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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2022-06-01 | 阅:  转:  |  分享 
  
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当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根据财政部《关于组建xx公司和公司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要求,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企业内部财产保险。特制定安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保基金是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上缴集团公司的专项基金。安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炼油化工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各单位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集团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第四条安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集团公司和企业两级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赔付与奖惩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安保基金的收、拨及核算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含油气田所属炼油化工单位)。

第二章安保基金的收缴

第七条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缴纳范围:

(一)油气集输设施;

(二)输油气管线;

(三)炼油、化工装置;

(四)储油、气设施;

(五)施工机械;

(六)动力设备;

(七)传导设备;

(八)通讯设备;

(九)供排水设施;

(十)机修加工设备;

(十一)工具及仪器;

(十二)其他设备(办公、环保、消防、印刷、造纸);

(十三)房屋(普通生产用房、受腐蚀生产用房、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十四)一般建筑(冷藏库、冷却塔、冷却水池、码头、船坞、加油站)。

第九条安保基金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账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具体作法如下:

(一)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6个月账面平均余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账面数和上年7~12月每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账面数和本年1~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二)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尚未正式投产和进行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账)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基数的4‰提取。具体作法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第十条安保基金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缴纳。

第十一条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规定将计提的安保基金汇至xx公司,汇款方式如下:

(一)投保企业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有账户的,划款路径为,开户银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户名:xx公司,账号:056;

第十二条当年的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

第三章安保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安保基金实行逐年储备,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集团公司和企业的安全主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应分别设立台账,登记安保基金的提取、上缴、返还、使用和节余情况。

第十四条安保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作为企业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后对造成财产损失的理赔准备金。同时还用于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装备及其产品的开发、安全科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安全工作经费等项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事故,现场勘察由集团公司、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财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财务资产部门负责核查。事故损失理赔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理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审批;理赔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决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委会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按比例返回企业上缴的安保基金,返回比例一般为安保基金实际上缴额的30%或40%。按期足额缴纳、并按规定管理使用安保基金的企业,返回比例为40%。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使用的安保基金,必须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专款专用:7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用于技改和基建项目;15%用于安全教育培训;15%用于对避免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未完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得提取支用15%的奖励费用,改将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企业年末安保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管理的安保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比例:

(一)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赔偿细则办理理赔。

(二)其他支出。集团公司安全部门按当年安保基金的10%控制使用,据实列支,主要用于: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补助。用于投保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补助;

2.安全技术装备费。用于投保企业配置安全技术装备;

3.安全技术产品的开发补助费。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

4.安全科研补助费。用于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科研项目;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费。用于投保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6.安全先进奖励费。用于奖励及时、足额缴纳安保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投保企业,以及避免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7.工作经费。用于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勘察、事故隐患评估、专项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和相关业务的支出。

第十九条安保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每年8月底前,投保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将下一年度安保基金的上缴金额、返回部分使用意向及安全补助申请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9月份,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投保企业对下一年度安保基金的收缴、返回、安全补助和使用意向提出预算框架并编制预算,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年度安保基金支出费用结余列入下一年度安保基金支出预算。

第四章安保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缴纳额度的审核及预算的编报;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收支、核算、报表编制、专用账户管理和财务监督。投保企业的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及预算的编报,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为管好用好安保基金,企业应建立安保基金分类使用台账、详细的固定资产缴纳台账和管理制度,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安保基金资料和报表。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应填制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和固定资产缴纳台账,连同汇款凭证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财务资产部门。

第二十二条安保基金的拨付,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开具拨款通知单,财务资产部门审核后拨款。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终,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财务资产部门编制安保基金收支年度报表,集团公司将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章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

(一)安保基金每年l月、7月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提,并一次性计入当月成本费用科目。

(二)安保基金的提取、上缴、返还和使用,通过“其他应交款—安保基金”、“其他应付款—安保基金”科目核算。

(三)缴纳单位的相关会计处理

1.提取安保基金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安保基金

2.计提的安保基金上缴集团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安保基金

贷:银行存款

3.收到集团公司返回安保基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安保基金

4.使用安保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5.使用安保基金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先在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归集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

6.期末,根据审批核销安保基金

借:专项应付款——安保基金

贷: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如形成固定资产的,核销安保基金时,一次性提足折旧,固定资产仅作实物管理

借:专项应付款——安保基金

贷:累计折旧

(四)集团公司的会计处理

1.集团公司收到各单位上缴的安保基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安保基金

2.拨付各单位安保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安保基金

贷:银行存款

3.使用安保基金与各单位账务处理相同。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安保基金的投保、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对及时、足额缴纳安保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投保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投保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保基金返回比例降至30%~35%。

(一)未及时、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的范围、比例使用或挪用安保基金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投保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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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