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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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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中油安〔2008〕3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组织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二)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

(三)统一对外提供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数据;

(四)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管理,组织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指导企业环境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

(三)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企业环境监测制度;

(二)组织制定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年度环境监测经费预算;

(三)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污染源调查,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排污口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

(五)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环境监测站的年度业务考核。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监测设备购置纳入投资计划,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实行三级网络管理。集团公司设置环境监测总站,生产排污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中心站,企业二级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环境监测站。不设环境监测机构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监测任务。

环境监测中心站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执行。环境监测总站应当达到国家一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达到国家二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经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

第十条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的质量管理和运行;

(二)负责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指导和考核;

(三)接受委托,开展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和考核;

(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标准制订、技术交流与培训;

(五)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调查。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并执行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

(二)负责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参加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编制环境质量报告;

(五)对下级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考核;

(六)参与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排污口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

(二)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三)收集、汇总和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

第四章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应当满足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见附录。

企业可根据污染源监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中心站可委托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增加监测项目与频次。

第五章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台帐,并与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标定和抽检。

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检查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月不少于一次与实验室分析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报废和更新,按照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费用,从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六章数据报告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环境监测报告应由监测人、审核人、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环境监测总站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要求,对企业环境监测报告进行抽检。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业务考核,并作为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之一。

对环境监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团公司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6〕745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环境监测项目及频次

一、空气

(一)监测项目

表1空气例行监测项目表

监测项目 炼油化工厂区 基地生活区 SO2 ★ ★ NO2 ★ ★ TSP ▲ ▲ PM10 ★ ★ CO ★ ▲ 恶臭 ★ ▲ 有毒有机物 ★ ▲ NMHC&CH4 ★ ▲

(二)监测频次

1.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2.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三)监测分析方法

表2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

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 手工监测 SO2 三、紫外荧光法(ISO/CD10498)

②DOAS法 三、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8970—88)

②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262—94) NO2 三、化学发光法(ISO7996)

②DOAS法 Saltzman法(GB/T15435—95) TSP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β射线法、TOEM法) 大流量采样-重量法(GB/T15435—95) PM10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β射线法、TOEM法) 重量法(GB/T15432—95) CO 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 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 恶臭 —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 NMHC&CH4 三、气相色谱FID法

②(GB/T15263—94)PID检测法 气相色谱FID法(GB/T15263—94) 有毒有机物 GC/GC-MS/HPLC等

二、水

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自行制定。

三、噪声

(一)监测项目与频次

表3噪声监测频次表

厂界 施工作业场所 基地生活区 每月一次 根据生产工况抽查监测 每季度一次

(二)监测方法

厂界噪声监测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1990);施工作业场所噪声监测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1990);基地生活区噪声监测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1993)。

四、固定污染源

(一)水污染源

1.监测项目

表4水污染源监测项表

企业类型 必测项目 特征污染物 石油开采(8+X)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As、硫化物、挥发酚 企业自定 炼油化工(10+X)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As、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BOD5 企业自定 机械加工(5+X)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重金属(Cd、Hg、Pb、Cr(VI)) 火力发电(5+X)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重金属(Cd、Hg、Pb、Cr(VI)) 基地生活(含医疗)(8+X) 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石油类 企业自定 其它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2.监测频次

(1)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排放口,及排放量≥2000t/d连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

(2)排放量≤2000t/d连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天。

(3)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

(4)基地生活污水,监测1次/月。

(二)大气污染源

1.监测项目(4+X)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和其它特征污染物。

2.监测频次

(1)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2)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3)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月,采暖锅炉监测2次/采暖期。单机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至少监测1次/年。

(4)所有炉、窑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年。

五、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监测项目,由企业根据特征污染物自行制定。

(二)固体废物常规监测频次为2次/年。

六、土壤

对土壤的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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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