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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所有权与银行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2022-09-22 | 阅:  转:  |  分享 
  
本分。文果作建者:为简申裁骏许律添师判事析务要所:袁结雯卿、
入登记系统且公开可查,因此,本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的登记应自2021年1月1日起
发生物权效力,原告在系争租赁物上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亦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法院支持了某金融租赁公司关于要求承租人支付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某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与被告某石化公司协议,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
物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的施行时
间为2021年1月1日。就在此之前已经办理的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而言,应以2021年1月1日作为时
间界线作出判断。2021年1月1日之前,对于银行而言,其依照《融资租赁查询通知》的规定,有
义务对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即在司法实践中,出租人仍然可以根据中登网融资租
赁登记,主张在后就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的银行不是善意第三人。此外,如前文所述,2021年1月
1日之前已经办理的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可能因部分地方法院发布有司法文件,在诉讼中被作为认
定在后就租赁物进行重复融资的权利人不善意的证据。此外,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
3458号案确认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的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物权
效力。因此,若出租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的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则随着《民法典》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的施行,该等登记将
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物权公示效力。
另外,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并未办理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的交易,是否需要在《民法典》施行
后补充办理登记?笔者认为,如果出租人存在租赁期尚未届满且未办理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交易
的,出租人应尽快就该等交易办理登记。主要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7条第3款规定:“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据此,即使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之时租赁物
不存在权利冲突的,但仍有可能其他权利人在后就同一租赁物设定担保权利并办理了中登网登
记,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登记时间先后判断权利优先与劣后顺序,若出租人在先开展的融资租赁
交易未及时办理中登网登记,则出租人的所有可能处于劣后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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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HelenChen05...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