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统筹做好用地控制。 (4)严格项目监管 从严把控工程造价和客流水平,原则上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直接 工程投资(工程费用和车辆购置费)不得超过1亿元/公里。初期客 流强度不得低于0.1万人次/公里·日,对不满足的项目应反复比选 论证后方能开展审核(核准)程序,相关情况要提前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 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启动审批(核准)程序,严禁以有轨 电车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项目实施阶段不得随意调整 可研报告审批(核准)的主要技术方案和造价。 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设期项目总投资中的财政资金比例不 得低于80%,对项目所在地列入债务风险预警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较 高的市、县(区),应暂停项目审批。 (5)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单位完善 建设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机制,建立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建成投运线 路客流强度、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后评价机制,对开通运营3年后实 际客流强度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线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 位应组织有关城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题评估,相关情况及时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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