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辩 护人。通过庭前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及今天的庭审,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了解,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一、关于定罪 部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有异议。二、关于量刑部分,具有如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具 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以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也能够如 实供述其与上下线的交易情况,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 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其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一直表现良好。案发 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前后一致,没有逃避责任,愿意积极上交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端正,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 轻处罚。(三)愿意积极交纳非法所得和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已经深刻认识到的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本人 愿意并想通过家属交纳非法所得和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 认罪态度好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其本着教育、挽 救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此致北京市人民法院辩护人:2005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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