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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国际商法辅导资料二
2022-06-15 | 阅:  转:  |  分享 
  
国际商法辅导资料二

主题:第二章国际商事主体法论(第1-2节)

学习时间:2021年10月410月10①提出设立申请。

②核准登记。

3.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可简称“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尽管合伙财产并不构成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但为了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需要,为了明确合伙人责任和便于企业债权人主张债权,仍须依法界定合伙财产。

⑴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收益两部分组成,其中,合伙人出资应为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协议应缴而实际未缴的出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之外置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合伙人出资之外的其它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合伙财产;合伙收益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益(如获奖、受赠等),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人名义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合伙收益。

⑵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其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并应按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处分。因此,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行使权利应受下列限制:

①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保持合伙财产的完整性,除退伙等法定情形外,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②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它合伙人,不须其它合伙人同意;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则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可以依法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合伙企业以外的其它债的担保物。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⑴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所谓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即掌管合伙企业的业务,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亦即事务执行人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①共同执行方式

②委托执行方式

③分别执行方式

⑵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及其限制

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合伙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归属该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承受其后果: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合伙事务执行权及其对外代表权,应给予一定的限制。

合伙事务执行人擅自处理上述事务,给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⑶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①权利

同等执行权

对外代表权

监督权

查阅账簿权

异议权

撤销权

②义务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视不同情况,合伙人分别负有以下有关义务:

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者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另外,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代表企业履行法律赋予合伙企业的下列义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⑷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及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分担比例的,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⑴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都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⑵债务清偿与第三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时,原则上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但依照连带责任原则,债权人可以不按该比例,而可以以其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其债权的任何比例,向任一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而合伙人均无权对其抗辩。

合伙人应债权人的要求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对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所应当承担的数额部分,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例如: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则A、B、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求后,A因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就多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未承担偿债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②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若无分取的收益或者分取的收益仍不足清偿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被执行的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其债权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从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或者属于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中受偿,而不得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执行完毕时,该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假定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A对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E依法不得以其对A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E在对A行使债权时,应先就属于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受偿,其余债务可通过执行该合伙企业中属于A的财产份额中受偿40万元,而另外10万元债务则不能从其它合伙财产中受偿,也不能追究其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而当E受偿了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和40万元财产份额后,A当然退伙,且E并不自然取得A的合伙人资格和代位行使A的权利。

6.入伙与退伙

⑴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活动。

①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吸收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无疑会改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构成、投资构成及损益分配关系,特别是会影响原合伙人的利益和责任,因此,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为了确定入伙后新合伙人及原合伙人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须与原合伙人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须相应修改原合伙协议的有关事项。依照订立合伙协议的基本原则,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得骗取新合伙人入伙。

②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即使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入伙协议对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⑵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活动。

①退伙的原因及程序

按是否基于退伙人的退伙意愿,退伙原因可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两大类。

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退伙意愿而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直接基于法定退伙事由的退伙。

②退伙的法律后果

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退伙结算。

退伙人的责任。



本周要求掌握的内容如下:

基本概念:商事组织、合伙、入伙、退伙。

基本理论:商事组织的种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有限合伙的特征

答案:

有限合伙的特征主要有:

⑴有限企业由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⑵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⑶有限合伙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它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⑷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⑸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一般也不当然退伙;

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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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柳盼枝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