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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追责及考核办法
2022-06-01 | 阅:  转:  |  分享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追责及考核办法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各单位在生产过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确定其享受相应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工伤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1.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此项工作第一责任者,其他分管副职具体负责。

2.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申报认证、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等工作。

3.各单位劳资社保组负责本单位职工因公负伤报案、申报认证资料上报工作。

4.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工伤报案、结案、工伤单审批等工作。

5.各单位安监站负责本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事故快报”、事故调查处理、《工伤报告单》等资料上报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安监站,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事故单位安监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将现场事故情况于1小时内电话如实向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事故快报。严禁迟报、隐瞒不报、谎报,如有违反将严格按规追责。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案、结案程序和时限相关规定

1.当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实行安监站、劳资社保组工伤报案、结案、认定等双轨制。事故项目单位安监站向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报案,安全环境管理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社保局工伤科报案;项目部劳资社保组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申报认证资料、上报等后续工作。

2.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在6小时之内报案。

3.当发生重伤或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之内报案。

4.当发生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在1小时之内报案。

5.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之内,事故单位安监站须将事故结案系列完整纸质资料报至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劳资社保组须将工伤认证系列完整纸质资料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6.凡超出上述报案或结案资料上报时限的均为迟报;凡重伤轻报、少报负伤部位、少报负伤人数、恣意篡改事故经过均为谎报;凡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未报案均为瞒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

1.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处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依照集团中煤矿建安〔2020〕1号文件及公司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发生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调查处理,由公司派遣的事故调查组负责,必须在10天内形成书面报告,公司领导层应在10日内作出批复。

3.发生轻伤事故的责任单位处理,由公司授权项目部安监站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形成书面调查处理报告,签字盖章后报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审核,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及安环部应在10日内作出批复。

4.轻重伤级别划分应参照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对应医院诊断书进行划分,并在事故调查报告标注依据的标准条款。

(二)发生事故单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按照下列规定

1.发生事故后迟报的,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安监站长罚款200元;给予安全总监罚款500元;分别给予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

2.发生事故后谎报的,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安监站长罚款500元;给予安全总监罚款1000元;分别给予党、政正职罚款1500元。

3.发生事故后瞒报的,给予事故单位安监站长罚款1000元;分别给予分管副职、安全总监、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罚款1500元;分别给予党、政正职罚款2000元。

4.因事故瞒报而导致的合法经济索赔损失部分,根据公司安委会意见按下列规定追偿:

(1)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按损失的10%赔偿;

(2)安全总监、经营副经理、总支副书记、工会主席按损失的5%赔偿;

(3)安监站长、劳资社保组长按损失的3%赔偿。

5.公司相关部室因工作不力而导致的合法经济索赔损失部分,根据公司安委会意见,责任部室可按损失的3%赔偿。

6.凡因事故迟报、谎报、瞒报而套发的岗位安全责任金等,轻伤、重伤除了追回套发金额外,需要冲销本金的,按公司岗位安全责任金管理制度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凡一年内重复出现事故迟报、谎报、瞒报行为的,除给予以相应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行政正职、总支副书记、工会主席、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副职、安监站长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1.公司各单位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根据集团文件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追责:

(1)矿建井巷工程、井下安装工程和矿山法施工的隧道、地铁工程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30万元,年度累计死亡每增加1人,按40万元罚款;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40万元。

(2)市政、路桥、土建、地面安装等工程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40万元,累计死亡每增加1人,按50万元罚款;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50万元。

2.公司各单位发生非人身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追责: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非人身安全责任事故,按井下死亡2人进行处理;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安全责任事故,按井下死亡1人进行处理;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非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直至解聘劳动合同,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给予项目部党政正职及分管安全的副职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5000元罚款;视情节给予项目部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3.矿建项目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人个人追责处理规定:

(1)矿建项目单位发生死亡1人责任事故,处罚责任人个人:

职务 正职、常务经理、生产类分管副职及安全总监 政工、经营副职 主要和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正职、安监站长、经理助理 施工队副职、技术主管 当班班长、副班长、技术员、安监员 互联互保成员 金额(元) 20000 14000 10000 5000 3000 1000 500 视事故性质,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直至解聘劳动合同;给予项目部正职、分管副职及安全总监撤职处分;给予项目部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撤销事故连队队长、书记及其他管理人员职务。

(2)矿建项目单位一次或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责任事故,处罚同一责任人个人:

职务 正职、常务经理、生产类分管副职及安全总监 政工、经营副职 主要和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正职、安监站长、经理助理 施工队副职、技术主管 当班班长、副班长、技术员、安监员 互联互保成员 金额(元) 40000 28000 20000 10000 5000 3000 1000 视事故性质,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直至解聘劳动合同;给予项目部正职、分管业务副职及安全总监撤职处分;给予项目部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撤销事故连队队长、书记及其他管理人员职务。

非同一责任人,按照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3)矿建项目单位一次或年度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处罚同一责任人个人:

职务 正职、常务经理、生产类分管副职及安全总监 政工、经营副职 主要和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正职、安监站长、经理助理 施工队副职、技术主管 当班班长、副班长、技术员、安监员 互联互保成员 金额(元) 60000 42000 40000 15000 8000 5000 2000 视事故性质,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直至解聘劳动合同;给予项目部正职、分管业务副职及安全总监撤职处分;给予项目部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撤销事故连队队长、书记及其他管理人员职务。

非同一责任人,按照发生1人或2人死亡责任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4.矿建项目单位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对责任人个人追责处理规定:

(1)矿建项目单位发生1人重伤责任事故的,处罚责任人个人:

职务 正职、常务经理、生产类分管副职及安全总监 政工、经营副职 主要和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正职、安监站长、经理助理 施工队副职、技术主管 当班班长、副班长、技术员、安监员、 互联互保成员 金额(元) 2000 1500 2000 1000 800 500 300 给予该队队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矿建项目单位一次或年度内累计发生重伤2人责任事故的,处罚同一责任人个人:

职务 正职、常务经理、生产类分管副职及安全总监 政工、经营类副职 主要和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正职、安监站长、经理助理 施工队副职、技术主管 当班班长、副班长、技术员、安监员、 互联互保成员 金额(元) 4000 2800 4000 1800 1200 800 600 视事故性质,给予项目经理、常务经理、安全副经理、分管副经理、经理助理记过或记大过、降职处分。该施工队正职降级或撤销职务。

非同一责任人,按照发生1人重伤责任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3)矿建项目单位一次或年度累计发生3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按每3人重伤比照1人死亡进行处罚,处罚数额依此叠加。

5.矿建项目部发生轻伤责任事故,对责任人个人追责处理规定:

项目单位发生轻伤事故的,由驻项目部安监机构负责调查,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追责:

(1)矿建项目单位发生1人轻伤责任事故的,处罚责任人个人:

职务 生产类分管副职及安全总监 主要和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正职、安监站长、经理助理 施工队副职、技术主管 当班班长、副班长、技术员、安监员 互联互保成员 金额(元) 800 800 500 300 200 100 (2)矿建项目单位一次或月度累计发生2人轻伤责任事故的,处罚同一责任人个人:

职务 常务经理、生产类分管副职及安全总监 主要和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正职、安监站长、经理助理 施工队副职、技术主管 当班班长、副班长、技术员、安监员 互联互保成员 金额(元) 1000 1000 800 600 400 200 (3)矿建项目单位月度一次或累计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按每3起(或3人)轻伤比照1人重伤进行处罚,即第3起或第3人及以上均按照重伤进行处罚。

6.非矿建项目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追责处理规定:

非矿建项目单位发生轻伤事故视同矿建项目部重伤事故处罚;发生重伤事故视同矿建项目部死亡事故处罚;发生1人死亡事故视同矿建项目部累计2人死亡事故处罚。

7.分包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追责处理规定:

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在项目部班子成员比照自有队伍进行责任追究及考核,另依据分包《安全生产协议》追究事故分包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安全生产协议》规定进行处罚。

8.项目部、施工队之间内部派遣、借调用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追责处理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对被派遣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发生事故的,参照上述规定对使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考核。

三、安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1.矿建项目

每年考核一次并进行奖励。

200人以上的项目,发生3起及3人次以下轻伤事故的,给予项目部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未发生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给予项目部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00人以下的项目部,发生3起及3人次以下轻伤事故的,给予项目部年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未发生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给予项目部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于施工不足1年及停工的项目部,以实际施工月份按比例给予奖励。

2.非矿建项目

每年考核一次并进行奖励。

全年未发生事故的,给予机械制造安装公司班子成员奖励5000元;给予机电安装公司班子成员一次性奖励1万元;给予注浆公司班子成员一次性奖励1万元。给予建筑工程公司班子成员一次性奖励8000元,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班子成员2000元。

3.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奖罚意见,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安全罚款纳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xx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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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天依然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