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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笔试常识学习资料历年真题解析-刑法高频考点(上)
2022-07-03 | 阅:  转:  |  分享 
  
刑法高频考点(上)(讲义)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
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考点
一、基本原则和管辖一、基本原则二、管辖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领域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最高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保护管辖前提: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普遍管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真题演练】1.(单选)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
身份到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
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
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依照地域管辖原
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
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2.(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时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A.领陆、领水、领空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C.我国驻外使、领馆D.外国驻我国的使
、领馆3.(单选)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A.不定罪
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主体自然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①年满16
周岁。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③醉酒的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①不满14周岁的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②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十四十八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
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真题演练】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
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
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2.(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十
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3
.(单选)醉酒的人犯罪:A.应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4.(单选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
形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
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真题演练】1.(单选)王
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
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
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2.(单选)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
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
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
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
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3.(单选)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
神病,某日乙某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随即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赶过去,并将乙某
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甲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4.(单选)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
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
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考点四、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
行犯罪的情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意表示:将犯罪意图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
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真题演练】1.(单选)杨某欠张某一笔4万元的旧债拒绝偿还,杨某心起歹意想刺杀张某,于是准备好了剪刀、麻袋、麻绳
。但在刺杀张某的路上,杨某接到母亲的电话说父亲腿骨折需要送医院,就立即赶回家中。杨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停止C.犯
罪预备D.犯罪准备2.(单选)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
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3.(单选)
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表示C.犯罪未遂D.犯罪中止刑法高频考点(
上)(笔记)【注意】本节课讲解常识的高频考点刑法,内容是刑法的第一节课程,会讲到刑法总则的前半部分内容,主要以理解为主。考试
中主要以案例或者关键词的形式考查,如果这部分内容经常丢分,原因是没有理解好,没有把老师给大家圈的关键词掌握好,所以这节课通过理解和
掌握关键词方式进行学习,课上跟上老师节奏,尽量在课上把知识点掌握,课下不需要复习。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一、基本原则【解析】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且仅有三条,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试中出现其他内容都是错误表述,比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平
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要我国刑法没有
明文规定,则不能定罪、处罚。比如王某(男)拐走了班里的一个男同学,此时不能给王某定拐卖男人罪,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有拐卖
妇女、儿童罪,但是没有拐卖男人罪。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满14周岁无论男女都是儿童。听课的女同学,无论是否结婚,肯定
已满14周岁,都是妇女;听课的男同学,已满14周岁以上,都要保护好自己,因为我国没有拐卖男人罪。如果拐卖的时候把男同学打成
重伤,此时就犯罪。再如有的男生长得比较帅气,于是每天早上会对着镜子看一看“今天有没有比昨天更帅”,躺在床上比较郁闷,担心自己长
得帅会不会犯罪,此时长得帅不算犯罪,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长得漂
亮不漂亮,无论高矮胖瘦,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对待。注意:不包括立法平等,因为是统治阶级立法,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不平
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查表述:改为罪刑相适用、罪刑相当。一个人犯了多大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
当其罪。比如故意杀人和重婚相比,显然故意杀人判的更重,因为相比较于重婚,故意杀人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在我国故意杀人一般会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轻则3~10年,而重婚最高的法定刑是2年。考查:直接出选择题:“下列属于/不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有哪些
”?注意有且只有三条,比如处分原则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关系:比如“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人人
平等。二、管辖【解析】管辖:在我国的领地内、是我的人能否管,即管辖问题。学习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四个管辖权
,我国依据此四个管辖权进行管辖。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领域:包括
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解析】属地管辖权:看主权。一般而言在我国的主
权范围内、领地范围内就能归我国管。简记为“在我的地盘听我的”。领域:“三领”: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领土延伸,比如中
国驻美国大使馆,就属于我国的领土延伸。比如在我国驻美使领馆内发生一起刑事凶杀案,我国刑法可以进行管辖,因为驻外使领馆属于我国领域
、属于我国的领土延伸。船舶、航空器:旗国主义,即哪个国家的船舶、航空器挂有这个国家的国旗,就归这个国家管辖。比如上图悬挂中国国旗
的飞机飞至公海领域,飞机上一个日本人杀死一个德国人,我国可以管辖,只要适用旗国主义,就可以选择属地管辖权,不需要考虑飞机飞到哪里、
谁杀害了谁,只要是中国的飞机、航空器、船舶,我国就可以管辖。犯罪地的认定: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在我国领域内就归我国管,比如在中越
边境线处,甲在越南领域内砍了乙一刀,乙没有死,临死之前想要出一次国,最终乙爬到中国领域内死亡,此时属于犯罪地在中国。行为地在外国
,但是结果地在中国,死在了我国,有之一就属于犯罪地在我国,所以我国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进行管辖。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最高刑
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解析】属人管辖:看国籍,指的是中国人到国外犯罪
,简记为“是我的人我能管”。普通人:在国外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普通百姓在国外犯了一个轻罪,可以不
予追究。轻罪指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3年为重罪和轻罪的一个分水岭,3年以下是典型的轻罪,比如重婚、侮辱罪。我
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国外犯罪,一律追究。“可以”和“一律”的区别:“一律”指必须、一定要追究;“可以”是可以追究,也可以不追
究,有选择的权利。假如一个普通百姓跑到国外犯轻罪(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追究(错误),原因:“一律”和“可以”不一样
,属于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比如王某跑到日本大骂日本人,触犯侮辱罪,侮辱罪在我国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王某是普通老百
姓,则可以不予追究,想要追究也可以,法官视情况而定;如果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则一律追究。保护管辖前提:外国人在我国领
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解析】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侵犯了我的利益我能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注意:两个条件同时满
足。所犯的罪是重罪:重罪指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都是重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该受到刑罚
:有些行为在我国是犯罪,在别的国家不是犯罪,典型是组织买卖器官罪。此罪在我国是违法犯罪,但是在伊朗不是犯罪,伊朗还有买卖器官中介所
。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伊朗买卖中国公民的器官,则不能用保护管辖权进行管辖,因为在伊朗这种行为不是犯罪。比如张三到泰国找人妖玩,结果
被一个缅甸人杀死,此时我国可以依据保护管辖权进行管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侵犯了我国利益,故意杀人在我国是典型的重罪
,纵观世界各国故意杀人都要受到处罚,条件都满足,可以适用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解析
】普遍管辖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即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比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等犯罪
。比如灭霸犯了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我国可以管辖。比如有一个毒枭(贩毒的头头),没有在中国贩毒,在日本贩毒,在元旦期间来中国度假
旅游,中国可以抓他,贩毒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适用普遍管辖权。【注意】诚实守信原则是我
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错误),原因:刑法基本原则有且仅有三条,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罚体现的是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
(错误),原因: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是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才是在我国领域的犯罪(错误),原因:应该是“或”关系。
国家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军人在国外犯罪,此时视情况追究(错误),原因:无条件适用,一律追究。只要是外国人在国外欺负我国公民,此时无
论什么情况,都可以适用保护管辖权(错误),原因: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重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要受到处罚。【真题演练】1.(单选
)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
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
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
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
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
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解析】1.关键词“中国某航空公司”意味着是我国飞机,适用旗国主义,无论飞到哪里、也不管谁伤了谁,我国都
可以管辖。C项错误:适用我国刑法。【选D】【注意】做题小技巧:我们学习的是中国法律,参加的是中国考试,如果考试过程中可以判
断得出适用我国刑法,同时也适用国外管辖,此时选择适用中国刑法。看到题目只需判断是否适用中国刑法,不用考虑外国是否可以管辖。2.
(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A.领陆、领水、领空B.我国的
船舶、航空器C.我国驻外使、领馆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解析】2.A、B、C项正确:“领域”包括“三领(陆、水、空)”;我
国的船舶、航空器(旗国主义);我国驻外使领馆(领土延伸)。D项错误:视为外国领域,是外国的领土延伸。【选ABC】3.(单选
)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
.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解析】3.A项正确: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定罪,因为罪刑法定。B项错误:不能依靠习惯定罪
。C项错误:法律没有规定则不能依照法律定罪。D项错误:判例即依据判决先例定罪,我国没有判例,美国有判例。【选A】【答案汇
总】1-3:D/ABC/A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一)犯罪主体:自然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无
刑事责任能力人【解析】犯罪主体:重点考查自然人,重点是年龄的界定。我国刑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14周岁、16周岁。《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出台,其中有一个特殊规定,稍后会作讲解。不满14周岁:完全无刑责,对于一切行为都不需要
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父母要担责。比如10周岁的小孩杀了人,不能认为他是犯罪,因为属于完全无刑责。已满1
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无刑责,只对八种严重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完全刑责,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①年满16周岁。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③醉酒的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①不满14周岁的
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②精神病人。精神病
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解析】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一切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责。年满16周岁:“年满”是
从16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比如王某16周岁生日当天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属于相对无刑责。日期计算:按照阳历(新历)计
算。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间歇性精神病人指一会完全正常、一会完全疯。判断标准:看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如果犯罪时完全正常,则要承
担刑责;如果犯罪时完全疯,此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生理加医学判断是否疯,题目会告知。比如王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杀人时精神正
常,但是在警察抓捕时处于疯的状态,此时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看犯罪时候的精神状态,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需要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
:应当一样,“应当”指承担刑事责任,为了避免有些人钻法律漏洞,如果醉酒的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会有人趁着醉酒干坏事。“一样”指处
罚、量刑标准与正常人一样。判断:醉酒的人量刑应当从重/从轻处罚(错误),原因:醉酒的人处罚和量刑和正常人一模一样。2.完全无刑责
:一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不满”指截止到14周岁生日的当天,14周岁生日第二天属于相对无刑责。精神病
人:纯疯子,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每时每刻、无时无刻都是疯的状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
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相对无刑责:对八种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口诀就“烧杀奸抢、伤贩爆投”,记忆两个主体,即日本鬼子和城管。日本鬼子对应“烧杀
奸抢”,城管对应“伤贩爆投”。对应关系:分别对应放火、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贩卖毒品、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投放危险物质:之前是投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细节点。(1)八种行为中没有绑架,
如果15岁的小孩绑架了别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15岁男孩绑架了别人、撕票了人质(故意杀死人质)需要对故意杀人承担刑
事责任,定故意杀人罪,八种行为中有故意杀人。贩卖毒品VS走私毒品:如果一个15岁小孩走私毒品,不需要承担刑责,走私指违背
相应的边境管理制度,将一个国家的毒品运输到别的国家;贩卖多指往外卖毒品。放火VS失火:比如15岁的小孩不需要对失火罪承担
刑事责任,放火是故意导致,失火是过失导致。关于刑修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做了一定的更改,对于前面部分没有更改,只不过
给出特殊情形,对于特殊情形进行降责。降责的原因是以前我国有很多现实中的案例,比如13周岁的小孩杀人,但是杀人后不需要承担刑责,
比如13岁的大连小男孩杀死一个小女孩,立法人将一些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修改,法律要与时俱进。修改一:①年龄:已满十二周岁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②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③后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④流程: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⑤总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修改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
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①原来是由政府收容教养,现在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②区别:为了与时俱
进,以前收容教养指比如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大多数对于已判决的有些不定罪,有些定罪,将没有定罪的和已经定罪的未成年人放在同一个封闭场所
进行看管/教育矫治,治理措施就容易混同,没定罪的人很有可能被带坏,可能被污名化。现在要与时俱进,要分开,更有利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
特点进行教育,即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类似专门的学校,属于学校的教育体制,避免将所有人放在一起出现弊端,所以更加适合未成年成长
的特点。简单理解为收容教养是放在一起去混同教育,现在是将没有定罪的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
人、已满75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十四十八
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解析】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法官审理下列四类人需要宽大处理。适
用对象: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幼)、已满75周岁的人(老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残疾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迷糊),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区分:①间歇性精神病人:一会儿完全正常,一会儿完全疯。比如可云,平时很
正常,但是一提到她的孩子就会犯病,所以可云是间歇性精神病人。②半迷糊:一直处于有一点意识,但是不完全清醒。比如《射雕英雄传》中的
傻姑,她知道自己是个人、还知道吃饭睡觉,其他什么都不知道,一直处于有一点意识但不完全清醒的状态,所以属于半迷糊。不满十八过失翁
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解析】1.口诀:不满十八过失翁,应从减:①“不满十八”:指对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②“翁”指已满75周岁的老人;“过失”针对老人情形,即老人过失犯罪,相对而言主观恶性没有那么强,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老翁故意指”已满75周岁的老人故意犯罪,“半癫疯”指半迷糊的人,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考查:法官审理15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错误
),原因: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应当”指必须要这样做、一定要这样做;“可以”指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有选择权。区分
:免除处罚是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比如他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从轻是从3~10年任选一个较小
的数,比如判处3年或者4年有期徒刑;而减轻是从3~10年范围外选择更小的数,比如判处2年或1年有期徒刑,减轻的
优惠力度更大。(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
犯罪过失。1.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2.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解析】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
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时心里如何想),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故意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解析】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潘金莲
想与西门庆远走高飞,于是在武大郎的饭菜中下了砒霜,最终武大郎死亡,潘金莲明知武大郎吃下会死,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对于结果的发生无所谓、听之任之)。比如武大郎带着武松回家,金莲
想杀死武大郎,结果潘金莲没有阻止武松吃饭,最终武松也死亡,金莲明知武松吃下会死,但为了杀武大郎,对武松的死无所谓,持有放任的态度,
是间接故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
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解析】疏忽大意
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比如甲是一名护士,某一天因分
手心情不好,在给病人注射青霉素时忘记做皮试,导致病人因青霉素过敏死亡。甲作为护士,应当预见这个行为发生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
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
态。比如某鹏最近学习射击,感觉自己的枪法很好,于是找到了某涛,说自己枪法跟准,让某涛站在10米之外的地方头顶苹果,保证只打到他头顶
的苹果而不伤害某涛,结果某涛照做之后,某鹏没有打到苹果,而是将某涛的头打开花。此时某鹏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是认为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当事人根据当时的情况,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比如甲走在路上放声高歌唱起了月
亮之上,结果旁边患有心脏病的老人被甲的歌声吓死,甲作为正常人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唱歌会吓死人,此时法律定性为意外事件,不需要
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意】直接故意:明知+希望;间接故意:明知+放任。比如张三某一天发现自己2
岁的儿子越来越不像自己,而像隔壁老王,便将孩子带到河边,将其推入河里淹死,此时张三主观上明知孩子会死,且希望孩子死,是直接故意。
若张三将孩子放在河边,听天由命、听之任之,孩子在河边走来走去掉入河里淹死,此时张三对孩子的死是明知会死亡,但是主观放任结果的发生
,是间接故意。判断:看此人主观上是否有一定的目标,如果有一定的目标,则是直接故意;如果没有任何目标,则是间接故意。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一般有一定的职业/业务/处于一定的环境/应注意的义务)+没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关键词:不料、
没想到等。比如王某是一位给锅炉加开水的工人,某天因为看世界杯而忘记给锅炉加水,导致锅炉爆炸。作为锅炉工有特定职业身份应当注意,但
是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关键词“自恃”“迷之自信”等。要注意是否是过于自
信的过失。比如王某是有20年驾龄的老司机,一直认为自己的车技非常好,在一个应当减速的路口没有减速,结果撞倒了行人、此时王某已经
预见,但是认为自己车技好,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3.意外事件:当事人根据当时的情况,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情形,法
律不强人所难,定性为意外事件。【注意】1.主体:完全刑责:年满16周岁(16周岁生日第二天开始);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
看犯罪时精神状态,精神正常要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记住四个字:应当一样)。完全无:不满14周岁(截止到14周岁生日的当
天);精神病人(完全疯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相对无:已满14不满16;烧杀奸抢、伤贩抱头。减轻: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和
半迷糊(老有参半),记住口诀。2.主观方面:两个故意、两个过失和一个意外事件。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
自信。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政府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
育,根据现实,更好地让未成年人成长。【真题演练】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
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解析】1.C项正确:甲对丙的死亡所持态度为明知+放任,属于间接故意;对乙的死亡属于直接故意。【选C】2.
(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二十周
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解析】2.A项错误:题目中出现“十四周岁
”,视为已满十四周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贩卖毒品属于“烧杀奸抢,伤贩爆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B项正确:十五周岁是相对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烧杀奸抢,伤贩爆投”,对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错误:二十周岁
的周某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一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D项错误:三十五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聋哑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时可以宽大处理,即可从减免。【选B】3.(单选)醉酒的人犯罪:A.应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
刑事责任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解析】3.A项正确:醉酒的人犯罪(口诀:应当一样)应负刑事责任。【选A】4.(单选)我
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解析】4.A项正确:我
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14周岁。【选A】【答案汇总】1-4:C/B/A/A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形
(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解析】排除犯罪:不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概念较长,直接讲解考点。他人: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比
如见义勇为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正在进行:处于“ing”状态,意味着事前和事后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3.事前防卫:比如张三对甲说“后
天我要杀了你”,于是甲先下手为强,提前杀死了张三,此时不属于正当防卫,甲构成事前防卫。(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责任。【解析】1.事后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比如张三抢走了甲的钱包,结果第二天甲遇到张三,结果甲几刀下去之后拿回自己的
钱包,此时甲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前一天抢走钱包,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属于正当防卫。暂停行为不意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比如张三想
要强奸李四,把李四制服后,张三的老婆给他来电话,于是张三停下来接了电话,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并未结束,意味着张三打电话的间隙,李四仍
然可以进行防卫。不法侵害人已经放弃犯罪:即不想继续干,比如有一天唐伯虎看到前面有一个身材曼妙的身影,以为是秋香,于是想要实施强奸
,结果发现是石榴姐,唐伯虎拔腿就跑,此时石榴姐不能抓回唐伯虎揍一顿,因为唐伯虎跑了意味着放弃犯罪,属于事后行为。不法侵害人已经
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比如张三想抢劫李四,结果李四是跆拳道高手,一脚将张三踹倒,张三晕倒在地,此时李四不用再用拿刀捅张三。张三已经晕
了代表没有继续犯罪的能力,属于事后不能再进行防卫。(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解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能是假想、误会的。比如甲有被迫害妄想症,总感觉有人想害自己,某天甲走在路上,有人拍甲的肩膀向甲问路,结果甲
以为这个人要实施抢劫,于是打了这个路人,此时甲不是正当防卫。目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考试常见干扰项:①打架斗殴:比如你打我、
我打你、校门口约架等,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存在制止不法侵害,所以不是正当防卫。②挑拨防卫:谁先动手谁吃亏,甲不想先动手,于是一直
骂张三,张三受不了先动手,于是甲拿出准备好的刀捅了张三,此时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甲的目的是想要打张三,而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人: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坏人,不能是家属。比如甲打不过张三,便将张三的儿子打了一顿,此时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
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解析】1.防卫过当:正当防卫需要有限度:比如张三想要偷甲的地里面的西瓜,甲拿出枪直接打
死了张三,张三只是想要甲的西瓜,但是甲要了张三的命,此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甲属于防卫过当。注意:我国没有防卫过当的罪名,按照刑法
分责,构成什么罪名定什么罪名,如果是故意杀人就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就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解析】无过当防卫:如果甲拿着一把刀追乙,乙在防卫的过程中不要考虑还要保护
甲,以免自己防卫过当。比如昆山龙哥案,宝马男拿着刀要砍于海明,在砍人的过程中刀掉在了地上,此时不属于事后,属于暂停行为,是正在进行
的杀人,于海明将刀捡起来将龙哥反杀,此时属于无过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区分:无过当防卫和正当防卫在做题时可以认为是一样的,
因为无过当防卫只是针对一种特殊的情形。针对无过当防卫,做题时记住四个字“打死勿论”,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此时即便将人打死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责。无过当防卫要求正在进行:比如张三拿着
刀要杀甲,甲一脚将张三踹飞,张三晕倒,甲见张三一直没有醒来,于是将张三杀死,此时甲不属于无过当防卫,不满足正在进行。此时也不是防卫
过当,因为防卫过当针对的也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上述案例构成了故意杀人。(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
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紧急避险:保大放小(核心概念)。比如甲拿刀杀乙,乙就拼命跑,实在跑不动时抢了张三的车逃跑,成功规避了甲的追杀,此时乙骑车的
行为是紧急避险。乙为了保命而侵犯了张三的车,为了保护一个较大的利益侵犯了第三方较小的利益,即紧急避险。考点:遇到危险:①危险
可以来源于人,比如甲要杀乙。②危险可以来源于动物,比如老虎要吃甲。③危险可以来源于自然界,比如遇到山崩、海啸、地震等。不得已
:紧急避险一定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①正当防卫没有“不得已”,因为正当防卫打击的是不法侵害人(坏人),所以不需要不得已。
②紧急避险侵犯了无辜的第三方的利益,相当于把一个人的危险转移到了另一个人身上,法律有限制,不能滥用权利,所以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③通过不得已,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坏人,紧急避险针对无辜的第三方。损害另一个较
小的权益。保护的利益和损害的利益两者相等不能构成紧急避险。比如甲要杀乙,乙拉过张三来挡刀,结果张三死了,此时不能称之为紧急避险。因
为乙和张三的都是命,两者利益相等,不构成紧急避险。补充: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由引起危险的人来承担,比如甲追杀乙,乙为了避险将丙的车骑坏了,此时这辆车的赔偿由甲来承担。如果是遇到动物或者自然界引起的
危险,此时由避险人进行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解析】紧急避险的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英雄、消防员、警察
等,不能进行紧急避险。如消防员接到任务赶到火灾现场,不能因为里面只是钱,自己可能会丧命而要求保大放小,进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要负刑事责任:我国没有避险过当罪,构成什么定什么罪,避险过当在量刑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注意】防卫
过当和避险过当均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注意】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本人利益进行防卫(错误),原因:正当防卫可以为了本人、他人、
国家、公共利益。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家属也可以进行防卫(错误),原因: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先发制人、先下手为强构成正
当防卫(错误),原因:事前、事后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对于一般的不法侵害,超过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罪(错误),原因:我国没有防卫过当罪
,构成什么定什么罪。对于正在实施的绑架行为,在防卫过程中致使对方死亡,构成防卫过当(错误),原因:抢劫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打死勿论,属于无过当防卫。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无辜的第三方利益(正确)。我国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紧急避险(错误),原因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避险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错误),原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均为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罚。【真题演练】1.(单选)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
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
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解析】1.D项正确:“昏迷倒地”说明已经丧失
继续侵害的能力,张某属于事后防卫,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因此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选D】2.(单选)张某的次子乙,平
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
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
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
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解析】2.A项正确:甲属于正当防卫。乙昏倒在地说明没有继续侵害的能力,张某此时再打乙,属于事后防卫,构成什
么罪就定什么罪,因此属于故意杀人罪。【选A】3.(单选)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乙某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随即
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赶过去,并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甲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
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解析】3.A项正确:甲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防卫的行为,乙正在进行的属于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将乙打成重伤属于无过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选A】4.(单选)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
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A.应负刑事责
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不应负刑事责任。李
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
合法权益【解析】4.D项正确:李某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命而侵犯了第三方较小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选D】【答
案汇总】1-4:D/A/A/D考点四、犯罪形态一、犯罪预报二、犯罪未遂三、犯罪中止【解析】主要讲解故意犯罪的形态,包含:
完成和未完成,即人到底死没死。【解析】如果完成了犯罪,则是完成形态,成立既遂,如甲要杀张三,一刀将张三捅死,此时杀人行为完成
,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未完成分为:预备、未遂和中止,如甲要杀张三,只要张三没有死亡,甲的犯罪没有完成,就是未完成形态。重点讲解预
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将犯罪分为准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准备阶段:如为了杀人买刀、买枪、买毒药等,在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
止就是犯罪预备,如甲想要杀乙,于是买了一把刀放在床底下,结果第二天打算杀人的时候,发现刀丢失了,买刀的行为属于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
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办法继续,犯罪定性为“犯罪预备”。实行阶段:如拿刀砍向那个人。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如甲用
刀杀乙,刀正要砍下去的时候,乙一脚踹倒了甲,反杀了甲,甲用刀砍的时候属于实行阶段,乙反杀了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没有得逞,甲
属于犯罪未遂。在整个犯罪过程,无论准备还是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是犯罪中止,如甲拿刀要杀乙,乙不停地求甲别杀他,甲不忍
心,于是扔刀之后走了,此时甲属于犯罪中止。注意:对于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一、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踩点
、蹲点、买凶器、苦练技术、出发前往犯罪地点犯意表示:将犯罪意图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解析】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
工具、制造条件。常见的情形:踩点:为了偷东西先勘测地形。蹲点:守在那里等待被害人出现。买凶器:为了杀人买刀、枪、毒药等。苦
练技术:为了杀人而练习葵花点穴手、排山倒海、飞龙在天等。出发前往犯罪地点(重点,经常有同学认为是着手阶段):前往被害人家中、向被
害人家中走去。准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即被迫放弃,比如甲想去张三家里偷东西,往张三家走的路上走
漏了风声,结果甲在路上被警察抓捕,此时是甲是犯罪预备。量刑: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意表示:将犯罪
意图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如甲当着100人的面表示要杀死张三,属于通过口头的方式将犯罪意图表示出来。此时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实质行为,仅仅是思想上的想法,法律会惩治各种行为而不会惩治思想,所以法律是行为规范。如果制作详细的计划书,不仅仅是思想犯而
属于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就是犯罪预备。日记中表示要杀死谁,不构成犯罪。二、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
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解析】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区分:买毒药属于准备阶段,如果趁人不注意将毒药放在他杯子里,属于着手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
因导致没有得逞,考试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被第三人发现:如甲到乙家偷东西,在撬锁时被保安发现,甲逃跑了,属于意志以外的情形。自己能
力不足:如甲到乙家偷东西,提前配好了钥匙,正在开锁的时候发现钥匙配的不对,打不开乙家的门,属于意志以外的情形。再如甲正在翻箱倒柜的
偷东西,结果闹肚子,此时也属于自己能力不足,属于意志以外的情形。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未遂犯没有免除
处罚,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准备阶段,还没有实际开始干坏事,但未遂是已经开始干坏事,因此会判处的更重一些。犯罪中止(重点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未完成的时候,因意志以内的原因停了下来,叫做犯罪中止。如果犯罪已经完成则不成立犯罪中止,是犯罪
既遂,如甲到张三家偷了祖传宝贝,第二天发现不值钱而送回,此时甲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返还赃物的情形不成立中止,犯罪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
遂。自动放弃犯罪: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如甲想要杀张三,但是刑法规定杀人偿命,甲觉得太不值得,于是主动放弃了杀人行为(由于害怕
刑法处罚而主动放弃),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具备有效性,如甲想要杀张三,砍了几刀后感觉张三很可怜
,于是甲将张三送到医院。此时存在两种结果:①没救活:如果张三没有被救活,最终死亡,此时甲不成立犯罪中止,为犯罪既遂。②救活:最
终张三救活了,具备有效性,此时成立犯罪中止。注意犯罪中止的有效性。量刑: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未遂VS犯罪中止(考试经常对比考查,注意区分):犯罪未遂是欲而不能,即想要去做,但是客观上不允许,比如甲
想要杀张三,结果张三不在家,此时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能而不欲,即能做,但是不想去做,客观上没有可以阻止的情形,但是主观上想要
放弃。比如甲想要杀张三,但是张三跪地求饶,甲见张三可怜没有杀他,此时是犯罪中止。【注意】1.考查:直接问:给出案例直接问属于
哪种形态,要能够判断出是属于预备、未遂还是中止。预备: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未遂:着手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
;中止:在准备阶段或着手阶段,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下来。如何量刑: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免除)。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提问:出发在路上,属于准备阶段。趁人不注意将毒药放进杯子里,属于着手阶段。苦练技术,属于准备阶段。着手阶段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下来,属于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注意有效性。对于未遂犯,量刑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错误),未遂犯没有免除。事后返还赃物,也能够成立犯罪中止(错误),属于犯罪既遂。杀人的时候,砍了几刀没有杀死,送到医院救治,最后医生没有救活,仍能成立犯罪中止(错误),属于犯罪既遂。【真题演练】1.(单选)杨某欠张某一笔4万元的旧债拒绝偿还,杨某心起歹意想刺杀张某,于是准备好了剪刀、麻袋、麻绳。但在刺杀张某的路上,杨某接到母亲的电话说父亲腿骨折需要送医院,就立即赶回家中。杨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停止C.犯罪预备D.犯罪准备【解析】1.C项正确:出发在路上属于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选C】2.(单选)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解析】2.C项正确:害怕属于意志以内,即主观上想要放弃,属于犯罪中止。【选C】3.(单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表示C.犯罪未遂D.犯罪中止【解析】3.D项正确:自动放弃,即意志以内的原因,属于犯罪中止。【选D】【答案汇总】1-3:C/C/D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架中国飞机飞到美国上空,在这架飞机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必须是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发生在我国才能叫犯罪地在我国。小明在十四周岁生日当天故意杀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小红十五岁对过失致人死亡需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注意】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错误),原因: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架中国飞机飞到美国上空,在这架飞机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不能适用我国刑法(错误),原因:适用旗国主义,能够适用我国刑法。必须是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发生在我国才能叫犯罪地在我国(错误),原因: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之一发生在我国就叫犯罪地在我国。小明在十四周岁生日当天故意杀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确),原因:未成年人承担刑责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题干中未说,意味着小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小红十五岁对过失致人死亡需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错误),原因:十五岁是相对无刑责,仅对“烧杀奸抢,伤贩抱头”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过失致人死亡,“杀”指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间歇性精神病人小红在精神正常时杀人,警察逮她时疯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进行防卫的,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犯罪已经完成了,事后再返回的,仍然成立中止。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小红在精神正常时杀人,警察逮她时疯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确)。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进行防卫的,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错误),原因:此时打死勿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犯罪已经完成了,事后再返回的,仍然成立中止(错误),原因:属于犯罪既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错误),原因:未遂犯没有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才有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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