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案特点及36个刑事责任前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01安全生产法第三修正案特点霹 雳一声震天响,安法新装登了场;各式版本齐上阵,真的假的迷魂汤!02新安法官方全文在哪呢?03新安法法律责任01特点安法压力大无边, 罚钱监狱大风险;四不两直陪得住,总来检查脚冒烟。不想知道哪里来,只想知道咋完蛋;不论法规如何改,重点部分总优先。一百一十九条在,即 将实施需盘点;单位机构加个人,依法合规做安全。特点1“可以处”修改为“处”直接罚你没商量!限期改正,再无可以处…分类单位个人小计条 数639处罚金额(万元)35338狠特点1更现有“可以”更狠!!!112条:责令改正+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责改次日起,按原处罚额按 日连续处罚…百万才起步=餐饮单位+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顶格处罚狠特点1最?!现有“可以”更狠!!!114条2款:事故+情 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亿小目标=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顶格处罚狠小结1.1曾经的责令 整改你爱理不理今天的罚款就让你高攀不起小结1.2没有最狠只有更狠虚拟案例假设1:未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假设2:事故发 生在2021.9.1日后。6月13日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事实1:25人死亡,重大事故;事实2:已达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条件罚款结果: 2014版安法-500万;2121版安法-1100万。特点2增加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机构失实报告处罚停业整改+3-10万罚款直接 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情节严重:终身行业、职业顺手禁入沿用上版安法-构成犯罪,刑事追责(虚假证明修改为虚假报告)准特点2一个由“ 报告”引发的案件报告机构人员123特点2失实、虚假安评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5.企业平面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 影响报告结论的;1.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错误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漏评,造成结论错误的;8.涉及风险计算,缺少一个或 多个风险计算程序内容,影响报告结论的;7.委托合同中评价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评价漏项的;3.对规范理解错误(如,对间距起止点理解错 误)造成结论错误的;4.定量计算模型设置、参数选择、计算过程不准确,导致结论偏离事实的;2.报告中出现1处及以上其他无关单位(项目 )或地点等文字错误的;6.选用类比工程存在巨大差异的;特点2失实、虚假安评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15.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 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报告中未作说明,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13.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 目),报告格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11.对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设施等描述出现漏写或有细微差别且影响报告结论的;9 .安全设施补偿系数选择不当,影响报告结论的;16.危化领域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12.重大危险源 定级,因计算、系数取值不严谨等情况导致出现偏差,影响报告结论的;10.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量等数据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且影 响报告结论的;14.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筑缺失,造成结论错误的;特点2失实、虚假安评报告重大疏漏情 形认定17.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20.其他失误或失误对评价结论并无影响 的,属于一般疏漏。18.主要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产品的危险辨识与分析不全,影响评价结论的;19.出现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 影响评价结论的;特点2失实、虚假安评报告虚假失实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以下“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周边设施的实际情况,报告判定为符合的2.周边环境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故意规避周边环境 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的;(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 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 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3.不按要求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影响评价结果的;1.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报告判定安 全条件符合要求的;特点2失实、虚假安评报告虚假失实(继前页)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 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二、总平面布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 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建(构)筑物;3.报告中建(构)筑物的层数、用途、防火分区等与当时实际严重不符,未写明或刻意隐瞒企业改(扩 )建情况,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2.主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报告中故意隐瞒且 判定为合格的;特点2失实、虚假安评报告虚假失实4.危化领域相关企业控制室布置不符合要求(如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 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未按规定进行抗爆设计的),报告中漏评或刻意回避 且判定为符合的。三、工艺装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1.在被评价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情况下,评价报告出现工艺技术描述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 不符,直接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2.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实际没有的工艺装置的;3.生产规模、主要反应设备、主要生产、储 存建(构)筑物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的;特点2失实、虚假安评报告虚假失实8.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其它化学品的场所未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质泄露报警等安全设施,判定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6.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4.故意隐瞒典型 的危险化工工艺判定的;9.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与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 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7.未经安全论证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报告直接判定工艺安全、可靠的;5.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 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特点2失实、虚假安评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四、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实际没有的公辅设施的;3.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报告中漏评或判定 为符合的;2.主要公辅设施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直接影响了评价报告结论的;4.化工装置未按要求设置双电源,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特 点2可能的涉案人员报告机构人员123特点2可能的涉案人员专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签合同人编制技术人员虚拟案例假设1: 对照时案件发生在2021.9.1日后。事实1:2019.6.17已被处罚;出具严重失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2:X乙炔气有限公司评价报 告存在重大疏漏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事实3: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罚款结果:规定-2.9万(单位最高2万,个人最高5万 )+暂停资质半年;2121版安法顶处罚-30万+责任人员…特点2为什么处罚高于规章的2万高限?我真不知道!可能罚错了?决定书确实有 问题!小结2.1精准打击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结2.1定点清除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 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特点3增 加公益诉讼规定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国家或者公共利益被侵害=检察院公益诉讼蛮特点3可能的涉案人员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政府 机关事业单位检察院法院个人…特点3特别重大事故呢?第七十四二条第二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疑问特别重大事故呢?不公益诉讼了?真 可能!估计法条里写漏了?需要加“以上”?!小结3.1任何单位和个人!蛮的狠我狠起来连自己都打狠的蛮特点4增加刑事责任追究A.第一百 零二条未采取措施消防事故隐患+拒不执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B.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或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倒卖施工资质等=刑事责任刑02官方全文在哪?官方原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原文版本号发布日期修改部分 实施日期201410月份2014年12月1日20216月份2021年9月1日犹抱琵琶半遮面03法律责任篇法律责任2014版2021 版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 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法律责任2 014版2021版(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 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 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 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一条条文内容未修改法律责任2014版2021 版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 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法律责任2014版2021 版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九十五条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四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 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条正文内 容未修改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 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法律责 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2014版2 021版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正文内容未修改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未修改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 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四条正文未修改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二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疏散通道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正文未修改 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 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 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正文未修改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无。第一百零九 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 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条正文未修改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正文未修改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无。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 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法律责任 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 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 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 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法律责 任2014版2021版(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 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 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 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法 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 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 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正文未修改三十六刑说 你刑你就刑,不刑也…说你不刑就不刑,行也…法律责任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 具虚假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 九十八条(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 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 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古代有三十六计,安法有三十六刑;别问我是哪一个,叫我雷锋成不成?感谢聆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