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工作案例】
深化普法、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快速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对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作用日益凸现,发展民族地区区域协作与周边地区的睦邻友好关系,已经成为保持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黔东南州民族地区一些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少数民族居住点散杂偏僻,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文化教育落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当今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因社会变革利益调整、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仍时有发生,处理民族问题的难度随之加大,维护稳定任务十分繁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黔东南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平安黔东南、构建和谐黔东南的顺利实现。进入“五五”普法以来,黔东南州各级普法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在民族地区深化普法教育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以普法教育工作成效和人民调解工作实绩,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内容
(一)在普法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中,黔东南州各级普法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把普法与调解矛盾纠纷、综治维稳、平安建设等相结合,通过深入广泛的普法教育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以2008年为例,黔东南州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1375件。成功20469件,成功率为95.7%。防止纠纷引起自杀235件475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92件1734人,制止群体性上访320件,防止群体性事件334件,协助有关部门制止群体性械斗131次,参与“打黑除恶”等专项治理行动1136人次,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处社会矛盾2233件,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达92.7%,安置一大批刑释教人员,安置率85.46%。
(二)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衍生物,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
一是财产权属导致的纠纷。包括:因耕地、林地、水、矿产开发引发的权属纠纷、以及因权属问题而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二是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纠纷,包括:离婚、非法同居以及婚约财产纠纷;继承、扶养、抚育关系方面引发的民事纠纷。三是民族关系方面的纠纷。包括: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如:三板溪建设库区移民安置和过境的贵广快速铁路和夏蓉高速公路“两高”建设征地补偿以及城镇建设拆迁安置等带来的纠纷,外地施工队伍与黔东南州少数民族村民生活交往中的纠纷。四是在建筑、矿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五是在房地产建设中出现的施工、委托加工、运输、承揽合同纠纷以及因通行、通风、采光等引发的纠纷。六是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七是在买卖农副产品、牛羊、畜产品过程中出现的买卖合同纠纷。八是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动物致人伤害事故以及对丢失的牲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九是流动人口、农村留守老人、儿童、企业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新就业群体、残疾人、群众性社会团体、宗教及各种协会的管理中发生的纠纷;十是社会治安综治治理的重点人员(刑释人员、肇事精神病人、邪教人员、吸毒人员、无理取闹上访、缠访者、犯罪嫌疑人)和重点区域(网吧、城乡结合部、历史矛盾集中区)等重点管理对象的社会管理中发生的纠纷;还包括个别司法、行政执法不公现象以及部分公民攀比心理而产生的涉法涉诉导致的非正常上访,都成为诱发矛盾纠纷产生的复杂原因。这些矛盾纠纷的存在,对构建平安和谐黔东南增加了难度,也对普法教育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黔东南州普法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着“救火队”和“消防员”的作用。随着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和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黔东南州各级党政领导越来越认识到普法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凡有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首先想到的是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机构,都自觉不自觉地把司法和普法干部推到处突工作的第一线。如2007年,州委、州政府在集中整治剑河县柳川、岑松、革东三镇突出治安问题时,就首先组织治安整治法制宣传工作组,除州司法局派出三分之一的干部和剑河县司法局全局干部参加外,还从其余十五个县市各抽调两人共三十人组成了五、六十人参加的法制宣传组,一方面,组织若干个宣传小组分赴三镇各村组进入农户做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思想工作;一方面出动两辆法制宣传车,全天候在三镇和公路沿线巡回进行治安整治法制宣传,时间长达一个月。又如2008年,州综治委从州、市公检法司和其他综治成员单位抽调一百人,组成治安整治法制宣传工作组,深入到凯里市某镇某村和凯里经济开发区某村,集中开展了为期20天的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整治,普法宣传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充分利用“3·8”“3.15”综治宣传月、森林防火、打黑除恶、处置群体性纠纷等维稳专项工作,制定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法制宣传工作应急预案,组建处突法制宣传应急队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专项工作督查、维稳接访劝访息访等中心工作。
(五)落实信访接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局班子成员、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共同参与州、县(市)党委、政府领导接访工作责任制度。工作中坚持把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与接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说法析理、教育疏导、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地依法表达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党委、政府化解了大量的信访上访案件。
(六)坚持围绕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企业政策性破产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在2009年黔东南州三个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中,积极引导律师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使企业顺利地依法完成破产程序,在办理三企业政策性破产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公证工作中,根据州委工作要求,从全州抽调2O名公证员、机关工作人员由局领导亲自带队和把关,深入三个企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现场协议公证,依法办理公证1557件,未出现企业职工上访、闹事事件,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平稳过渡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总结黔东南州司法行政系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广泛宣传司法行政职能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组织编篡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和谐司法、促进和谐”典型案例汇编,收集了近两年来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在开展调解纠纷、法律援助、帮教安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中65个典型案例近10万字,编印发行2000册,受到州委、州政法和省司法厅的充分肯定。
案例分析
黔东南州各级普法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当前黔东南州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热点以及构建和谐平安黔东南的目标任务,采取了一系列创新的普法和调解工作的做法,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
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排查工作责任机制。各乡(镇)、村(居委会)建立了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利用他们身处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发现、掌握和上报各种矛盾纠纷信息。同时明确了村调解员、信息员、司法所排查矛盾纠纷的工作职责、任务。实行了平时排查与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专项排查相结合,普遍排查与重点区域排查相结合,使基层大量的矛盾纠纷能够早发现、早介入、早掌控、早调解、早消除。
二是积极探索建立“大调解”与“联调”工作机制,推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和“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麻江、三穗等县司法局偿试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部门接访、公安派出所调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以县委办行文,下发了《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试行办法》;天柱县司法局实行了“分级排查、三级调处、四级防范”等工作措施,全年共调处各类纠纷达63O起,调处成功率98.3%;锦屏县司法局与湖南靖州县司法局签订了省际接边地区民间纠纷联防联调协议,隆里、新化、钟灵等乡(镇)与黎平县接边乡(镇)也签订了联防联调协议。三穗县雪洞镇与湖南省新晃县敦寨乡召开联防联调联治工作会议,并签订了联防联调联治责任书。有力推动了“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
三是创新调解方法、方式,注重调解实效。施秉县推行创安达标大普查,纠纷大排查和以人为本调解融化社会矛盾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夜话(即话民情、话政策、话稳定、话科技、话发展)等调解工作模式;三穗县司法局推行模拟法庭式调解,以调解促普法。实行“两委一组”(镇调解委、村调委、村民组)为依托的基层民事调解网络,努力做到小事不出组、村,重大纠纷不出乡(镇);黄平、施秉、镇远等县司法局实行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极大地提高村、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仅镇远县司法局2008年对352件调解成功案件实行个案补贴,补助经费达10450元。
四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业务培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调解工作质量、水平提升。针对基层工作业务量大,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全州司法行政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麻江县司法局在抓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中,结合实际制定了全县人民调解组织民间纠纷调解流程图、纠纷登记制度、首席调解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调解信息员工作制度等,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五有”(工作有场所、有标牌、有印章、有调解书、有统计台帐),“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报酬落实、标准落实);镇远县司法局用一个月采取轮训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430人进行培训,出资80O0元,为126个村级调委会购置《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与技巧》手册和为36个村调委会,378名人民调解员配备人民调解工作徽章;黎平县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867人。
总之司法行政干部和普法工作人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充当了“救火队员”“消防队员”的角色,发挥了为党政领导分忧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击队的重要功能。
(作者:岱青,2010年12月9日写于贵州省凯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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