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酒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承包甲方酒店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已对酒店进行充分了解,完全符合乙方承包的经营用途和目的。
第二条酒店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酒店位于:。
2、该酒店现有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承包期满交还该酒店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活具有承包权的有效证明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办理本次承包事宜使用。
第四条承包期限、用途
1、该酒店承包期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向乙方交付酒店,且乙方认为符合承包经营用途。
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包该酒店仅作为合法商业使用。
3、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酒店,乙方应在承包期满日内交还酒店及其他财产。
本合同承包期满后,如要求续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乙方同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承包押金、承包金支付方式
1、酒店每月承包费为元(大写:),年承包费总额为元(大写:)。
2、承包费调价方式:。
3、承包金支付方式:
承包费按年支付,每个承包年度首月日之前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4、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付风险保证金元整(大写:元),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无违约行为,风险保证金无息退还。该保证金不得冲抵承包费。
5、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本合同约定承包金为甲方的净收入,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及税金。承包期间,因酒店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本承包合同所产生和征收的房屋和土地行政规费和税金,无论是甲方依法承担还是乙方应依法承担的,均由乙方承担并依法交纳,包括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酒店有关的费用。
(2)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3)乙方应按时交纳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气、网络通信、电视传播、物业管理等费用。
(4)乙方应按照交纳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和税金及办理年检和承担年检费用。
(5)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罚款。
(6)乙方应承担并依法交纳所聘用的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
(7)本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中债权不得移交,由乙方负责催收,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内扣取与债权相等的款项。
第七条酒店设施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内,乙方应保证承包酒店使用安全。房屋及所属设施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酒店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酒店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如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以及对房屋内物品的更换,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和更换。承包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包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形成附和物和更换的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补偿和赔偿。
第八条酒店的转包
1、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发包的酒店,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酒店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转借该酒店。
3、甲方出卖酒店,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能提供酒店或所提供酒店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经营使用。
3、酒店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发包酒店: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包、转借承包酒店。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酒店结构。
(3)损坏承包酒店,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包酒店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承包费累计个月以上。根据本条解除合同,自甲方通知之日起生效且双方同意解除,乙方自愿放弃对该通知提出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4、本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前,乙方要继续承包,应当在期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承包期届满后仍要对外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5、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酒店交付及收回验收
1、乙方已知本合同承包房屋本身及附属设备、设施完好,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财产交还甲方,双方以交接单签字确认。
3、乙方交还甲方酒店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承包费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上述费用总额的%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将承担违约的定金罚则。
4、乙方如逾期支付承包金未达一个月,则乙方须按日承包金的2倍支付逾期违约金。
本合同约定乙方先交纳壹佰万元定金,该定金对于乙方履约及违约和解约定金,对于甲方成为约定金。乙方若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该定金,除承担解约定金的定金罚则外,乙方还另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5、承包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换该酒店。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承包金2倍的占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承包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在歌城、茶楼消费按五折优惠,在餐饮消费按八折优惠,套房无偿使用,其余房间如使用按收费。
2、贵宾室及会议室则无偿使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酒店交接确认单)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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