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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2022-10-10 | 阅:  转:  |  分享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行为,防止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简化审查程序,确
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
类设计变更。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己批准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第四条设计变
更应从实际出发,以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
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报批,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备案。第六
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要求设计部门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
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
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审批,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第七条设
计变更的条件及分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业主可以申请项目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
部分;(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四
)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
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
修改;(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八)根
据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十)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第八
条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一)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为一类设计变更,报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二)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一500万元,或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超过
原批准概算10%且大于100万元,为二类设计变更,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三)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
50万元(含50万元)一200万元,为三类设计变更,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四)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小于50万元,
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为四类设计变更,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工程签证实行
现场见证制度。因特殊情况不属施工单位原因需办理工程签证的,项目业主须组织市财政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等单位参与共同见证,工程签证
需保留现场影像资料。第十条设计变更办理的流程及要求:(一)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的方案和预算造
价进行内部审查后,由业主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见证,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投资主管部门针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初
审,若需再进行现场见证的,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到现场见证;(三)对于涉及到结构调整可能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的设计变更,应由业主先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专家审查变更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其他
的设计变更,直接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按其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四)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并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造价;
(五)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设计变更造价后,由项目业主按设计变更分类报批;(六)经审议(查)同意的设计变更,若需调整项目概算总
投资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类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一个月内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
一条项目业主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一)设计变更书面申请;(二)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
前后造价对比表;(三)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及政府相关部门见证单;(四)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如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试验资
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等(必要时提供)。项目业主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
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凡属水利抢险、应急度汛、高危水下部位工程等紧急工程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现场审批实
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发生特殊情况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报请市投资主管部门组
织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见证、讨论,按确定的最优设计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因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投资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且无法在原批复概算中调剂
解决的,经市政府批准,市投资主管部门可对项目概算总投资进行调整。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针对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
进行概算调整。因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本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突破原概算批复额度等特殊原因造成
增加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超过原批复概算的,项目业主可参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进行报批。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
和主要设备业已定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一)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与项目场地
实际高程不符的,经施工单位现场复测,项目业主组织有关单位核实后,确属测量单位失误引起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达200万
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超过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其2—3年
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测绘工作。测量单位出具虚假测量报告或虚假地形地貌见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
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勘察单位提交的勘探报告地质情况
与场地实际不符的,引起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超过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
,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其2-3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出具虚
假勘察报告或虚假地质见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由于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低劣、设计漏项、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引起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
程费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超过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禁止其2—3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出具虚假施工设计图或虚假设计资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监理单位随意、违规
签认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
0%的,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禁止其2-3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并追究相关法
律责任。监理单位出具虚假监理资料或虚假见证资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
。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施工单位虚假上报设计变更或伪造工程签证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
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的,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禁止其2
-3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六)代建单位不作为、出具虚假资料或虚假见证资料,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
项目业主将设计变更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或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由市投资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由市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项目业主、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测绘单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九)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下放各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执行,各区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3年6月7日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xx〔2013)89号)及2016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xx〔2016)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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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caidanluck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