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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的概念
2022-09-08 | 阅:  转:  |  分享 
  
案件比的概念GDP让人们更直观地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恩格尔系数让人们更直观地了解一个家庭或国家的财富;2019年,检察院创造性
地提出了“办案比例”的概念,也让人们对检察机关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为什么说“办案率”能体现检方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要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案例比”的算法说起。“案”和“件”选取有讲究每一个新概念的背后,都蕴含着无数的智慧和汗水,“案件比”也不
例外。“案”是什么意思?“件”包括什么?“案”和“件”经历了怎样的甄选过程?在大量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这些内容逐渐清晰起来。“20
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案件比’的新概念,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案件比’,简单来说就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的
案件经验。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诉讼环节收集的案件进行比较而形成的一组比较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告诉记者,
当“案”为1,“案”也为1时,就是“案件比”。“理想状态,在这一次,“案件比”是1比1。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案例”是有特定含义的
。诉讼程序中的一些法律环节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前一个环节的工作完善了也必须经过,不能叠加计算为“片断”。不管有多少这样的链接,也只能
合并成1个;除了1之外需要叠加计算的“片断”是下一个环节经历的比较多,因为上一个环节没有把工作发挥到极致。当“案”为1,“案”数越
高时,意味着“案”越多,你经历的诉讼环节或经营活动越多,办案质量和效率越差。在计算“案-件比”时,“案”的选取相对容易一些。“以刑
事起诉为例,哪些数据最能反映一段时间内社会刑事案件的数量?从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这个数据是检察院受理的逮捕案件和起诉案件的总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郑成芳告诉记者,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有很大的重叠。这部分将在案件发生时扣除。因
此,“案”应选择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审查逮捕的案件,扣除审查逮捕活动后审查起诉的案件。两者之和构成“案例”的基准数量。而“件”的
选择比较复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法律规定了许多诉讼环节,有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历,有的则不必要。
郑成芳解释说,如果案件进入每一个环节,检察官可以以终极的态度认真对待,有些环节可能没有必要,老百姓就能减轻“打官司”的负担,更好更
快地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案比”的理想状态是1:1,“案”的基准数量首先被纳入“案”集合,此外,还设置了其他相关的诉讼环节或业务活
动。“最终,除了‘案件’基准数量外,我们还选择了16项业务活动纳入‘案件’集合,分别是申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复议不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的审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返回补充调查(扣除已批准的案件)不事先
介入直接起诉案件)、二次返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上诉、撤诉(扣除因法律、司法变更而撤诉的情况)解释)、法院退回
(扣除因被告人缺席而撤诉)、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暂缓审理的提议,以及国家的赔偿。”为什么选择这16项商业活动?“在选择‘项目’时,
我们有一个标准,就是那些本来可以避免或减少,但因上一环节未能做到最好的工作而导致当事人产生负面情绪的经营活动,当然,这些“件”选
择的合理性还有待检察办案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可以及时纠正和调整。"郑成芳解释道。“案件比”算法怎么来明确了“案”和“案”的选择
。接下来,需要确定“病例率”的计算方法。“根据获取统计数据的方式不同,我们前期设计了两种计算方式。一种叫做跟踪测量算法,即对于在
一段时间内有最终诉讼结果的案件,他们所经历的相关业务活动这种方法科学准确,可以直观地反映观察意图,但目前的技术无法实现这种案例的
跟踪查询,只能采用另一种方法,称为同时段逼近算法。什么是同步分段逼近算法?它是如何计算的?郑成芳给记者举例。如果A检察院要计算20
20年第一季度刑事起诉案件的“案比”,首先要计算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法院“案”所包含的数据,再计算时间如何医院的“片断”
中包含了很多条数据。假设“案件”为100件,16类“案件”为50件,由于“案件”的集合要计入“案件”基准数,则法院刑事起诉案件的“
案件比例”在2020年第一季度为100:150,或1:1.5。“客观地说,这种方法不如追踪法准确,因为它是将一个时间段内处理
的案件数量与相关业务活动计算的案件数量之和进行比较,而‘案件’就是这些案件的数量。同一时期的经营活动,不是同一批案件的跟踪和反映。
”郑成芳告诉记者,虽然同期估计方法中的“事例”和“事例”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但因为“事例比例”是基于数据概览分析,趋势判断能够充分体
现一个检察院或者整个检察院在一定时期内办案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当然,这种计算方式选择的时间段越长,误差越小,准确度越高。“‘案件比例
’越准确越好,所以我们一直在努力。目前,我们正在对统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力争在2.0统计子系统时实现案件的跟踪查询。
推出后,我们就能更准确地计算‘案件比例’。”“案件比”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进入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检
察机关提出的“案比”新理念,不仅是司法管理的重大创新,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为人民伸张正义的新时代。重大举措。“以‘案比’为核
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一个质量与效率相结合的全新案件质量理念,是一个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质量和效率GDP’。”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吴宏耀曾表示,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期待的不仅仅是办案结果既符合实体正义,也希望在等待最终办案结果的诉讼
过程中,在程序流动过程中,司法机关觉得“案比”是检察机关落实民生的重要措施——以法治理念为中心。“‘办案比例’的重点是引导检察官在
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最好,尽量避开可以避开的环节,尽量减少可以减少的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董桂文告诉记者,在“案件比例”的指导下,检
察官不仅要能办案,还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人民群众,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合法产品。为人民伸张正义,让人
民免于不必要的“控诉”,需要每一个检察院、每一个检察官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尽可能优化“案比”,降低“案比”.“
数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9年,新的刑事检察业务评价指标“案比”出现在评价实施细则中。它的出现,
给刑检部门的检察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和挑战,而它却是承受着这样的压力。,继续推动刑侦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较大提高。结合士林法院的实际
办案工作,就下一步办案的概念、现状、影响因素以及如何降低“办案率”进行简要分析。一、案件比例的概念“案件比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提出的。该指标通过“案”与“案”的比率来反映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如果说GDP是衡量一个国家经
济状况的最佳指标,那么“案件率”就是衡量刑事诉讼工作质量和效率的GDP。所谓“案”是指当事人经历的具体案件是“案”,所谓“案”是指
案件经历的诉讼环节,如审查起诉、延期、撤诉等。调查等诉讼环节。“案件”数量越多,“案件比例”就越高。因此,“病例率”是一个负面指
标。比率越高,代表经历的诉讼环节或业务活动越多,办案质量和效率越差。比率越低,案件经历的诉讼环节就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当事人对
结案后办案活动的评价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最理想的“案例比例”状态是“案例”为1,“案例”也为1,那么案例比例为1:1,但这始
终是一种理想状态,难免有些重大、困难和案件复杂,所以很难达到1:1的理想状态,只能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案件比例,才能
达到最好的效果。二、结合石林法院“案比”现状,探讨影响“案比”的因素(一)石林法院刑侦工作“案比”现状截至2020年7月29日,士
林法院“案比”为1:1.264,比去年同期的1:1.505下降0.241。根据案管部门今年1-6月的案比数据通报,昆明市检察机关案
比为1:1.49,云南省检察机关案比为1:1.8。平均水平,但仍高于部分县区。(二)影响士林法院“案比”的主要因素影响“案件比例”
的因素有15个,如下图所示。2020年1月1日至7月29日,石林法院案件基准数为269件,其中一展28件,二展6件,三展1件,一
审24件,二审11件退出。,检察机关建议暂缓审理1起案件,故“案”为269,“案”为269+28+6+1+24+11+1,即34
0,故案比为340/269,也就是图中统计的1.263941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在影响“案件比例”的15个因素中,逮捕批准阶段的上诉
、复议、复核,起诉阶段的上诉、复议、复核,起诉后撤回上诉,法院退回,提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概率很少,甚至不存在。一方面表明石
林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能够严格把控案件质量,不存在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表明,对于石林园来说,上述指标并不是影响“病例率”的关键因
素,关键因素是撤展情况。三、撤稿及延误原因分析(一)案件确有重大、疑难、复杂,在1个月的审查起诉期内难以结案的。(二)侦查机关取证
不到位,办案延误,调查取证能力有待提高。一方面,部分侦查人员还抱有“犯罪嫌疑人获准逮捕,一切都好”的陈旧执法理念,没有认真按照《纲
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在批准逮捕阶段出具的《继续补充证据》。收集证据的最佳时间会导致收集时间困难或时间过长;另一方面,近年来
,石林县公安局每年都进行人员交流和调整,导致办案人员更换频繁。脱节、拖延,“新人办案”问题多。仍有极少数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合
理规划办案进度,偶尔因小问题撤回或暂缓侦查。4.下一步如何降低案件比例(一)务实细致,提前介入。积极对接公安机关,扩大案件早期干预
范围,扎实指导公安机关查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二)加强抓捕后两者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逮捕后补充侦查案件的跟
踪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在审查逮捕后充分利用侦查时间,在全面完善证据链的同时,及时与检察机关就补充侦查情况进行沟通确保案件补充调查的效
率和质量。.(三)加强自学,统一执法观念。首先,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通过参加业务培训,与市法院对接,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能
力,尤其是对新型犯罪案件的办案能力。总结和完善办案方法和技巧;二是通过积极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或联合发文,与侦查机关就办案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进行沟通,不断统一执法理念,统一证据标准,共同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调查人员的案件处理。(四)加强内部监督,倒逼办案提质增效。
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分管领导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撤案和缓案必要性,杜绝不必要的延误和
撤案;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石林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以“案件比例”为核心考核指标,采取“定期检
查+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抽查”,各检察机关办案组撤出调查。对延期案件进行专项评估调查,对补充调查大纲中存在明显问题的案件和不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给予书面更正。(五)做好解释推理工作。一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主动性。这样一来,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有很大关系。如果满足心理预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法院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则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尽最大努力促进双方和解,确保案件顺利办案;三是加强不逮捕不起诉案件的推理工作,耐心向侦查机关和当事人说明适用法律的依据和理由,提高他们对案件的认识。接受案件结果,消除阻力,真正完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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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刘好溜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