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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承诺协议的法律性质
2022-10-08 | 阅:  转:  |  分享 
  
治安承诺协议的法律性质具体来说保密承诺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保密承诺书的一方必须是国家公权主体。保护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事权,任何合法掌握
或使用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都可以成为国家公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对国家秘密的管理权。因此,它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包括内部相对
人和外部相对人)承担具体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二)保密承诺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机关、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其直接
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了解自己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但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在保密承诺书中,无论是设定实体性权利义务,还是程序性
权利义务,都是服务于实现保护国家秘密这个根本目的。(三)保密承诺书中的权利、义务,是保密法上的权利、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一
种法定义务,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保密义务并不因承诺而产生,承诺内容只
是保密义务具体化的一种形式。保密法是一部行政法律,显然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特征,即权利和义务具有同一性,权利与义务不能截然分开
,权利中含有义务,义务中含有权利。所以,党政机关、涉密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本身就是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国家秘密的一种手段。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
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
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
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
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因此,保密承
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私法支配,应当适用公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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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无观自在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