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内部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工程造价、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有关标准,纳入工程建 设标准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 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 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设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 建设标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工作重大事项,将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 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统筹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工程建 设标准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三)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 统筹管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市工程标准造价机构)负责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专家评审、报批发布、复审及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具体管理工作。市涉 工程建设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宣贯培训、实施 监督等工作,参与管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深汕合作区,下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 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程标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专 业技术支撑机构,其职责是:(一)遵循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向市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相关发展规 划和管理政策的建议。(二)协助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提出建议。(三) 协助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全过程技术管理及审 查具体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四)开展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标准采信、标准协同、 标准国际化等技术工作。(五)协助市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 工程标准委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另行制定,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七条【协调机制】市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同解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共同促进全市标准化工作分工明确、运转高 效、协调统一。第二章标准导引第八条【标准体系目标】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经 济社会发展战略,加强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标准建设,提高工程建设底线控制水平,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积极对标并研究采用国内外先进 标准,构建多元化、国际化、高质量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第九条【标准建设先行示范】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先行示范,加强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建设,系统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加 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推广采用先进技术措施,以高标准支撑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第十条【百年建筑与百年工程标准 】鼓励研究制定百年建筑和百年工程标准,推动建设工程长寿化、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品质优良化。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本市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和积极采用强化下列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类先进标准:符合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要求; 符合安全逃生、生命维系、事故救援等要求;建筑材料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符合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要求;符合城市生态空间在雨洪调蓄、 雨水径流净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功能要求;符合有效防御台风、暴雨、暴雪、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要求;符合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管理 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和质量要求;符合工程建设高质量、国际化发展的其他质量安全要求。第十二条【绿色低碳标准】建立健全以 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的工程建设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在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绿色建材应用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超低能耗建 筑、装配式建筑等领域,制定、修订和积极采用强化下列要求的各类先进标准:(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二) 符合安全耐久、服务便捷、健康舒适、环境宜居、节约资源等要求;(三)符合节地与土地利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 与绿色建材利用、室内环境、扬尘和噪音控制等指标要求;(四)符合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间、设备管线可改造的要求;(五)符合工程建设 高质量、国际化发展的其他绿色低碳要求。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智慧标准】建立健全本市工程建设智慧标准体系,在智慧建筑、智慧交通、智慧水务 、智慧管网、智慧运营等领域,制定、修订和积极采用强化城市重要工程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精准维护、自动调控等智能化管理要求的各类先进标 准。鼓励开展下列重点领域标准研制活动:(一)开展建设工程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标准 研制;(二)结合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开展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技术应 用标准研制。第十四条【既有建筑维护改造标准】建立健全本市既有建筑维护改造以及老旧小区、城中村综合改造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和积极采用 强化下列要求的建筑改造各类先进标准:(一)符合安全、健康、生活便捷等品质改善要求;(二)符合节能、信息通信、无障碍化、加装电梯、适 老设施等功能优化要求。第十五条【民生工程和公共设施标准】建立健全本市高质量民生工程和公共设施建设标准体系,在公共住房、学校、医院、 优质供水、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工程防灾、城市体检评估等领域,制定、修订和积极采用强化安全性、健康性、舒适性、便利性要求的各类先进标 准。第十六条【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标准】建立本市各重点区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 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等重点区域应当以工程建设高标准推动区域内重大工程高质量开发建设,成为国际国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创新重要基地。第 十七条【标准适用和先进标准采信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等主体应当在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优先适用本市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积极采信工程建设国际先进标准、国内其他地区先进标准和引领性团体标准等工程建设先进标准,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中予以应用。 市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取下列措施,采信工程建设先进标准:(一)将工程建设先进标准转化为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二) 在制定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借鉴工程建设先进标准;(三)制定工程建设先进标准采信清单;(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工程建 设先进标准采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标准冲突解决机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发现本市工程建设地方 标准、采信的工程建设先进标准等标准之间的技术要求不一致,影响工程建设标准适用的,应当及时通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 及时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专家开展研究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推动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确定 优先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第十九条【标准建设激励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工程建设标准建设环境 ,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建设标准工作成果,纳 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并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考核晋升、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依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等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并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工程建设标准。参与或者主导制定相关工程建设国际标准、区域性标 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以及开展工程建设先进标准综合实施示范项目建设,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范围。第 二十条【标准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培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培育工作,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 构等参与工程建设标准服务。第二十一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支撑服务体系。市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程建设各领域标准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既懂工程建设专业、又懂标准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鼓 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人才队伍。第二十二条【标准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公开 、资源共享、实施信息反馈等功能,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信息服务,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透明度。第三章地方标准第二十三条【总体规定】本 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备注:《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市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起草的关于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的一般性规定的政府规章,本《办法》是关于本 市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的专门政府规章。)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制定基本原则】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全 市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技术及管理作出统一或者更高要求规定的,可以制定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 地方标准;(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规定不够具体;(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规定已不适 应本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和精细化管理需要。(四)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侧重工程项目建设规范、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建设;政府和国有资金投 资的公共工程和民生工程,应当制定工程项目建设规范或者建设标准。对于直接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符合经济社会发 展基本需求,需要在全市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建设工程技术及管理要求的,可在本办法规定的通用底线控制要求基础上,在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中作出更详细的底线控制要求,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相关授权,制定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本市工程建设底线控制要 求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经济社会发 展政策的要求;(二)可能造成行业壁垒、阻碍技术创新、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三)指定采用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四)其他不符合城市建设高质量、国际化发展要求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标准通用底线控制要求】以下建设 工程通用底线控制要求应当严格执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其相违背:地基与基础工程底线控制要求:开挖深度五米以上或者地质、环境复 杂的基坑工程,应当实施监测。混凝土结构工程底线控制要求:禁止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施工安全管控底线控制要求: 施工现场应当公布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应当设置告知卡,标明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后果、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四)消防安全底线控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第二十七条【房建工程标准底线控制要求】以下 房屋建筑工程通用底线控制要求应当严格执行,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地方标准不得与其相违背:(一)建筑高度底线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 筑,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二)结构质量安全底线控制要求: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体育场馆、影 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体结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特殊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 施,推广使用隔震、消能减震技术;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三)建筑幕墙底线控制要求:对于住宅、党政机 关及公共机构办公楼、医院、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 璃幕墙;对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建筑,不得采用玻璃幕墙;建筑玻璃幕墙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等材料,禁止采用反射率 大于30%的玻璃面板。(四)绿色建筑底线控制要求:新建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进行建设和运行;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 关办公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进行建设和运行。(五)能耗底线控制要求:新建公共建筑设计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 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引导值;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 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六)节水底线控制要求: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 七)材料环保底线控制要求: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禁止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建筑和装饰装 修材料。(八)室内空气质量底线控制要求:新建住宅、办公、旅馆、文体、交通建筑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浓度应当不高于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 准规定限值的80%;新建幼儿园、学校、医疗等建筑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限值的50%。(九)通 信网络底线控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底线控制要求】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通 用底线控制要求应当严格执行,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方标准不得与其相违背:(一)结构质量安全底线控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快 速路和主干路上的桥梁,以及其他道路上的大型桥梁、重要市政设施等主体结构抗震设防应当按照重点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 限不得低于100年。(二)路面使用年限底线控制要求:沥青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水泥混凝土 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次干路不得低于20年。(三)燃气管道使用年限底线控制要求: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 年限不得低于30年,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四)防洪防涝底线控制要求:城市防洪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内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五)市政管网底线控制要求:给水、排水、燃气、综合管廊等市政管网工程应当采用耐腐蚀、密闭好、保温节能的 新型管材、管件和材料;给水管道的管材、管件应当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底线控制要求】以下工程造价管理底线控制要 求应当严格执行,制定工程造价地方标准不得与其相违背:(一)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情况确定工程造价;(二)符合相关 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要求;(三)不得编制采用禁止或淘汰工艺、技术、材料、机械的标准;(四)不得编制偏离现场、市场及工程计价实际的标准 。据以制定工程造价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已经全面更新或者局部调整,导致现行工程造价地方标准不能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应当及 时修订现行地方标准或者补充制定相关地方标准。第三十条【地方标准技术创新的重点要求】鼓励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积极采用以下先进技术措施 :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与清洁能源相关技术;高强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等混凝土结构工程相关技术;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 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采用绿色建材,优先选用环保建材和清洁生产、旧物利用、废弃物再生建材,采用水收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 和资源化利用、扬尘和噪声控制等技术;(五)提升工程建设高质量、国际化发展水平的其他先进技术。第三十一条【立项征集和申请】市主管部 门定期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立项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三十二条【立项计划】市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抄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快速立 项】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快速立项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快速立项项目由市主管部 门另行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项目变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需要变更、延期、暂停或者终止的,由市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提请市主管部门批准。市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进行变更、延期、暂停或者终止后,抄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起草 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要求高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三)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相关技术或者管理的发展现状、国际国内标准现状充分调查研 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四)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以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科技发展为依据,体现本市环境、气候、技术等特点;(五)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还应当通过实验、试点验证,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第三十六条【征求意见方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公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稿及其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书面或者会议形式,征求相关政府部门、 企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征求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结束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 修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市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形式审核】 市主管部门收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送审材料退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补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送审材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市主管部门审核; 必要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补充征求意见。第三十九条【技术审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并指导市工程标准委或者专家组具体实施。第四十条【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通过技术审查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统一的地方标准编号规则 进行编号,并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市主管部门通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文本 ,并向上级工程建设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经批准发布并生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未完成备案,不影响其具体实施。第四十一条【技术指导文件 】对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暂不具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条件的领域,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参照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文件,为市、区相关工程建设工作提供标准化指南。鼓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会同其他 区域或者其他行业有关单位通过联合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文件进行标准化合作,提高工程建设协同效率。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文件,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一)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本市工程建设通用底线控制要求相违背,不得低于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相关技术 要求;(二)制定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文件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文件文本、发布公告等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进行 存档、备查。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文件适宜在全市推广实施的,可以申请立项,转化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章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四十二条【团标企标发展培育】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纳入本市工程建设和 科技领域相关规划、计划,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育和扶持。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实施工 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引导基金,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 化。第四十三条【团标企标制定范围】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制定下列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一)相关领域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二)根据市场需求,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 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三)由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四)其他具有创新性和竞争性 的高水平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四十四条【学会作用】鼓励本市建设工程标准学会等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利用资源优势,在团体标准建设 中发挥引领和引导作用,鼓励技术优势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者授权相关学会协助开展本市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相关管理工作 ,优化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立项、发布等事项流程。第四十五条【团标、企标内容要求】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高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二)不得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 竞争的行为;(三)涉及产品标准的,明确产品检验方法以及判定要求;(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六条【团标企标制 定程序】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吸纳工程建设相关方、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 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广泛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二)配备熟悉工程建设标准专业知识的人员,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文件 资料存档;(三)组织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的具体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等环节。市主管部门可以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管理另行 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七条【团标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对自 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制定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全文,主动公开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变更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第四十八条【团标企标采用机制】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应用广泛,具有引领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采用。支持社会团体、企业申 请将其制定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第四十九条【先进团标企标奖励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进团体 标准、企业标准激励机制,对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实施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 者专项资金补贴。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奖项,对社会团体、企业相关标准活动予以奖励。第五十条【企标领跑者制度】实 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标准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平台型企业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本市开展工程建设 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发布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市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可以采信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支持、补贴发放、招商引资等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领跑者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自我声明公开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核心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定认可的企业。 第五十一条【团标企标随机抽查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开展随机抽查。经检查,工程建设团体 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内容或者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准制定者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予以通报批评。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抽查工作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支持第三方服务 机构为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人员提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宣传等领域的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第五章标准的区域融合 和国际化第五十三条【大湾区标准协同机制】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建设标准协同机制,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要求,与香港、澳门以及广东省 其他城市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区域工程建设标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建设标准信息交流,开展已 有标准互认研究,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互认、统一和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和国内其他中心城市相关部门的协作交流,推进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联合制定、共同实施。第五十四条【国际标准对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工作机制,推进标准国际 交流合作,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境外先进标准的对接,开展工程建设国内外标准比对,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境外先 进标准的吸收转化,提升本市工程建设标准水平,推动本市工程建设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支持本市社会团体、企业等相关主体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引导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影响力。第五十五条【国际标准的采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 工程建设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内容应当经专家技术论证,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第五十六条【标准翻译和中外文同步】市主管部 门负责统筹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中外文版同步制定工作,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文版翻译以及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 工作。第五十七条【国际标准组织】鼓励工程建设领域的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深圳,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并参照相关规定管 理。第五十八条【团标企标国际化】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标准交流平台创建、出国参展等方面为社会团体和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第六章标准的实施第五十九条【宣 贯培训】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针对各自专业领域的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宣贯培训 计划并组织落实。第六十条【标准培训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可以由市主管部门、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编单位或者有关协会等单位组织开展。 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培训计划向市主管部门报备;(二)标准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计入相应学时; (三)标准培训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讲解的人员应是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或者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四)标准培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标准培训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为相关人员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培训活 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第六十二条【地方标准解释】市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解释管理工作,未经市主管部 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市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工程标准委对标准作出解释,市工程标准委可以指定市工 程标准委相应专业委或者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申请人对解释意见 有异议的,可提请市主管部门作出标准解释。对本市适用和采信的其他各类标准的解释,依其关于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市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可指定市工程标准委或者有关单位对申请人予以协助。第六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后评估】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实施3 年内,针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组织起草部门作为标准复审参考。第六十四条【复审 周期和复审情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 设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第六十五条【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畅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收集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和社 会公众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第六十六条【优化完善地方标准】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理现行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第六十七条【团标的实施】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经实践 检验效果好、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治理、检验检测、认 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予以应用。第六十八条【企标的实施】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其自我声明公开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其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其公开执行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第六十九条【团标企标实施后的评估和复审机制】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 布后,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有关评估和复审程序,定期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复审,并根据评估和 复审结果对有关标准进行更新。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评估和复审活动。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条【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第七十一 条【检查职责】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有 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本市适用和采信的各类标准;(三)建设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本市适用和采信的各类标准;(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本市适用和采信的各类标准;(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第七十二条【信用惩戒】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不依法执行标准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行业信用体系管理系统,依法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第七十三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本市适用和采信的各类标准的行为,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可以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对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七十四条【保密】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部门责任1】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制定建设工程地方标准,或者制定的地方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或本办法规定的通用底线控制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部门责任2】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标准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对违反建设工程标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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