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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2022-07-09 | 阅:  转:  |  分享 
  
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司及
所属单位(项目)所有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级施工设备管理资源配置,明确设备管理部
门,配置设备管理人员。第四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日常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配
合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第六条项目部负责落实公司各项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各类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管理组织机构1.公司设立设备物资部为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施工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二级单位、项目部均应
设置施工设备管理部门,配备满足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形成公司设备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各项设备规章制度。第八条制度管理1.公司、二级
单位、项目部施工设备管理部门均应根据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分级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2.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
制定公司施工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设备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各项管理流程,并监督
实施。3.各二级单位、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设备管理制度,必要时,可根据公司有关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并在本单位及所辖项目部实施。4.设备物资部负责公司直管设备的采购、租赁、验收、检测、使用、大修、改造及报废的监督检查。二级单位或项
目部负责其自管设备的采购、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及租赁设备和分包商设备的验收、使用、维修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5.设备物资
部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各单位。由各二级单位下发至各设备操作人员。第九条设备操作人员1.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应
严格遵守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认真做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装置完好,动作准确及安全运行,不违章操作,认真填
写交接班记录。2.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或者管理工作。汽车式起重机下盘驾驶人员应取得国家核发的相应车型的有效驾驶证。3.各单位每年组织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特
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复审培训应上报培训计划,并及时送培。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设备采购1.有关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时,必须先对设
备供方进行评审,在评审合格后方可实施采购。2.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要求。3.选购的设备供方必须具有国家对其产品颁发
的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还必须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无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产品一
律不得采购订货。4.购置使用过的设备,必须先验证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设备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登记证,认真检查各安全附件
装置符合规定、技术资料齐全时方可洽谈、转让或购买等具体事项。第十一条设备租赁1.各单位进行设备的内部租赁时,提前向公司设备物资
部申报租赁计划,提出租赁条件及要求;2.各单位进行设备的外部租赁时,应填写“租赁设备审批表”(记录8),当计划租赁合同价(租赁单价
×租赁时间)达到该新设备价格的20%及以上时,须经公司设备物资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当计划租赁合同价低于新设备价格的20%,
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备案。3.设备外部租赁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形式选择出租方。4.设备租赁合同法律审核及批准应严格
执行公司有关经营行为法律审核及合同审批等相关制度规定。5.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协议”(记录9),明确双方的设备
安全管理责任和设备技术状况要求。6.承租方应将租赁设备纳入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范围。第十二条设备进场验收及检验1.各单位对进入施
工现场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并填写“设备进场验收单”(记录1)。2.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使用单位首先应按有关规程进行严格的全面检
查、测试,并在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接收。第十三条设备档案管理1.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设备管理台帐,主要包括设备
技术档案和设备管理档案:(1)设备技术档案: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合格
书、原值、净值、评估值等。(2)设备管理档案:设备使用(运行、事故、交接班记录)、检查(定期检验、日常检查记录)、维修保养(安全装
置、安全附件等更换记录)、安装拆除记录等。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填写设备履历书和台账登记卡。特种设备购置
时应查验相关的安全技术档案,一套由使用单位管理,以备核查,设备退库时移交设备管理部门;另一套技术档案和有关合格证交公司资料室管理。
只存一套技术档案的使用单位使用复印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及配件图纸、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
用状况记录(运行和交接班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记录。3.承担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要做好施工作业的原始记录和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记录;设备使用单
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检查整改记录。以上记录不得遗失,应保存至施工作业项目竣工、验收、拆除后六年。第十四条设备运行管理
1.设备使用(1)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起重设备操作运行人员应在每次使用运行前,仔细检查制动、润滑、卷扬、行走等系统及各安全
装置、指示仪表的状况是否正常可靠,并进行试运转,确认正常后开始工作,在当班记录中明确记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填写“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记录14)(2)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首先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验收,对在试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
其达到验收标准。使用前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3)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
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4)设备使用应具备适宜的工作条件,如良好道路,维修车间、停车场地、清洁设施等。室外固定设备要有防晒
防雨棚,每台设备配备适当的随机工具。(5)施工设备的金属结构、运行机构、电气控制系统、液压控制系统等无缺陷。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可
靠、灵敏。其防护罩、盖板、梯子、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完备可靠。(6)施工设备应干净整洁、悬挂标识牌,检验合格证书等,明示安全操作规
程。(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规程要求,过载保护装置应可靠、灵敏。(8)应针对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地质和气候条件,制
定施工设备在极端天气作业环境下的防护措施,以保证设备达到所规定的技术性能。(9)施工设备运行范围内无障碍物,满足安全运行要求。(1
0)两台及以上机械在同一区域使用,可能发生碰撞时,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2.设备检查(1)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所管设备的范围制订设备安全
检查计划,编制相应的日常、专项、定期设备检查表,并组织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设备履历书。(2)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季节变化、时间
周期,特定危险源等对施工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原始记录本。(3)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每月进行一次检
查,对安全技术状况不良的设备应安排修理,将检查结果记入设备原始记录。(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填
写“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记录2)。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自行处理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协同处理。
3.维护保养(1)各单位应根据设备性能及安全状况制定“设备年度综合维修(大修)计划”(记录10)和《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记录11)
,并按计划实施,做好记录,填写“设备年度综合维修(大修)完成登记表”(记录12)。(2)设备维修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并做好维修、验收记录。(3)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设备应进行日常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填写“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表”(记录13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相关记
录。(5)特种设备实行“三定”制度,即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实行机长负责制。大型起重设备的机长及操作人员由使用单位任用并报设备物
资部备案。(6)项目部在对施工设备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的警示标识;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第十五条设备安装拆
除1.设备安装、拆除(1)设备现场安装(拆除)人员必须熟悉安装(拆除)流程,严格按照有关安装(拆除)专项方案施工作业,确保设备安装
(拆除)过程受控。(2)特种设备的安装(含移地重新安装)、拆除与修理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内单位或委托公司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前,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告示,告示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安装(拆除)时间、地点、安全技术方案等(
地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有表格)。(4)承担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审批,批准后的专项方案必
须抄送设备使用单位备案,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专项方案对安装(拆除)单位作业过程进行监管,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在作业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
底,并填写交底记录。(5)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前,应对各运行机构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和检修,并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拆除
)工前安全检查表”(记录3)。(6)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安装(拆除)关键工序进行现场指导。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装(
拆除)关键工序进行现场旁站监督。(7)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做好安装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并填写“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检查表”(记录
4)或“特种设备拆除安全检查表”(记录5)。(8)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说明书要求进行相关试验,并填写“特种设备
安装完工安全检查表”(记录6)。(9)特种设备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10)特种设备安装(拆除)若对外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应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2.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方案的编写和审批(1)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安装
拆除的程序、步骤;②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安装拆除作业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和工器具、相关计算;③主要危险因素分析及相应的过程
安全监控、安全防护措施;④现场作业的组织指挥、人员素质和配置要求;⑤安全性分析评价;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2)专项方案编制审批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除)专项方案,由承担安装(拆除)作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核,并报公司设备物资部批准
。条件复杂、难度很大的起重设备安装(拆除)方案,还应报公司技术部审核,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六条设备改造与报废管理设备的改造与报
废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作,并遵循以下原则:1.设备报废原则(1)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丧失使用价值。(2)设备的主要
结构件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改造。(3)修理、改造费用过大,无修理、改造价值。(4)设备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修理改造后仍达不到最低
生产能力和安全要求的。(5)因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严重损失,已无修复价值的。(6)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2.设备改造原则经过技术论
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第十七条设备事故调查处理1.设备事故分普通
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1)普通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事故;(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5(含)—20万元的事故;(3)较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含)—50万元的事故。(4)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含
)—100万元的事故。2.事故报告规定(1)普通及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在30天内将事故直接损失及处理结果报
告公司设备物资部。(2)较大及以上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设备物资部,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将事故直接损
失及处理结果报告电建股份。(3)特别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电建股份,由电建股份组织调查和处理。(4)事故单位在30天内填
写《设备事故报告单》(记录7),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连同当事者的检查报设备物资部,外地以邮截日期为准。(5)发生事故后不准
隐瞒,如有违者,事故处罚金额加倍。(6)设备事故发生后,需进行修理的,必须依据“设备事故报告单”(记录7)的处理意见进行。无《设备
事故报告单》的,各级财务部门不予支付修理费。3.凡属设备事故都要按照公司有关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第十八条设备供方的管理1.资格准入(1)供应商可在集采信息平台申请资格论证,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简介、基本情况
、产品资料、资质证书、经营业绩等。(2)公司通过集采信息平台对供应商提交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公司审核的,成为合格供应商。(
3)工程所在地的小规模经销商以及地材供应商可向各单位提交申请,各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资质证书和资信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公司设备物资部,经公司审批通过的,成为合格供应商。(4)各单位对其推荐并审核通过的合格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实施动态管理。资质材料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设备物资部,重新审核其合格供应商资格。2.考核评价(1)对合格供应商实行动态评价和年度评价。(2)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合格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设备物资部。(3)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组织开展合格供应商的年度评价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合格供应商的年度评价基础工作,具体按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执行。(4)根据年度评价的结果将合格供应商分为三个等级连续三次得分85分(含)以上或两次90分(含)以上的为AAA级合格供应商;得分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供应商;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供应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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