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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2022-06-01 | 阅:  转:  |  分享 
  
公司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用以对某一空间进行雷电效应防护的整套装置,它由外部防雷装置、内部防雷装置两部分组成。在特定情况下,防雷装置可以仅由外部防雷装置或内部防雷装置组成。也称雷电防护系统。

外部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用于防护直击雷的防雷装置。

内部防雷装置:除外部防雷装置外,所有其他附加设施均为内部防雷装置,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护雷电流在需要防护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它主要由电涌保护器和等电位连接等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防雷装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雷装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油田公司防雷装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所属单位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开展防雷装置检查。

(三)负责制定油田公司在用防雷装置抽检计划,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抽检工作。

(四)参加防雷装置相关物资供应商资质审查,负责对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改造、修理等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的HSE专业市场审查。负责防雷装置安装、改造、修理的审批和施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五)组织开展油田公司防雷装置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协调油田公司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和检测人员资格证的取得和年审工作。

(六)参与油田公司雷电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五条油田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职责:

(一)规划计划部门会同基建、安全部门检查落实建设项目中防雷装置安全“三同时”的相关工作,负责防雷装置重大隐患治理立项。

(二)人事部门负责协调防雷装置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调配,是防雷装置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三)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防雷产品采购管理工作,选用具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要求。

(四)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资质审查合格的防雷施工单位核发市场准入证。负责防雷项目市场交易运行的管理工作。

(五)机关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防雷装置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产品进行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防雷装置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经油田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技术性能资料。

(五)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条防雷装置施工时,使用单位(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按照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络、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四)防雷产品安装完成时。

第十一条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和施工。资质等级规定如下: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由油田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无防雷装置检验检测报告的,不得投入使用和结算。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加强防雷装置的管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管理台帐并适时更新。台帐内容应包括每年检查检测时间、检查检测人和检查检测结果等。台帐样式参见附件。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对于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一次。对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有专人负责,并主动配合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油田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扣发一万元以下业绩奖励;情节严重的,可扣发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业绩奖励;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五)防雷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六)录用无相应资质服务供应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管理其他奖惩按照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防静电装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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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