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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022-06-01 | 阅:  转:  |  分享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明确、落实各级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公司现行规定、制度、文件等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业卫生管理员: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山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吴春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二条项目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设置与公司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

3.审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管理标准;

4.审定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5.定期(每季)召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每年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听取职工代表对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建议,并分解到有关负责人或部门研究落实;

7.定期检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履责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

8.指挥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9.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项目副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各项决议;

3.组织落实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4.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

5.定期(每月)召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协助项目经理指挥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7.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履责情况;

8.及时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安环部

1.安环部是公司职业卫生综合监督管理和牵头组织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监督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组织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组织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

5.组织落实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6.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8.负责或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及时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生产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业务管理;

3.组织制定矿井综合防尘标准、防尘技术规范;

4.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管理;

5.负责组织矿井综合防尘标准的检查评定,负责监督落实采掘工作面防尘技术规范;

6.参与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7.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8.参加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及时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技术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负责优化矿井生产系统、装备设施、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职业病危害;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4.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5.负责审查采掘生产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案;

6.负责地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

7.参与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8.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9.及时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机电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负责优化设备选型配套、工艺流程、设备改造,减少职业病危害;

3.负责作业场所噪声危害防治、日常检测的业务管理;

4.负责审查作业场所噪声危害防治技术方案;

5.参与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6.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7.及时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负责职业卫生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查和资金列支;

3.负责职业卫生资金的及时拨付;负责职业卫生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4.及时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增强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的可以使职工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规定,选用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存在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等装置。

第四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五条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当具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存在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九条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书面告知职工。

第十条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培训,应使职工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及时更新。

(一)工广区域(厂区)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场所、危害后果、个体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二)区队(车间)在办公区域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危害后果、个体防护等内容;

(三)作业场所公告栏应载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及测定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现状评价报告向职工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外包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报告。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应提交《瓮安大信北斗山磷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材料:

1.基本情况;

2.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四)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五条公司应及时将核准后的职业病危害申报资料及申报回执,报上级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和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项目经理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综合销售部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公司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宣传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并保证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四条职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增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五条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公告栏等宣传手段,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每半年举办一次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周活动。安全生产月在宣传安全的同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活动。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上级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职工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权利和义务;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自救互救、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九条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必须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效使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减少对职工健康的损伤或影响,保护职工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二条应对存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四条建立健全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和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制度,明确部门、班组、岗位责任,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维修人员。

第五条业务部门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第六条公司要对职工进行防护设施性能、操作使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第七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必须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经工艺改革已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拆除。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职业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职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身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进行保护的用品。

第二条职业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和管理由单位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安环部部负责统一采购。综合部、财务部牵头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购置、验收职业防护用品产品应认真查验以下信息:

(一)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证书,检测证书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第五条选用职业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

(二)应当向职工配发数量满足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六条应建立职业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

第七条职业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防护用品的防护效能;对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不得使用证件不全的职业防护用品。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防护用品,造成人身健康损伤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工作,科学、准确的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测点布置、检测方法、检测周期、检测结果报告等。

第二条公司要安排专(兼)职监测人员,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检测结果。

第四条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按规定报送和公布评价结果,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能化公司监察部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

第七条公司要及时根据检测、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职工免受职业损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公司瓮福穿岩洞地采工程项目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卫生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查把关后,按规定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三同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规定如下:

(一)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一)停止导致事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人员、组织抢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条公司瓮福穿岩洞地采工程项目部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

第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证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二条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比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培训应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六条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环部是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康复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司应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三条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准备好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或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需申请职业病鉴定,申请鉴定前必须将鉴定原因及申请鉴定资料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查,鉴定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尘肺病人,到医院或疗养院体检疗养。

第六条公司必须妥善安排职业病人的治疗,一期尘肺病人治疗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二期以上或一期伴有严重并发症的尘肺病人治疗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他职业病人参照诊断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治疗和疗养。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

(一)上岗前健康检查。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员包括:新录用人员、转岗到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未经职业健康体检,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人员包括: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存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四)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人员是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的人群,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随访人群和周期;

(五)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第三条公司应于每年12月份制定下一年度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经过审查后,与委托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体检结果要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拟录用人员发现职业禁忌或健康损伤与所拟从事的职业一致,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岗期间体检诊断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立即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失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尽快安排职业病诊断。

(三)对离岗体检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伤职工,应进行医学随访;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尽快安排职业病诊断。

(四)对应急健康检查发现健康损伤的职工,应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尽快安排职业病诊断。

第五条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应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台账;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职工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职工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文件。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四)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五)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四条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健康安全环保部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及时修补复制。

第八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九条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应当执行《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涉及企业秘密的,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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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