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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
2022-06-15 | 阅:  转:  |  分享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离职但未变更登记的法律问题三、新老法定代表人之争中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四
、法定代表人去职后的身份涤除五、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
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
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公司法》未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
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仅在不同条款中提及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在公司登记、
变更和注销等环节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再结合《民法典》合同法编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规定加以总结,总之一句话,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
现在外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与政府打交道,以及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市场主体。据此定位: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法人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
;法定代表人得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惟相对方恶意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也即不
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离职但未变更登记的法律问题(参考:https://china.findlaw.cn
/找法网?时间:2015-02-1115:35:11)(一)引述案例【举例】某https://china.findlaw.cn/
gongsifalv/yrgs/yryx/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对公司丧失信心,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无奈之下,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某向股东提出辞呈,辞去公司一切职务。公司因欠房东租金,王某走时对公司财产未做安排,遂全部被房东扣留,包括财
务凭证、证照等。嗣后,股东为了清算公司要求房东返还物品。房东在其律师建议下认为,这些物品属于公司所有,其不能还给股东,只能还给公司
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即王某,否则存在风险。此时,王某为了对抗公司股东,也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阻止房东将物品返还给股东。评析:房东应将
全部物品交给股东(需注意,在非一人有限公司场合,不可随意交给某一个股东);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同时,王某在辞职后,为了对
抗公司而仍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房东作任何意思表示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对因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定代表
人登记及其效力:对抗主义1.内外一体《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https://china.findlaw.cn/g
ongsifalv/gongsishelifa/gongsizhangcheng/gszc/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
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可见
:某人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执董、董事长或总经理,这是职位前提,旨在保证作为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正当
性,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已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可能发生分歧、对立或无关,当然就失去了
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简单以公式表示也即: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
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2.对外效力【公示】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登记制度亦不例
外,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也即对内,登记不能被理解为具体人员成为法定代表人的生效
要件;但对外而言,可以理解为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也即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法定代表人。【公信】既然为公示,必然相应产
生公信力,也即第三人得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即便该法定
代表人被免去执董、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这一段时期,亦然。3.对内效力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
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高管层等)而言,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
即便尚未被登记,新法定代表人在内部已能够取代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法定代
表人的权力,这一点,对于新旧法定代表人之争,具有绝对意义。综上,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不过是其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若产生对内
效力,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执董、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可见,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三
)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的法律地位更有价值的讨论:法定代表人被免去基础职务后、被变更登记之前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免职、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如引述案例),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离职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执董、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条件,尽管在登记上该人依
然还是,但基础条件丧失,该人就内生性的无权代表公司,须主动停止继续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本人应主动避免对外以法定代表人
身份行事,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是诚实信用原则与信义义务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内构成无权代理(代
表),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基础任职条件尽管丧失,第三人仍得以信赖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在引述案
例中,据房东陈述,其担心的所谓风险是在直接交给股东后,王某将会找麻烦。这一担心显然不必要。无论该公司最终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王某既
然辞职,其当然丧失了后续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起诉房东的权力。至于在这种情况下,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停止代表的义务,法律出于对第
三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离职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通常仍能直接约束公司,此种约束机制的基础在于表见代理(代表),而非
有权代表行为;相应的,在第三人知道、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已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如因此导致公司损
失的,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其基础职务停止后,其负有停止、避免对外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要承担微违信责任
。三、新、老法定代表人之争中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内部以决议为准(设权)、外部以登记为准(公示)?来看两个公司控制权争
夺案例(一)命题一: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被撤销后、商事登记变更之前,登记在册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提诉?问题的提出:基于公司
治理的复杂性,有时候登记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或据以任命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变更登记之前,就会出现登记在册旧
法定代表人与新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基于登记对外公示的效力,这种情况下,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案例一】亲历案
例:公章大还是法定代表人大?背后的实质。【案例二】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宇海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
1)最高法民终2号】(参考:琚敬白函鹭沈蓉?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2021-09-2617:50)基本案情:——真功夫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董事长由蔡达标任命。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蔡达标出具委托书
,委派蔡春红担任董事、董事长职务。——2013年12月,董事会做出《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选举潘宇海为董事长,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后
蔡达标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历经一、二审,广州中院于2018年判决撤销该份《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真功夫公司作为原告,以蔡达标等为
被告、潘宇海等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蔡达标赔偿因其不当履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7.8亿余元。公司的起诉状由潘宇海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名,公
司盖章。——一审法院以潘宇海并非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提诉、且公章由潘玉海掌管,故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驳回公司起
诉。——真功夫公司、潘宇海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诉讼要点: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
焦点为潘宇海能否作为法定代表人提诉。裁判要点如下:1.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是公司通过章程表达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法定
代表人以依法登记为准,但其职权并非登记机关赋予的。2.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只是登记机关对全体股东就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的确认。法
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内效力方面,法定代表人的确认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3.章程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
表人,本案虽然登记资料中载明法定代表人仍是潘宇海,但选举其为董事长的决议已被生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认可潘为法定代表人,有证据支持
。4.根据已查明事实,蔡达标被羁押至今,公司实为其小舅子潘宇海控制,公章亦为潘宇海掌管。迟至二审期间,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又召开新
董事会,并形成提起本案诉讼或明确授权潘宇海提起本案诉讼的决议。故仅根据起诉状加盖公章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本案诉讼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不能以登记信息作为确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对内效力上,法定代
表人应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登记虽尚未变更,但作为选任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已被生效判决撤销,该登记法定代表人已不
再是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提诉,不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由上述两案的实务经验总结:1.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不具有设权的
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谁是法定代表人应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而非以登记为准。商事登记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体现的外部后果而
已。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由此出现实际的法定代表人与登记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
究竟谁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呢?就对内效力而言,实际的法定代表人而非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直接法条依据:最高院《民诉法解释
》第50条: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公司提起诉讼,属于其内
部事务,故应尊重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公司认可的即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予以准许。2.公司决议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
应及时办理登记,避免因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代表公司为民事活动,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附法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公
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诉法解释》第50条?法定
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二)命题二:公司有效决议产生新法定代
表人优先于登记的老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掌管公章证照。问题的提出:公司决议产生的法定代表人优先于登记法定代表
人。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代表权产生争议,应以登记为准;而对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的
内部纷争,当以有效的公司决议为准,且在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案情简介:——优创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原股东为袁全超
、顾欣、王龙辉、开放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8%、20%、30%、22%,公司执行董事为袁全超,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
3月25日,优创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股权转让方式,增加张强等四名新股东,增加后新股东为袁全超、顾欣、王龙辉、开放公司,张强、姚旭
、张宏、陆红梅,持股比例分别12.5%,19.1%,24.4%,21%,8%,3%,5%,6%。——2013年3月25日,优创公
司形成新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2013
年2月26日,优创公司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如下:免去袁全超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成立董事会;选举董事会成员为:王龙辉、袁全超
、蔡文龙、顾欣、张宏。——同日,优创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选举王龙辉为董事长,并由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决议王龙辉、蔡文龙、王铮及
张宏签名同意,袁全超签名处为空白。——2013年5月24日,优创公司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授权先由王龙辉董事长保管公司营业执照
及公司公章。该决议王龙辉、顾欣、姚旭、陆红梅、王铮,开放公司(合计占股74.5%)签章同意。张强、张宏及袁全超签名处为空白(合计占
股25.5%)。——此后,因袁全超拒不向王龙辉交付公司印章证照,其以优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优创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袁
全超返还印章证照等公司财产。袁全超辩称,工商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王龙辉不能作为优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经海淀法院一
审、北京一中院二审、北京高院再审,均判定:王龙辉有权代表优创公司要求袁全超返还印章证照等公司财产。裁判要点:1.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
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遵从内部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就应在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
的意志。虽然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的规制,但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登记目的是向社会公示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
设权性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登记未变更,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本案中,袁全超与优创公司之间
就法定代表人任免问题发生的内部争议,当以优创公司有效决议为准。优创公司决议罢免袁全超执董、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和选举王龙辉为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故王龙辉有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优创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进而,王龙辉有权代表优创公司要求袁
全超返还印章证照等公司财产。2.在新老法定代表人之争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内外有别,区别对外”的判断标准,也即:对于公司与股
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的内部争议,当以有效的决议为准,有效决议产生的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老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终止;对于公司
以外的第三人因代表权产生争议,应以登记为准,老法定代表人仍具有代表权,公司不得以内部决议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对新法定代表人来讲,若想坐牢法定代表人的位置,首要的前提控制多数股权;其次要研究透彻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究竟由谁担任;然后再研究该基
础职位由股东会还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最后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原则,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程序和规则,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便作出有
效决议。4.对老法定代表人来讲,若想阻击新法定代表人夺权,首先要保持背后的支持力量的股权不被稀释到50%以下;若股权不可避免被稀
释,要争取控制最多的董事会席位;若股东会或董事会均保不住,可以对新法定代表人召开股东会的程序或内容发起挑战,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主张无效;另外,老法定代表人要掌握好公章、证照,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一般需要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否则不予受理。因此
,老法定代表人掌握公章证照,可在一定程度上迟滞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速度。5.公司控制权争夺,在根本上讲,其实是人心的争夺。实践中也有
小股东把大股东打的满地找牙的案件,也遇到过大股东将小股东黑的一毛钱都得不到的案例,但干到最后,对双方来讲往往都是一个双输。上述建议
,不是什么阴谋论,只是期待有争议的股东能够放下武器,穿上礼服,将野蛮的刀光剑影,化为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看似不可化
解的矛盾。【关联案例一】若证据材料足够证明法定代表人任免情况,尚未被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诉讼最高院在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
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中认为:叶开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提交《说明》《股
东名录》《通知》《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叶开公司已免去徐志
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任命潘荫娟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虽具有公示效力,但未办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未办理法定
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亦不影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故叶开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诉讼。【关联案例二】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下,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免职的经理即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河南省焦作市中院在修武县蔬菜公司、郭小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一案(
(2019)豫08民终512号)中认为: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特殊法人,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认为已经被主管机关免职的原厂长(经理
)具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权利,不仅会导致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内部纷争的严重化与多发,会导致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公示,
更可能导致全民所有制企业乃至国家的利益受损。本案中,郭小四于1992年4月8日被免去副经理职位而丧失法定代表人地位,修武县蔬菜公司
也于1992年5月10日被主管机关修武县商业局决定关闭,郭小四本次意图代表修武县蔬菜公司起诉,但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的起诉属修武县蔬菜
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四、法定代表人去职后的身份涤除(参考文丰研究,
投融资部徐娟?文丰律师)(一)法定代表人改换的程序规定原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在这个身份涤除的步骤中,
如没有公司的配合,其难度远比自然人离婚更繁琐。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法定代表人是登记事项之一,公司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应在变更决议、决定作出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据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一般需要:(1)法定代表人辞职、或者公司做出生效决议
;(2)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3)公司提交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公司提交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签署股东会决议);(6)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变动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等。可见其程序之严格,此处如无公司的配合,法定
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基本很难完成。(二)纠纷的类型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诉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案例愈多,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文书
内容,如原告张三;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荒诞中又带着诸多无奈,各级法院判决大相径庭,多数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还有因与公司协
商不成,原法定代表人竟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当地市场监督局要求变更登记,此种案件,多数原告败诉而归。(三)合法涤除的路径1.任职资格的丧
失一是作为职位前提的执董、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的丧失,参见《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二是参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
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额较大
,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从上述规定可知,任职资格不具备的,当然解除法定代表人身
份(实践中执行的不好,见过10多年在押犯的法定代表人),但还需要具体到程序操作。一是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出辞去该身份,二是公司有效决
议、决定解除法定代表人的前提职位,三是公司有效决议、决定终止法定代表人职务(比如某法定代表人的前提职位不变,但公司决定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人是另一个前提职位)。当然,在外部还需要公司去办理变更登记。(四)纠纷如何发生?1.法定代表人不辞去基础职位,仅辞去法定代表人
,该辞职信送达公司后是否当然产生辞职效力?此时不宜类比《公司法》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该董事仍需依法履行董事职责股东会选举补充新董事之日”的规定。这是一个难题,涉及到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可否一日无法定代表人的问题。2.公司收回法定代表人所持的公章、工商登记资料等资料,导致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失去代表权、控制权,但又不召开、不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导致该自然人形式上是法定代表人但事实上有法定代表人之名、无法定代表人之实,权责不对等。此种情形下,已无其他救济途径,该法定代表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但又存在申请的困难,怎么办?实务中也有自己登报申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这些情形下,公司疑似陷入僵局。?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法律风险(参考:唐青林李舒王婷婷公司法权威解读?2021-08-0618:30)据媒体报道,2020年以来刘强东卸任名下多家公司职务,仅担任京东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拼多多董事长黄峥2021年初辞任董事长。这些正值职业黄金期的董事长为什么卸任?还有老板喜欢让自己的司机、办公室主任、会计等出任法定代表人。这些故事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虎嗅蔷薇,是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法律风险吗?(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强制执行措施、刑事、民事、行政等四方面的法律风险:1.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职过程中基于故意、重大过失存在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的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需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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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