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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发行版
2022-08-02 | 阅:  转:  |  分享 
  
DT-WI-S001(A0)













文件名称 文件管制程序 文件编号 DT-WI-S001 发行盖章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版次 内容摘要 - 编制 审核 核准 签名 日期

抄送:

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生产部、技术部、质保部、设备动力部、计划部、人力资源部、商务部、采购部、财务部、后勤部

1.0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0范围:

采购部仓库全体员工。

3.0权责:

3.1本制度由制订和释,报批准后行,修改时亦同。5.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1.2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5.1.3.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5.1.3.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5.1.3.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5.1.3.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1.3.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5.1.3.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5.1.4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2储存管理

5.2.1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5.2.3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2.4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5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5.2.6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2.7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5.3装卸管理

5.3.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5.3.2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5.3.3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

5.3.4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5.3.5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5.3.6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3.7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5.3.8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5.4电器管理

5.4.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5.4.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4.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4.4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5.4.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4.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5.4.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5.4.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5.5火源管理

5.5.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化学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5.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5.5.3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5.6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5.6.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5.6.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5.6.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6.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5.6.5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5.7奖惩

5.7.1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班组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5.7.2对违反本规则的班组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司制定相应的奖惩条例。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检查管理

三查制度,即:上班查库房门、窗、锁有无异样或损坏,开启是否灵活,防止坏人破坏;查库内是否有老鼠等小动物进入的痕迹,通风口铁丝网是否损坏;查消防、避雷等安全设施是否好用;查电源和照明时否安全可靠等。班中查是指在上班期间,及时查看危险品的进、发货情况和温、湿度及通风等养护措施。下班查是指在下班前,保管员要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有无可疑人进入和门窗是否关闭好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放心回家。警卫人员查,主要是检查库区环境情况以及库区内有无易燃物,夜间值班巡逻等。

5.9本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公布后执行。

6.0相关文件



7.0使用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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