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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2022-09-13 | 阅:  转:  |  分享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批准:QG/ZQ03.006—2006

1主题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内容,代替QG/ZQ03.006—2004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人员和部门。

1.2为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程序

2.1总则:为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实现“品牌提升”的目标,按照《质量手册》文件的规定,突出“全过程产品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质量理念,确保为顾客提供满意产品的目标的实现,制定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考核的原则:鉴于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质量形成过程的相关性,因此,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出四大原则,即:

2.2.1经常性原则:对产品制作过程的质量检查、考核,采取随机不定时的检查(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控制产品质量的波动。

2.2.2针对性原则:根据产品形成的过程特点,使检查考核更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可比性,以部门生产班组或每道工序为单元实行检查考核。

2.2.3追溯性原则:为不放弃对责任的追溯,要求做好产品标识(对成品车用钢印予以标识生产班组,对重要部位的螺母,自查后用油漆标识),便于追查和分辨质量责任。

2.2.4权威性原则:为增强质量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公司有关的质量检验方法、标准、规范以及依据上述而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具有相当的职能执法权威性。各相关部门、人员均应服从、遵守。

考核对象及考核办法

3.1考核对象

为确保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质量,其质量考核的对象是产品质量形成或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相关人员。

3.1.1设计人员:提供指导生产的技术资料,确保设计质量的正确性。

3.1.2检验人员: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3.1.3调试人员:最终产品调试和出厂试验的正确性。

3.1.4操作工: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规定、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的符合性。

3.1.5采购人员:按照技术生产要求,做到按质、按量,价格合理,进货渠道正规,确保所采购材料的符合性。

3.1.6其他人员:其工作虽与产品质量无直接的联系,但由于工作失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产品质量损失的有关人员。

3.1.7对不能确认责任人或个人无力承担的,参照本制度考核相关部门。

3.2考核办法

3.2.1质量的考核分为实物质量和工作质量,具体考核:



考核对象 考核要点 考核人 确认人 设计人员 因设计错误造成损失、返工 生产过程各部门负责人 技术中心主任 采购人员 因工作失职,造成采购错误或材料质量问题 质管部 中心仓库主任 检验人员 因过程检验中工作失误造成错、漏检,而出现质量问题包括缺陷产品流入下道工序 生产过程各部门负责人 质管部部长 因工作失职造成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产品出厂 质管部部长 主管副总经理 操作工 按工序所生产的产品质量 检验员 质管部长 其他人员 因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给公司产品质量和产品声誉或经济带来影响 发现和产生问题部门负责人或会审 主管副总经理

3.2.2造成对公司经济损失、声誉影响很大或较大批量性质量事故,由总经理审定。

3.2.3对一般性、常规性质量考核,由考核人直接扣罚或奖励,报确认人签字备案即可。如确认人有异议,以经理室主管副总审核意见为准。

3.2.4质量考核(检查),以现场、工序为主,结合出厂检查和使用期质量(指制造引起的质量问题)。

3.2.5本办法实施后,对发现质量问题的均直接扣罚责任人,质量责任的扣罚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轻微五类:

3.2.5.1特大质量失职行为:由于责任人工作的严重失职,造成产品或零部件的报废、错装、漏装,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产品出厂后发生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犯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扣直接损失的10%—30%,并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3.2.5.2重大质量失职行为:由于责任人工作的严重失职,造成产品或零部件的报废、错装、漏装,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产品出厂后发生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犯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扣直接损失的10%—20%,并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3.2.5.3较大质量失职行为: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产品或附件的报废,其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扣50—200元。

3.2.5.4一般质量失职行为: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零部件报废或安装不到位,其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扣30—50元。

3.2.5.5轻微质量失职行为: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零部件或加工不合格,但经返工仍可保证质量,其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扣20元。

3.2.6凡在后道工序(包括出厂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属检验员错、漏检或把关不严的,直接扣检验员;如属设计错误,直接扣设计、校对、审核等相关人员;如被及时发现,未造成损失的,给予发现人相应的奖励。一般奖励根据质量问题的大小,奖励10元(轻微)、20元(一般)、50元(较大)、100元(重大)、200元(特大)。

3.2.7凡不能确认质量所属责任人的,按3倍于责任人的标准扣罚责任班组(部门),没有明确部门的按属地负责制,即在何处发现归属何部门。

3.2.8本质量考核制度采取与责任人挂钩的方法,其所扣款额,直接从承包额或奖金中扣除。生产部门、质管部门按月汇总报经理室备案。对质量意识不强,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应给予从重处罚,直至除名处理。

3.2.9凡属于新产品开发,试制过程中,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属于此考核制度考核范围。

3.2.10凡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人如能自已发现并及时上报的,可减轻处罚;如在过程中被过程所在部门发现,其发现人应立即上报部门领导,由发现部门领导作为考核人,填写《质量失职行为处罚单》,交确认人签字,上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经理室备案;如在制作、装调过程中,发现前道工序制作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及时上报部门领导,任其质量问题存在,一经发现,连带一同质量考核。

3.2.11凡属对质量改进有益的和避免经济损失的行为,均给予奖励。

3.2.11.1在职行为:质量改进效果显著的,经确认给予奖励。

3.2.11.2非在职行为:对避免经济损失的及对质量改进有益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加倍奖励。

3.2.12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由质管部提出并经管理者代表确认。

4本规定从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质管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经理室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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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zhengtu34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