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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八大作业票管理制度(24页)
2022-08-16 | 阅:  转:  |  分享 
  
目录第一小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第二小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第三小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第四小章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15第五小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8第六小章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3第七小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6第八小章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8第九小章临时用电作业票管理制度…………………
……………………………31第一小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
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2职责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
程负责。3定义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起重吊
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
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2吊装作业人员
(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
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
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安环部审查,报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5.5利用两台或多
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
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环部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
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
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
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作业中安全措施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
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
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
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
物、构筑物作为锚点。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7.6吊装
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7.8利用两
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8操作人员应遵守
的规定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
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
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
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
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
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
混在一起使用。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
进行起吊。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
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在起重机
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
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
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
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
》由安环部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车间主任、安全员进行审批,一级由车间主任、安全员、安环部长、生产副总审批。10.2项目单位负责人
从安环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
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环部批准。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
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
作业部位。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票一式三份,作业人员应持有一份后,方可进
行作业。10.6车间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车间安全员负责。11考核11.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1
1.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11.3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
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小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
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术语和定义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
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3.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
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2一级动火作业:在
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公司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3二级动火作业:3.3.1除特
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
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
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4.1.2动火作业应有
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1.3凡在盛有
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
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4.1.7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
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
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
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
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
、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
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
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
修记录。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
通知公司相关领导,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
点要有代表性。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
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
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
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
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职责要求6.1动火作业负责人6.2动火
人6.3监护人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环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
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6.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
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
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
是否符合要求。7《动火证》的管理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
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
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动火证》一式三份,原件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份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证》
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待动火作业片办完后上交到安环部,领取新的动火作业票。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环部长和生
产副总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员、车间主任负责。8考核8.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8
.2凡未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8.3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
,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9禁火区分类特殊禁火区:1、硫酸车间车间(压缩工段、转化工段、合精工段);锅炉车间(煤气管道)
易燃物5米内的场所:制氧站2、制氧站和罐区。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4、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第三小
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内所有高处作业。2职责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
行。3定义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
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3.4异温高处
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
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
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
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4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作业高度在5m
≤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作业高度在h≥30m以
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
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5.1.4高
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
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
度不明。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
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
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5.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
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
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6《高处作业票》的管理6.1一级高处作业,由
安全员负责审批。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安全员、安环部长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
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
、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
备高处作业。6.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生产副总审批。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
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
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
空高处作业。6.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作
业票原件由车间留存,用完后上交到安全科并领取新的作业票,作业票保存期1年。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
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7考核7.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
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7.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7.3如未办理作业
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7.4详细考核细则参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小章设备检修作
业安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前、检修作业中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2职责2
.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定义设备检修:为了
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处室负责审核把关。4.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
协议。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
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4.4检修前,检修施工单位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4.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
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
教训。4.5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4.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4.7检
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
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4.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4.10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
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移交给设备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4.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
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4.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
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4.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
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4.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
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4.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4.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
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4.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
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4.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4.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
,保证畅通。4.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4.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
处于安全状态。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设备部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
特种作业操作证。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
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
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
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
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
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7《作业票》的管理7.1作业票填写人员须按《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7.2办理好《
作业票》后,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7
.3《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由作业人员持有,一份由设备所属单位,在
作业票办完后上交到安环部,领取新的检修作业票,《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
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安环部长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票》的审批由安全员负责。8考核8.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
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8.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8.3如未
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五小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进一步
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2.3作业相
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3定义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
封闭、半封闭场所。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
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4.2安全隔绝4.3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
)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4.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4.5监测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
.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
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6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7照
明及用电安全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4.8监护4.9其它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
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5职责要求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5.2监护人员的职责5.3作业人员的职责
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6《作业票》的管理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环部领取。6.2一处受
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6.3作业票一式三份,作业人
员持有一份,另一份由车间保管,作业票填满后,上交到安环部,换取新的作业票本。《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考核7.1如发现不按本
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7.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7.3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六小章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为了预
防抽堵盲板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抽堵盲板作业。2职责2.1安环部是
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定义带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
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4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4.1盲板选材要适宜
、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5.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没有《盲板抽堵作业票》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5.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
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5.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5.4作业人
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5.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5.6在作业复杂、
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5.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
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5.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
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5.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
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5.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5.11高
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5.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5.13抽堵盲
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5.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
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5.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5.16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票》。变更作业内
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5.17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18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
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6职责要求6.1车间负责人6.2监护人6.3作业单位负责人6.4作业人6.5审批人7《盲板抽
堵作业票》的管理7.1《盲板抽堵作业票》由安环部管理。7.2《盲板抽堵作业票》由作业单位到安环部办理。7.3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
一块盲板一张作业票的管理方式。7.4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票》,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7.5审
批好的《盲板抽堵作业票》作业单位、安环部和施工区域单位各一份。7.6作业票一式三份,作业人员一份,相关车间保存原件,待作业票本办完
后上交到安环部,换取新作业票本。8考核8.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8.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
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8.3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七小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为了预防动土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所有动土作业。2职责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
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定义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
、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4.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没有《作
业票》不准动土作业。4.2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
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4.3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
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4.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
转移作业地点。4.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4.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
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
列规定:4.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4.8.2在挖较深的坑、槽、
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
人员站立、行走。4.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
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
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8.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
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4.8.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
旧的。4.8.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
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4.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4.9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4.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
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4.11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4.
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5《作业票》的管理5.1《作业票》由动土作业部门到安环部办理。5.2《作业票》一式三份
,安环部、现场作业人员各一份。5.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票。5.4《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5.5如发现不按本制度
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5.6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5.7如未
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八小章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为了预防断路作
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断路作业。2职责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
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定义3.1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
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2断路单申请位:需要在公司内交通主干
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或后勤处室。3.3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
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3.4道路作
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3.5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
标等围起来的区域。4总则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4.
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到安环部负责办理。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
审批。申请单位在办理完《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在断路作业区域显着位置张贴以达到告知相关人员的责任。4.5在《作
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5《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
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5.2断路申请单位在安环部办理完《作业证》后交断路作业单位。5.3作业票一式三份,作业人员持有一份,作业票
本及原件由安环部保管。5.4《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6安全要求6.1作业组织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
间的交通安全。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件、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6.2作业交通警示作业标志、限速标志
、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6.2.3在道路
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
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6.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6.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6.3应急救援6.4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7考核7.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7.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7.3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九小章临时用电作业票管理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严格临时用电的管理,确保临时用电的安全,指订本奖惩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个车间。引用法规、标准职责3.1机电仪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3.2安环部负责我事业部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3.3电工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3.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4.程序和要求4.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4.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或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3危害识别4.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4.5作业安全措施a)在防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在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在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超过12V。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4.6许可证管理4.7考核4.7.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4.7.3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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