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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2022-06-07 | 阅:  转:  |  分享 
  
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公司章程)公司治理法律实务——表决权穿越法律未规定的公司章程自治空间1、僵局化解措施;2、企业集团法。甲公司股东甲
公司高管甲公司甲公司乙公司高管乙公司公司治理法律实务——表决权穿越甲公司股东表决权穿越对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未经股
东会(特别)多数决议,董事会不得代表本公司实施下列行为:(1)……(2)……甲公司乙公司公司章程条款效力案例1:童丽芳诉上海康达
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必须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决议;(2)公司增资时可以按照股东会决
议优先认缴增资(3)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2/3以上(4)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工会主席担任。案例2:股
东继承按股权转让被处罚公司治理公司章程与股东出资、股东除名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名事由的展开司法强制介入案例:强制收购恒通公司
在新江南公司的股份以抵顶债务一般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份,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新江
南公司如果收购了恒通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注册资本必然会减少,从而符合法律对于减资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要求,但要做到这一步,必须由新江南
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又因恒通公司至今仍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自行就此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司法强制介入为维
护法律尊严,规范和完善股份公司制度,依法保护股份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制裁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只能由法院强制新江南公司收
购恒通公司所有的股份以达此目的。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裁定:以新江南公司对恒通公司享有的3642633
1元债权作为收购款,强制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39593838股新江南公司股份,新江南公司在收购结束后,依法相应减少其注册资本并办理股
份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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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