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三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2022-07-07 | 阅:  转:  |  分享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x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市xxx区xx小区xx单元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x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市xxx区xx小区xx单元x号,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京民初号民事判决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未向被告借款,被告亦未向原告给付款项。一审法院未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未审查被告是否实际给付原告钱款,亦未审查被告的资金来源。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给原告和支付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未能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根据被告哥哥、女儿的证人证言认定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属适用法律错误。二证人是被告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证人证言应慎重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献花(0)
+1
(本文系无观自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