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多退少补(法典752、758;解释65-2)。28保理(一)保理的构成(法典761)(二)保理的类型无追索权保理(法典767)有追索权保理(法典766)*分别起诉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受理;一并诉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受理(解释66-2,连带责任?)*债权人担责或回购后,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解释66-3)【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案情:华润银行与大优公司签订《保理合同》:本合同项下的保理业务类型属于有追索权的明保理。燃料公司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应付大优公司账款4611万元,知晓并同意该债权转让给华润银行。因燃料公司未向华润银行清偿债务,华润银行将大优公司、燃料公司等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后燃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获得支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优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华润银行将燃料公司诉至南昌市中级法院,继续要求燃料公司清偿债务。基础关系对保理的影响(法典763、765)【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271号】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等合同纠纷案案情:诚通公司、中铁新疆公司、工行钢城支行签订了相关合同,履行了相关程序,将诚通公司与中铁新疆公司《买卖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给工行钢城支行叙作保理业务。诚通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工行钢城支行诉至法院。庭审中,诚通公司主张,前述《买卖合同》所发生的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诚通公司与中铁新疆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会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请求中止本案诉讼。保理效力顺序及扩张适用(法典768;解释66-1,扩张至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29物上保证准用保证规则擅自变更主债权债务强度(法典695-1)债权转让未通知担保人(法典696-1)法典696-2禁止债权转让之特约,法典407已经涵盖(抵押权随债权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债务加入不影响担保责任(法典697-2)法典697-1免责债务承担,法典391已涵盖担保人代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法典700)担保人独立援引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法典701)援引债务人抵销权和撤销权拒绝承担责任(法典702)缺乏质权、留置权援引抵押权之规则,尤其权利质押应援引抵押权规范(法典446)微,,信:kaichele2019长期经营智元、无讼、英才、麦读、法律名家有需要的话可以加下微,,信:kaichele2019长期经营智元、无讼、英才、麦读、法律名家有需要的话可以加下微,,信:kaichele2019长期经营智元、无讼、英才、麦读、法律名家有需要的话可以加下微,,信:kaichele2019长期经营智元、无讼、英才、麦读、法律名家有需要的话可以加下微,,信:kaichele2019长期经营智元、无讼、英才、麦读、法律名家有需要的话可以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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