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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件有效辩护心得
2022-09-13 | 阅:  转:  |  分享 
  
职务侵占罪案件有效辩护心得目录Part2:辩护难点(及应对)Part1:案情简介Part3:有效辩护的成功经验与心得Part1: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公诉机关《起诉书》显示: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聂某通过同事得知XX康公司有一批待报废销毁的苹果手机将暂
存于该公司仓库,遂产生将手机盗出厂区的想法。随后将此事告知在深圳做手机生意的被告人W,在W表示有意收购该批手机后,聂某便开始找到被
告人谢某(涉案仓库库存班长)、秦某(涉案仓库出货管理班班长)、梁某(门岗“海关”协管人员)、周某(货车司机)、汪某(“海关”工作人
员)、陈某(门岗“海关”协管人员)帮忙,并许以好处。W则负责在市场上收购损坏的苹果手机以备手机运出后调换。案情简介2019年12
月17日,被告人谢某(涉案仓库库存班长)、秦某(涉案仓库出货管理班班长)私自从XX康公司仓库将36箱共计6396部iphoneX
SMAX工程测试手机操作出仓,期间,通过被告人汪某(“海关”工作人员)事先准备好的出货单避开保安等监管人员审查,成功将手机出库装车
,随后秦某(涉案仓库出货管理班班长)将被告人梁某(门岗“海关”协管人员)准备好的虚假放行单交给周某(货车司机),由其将手机运至该
公司门岗(“海关”),当天值班的海关协管员陈某明知该批货物手续不全不应当放行的情况下,放弃职责予以放行。被告人周某(货车司机)将涉
案手机运至东莞市XX物流园一厂房仓库处,在该厂房被告人聂某与W、H、D,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手机与从XX康公司仓库内盗运出来的手机以一
比一的比例进行调换,后又重新打包由被告人周某(货车司机)将货物拉回XX康,由被告人秦某(涉案仓库出货管理班班长)、谢某(涉案仓库
库存班长)负责接应将货物重新放回该司仓库。交易成功后被告人W给了被告人聂某80万现金。案情简介2020年X月X日,民警在深圳市
XX公馆XX房查获无屏苹果手机6153部,苹果手机屏幕3836个,苹果牌手机整机404部,苹果牌手机摄像头3包。公安机关于202
0年X月X日抓获被告人W。经价格认定,涉案6153部苹果手机的金额为人民币20178486元。案情简介Part2:辩护难点(及
应对)辩护难点难点1:案件定性开庭: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辩护难点《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辩护难点一审《刑事判决书》:本案被告人并无对涉案财物的
处分权利,被告人聂某系以盗窃的故意,找寻其他同案人盗取财物。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均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利用职务之便
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中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占有是指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由公司因职权交给其管理处分的财物被占有,该罪与侵占
罪中的侵占应系同一概念,在于权利人以一定职权主动将涉案财物交给被告人。而盗窃中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占有亦以一定的职位为基础,但其获得
涉案财物的行为并不在职权可能范围之内。本案犯意提起者系被告人聂某,其为实施犯罪寻找其他同案人,利用被害单位管理漏洞及同案人工作性质
为盗窃财物提供便利,而被告人汪某虽系“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填写出货单,但其填写出货单需经领导审批,本案的出货单系其自己伪造制作。并非
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非法占有,故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辩护难点难点2:被告人W在本案中的
地位和作用主犯?从犯?辩护难点(一)被告人W未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指控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主犯的证据、法律依据不足,W
不构成主犯辩护难点1.解构《刑法》的“主犯”概念?逻辑辩:顺驳法辩护难点(1)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
的规定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犯罪主
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正犯,而W缺乏被害单位人员的身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
定”原则,其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的正犯。辩护难点(2)我国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主犯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
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难点(3)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十六之规定,主犯分为两类。即:第一类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由于本案不存在犯罪集团(
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故不存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一类主犯。第二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
罪分子。结合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注: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之外的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之规定,该类主犯须参与或者组织、指挥了全部犯罪。本案中,W未组织、指挥职务侵占行为
,未参与核心的职务侵占行为。另外,认定此类主犯还应综合考察以下情况:辩护难点A.罪前情况,即实行犯罪前行为人的表现,如是否主动
邀约他人犯罪、是否出谋划策等;被告人W与聂某并无通谋,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B.罪中情况,即实行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的表现,如是积极主
动的实施犯罪活动?还是消极被动的参与犯罪?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等?C.罪后情况,即犯罪完成后行为人的表现
,如是否控制、支配赃款?辩护难点2.解构《刑法》的“从犯”概念?逻辑辩:逆驳法辩护难点(1)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
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难点(2)据此,我国《刑法》
第二十七规定的从犯分为两类:A.第一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次要实行犯,即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
犯罪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小。本案中,由于W缺乏被害单位人员的身份,无职务便利可利用,在客观上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的行为,故不可能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辩护难点B.第二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第80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即“是否实施了……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的重要
依据”,“未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提供了便利条件”、“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当认定其为从犯”(见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至第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第102-106页第804号指导案例【萧俊伟开设赌场案】的“裁判理由”(第10
5-106页),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辩护难点就本案而言:W未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其既不是职务侵占
犯意的提起者,更不是职务侵占行为的策划、发起、组织者,其行为均是基于聂某的安排,而非与聂某共同安排。辩护难点难点3:涉案金额辩护难
点公诉机关先后提交的两份《价格认定结论书》以“成本法”作为认定报废手机价格的方法明显不当,不能客观反映了涉案物品的真实价值辩护难
点《起诉书》中涉案金额达20178486元,不论案件定性如何,涉案金额的认定是量刑的关键因素。辩护难点一、申请对涉案手机价
格重新鉴定经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后的第2次价格认定结论为13519605.00元(较第一次价格认定的20178486元减少66911
52.00,近700多万元)公诉机关先后提交的两份价格认定结论报告是认定涉案金额的关键证据。辩护难点二、对于两份价格认定结论,
提出该两份价格认定结论均无法客观反映涉案物品的真实价值的质证意见《起诉书》显示的涉案手机总价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价格认定意见不
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依据辩护难点(一)以成本法确定本案手机价值存在疑问根据本案被害单位委托报警人及自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均
证实本案涉案手机系工程测试手机,经过跑分,防撞等测试,系被害单位测试完需销毁的手机。手机性能、零部件的新旧情况均不相同加之本案被告
人将大部分手机已经拆毁成零部件,已无法显示手机被当时的具体状态。辩护难点(二)两次价格认定结论对损耗度说明不一致本案二次价格认
定结论主要依据被害单位的情况说明,两次价格认定的区别在于第二次价格认定时,被害单位出具的损耗度说明称部件保持在67%成新度,而第二
次的价格认定恰好为第一次的67%,故该价格认定的客观性存疑。辩护难点(三)价格认定结论书适用规范不当根据案发时适用的《被盗财物
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三)项之9或者现行的《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第十五条第(八)项“残次品,有使用价值
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可以按照废弃物资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
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认定其价格为零”规定,本案物品属于不具备原有价值但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综上本案涉案手机真实价值不宜
采纳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辩护难点以上辩护意见均被一审法院采纳,在案的两份价格认定结论均未被法院采纳,本案物品价格的
认定根据被告人聂某销赃价格80万元计算。2017.8486万80万辩护难点难点4:通过检索,被害单位在类案中基本未出具过
谅解书经多次艰难沟通,不懈努力,终获被害单位谅解书本案受侵害法益得以修复、社会矛盾得以化解辩护难点难点5:财产刑辩护—对W不
应适用没收财产辩护意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W依法负有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以及对三个未成年小孩的抚养义务,
而该法定义务的履行均离不开必要的物质基础。若对其没收财产,则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乃至生存必将陷入困境,故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策及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建议贵院不对W并处没收财产。辩护难点量刑建议:“并处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P
art3:有效辩护的成功经验与心得成功经验与心得对被告人W一审有效辩护成果:1.主犯→从犯2.打掉两份价格认定【201784
86元、13519605.00元(较第一次价格认定减少6691152.00,近700多万元)】3.检察院《量刑建议书》:11-1
3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4.量刑排名第1→第4成功经验与心得一、准成功经验与心
得争议焦点把握准成功经验与心得辩护要点对症成功经验与心得二、勤成功经验与心得(一)勤思1.底层逻辑+环境变量=
方法论(如鱼得水)方法论(干货):授人以“鱼”底层逻辑:授人以“渔”事务间的共同点就是底层逻辑,底层逻辑来源于不同
中的相同、变化中的不变只有底层逻辑,才有生命力,只有底层逻辑,在面临环境变化时才能被应用到新变化中,产生适应新环境的方法论。
成功经验与心得2.穷尽辩护维度,辩护维度“清零”【法律辩】剥皮术,循名责实【逻辑辩】顺驳法、逆驳法→→打掉主犯【证据辩
】价格认定→打掉价格认定【无中生有辩】耐心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磨出刑事谅解书【主刑量刑辩】11-13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
【附加刑量刑辩】打掉没收财产成功经验与心得3.通过梳理刑事辩护的高、中、低等多个维度,旨在:探索“体系化”的刑
事辩护“方法论”辩护视野“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不留缺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经验与心得(二)勤写文书制作细(辩护意见20稿、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申请书、图等)仓管员:秦某、谢某驾驶货车自XX康警卫处进入仓库打包出货司机周某海关协管员:梁某提供放行单汪某(开放行单给秦某)联系梁某出具放闸单,酬劳80000联系出货联系司机周某,酬劳40000元联系陈某放行,酬劳20000让汪物品开放行单聂某IDPB6安全管理员何某询问XX康查案情况海关岗:陈某寻找卖家销赃放行货物成功运出销赃成功经验与心得(三)勤见。会见20多次,会见综合征,庭前辅导成功经验与心得(四)勤沟通《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带给我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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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