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监狱企业证明函(如有则提供)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 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 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非监狱企业无需出具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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