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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2
2022-09-02 | 阅:  转:  |  分享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2??旧法《合同法》新法《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
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
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
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
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
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交付标的物。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
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
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六条出卖
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
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
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
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
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
承担。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六
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
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
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
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
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
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
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
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
约责任。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
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有相应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
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
包装方式。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
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
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
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
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
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
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
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
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
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相应规定】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
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
,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
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
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
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
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
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
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
同时支付。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
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六百三十一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
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
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六百三十二条标的物为
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一百六
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
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
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
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
的物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
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
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
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
明的质量相同。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
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
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
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
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
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
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
人支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有相应规定】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
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
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
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
十五条有相应规定】第六百四十三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
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
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有相应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
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章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
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
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
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
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百五
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
、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
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
,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
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
定。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
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
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
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百六十二条赠
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
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
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
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
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
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六百六十六
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
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
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
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
况。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
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
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
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百七十二条贷
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
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
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
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
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
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
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
借款时成立。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
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
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
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
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
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
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
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
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
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
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
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六百九
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
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
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百
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
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
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
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四条租赁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
过二十年。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
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
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
使用。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
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
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
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
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
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
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
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
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
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
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
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
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
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
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
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
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
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
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
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
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
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
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
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
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
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承租人。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
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七
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
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
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
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
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
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
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
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
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租赁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
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
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七百四
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
应的责任:(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
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
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
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
产财产。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
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
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
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
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
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
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
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
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第二
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
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
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
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第七百五十九条当
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
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
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第十六章保理合
同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
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
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
,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向应收
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第七百六十五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
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
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
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
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
还。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
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
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第七百六十九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第十五
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
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
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
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
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
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
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
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
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
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
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
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
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
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
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
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
,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
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
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
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
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
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
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
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
或者技术资料。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
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
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
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
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
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
、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
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
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
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
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
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
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
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
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
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
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
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
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七百九十
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
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百
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
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
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
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
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
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
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
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
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
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
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
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
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
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
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
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
用的合同。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
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一
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
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
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
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二百九
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
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
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
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
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
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
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
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
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
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
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
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
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
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
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
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
得加收票款。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
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八百二十三
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
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
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三节货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
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
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
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
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
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八百二十六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
件提交承运人。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
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
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第
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
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
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
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
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
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三
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
初步证据。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
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
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
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
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
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
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
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
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第八百三十七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
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
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
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
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第三百一十九条?多式联
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第八百
四十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
让单据。第三百二十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第八百四十一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三百二十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
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四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
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
,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
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
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
广。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三百二十四
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
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与履行合同
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
利权的有效期限。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
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
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
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
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
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
计账目的办法。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
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
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
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
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
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
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
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
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
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八百四十九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
书、奖励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
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
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
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
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
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
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
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
、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
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第八百五
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
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
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八百五十七条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
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
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
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
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
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
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
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
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
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
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
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
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
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第八
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
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
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
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
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
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
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
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
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
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
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
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三百四
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
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
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
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第
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
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
保密义务。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
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
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
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
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
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
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
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
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
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
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
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
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第八百七十五
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
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第八百七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
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百七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节技术
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
揽合同。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第八百七
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第三百五十
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
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
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
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
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
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
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
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
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
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
的知识。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三百
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
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
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
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
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
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八百八十五条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八百八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由受托人负担。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
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
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
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八百八十九
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
管。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
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
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
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
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
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
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
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
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
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第九百零一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九百一十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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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神州国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