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承担单位应将国家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材料、 省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报告(含绩效自评情况)等材料报送 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对省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 抽查。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与项目推荐(主管)单位 负责配套资金的跟踪监管,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 况,及时配合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向省科技厅 报告。省科技厅根据具体情况牵头办理调整、取消或追回省 级配套资金。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 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 移交相关机关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配套经费原则上以当年度预算金额为上 限,不足部分可跨年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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