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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协议书
2022-06-04 | 阅:  转:  |  分享 
  
合同编号:







项目代建协议书

















委托人:

(甲方)







受托人:

(乙方)











项目代建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按照双方会议精神,依据建设项目的《项目代建框架协议书》,现由(下称“甲方”)为委托方和(下称“乙方”)为受托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区域:

线路起点:

线路终点:

线路全长: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

从项目开工至交工验收期间,除设计评审、施工及材料设备等招标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代建管理工作均属于乙方承担。本次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参加甲方设计评审(含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及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须经双方协商后发布;

2、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水保等建设条件的协调、落实和相关报批工作;

3、作为甲方授权的合同管理者,严格按照甲方与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承包人签署的合同进行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勘察设计后续服务进行合同管理,并组织工程建设和履约考核;

4、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负责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含中心试验室)并负责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通过与甲方联合招标选择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含驻地试验室)。乙方受甲方委托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总监办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甲方与乙方共同与驻地办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由乙方对其进行管理;

5、负责按照甲方总的工作计划要求编制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后按计划实施;

6、协助甲方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申请等有关手续;

7、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选派项目管理人员(其中甲方派驻现场3名人员,上述甲方人员接受乙方的业务管辖),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甲方审批后实施;负责收集、编制、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

8、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向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商拨付工程款、向监理单位拨付监理费,监督资金的安全使用;

9、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水保、廉政建设的统一管理,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

10、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严格按合同控制工程费用;

1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管理;

12、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各单项工程的验收及并协助甲方承办项目交工验收;

13、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各类基础数据表,做好工程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乙方还需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在项目交工验收时编制工程决算,在项目交工验收后配合甲方编制竣工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并在撤场后配合好后期审计以及缺陷责任期的相关工作。

14、负责项目竣工资料中交工验收部分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且配合甲方完成项目交工验收资料的移交、备案和验收工作;

15、根据管理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负责承担由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职责。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的管理理念及目标

(一)管理理念

全面推行工程现代化管理理念,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全面创优,打造一批精品工程和零死亡工程。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工程质量显著提高,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

(二)管理目标

1、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

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及质监部门组织的半年和年度质量检查中,关键指标合格率应达到%。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达到%以上,钢筋加工与安装检测合格率达到%以上,其它指标检测合格率达到%以上。主要原材料质量合格率达%。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达%。

交工验收质量目标:合格(质量综合评定得分:≧分)

竣工验收质量目标:工程

2、项目建设工期管理目标

建设工期约为个月。具体开工时间和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日期为准。

3、项目资金管理目标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无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借工程建设资金现象。

(2)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3)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4、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目标

乙方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路施工安全环境得到明显好转。

5、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目标

乙方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

6、合同管理目标

乙方作为甲方授权的合同管理者,严格按照甲方与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承包人签署的合同、乙方与总监办监理单位签署的合同以及甲方和乙方共同与驻地办监理单位签署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并对勘察设计合同所规定的后续服务进行管理。

7、工程资料管理目标

乙方负责项目竣工资料中交工验收部分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且配合甲方完成项目交工验收资料的移交、备案和验收工作;

8、环保、水保管理目标

乙方应负责检查施工承包人对其制定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落实到位。

9、廉政管理目标

乙方应做好廉政建设和阳光工程等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廉洁自律、满足廉政建设要求。

四、甲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项目、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水保、廉政等。

2、甲方应负责组织设计评审(含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施工及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并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安全合同、廉政合同)。

3、甲方应负责监督乙方组建总监办,并与乙方联合对驻地办监理进行招标。

4、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提出的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加大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乙方应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5、甲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保证建设资金得到及时拨付,监督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同时负责交工验收乙方撤场后的合同管理、项目竣工决算等相关工作。甲方还负责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相关工作。

6、甲方负责及时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及其它依法需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

7、甲方组织进行本项目的交工验收。

8、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房屋征迁、环保、水保、项目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申请等建设条件的协调、落实及相关报批工作,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上述手续。

9、监督乙方对设计、施工承包人、监理人、设备材料供应商履行合同管理责任义务。

10、甲方发布针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前须与乙方进行协商。

11、审查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

12、监督乙方定期上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表及对比分析。

13、监督乙方对进场设备材料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14、监督乙方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乙方定期向甲方上报的质量检查报告是否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

15、监督乙方对各建设施工单位设立专项安全管理资金及建立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6、监督乙方督促工地试验室对原材料、混凝土等设计配合比进行试验检测,监督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设计配合比进行复核试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验。

17、有权审查、核实乙方在项目实施期批复的工程变更。

18、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安全保障,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及时解决各类纠纷,切实保障乙方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乙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1、作为甲方授权的合同管理者,严格按照甲方与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承包人签署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对勘察设计合同所规定的后续服务进行管理,并组织项目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自开工至交工验收)和履约考核,包括工程变更的论证、评审等。

2、乙方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评价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合同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管理,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

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征用、房屋征迁、环保、水保、项目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申请等建设条件的协调、落实及相关报批工作。乙方不承担征地拆迁造成工期延期的责任,但属于乙方未尽责而造成工期延期的除外。

4、乙方应参加甲方设计评审(含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及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须经双方协商后发布,并负责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工作;

5、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负责组建总监办(含中心试验室)并负责在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通过与甲方联合招标选择驻地办(含驻地试验室)。乙方受甲方委托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总监办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甲方与乙方共同与驻地办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由乙方对其进行管理;

6、乙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慎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

7、乙方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甲方的要求编制相关的工程管理办法,并报甲方核备后实施;

8、乙方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保证下,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对委托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合格、称职的管理人员,接受甲方对在检查、监督时发现的违约行为的追究。乙方须就完成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甲方同意的方式和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紧急情况应即时报告。若在开展工作中遇到本工程范围内、职权范围外的异议,只要此问题涉及到甲方或本工程的利益,乙方即有义务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报告甲方,紧急情况应即时报告。

9、乙方有权力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确保各项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应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平台系统,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甲方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10、乙方应严格按照代建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违法分包该项目。

11、工程交工验收。本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并协助甲方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当本工程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编制各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报告,并向甲方备案。

10、财务管理。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乙方设立的项目资金账户应报交通运输厅批准;乙方应当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11、保密义务。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从项目实施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乙方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协议有关的一切资料。

12、知识产权保护。本协议所涉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方面所有设计或研究成果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或甲方可以无期限地无偿使用该知识产权,乙方有义务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约定,以保障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

未经甲方同意,任何一方对已向甲方或乙方交付的本项目工程所涉的设计或研究成果,不得复制或向外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项目。

六、代建管理费、监理费及奖励

1、代建管理费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的%。若工程实施过程中概算进行了调整,则代建管理费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项目代建框架协议书》相应进行调整。

代建管理费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宣传费、不可预见费等)。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驻地办公、生活用房。乙方负责承担派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含甲方派驻现场的名人员)人工费及办公费,包括所有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培训费、生活伙食费、差旅费、各种劳保费用、各项社会保险费、奖金及各种补贴、办公及生活设施费、各种日常办公费以及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一切费用。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辆越野车作为工作用车,甲方保证上述车辆具有合法手续、牌照齐全,由乙方承担上述车辆的一切正常使用、保养及维修费用、司机、燃料消耗、过路过桥费等所有使用费,工作用车数量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将在代建管理费内预留代建管理费的

%作为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支付乙方附加工作的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动用。支付完附加工作的费用后不可预见费用仍有剩余的,甲方应于交工验收通过后的6个月内支付剩余不可预见费给乙方。

2、监理费

监理费包括项目监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以下内容:路基、桥涵、路面、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保、水保、安全、房建、机电工程监理等以及监理延期(如有)的相关费用)。

总监办(含中心试验室)的监理费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监理费总额减去驻地办(含驻地试验室)招标合同价的数值;驻地办(含驻地试验室)的费用为批准的概算中的工程监理费相应部分控制之下进行监理招标确定合同金额;总监办(含中心试验室)及驻地办(含驻地试验室)的监理费总额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监理费总额。若工程实施过程中概算进行了调整,则监理费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项目代建框架协议书》相应进行调整。

3、代建管理费及总监办(含中心试验室)的监理费由代建单位统筹使用。

4、奖励

按照国家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代建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

1、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上述通知应不违背本协议实质性条款。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代建协议书

4、协议条款

5、甲方与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等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

6、乙方与总监办监理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以及甲方和乙方共同与驻地办监理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

7、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构成本协议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八、甲方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查、审查、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依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九、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十、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管理任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十一、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日期:

























协议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1词语定义

协议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代建协议”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上述通知应不违背本协议实质性条款)、代建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代建协议书、协议条款、甲方与施工及设备材料等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乙方与总监办监理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以及甲方和乙方共同与驻地办监理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以及其他协议文件。【因本协议内容即为“代建协议”,建议删除该解释】

(3)“甲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4)“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协议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5)“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指挥长”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代建协议中约定,甲方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年”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年份中某月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年相应月份、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地震、暴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

1.2代建协议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议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1.3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代建管理费、监理费、奖励及其支付

2.1代建管理费

1、代建管理费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的%,若工程实施过程中概算进行了调整,则代建管理费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项目代建框架协议书》相应进行调整。

代建管理费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宣传费、不可预见费等)。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驻地办公、生活用房。乙方负责承担派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含甲方派驻现场的名人员)人工费及办公费,包括所有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培训费、生活伙食费、差旅费、各种劳保费用、各项社会保险费、奖金及各种补贴、办公及生活设施费、各种日常办公费以及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一切费用。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辆越野车作为工作用车,甲方保证上述车辆具有合法手续、牌照齐全,由乙方承担上述车辆的一切正常使用、保养及维修费用、司机、燃料消耗、过路过桥费等所有使用费,工作用车数量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将在代建管理费内预留代建管理费的

%作为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支付乙方附加工作的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动用,支付完附加工作的费用后不可预见费用仍有剩余的,甲方应于交工验收通过后的6个月内支付剩余不可预见费支付给乙方。

2、监理费

监理费包括项目监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以下内容:路基、桥涵、路面、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保、水保、安全、房建、机电工程监理等以及监理延期(如有)的相关费用)。

总监办(含中心试验室)的监理费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监理费总额减去驻地办(含驻地试验室)招标合同价的数值;驻地办(含驻地试验室)的费用为批准的概算中的工程监理费相应部分控制之下进行监理招标确定合同金额;总监办(含中心试验室)及驻地办(含驻地试验室)的监理费总额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监理费总额。若工程实施过程中概算进行了调整,则监理费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项目代建框架协议书》相应进行调整。

代建管理费及总监办(含中心试验室)的监理费由代建单位统筹使用。

2.3奖励

按照国家及相关规定执行。

2.4代建管理费的支付

代建协议签署后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代建协议签署后第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在项目第年复工后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在项目第年复工后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在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的28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在交工验收通过后的6个月内,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第5.1至5.9款的约定,在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外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

2.5监理费的支付

2.5.1本项目总监办监理费按照甲方与乙方在代建协议确定的金额,在乙方与总监办监理单位签署合同后28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监办监理费的%;在乙方与总监办监理单位签署合同后第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监办监理费的%;在项目第年复工后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监办监理费的%;在项目第年复工后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监办监理费的%;在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的28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监办监理费的%;在交工验收通过后的6个月内,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第5.1至5.9款的约定,在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外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总监办监理费。(建议:本条支付比例之和超过100%,建议核实具体支付比例)

2.5.2本项目驻地办监理费按照甲方和乙方共同与驻地办监理单位签署的合同中的支付规定,由甲方按期向乙方拨款后由乙方负责向监理单位支付。

2.6工程建设费用的支付

2.6.1乙方根据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资金使用年度和月度计划报甲方审核,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

2.6.2在施工承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向甲方提供预付款保函后,甲方应根据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将动员预付款拨付给乙方,由乙方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2.6.3工程开工后,乙方依据工程进度向甲方申请拨付工程建设款,甲方在21天内完成拨款审核并向乙方拨付工程建设款。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的规定,按监理和乙方签署的中期支付证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及时支付给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在拨付资金时乙方应要求相关单位出具相关发票)。当拨付资金达到应拨付资金总额的%时,甲方将停止拨付,其余%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天内由甲方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支付,甲方有权拒绝。

2.6.4为了更好的约束设计单位的行为,确保工程设计服务质量,本协议签订后,勘察设计单位在后续服务阶段的支付申请须经乙方审核并报甲方审批后,由甲方负责支付。

2.7其他工程费用

除2.1-2.6条已有单列说明的以外,其它工程费用均由甲方确定支付方式。

2.8特别约定

(1)由乙方完成的附加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以不可预见费的方式进行支付。

(2)由于非乙方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代建管理时间增加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需额外付给乙方的费用。

(3)乙方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由于政府、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的善后与恢复代建工作,在甲乙双方协商下甲方需另支付乙方的费用。

(4)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代建协议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甲方要依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及补偿。

第三章、人员管理

3.1人员管理

3.1.1在代建管理过程中,项目建设指挥部是乙方在项目工地现场常设的办事机构,乙方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名义进行代建管理。

指挥长是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负责人。其中甲方将向项目建设指挥部派驻人(包括副指挥人、合同管理工程师人、财务人员人)。

项目建设指挥部配备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含甲方派驻的名人员)不得少于人。项目建设指挥部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1)指挥长:高级工程师职称,年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或管理经验,并至少从事过两个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具有善于协调、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2)副指挥长: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年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或管理经验,并从事过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3)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年或以上设计、施工、监理或管理经验,负责类似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年以上,并至少从事过个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3.1.2乙方应在本代建协议签订后15日内,在满足协议条款第3.1.1项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机构最低要求(包括最低人员数量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情况向甲方报送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本协议规定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1.3乙方原则上不得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委托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各部门经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1.4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后14天内,撤换不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委托管理工作的派驻人员。

3.1.5乙方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委托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现场,以满足现场管理的需要。

第四章、工程变更

4.1工程变更

(1)属甲方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而引起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需报甲方批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工程变更依据《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执行。由乙方负责审批的变更,在不改变项目工程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及工程规模的情况下报甲方核备。

第五章、违约责任

5.1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并经权威鉴定机构确认后,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管理费及总监办监理费中扣除,最高扣减额度为扣减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5%及总监办监理费的5%。

5.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工程监理招标(驻地办)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权利、责任及义务中第12条的规定,或者与设计、施工等其他单位串通和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派驻合格的管理人员,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即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不按甲方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对提供的主要管理人员(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各部门经理)的资质、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任何伪造、虚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5乙方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或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6因乙方自身管理原因导致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每超工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累计最高支付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5%及总监办监理费的5%,逾期超过5个月的,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因非乙方自身管理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但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否则工期不顺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7若乙方管理的本项目发生由安监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按照甲方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安全合同做好处理工作,若乙方在此事件中存有安全管理缺失,则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甲方有权根据管理缺失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不高于人民币5万元/次的安全管理违约金。

5.8若乙方管理的本项目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并负责向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追索全部修复费用直至达到合格;因返工和修复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则由相关施工方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5.9除协议条款第5.1至5.8款的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义务的,经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采取其他有关合理措施。乙方发生协议条款第5.1至5.9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5%及总监办监理费的5%。并且,甲方还可并将乙方相关违约情况向交通运输部、乙方或乙方所在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委员会上报。

5.10若甲方不能按照协议条款第2.4款及2.5款的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各期代建管理费或监理费,则每拖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每期应付代建管理费或监理费相应金额0.2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因为甲方的原因迟延支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工程建设费用,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工程费用增加分别由甲方承担责任。

5.1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正式提出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12赔偿款从代建管理费及总监办监理费中扣除,最高扣减额度为扣减代建管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的5%及总监办监理费的5%。

5.13本协议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协议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第六章、协议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

6.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另行订立书面协议。除法律明确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3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其他

7.1甲乙双方的往来文件应以书面进行,文件的收受方有在文件发出方的送达单上签认的义务。

7.2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3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相应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或终止协议;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协议。

协议一方按上述条款做出任何选择并不妨碍其行使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权利。

7.5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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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天依然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