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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含标准依据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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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含标准依据)目录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1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7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
准19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23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34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39判定标准39一、冶金行业39二
、有色行业41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组织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情况配备原则:一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
‰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②
《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设置安全总监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检查配备安
全总监的文件。2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
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涉及电工、电焊工、煤气作业
(包括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①
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
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③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炼铁安全规程》4.11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
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3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三年,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①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②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满三
年、装置设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重新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和评估报告的期限以及与现场相符性。4外包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①生产
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②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①查阅承包方资质等
相关材料;②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5危险作业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
当涵盖本单位的煤气、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七条。查阅制度文本。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①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
许可证;许可证中要包括作业对象和环境的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
证中应体现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
及安排专人监护等情况。③煤气作业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①《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
第三十一条。②《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
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6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CO气体检测
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二条、《XX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查制度、配备标
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8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
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如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②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③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查看
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应急演练情况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33条。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2016、2017
年度应急演练台账、记录。9煤气管理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
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2005)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
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站设置情况。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
况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
;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
设备台账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XX安监发〔2016〕77号)。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10检查发
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应急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1高温熔融金属高温熔融金属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铜包罐(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炼铁
安全规程》14.3.1、8.1.4查看操作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罐(包)内不应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炼铁安全规程》14.3
.3现场验证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铁水罐、铜包每年一次)。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
、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炼铁安全规程》14.3.4、8.1.3;《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4查看检
测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用于炼钢厂的铸造起重机,在吊运重罐钢水、铁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4.3.2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查看检测报告、产
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起重机
械安全规程》4.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
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二条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不得大
于10t。《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条①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②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设
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条受高温辐射的部分,应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起重机械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六条查看防护方案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应进行定期检验,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起重机械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一十一条查看检测报告,起重机械台帐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
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炼钢安全规程》8.4.6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2煤气单元煤气柜①煤气柜应有容
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②煤气
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
05)9.1.2.3款、9.1.2.4款。现场检查验证发生炉煤气①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
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
22-2005)5.1.2.3款、5.1.3.4款。现场检查验证高炉煤气①高炉煤气电除尘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
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②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
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2005)5.3.2.4款、5.3.2.5款、5.3.2.6款。现场检查验证2煤气单元转炉煤气①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
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②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
隔断装置;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①《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
22-2005)5.6.2.2款、5.6.2.11款。现场检查验证煤气加压与混合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内。《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8.2.4款。现场检查验证煤气管道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
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工业煤气
安全规程》(GB6222)6.2.1.2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现场检查验证煤气水封(含排水器)水封装
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安监总管四〔2010〕12
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六款。现场检查验证2煤气单元煤气隔断装置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
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
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
七款。现场检查验证煤气泄漏检测装置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
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
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现场检查验证
煤气岗位人员值班室设置①煤气区域严禁设置人员密集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②煤气岗位值班室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
全检测报警仪器。《关于印发XX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XX安监发[2011]141号。现场检查验证煤气防护站器材配置煤气
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
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
2-2005)12.2.4款。现场检查验证3炼铁单元高炉本体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炼铁安全规程》9.1.3
现场验证炉基周围设置疏导防护装置,防止铁、渣与炉基周围高压水管接触。《关于印发XX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
现场验证炉体冷却系统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炼铁安全规程》9.1.8查看规程及应急预案,询问作业人
员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炼铁安全规程》9.1.9查看中控室测温数据休息、浴室
、更衣室设置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炼铁安全规程》5.4现场验证操作室、值班室设置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
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炼铁安全规程》5.5现场验证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应能清
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炼铁安全规程》13.7现场验证3炼铁单元炉前出铁场渣
、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出铁、出渣期间,人员不应跨越渣、铁沟,必要时应从横跨小桥通过。《炼铁安全规程》13.3现场验证加强对
铁沟、渣沟的温度检测与维护,定期修补渣铁沟,防止渗漏铁、渣。必要时,放大闸检查主沟。《关于印发XX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
施的通知》第二条查看记录及防范措施,现场验证铸铁机铸铁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炼铁安全规
程》15.4现场验证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炼铁安全规程》15.5现场验证铸铁机地坑内不应有积水
。《炼铁安全规程》15.6现场验证供电系统应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供电。《炼铁安全规程》18.1查看安全评价报告4炼钢单元厂、车间的
布置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炼钢安全规程》5.2.2、7.3.1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现场验证建、构筑物主控
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通道。《炼钢安全规程》6
.2.3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现场验证①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②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干燥
。③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炼钢安全规程》6.2.6,9.2.5现场验证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
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②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炼钢安全规程》6.2.8现场验证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①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
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②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③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
或电炉受铁槽上,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炼钢安全规程》7.3.2、7.3.4、7.3.7现场验证4炼钢单元转炉150t以下的转炉,最
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转炉,按定量法操作。《炼钢安全规程》9.1.1查看记录现场验证①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
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②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③当氧
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④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
层平台之间,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炼钢安全规程》9.1.3、9.1.7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
,现场验证电炉①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②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可靠的安全联锁。③水冷
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
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④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炼钢安全规
程》10.1.3、10.1.8、6.2.8、10.1.14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4炼钢单元连铸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
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炼钢安全规程》12.3.8现场验证
5铜冶炼单元冶炼作业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安全控制所需范围之内的地面,不得有积水。《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2查看检查记录,现
场验证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严禁放易燃易爆物品。《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1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应定期检查压缩空
气“气动三联件”,确保风量、压力、气水分离器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压缩空气含水过高而造成炉内进水,引发喷炉、爆炸事故。《铜冶炼安全生产
规范》6.1.3.1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熔体排放熔体排放设施两侧的高度应达到安全要求,防止熔体溢出。《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
.2.3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浇铸溜槽、中间包、浇铸包和铜模应干燥无水分。《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5查看规
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吊运作业装有高温熔体的铜包在吊运过程中应走规定线路,避开地面行人,铜包倾翻侧严禁站人。《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6.1.3.2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6电解铝冶炼单元出铝作业新使用或间断使用的铝包应预热后方可使用,不应使用受潮冷包。《铝
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4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铝液盛装不能过满,应低于铝包口20cm,以免运输溅出。《铝电解安全生产
规范》4.1.8.8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出铝作业时,若发现包体外侧异常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
8.11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入铝作业在吊运过程中,抬包应平稳地放在包底座上,包梁的卡具应卡到位,防止翻包。《铝电解安全生产
规范》4.3.1.3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不应向抬包内加入带有水分、潮气和油垢的固体铝及其他物品,防止爆炸伤人。《铝电解安全
生产规范》4.3.1.7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6电解铝冶炼单元通用安全要求①铸造机及熔炼炉周围严禁存水或含水物质,发现有水必
须立即清理干净,凡接触铝液的原材料、工器具、铸模、抬包及箱体等使用前必须进行干燥预热处理,确保无水后才能使用。②生产人员须穿劳保防
护用品,引锭须戴面罩。③铸锭开始前检查冷却水能否进入结晶器内,若发现往里面反水,应及时调整,引锭头周围的石棉绳要塞紧。④发现铸锭缺
陷堵流时必须堵死,并采用干燥的同牌号碎铝块填入铸锭中,确保铸锭在脱离结晶器前完全凝固。⑤铸造结束后停车不易过晚,停水时必须关严,在
浇口部完全凝固后方可操作翻转架。⑥熔铸车间应制定冷却循环用水应急保障措施。⑦熔炼炉放铝口附近要配备必要的防泄漏、堵漏工器具或材料,
如塞子、耐火毡帽、耐火泥、应急防护手套、面罩等。⑧熔炼炉周围应设置防止铝液泄露漫延挡墙。⑨爆炸事故发生时,应迅速撤离爆炸区人员至安
全处,并立即对天然气、氯气进行关闭隔离,必要时通知关闭燃气总阀门。《XX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第二条《铝电解
安全生产规范》4.1.1.2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7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应急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
,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问题描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1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设置安全总监未按
规定设置安全总监。限期改正,立案处罚。《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22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安全合格证未按时复审。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给予警告,立案处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限期改正,立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三十条第
二项。3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评估、监控。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二项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
令)第三十四条第四项4外包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55危险作业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企业未制定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
管理制度。限期改正。《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七条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①动火、有限空
间等作业未按批准权限履行审批权限。②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安全措施确认。限期改正,对于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立案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第二、三项。6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未对
CO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限期改
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8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限期改正,立案
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限期改正,立案处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限期改正,立案处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应
急演练情况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限期改正,立案处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项9煤
气管理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未制定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运行管理、检查、检修管理、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动火审批等制度
。限期改正。《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未设置煤气防护站或煤
气防护组。限期改正。《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未建立健全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
限期改正。《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9条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问题描
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11高温熔融金属高温熔融金属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铜包罐(包)修砌后,未烘烤,未达到规定要求温度投入使用。限期整
改《炼铁安全规程》14.3.1、8.1.4罐(包)内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当场整改《炼铁安全规程》14.3.3耳轴部位未定
期进行探伤检测(铁水罐、铜包每年一次)。现场发现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
坏等违规使用情况。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14.3.4、8.1.3;《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4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炼钢、连铸
等工序在吊运重罐钢水、铁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限期整改《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4.3.2吊
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未设置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限期整改,立案处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未使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限期整改《起重机械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二条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超过10t。限期整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桥式起重机》第六条未设置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时,未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限期整改,立案处罚。《起重机械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条受高温辐射的部分,未设置隔热板。限期整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六条吊
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未进行每年1次定期检验。限期整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一十一条吊运重罐铁水、钢水、
液渣,未可靠确认挂钩情况,即进行起吊作业;起吊时,人员未站在远离起吊地点的安全位置。当场整改《炼钢安全规程》8.4.6222煤气单
元煤气单元煤气单元煤气柜①煤气柜未设容积指示装置以及柜容上下限安全联锁装置。②煤气柜操作室内未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
容积上、下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限期整改《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2.3条、9.1.2.4条。发生
炉煤气①中央控制室未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
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②水套集汽包未设有安全阀,进水管未设止回阀,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限期
整改《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条、5.1.3.4条。高炉煤气①高炉煤气电除尘未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
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未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②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未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未
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未采用泄爆装置。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未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限期整改(电除尘
未设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的立即停运电除尘)。《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4条、
5.3.2.5款、5.3.2.6条。转炉煤气①转炉煤气回收设施未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②转炉煤气电除尘器
入口、出口管道未设可靠的隔断装置;未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未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限期整改
(电除尘未设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的立即停运电除尘)。《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6.2
.2条、5.6.2.11条。煤气加压与混合站房内未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限期整改《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
222-2005)8.2.4条。煤气管道架空煤气管道未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煤气管道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
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限期整改(煤气管道下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当场整改)。《工
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6.2.1.2条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煤气水封(含排水器)水
封装置(含排水器)不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限期整改(水封装置的清扫孔出
现泄漏当场整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六款。煤气隔断装置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
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
道未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限期整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七款。煤气泄漏检测装置煤气危险区域,包括
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
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未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煤气岗位人员值班室设置①煤气区域
设置人员密集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②煤气岗位值班室未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问题①当场整改;问题②
限期整改。《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1.4,12条煤气防护站器材配置煤气防护站未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
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
话),未配备救护车和作业车等,未处于完好状态。限期整改《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4条。33炼铁单元炼
铁单元休息、浴室、更衣室设置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未避开铁口、渣口。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5.4操作室、值班室设置设在热风
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5.5高炉本体炉基周围积水,
堆积废料以及原材物料。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9.1.3炉基周围未设置疏导防护装置。限期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
制定炉体冷却系统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9.1.8未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
连续测温,或部分测温点损坏未及时修复。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9.1.9炉前出铁场渣、铁沟未设置横跨用的活动小桥。出铁、出渣期间,
人员跨越渣、铁沟。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13.3未制定铁沟、渣沟的温度检测与维护计划,无检查记录,未定期修补渣铁沟。限期整改《安
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操作室位置设置不当或防护不完善,铁水能够喷溅或溢流到操作室。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
程》13.7铸铁机铸铁机操作室观察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区域不清楚。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15.4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
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15.5铸铁机地坑内有大量积水,未设置疏导措施。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15
.6供电系统未设置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供电。限期整改《炼铁安全规程》18.144炼钢单元炼钢单元厂(车间)的布置铁水、钢水未设专线(
或专用通道)运输;吊运线路下方有值班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限期整改,立案处罚。《炼钢安全规程》5.2.2、7.3.1建、构筑物
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未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限期整改《
炼钢安全规程》6.2.3①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积水。②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积水。③炉下热泼渣区周围未设防护结构。限
期整改《炼钢安全规程》6.2.6,9.2.5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设置在炉口正面,未设置防范喷溅的安全防护设施。②连铸主控室正对中间罐
。限期整改《炼钢安全规程》6.2.8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①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倾动炉体。②混铁炉与倒罐
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有积水。③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或炉壳上,人员占位不当。限期整改《炼钢安全规程》7.
3.2、7.3.4、7.3.7转炉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未按规定定量法操作。限
期整改《炼钢安全规程》9.1.1①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未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②各枪位停靠点,未
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③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
定值时,未设置氧枪自动升起、停止吹氧程序。④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未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未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
限期整改《炼钢安全规程》9.1.3、9.1.7电炉①电炉倾动机械未设零位锁定。②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
的机械之间,未设可靠的安全联锁。③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
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未设置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程序。④炉后出钢操作室正对出钢方向开门,
其窗户未采取防喷溅措施。限期整改《炼钢安全规程》10.1.3、10.1.8、6.2.8、10.1.14连铸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设置
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有水与潮湿物品。限期整改《炼钢安全规程》12.3.84铜冶炼单
元冶炼作业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安全控制所需范围之内的地面,有积水。限期整改《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2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
到的区域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限期整改《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1未定期检查压缩空气“气动三联件”,确保风量、压力、气水分离器
处于完好状态,存在压缩空气含水过高而造成炉内进水,引发喷炉、爆炸事故的隐患。限期整改《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1熔体排放熔
体排放设施两侧的高度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存在熔体溢出风险。限期整改《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3浇铸溜槽、中间包、浇铸包和
铜模潮湿。限期整改《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5吊运作业装有高温熔体的铜包在吊运过程中未按规定线路行走,铜包倾翻侧站人。限期
整改《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255电解铝冶炼单元电解铝冶炼单元出铝作业新使用或间断使用的铝包未预热后投入使用。限期整改《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4铝液盛装过满,距离铝包口小于20cm,存在运输溅出风险。限期整改《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
.8出铝作业时,未检查包体外壳温度。限期整改《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11入铝作业在吊运过程中,抬包防置不平稳。限期整改《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3.1.3向抬包内加入带有水分、潮气和油垢的固体铝及其他物品。限期整改《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3.1.7
通用安全要求①铸造机及熔炼炉周围存水或含水物质,接触铝液的原材料、工器具、铸模、抬包及箱体等使用前未全部进行干燥预热处理。②生产人
员劳保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③铸锭开始前未检查冷却水情况。④铸锭缺陷堵流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⑤铸造结束后停车、
停水、操作翻转架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⑥熔铸车间未制定冷却循环用水应急保障措施。⑦熔炼炉放铝口附近未配备防泄漏、堵
漏工器具或材料,如塞子、耐火毡帽、耐火泥、应急防护手套、面罩等。⑧熔炼炉周围未设置防止铝液泄漏漫延挡墙。⑨爆炸事故应急措施不完善,
未制定人员撤离、天然气、氯气关闭等内容。限期整改《XX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第二条;《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
.1.1.2。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公司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注安师的证书及聘用合同。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从业人员花名册、任命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培训证书复印件等。未建立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资格证(煤气作业、电工、电焊工等作业人员)原件或复印件、询问笔录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照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复印件、作业票据、询问笔录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所抽查
的员工培训档案、试卷、培训记录等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6年度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
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所抽查的员工培训档案、培训记录等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等。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现场照片,辨识记录、评价报告、应急预案、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等复印件、询问笔录等未按照规定进行重
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现场照片、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回执、询问笔录等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个人。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企业的出租、发包合同或协议、相关资质的复印件、询问笔录等。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
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总局59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辨识记录、管
理台账、作业票证、作业方案及审批记录、现场照片、监护人员培训记录等未对煤气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企业的安全设备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报告、特
种设备合格证等复印件。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企业应急预案文本、重要设备设施台账等资料的复印件。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企业应急预案书面
评审记录、专家签字复印件、询问笔录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企业应急预案公布文件、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
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企业的应急演练记录
、签到表、照片等复印件。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未设置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第二项现场设备照片、起升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高温熔融金属起重机械未设置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或者起升
高度大于20m时,未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现场设备照片、起升设备的技
术资料以及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煤气危险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有色行业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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