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配套政策。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要根据责任主体,明确 整治相关配套政策。燃气管道本体建设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风险隐患,由城镇燃气企 业落实整改。铁路施工影响等引发的安全风险隐患,由铁路工务设备单位落实整改。 因铁路线路规划设计变更导致的安全风险隐患,按照事前协议落实整改。涉及重大安 全风险隐患问题的,各城镇燃气企业和各铁路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本地区燃 气议事协调机构和铁路领导小组,会商落实整改配套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加大对排查 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关注燃气公共安全,自觉保护气 管道等公用设施。同时,各铁路单位要加强内部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注燃 气安全,与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城镇燃气企业加强协作,共同保障燃气运行和铁路运 输安全。 请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核查并更新《江苏省穿跨越铁路城镇燃气 管道底数清单》(附件1),并于3月31日前报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铁 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燃气企业,会同本地区铁路工 务设备管理单位,每季度填报《江苏省穿跨越铁路城镇燃气管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 计表》(附件4),并于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前报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 附件:1江苏省穿跨越铁路城镇燃气管道底数清单(待核查)(略) ﹒ 2铁路沿线(江苏段)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 ﹒ 3江苏省穿跨越铁路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略) ﹒ 4江苏省穿跨越铁路城镇燃气管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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