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在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框架下,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加强基层安全建设,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用事业处所属各单位、直属
单位及多种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处按业务系统成立安全生产(HSE)分委会,分委会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分委会主要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安委会决议,组织系统负责项目的实施。
(三)组织系统内的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并实施;组织开展工艺安全分析、工作循环分析,对关键环节实施监控。
(四)组织系统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制定整改措施和监控措施;本系统不能解决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上报同级安委会。
(五)组织建立健全系统内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全面覆盖系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组织系统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审核。
(七)每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全环保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生产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安全生产(HSE)分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分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分委会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分委会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生产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分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四)完成分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处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油气储存、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科级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一条处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处设立安全监督站。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油田公司及我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四)开展全员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
(七)按规定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八)加强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九)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按照“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工作、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处长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
2.对单位安全生产(HSE)管理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明确承诺,审定单位安全生产(HSE)方针和目标,定期组织管理评审,对重大安全生产(HSE)问题进行决策;
3.组织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HSE)责任制;
4.确保对单位的机构、人、财、物、技术、信息、培训等资源的有效投入;
5.审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批准单位安全生产(HSE)管理方案。
(二)安全总监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生产(HSE)管理体系,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绩效指标;
2.组织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标准;
3.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5.按事故(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6.定期组织管理体系审核,并向行政正职报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三)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负主管领导责任;
2.及时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管理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3.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审核,督促实施管理方案、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向行政正职汇报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安全副总监职责:
1.协助主管领导、安全总监具体负责安全生产(HSE)管理和体系运行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HSE)监督和管理;
4.按事故(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五)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职责:
1.宣贯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和编写安全生产(HSE)文件;
2.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日常生产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4.督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关键生产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监督检查生产现场作业许可的程序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督促所属单位吸取事故教训,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8.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技术装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9.监督检查承包方的现场安全管理。
(六)岗位员工职责:
1.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控制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3.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
4.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包括未遂事件);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可越级汇报,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
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安全环保科是公用事业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督促指导和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工作,并定期评审。
(三)负责审查、监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HSE)评价和“三同时”管理。
(四)负责开展安全生产(HSE)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具体实施安全生产(HSE)管理体系审核。
(五)协助培训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六)负责高危作业安全措施方案审批。
(七)负责特殊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审查及现场监护。
(八)负责有关安全生产(HSE)文件、记录和信息的控制管理
工作。
(九)组织相应级别的事故(件)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HSE)数据统计。
(十)负责公司安委会(HSE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职业健康、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特种设备、特种安全产品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机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直线责任,认真分析本系统业务在设计规划、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等各环节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机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见《HSE管理手册》)。
第十七条根据机构、岗位设置变化及职能调整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管理。处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事故隐患台账,实行事故隐患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落实监控措施。对较大隐患治理项目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二十条重点要害部位管理。重点要害部位主要包括液化气储存站、锅炉房、排涝站(泵站)、体育馆等大型公共聚集场所。重点要害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定点安全联系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检查标准,定期到联系点开展安全活动,单位应定期通报活动情况。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定点定时巡检,班组每周进行一次检查,二级、三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
(一)锅炉(湿蒸汽发生器、有机热载体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含改造)、检验检测(含安全阀校验、无损检测)、清洗、气瓶充装、使用等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进入公用事业处市场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含安全阀校验、无损检测)、清洗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到安全环保科审查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三)特种设备施工前需到安全环保科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竣工后必须进行总体验收。新建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需持相关资料,经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处将油田公司下达的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纳入生产计划中,实行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未办理使用证的特种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劳动安全特种产品管理。加强防爆电器(工具)、漏电保护器、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等劳动安全特种产品的采购、安装、维护、使用、配置管理,劳动安全特种产品供应商需取得资质后方可进入。防雷(防静电)装置施工前应到安全环保科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竣工后应进行总体验收。处将油田公司下达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检验计划纳入生产工作之中,实行强制检测。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章的规定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组织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的单位,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安全“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凡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包、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或者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外承包、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与承包、租赁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甲方对承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三)各单位应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或设备的相关资料,并将项目或设备的安全技术、作业环境、危害程度、应急救援等情况向乙方交底。
(四)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本单位的承包方或租赁方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备案,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各单位在承包、租赁中为乙方时,负责对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六)各单位为承包、租赁中两个以上乙方之一时,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重大施工项目、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管理。建设方应组织专家对安全措施进行论证,在开工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在与施工方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对施工方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施工完成后,组织竣工安全验收。
第二十六条作业许可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油田公司及我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制订和完善各类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和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油田公司从事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服务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立项后由投资列支。
(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由相应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安全科技管理。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攻关,推行、应用先进可靠安全技术成果,增强事故预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安全科技成果每年认定一次,安全科技成果先进单位、优秀组织单位每两年评比奖励一次。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合同管理
(一)按照油田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
(二)在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三)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HSE)合同。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如施工单位违约,可酌情扣除风险抵押金。
(四)在油田公司从事工程技术服务的外来施工队伍,应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履行保险义务的企业,严禁在油田公司内施工。
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
各单位应制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处置程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和修订。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储备应急物资。三级(科级)单位每年对每项应急处置方案至少组织培训1次,四级(站队级)单位每季度对每项应急处置措施至少组织培训1次。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用事业处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主管专项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管理。执行油田公司内部准驾证制度,公用事业处驾驶员、车管干部、转岗、外雇驾驶员凭准驾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油田公司车辆。各单位应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对驾驶员实行ABC类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车辆调派执行路单审批制度,节假日、双休日执行车辆“三交一封”制度,非生产经营用车和长途车管理,实行审批制度,车辆租赁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合同(协议),并到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油田公司使用的各种车辆,需到指定单位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检验。
第三十五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应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车管干部和驾驶员培训。结合重大节日和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交通安全专项审核。油田公司每半年对二级单位、三级(科级)车辆管理单位、独立车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审核一次,安全环保科每季度对所属车队审核一次,每月对所属车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路检夜查和车辆GPS监控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车辆GPS监控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监控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人员。
第三十八条厂(矿)区道路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厂(矿)区道路安全设施的管理,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在厂(矿)区道路上进行妨碍交通安全的各项施工作业及活动须审批。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辽宁省、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档案,开展培训教育。
第四十条事业处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和重点单位的志愿消防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训练,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检测、维修、保养。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及矿区布局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油田公司、事业处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十四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活动过程中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季节性防火和“三田”防火管理,建立防火组织,明确防火责任区,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四十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七章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所有员工都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培训部门负责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培训计划,提供场地、师资及费用支持,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油田公司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第四十九条处负责对所属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安全监管人员、基层班(站)长和岗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
第五十条新入厂员工应经过厂级、车间(大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员工应经过车间(大队)级、班组级两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临时工、农民工、劳务工和其他临时进入企业人员,应与固定工一样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五十一条对采用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操作人员,新装置投产的全体员工,以及休工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应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环保科组织到有资质的培训考试机构进行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证应按规定进行复审,无证或证件失效人员严禁上岗操作。
第五十三条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应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率100%,对基层班组检查考核不低于总数的50%;三级单位、基层队对所属单位及班组每月检查考核一次,检查率100%,班组总数超过20个的,每月检查考核不低于总数的50%;班组每周自检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按照标准规范进行。
第五十七条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特殊时期等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不定期地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或专业安全生产检查。
第五十八条依据标准和规范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手段,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并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情况要有回执记录。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资金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六十二条依照法律和规定,上级或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九章事故管理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六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五条各类事故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各单位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按照管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分级保存。
第十章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公用事业处对处领导、处机关职能部门领导、三级单位领导、直属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干部,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将安全生产状况同各单位及有关领导经济利益挂钩。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范围:公用事业处所属三级单位、直属公司,处领导、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处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各三级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人员。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各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基数为人均100元,具体数额按照风险程度核定。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三级单位、直属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处人事科从各三级单位、直属公司应付工资中一次性交纳,在财务科单独列账,单独管理,年终考核兑现。领导个人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每年元月份交到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对事故单位领导采取浮动抵押办法。对工业生产死亡事故超控制指标单位,增交抵押金的50%;交通死亡事故超控制指标单位,增交抵押金的25%;事故超控制指标单位的党政正职、主管安全领导、安全负责人增交抵押金的100%。若发生使事业处超控制指标事故,事故单位增交抵押金的100%,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增交抵押金的200%,其余领导增交抵押金的100%。单位及个人增交的抵押金一律作为保证金,年终不计奖。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单位领导个人年度业绩考核,严格考核和兑现。
(一)实行签订安全生产(HSE)责任书制度。公用事业处行政正职每年初与三级单位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HSE)责任书,每年对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实行一年不合格进行诫免谈话,连续三年不合格者,行政正职引咎辞职。
(二)发生以下事故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其所负责任、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1.发生工业生产死亡1人事故;
2.发生交通同等责任以上死亡1~2人事故;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5.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6.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事故。
(三)发生以下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并根据其所负责任、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2.连续两年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安全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事故。
(四)凡隐瞒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不报的,一经查出,撤销三级单位主要责任领导及主管负责人行政职务。
(五)实行事故单位挂牌制度。凡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将在处季度工作会议上举行挂黑牌仪式。事故单位黑牌要悬挂在单位显要位置,悬挂时间为一个季度。公用事业处将在年度内审核科级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在审核中,对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在其办公楼正面悬挂“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黑牌,以示警告,并对单位扣发业绩奖励1~3万元,同时下达《整顿工作通知书》,限期在一个季度内整改达标,经验收合格后摘牌。验收仍不达标或一年内两次挂黑牌的,解聘科级生产单位正职职务,并对单位扣发业绩奖励3~5万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条公用事业处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比。考核依据年度安全生产(HSE)责任书、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进行。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分为特殊贡献、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层级。
第七十二条公用事业处安委会(HSE)办公室每年对三级单位、直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控制性指标和过程性指标完成情况。安委会(HSE)办公室负责形成考核报告,并向公司安委会(HSE)报告。
第七十三条安全生产评定标准
(一)安全生产达标单位标准:
1.公用事业处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部达标;
2.HSE管理体系审核达到B级(950分)以上。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标准:
1.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先进指标;
2.HSE管理体系审核达到A级(980分)以上。先进单位的审核标准分值为980分(含980分),四个季度审核平均分值在980分(含980分)以上的单位,参加油田公司及处先进单位评选。
(四)发生公用事业处下达的“杜绝性”指标情况之一的为先进单位否决条件。
(五)造成公用事业处不达标的单位,除扣罚当年单位和领导个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年增缴抵押金外,两年内不得参加先进单位评比。
第七十四条奖励
处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金,将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实现情况,按不同标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五条处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七十六条处罚
(一)公用事业处安全生产没有达到油田公司下达的指标,处领导、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副总师、其他安委会成员、安全生产管理干部个人所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二)对连续3次不达标的三级单位、直属公司,扣除单位及领导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对于发生工业生产、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以下事故的单位,分别扣减单位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1%、业绩奖励的10%:
(1)发生工业生产死亡1人事故;
(2)发生交通同等责任以上死亡1~2人事故;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5)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6)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发生以下事故的单位,分别扣减单位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2%、业绩奖励的20%:
(1)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2)连续两年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安全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事故;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扣减单位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3%、业绩奖励的30%。
4.对不按时上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年度先进单位参评资格;死亡事故迟报、谎报、瞒报,一经发现,视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对于发生一般B级以上事故(含一般B级事故)当年不报,下年查出的,取消下年评先资格。
(四)不达标单位被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作处安全生产奖金;不达标单位领导个人被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作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费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由公用事业处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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