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处会计应确认新客户的纳税资格,并验证客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留存,按规定填 写客户新增(变更)资料表(见附表一),通知财务部税务会计。 2、客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处理与本条第一款处理程序相同。 3、税务会计在得到办事处会计关于新增客户资料或变更客户资料后,应在48小时内输入或 修改开票系统中的客户档案。月末,将上述资料进行保存备查,年末一并装订交内勤会计存 档。 第十五条办事处会计应妥善保存收集的客户档案并连续记录客户档案内容变更的情况,年 末将档案装订成册交回财务部存档。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六条为强化发票(收据)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发票(收据)管理相关责任岗位实行工 作质量考核。质量考核采取扣分制。 1、发票(收据)错开、重开:1分/份;发票不按时开具:1分/每份;不按时邮寄2分/次; 毁损或丢失发票5分/份。 2、用原件替换出库单传真件时,因疏漏而造成错换、漏换3分/份。 3、办事处不按时邮寄或传真出入库单1分/单;出库单项目或签章不全或数量、金额有误 0.5分/项;因失误给客户造成不能抵扣而投诉的5分/次。 4、办事处客户资料传递不及时,或更改后不及时传真造成发票开错的,3分/次。无传真清 单1分/次。出库单传重的2分/单。 5、税务会计收到客户资料后,不及时处理或因此造成发票开具错误的,3分/次。 6、经检查邮寄发票无登记或漏记的0.5分/份。 7、造成票据丢失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部。 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 二XXX年XX月XX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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