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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做变性手术未履行请假手续被辞退,法院:病假可后补手续
2022-10-17 | 阅:  转:  |  分享 
  
员工做变性手术未履行请假手续被辞退,法院:病假可后补手续员工请假做变性手术,是不是病假?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病假工资?未履行请假手续能不能认定为
旷工?实践中,员工请事假、年休假、婚丧假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未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行为,单位
可认定为旷工。但病假有所不同,病假是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后所自然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时间。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员工休病假的唯一
依据。员工向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文件,公司也仅仅是形式审核,并不是批准。即使单位对于病假有明确的流程规定,员工也可以等到身体条件
允许的时候,补充请假手续,单位不能以此认定员工旷工。做变性手术算不算病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算旷工吗?2015年4月高某入职某信息技术
公司,工作岗位为产品总监,月薪为51259元。2018年6月,高某经医院诊断为易性症(又叫性别烦躁,指患者体验到或者行为表现出的性
别和他的生物性的性别不一致,导致患者主观的痛苦)。2018年6月27日,高某通过微信向领导李某请病假进行男转女性别重置及手术,李某
同意后高某当日入院手术。7月19日高某出院,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建议术后全休二月。高某通过微信向领导李某申请在家办公一个月,李某:
“你把病情的医院证明发给HR和我。产品工作需要很多当面沟通,如果你病假要很多休养时间,我建议你就再休一个月病假”。公司规定请假流程
需在办公系统提交请假申请,由主管领导和员工关系管理员审批通过后,才视为请假。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填写《请假单》
者,需与直属上级联系,口头请假,但必须在请假日发生的薪资月最后结算日提交《请假单》报批。除产假、病假以外的其他假期一次性累计休假不
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完成审批流程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高某通过办公系统提出请假申请并附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病情及诊
断:易性病,目前已完成转性手术;建议事项……3.建议全休贰月。……”因为提交的证明中“诊断”栏内容及“今后注意事项”栏有人为遮挡,
领导李某签批“同意”,员工关系管理员意见为“不同意”,理由为“因根据病假条无法判定为因病休假,故请提供内容明确的假条。8月27日,
公司向高某邮寄返岗通知书,查询记录显示8月29日他人收,高某主张未收到该通知书。2018年9月6日,公司向高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
知书。公司以高某在请假流程并未获得最终审批同意,其无故不到岗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多次书面催告后仍不返岗的情况下,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
除劳动合同。公司自2018年6月26日起未再支付高某工资。双方产生劳动争议,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工资123706元;3、支付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资12
1939元。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高某的恢复劳动关系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焦点一:高某因病手术情况是否属于可
申请休病假事项?高某因易性症而选择手术治疗,并持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且经本院向参与高某诊疗的医院进行核实,其诊断证明和
休假证明均真实有效,故高某的手术属于可以请休病假的情形,但仍需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休病假的手续并获得批准,以享受病假相关待遇。焦点二
:高某请假手续是否符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高某的病情并非突发疾病,是否需要进行手术系高某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选择,故高某应该提前履
行请假手续。但高某并未提前履行线上请假手续,而是通过口头告知的形式,在手术前通过微信告知其直接领导,手术后也是通过微信与该直接领导
沟通术后恢复所需时间及仍需请病假的情况。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高某的请假程序明显存在瑕疵。焦点三:高某请假程序不规范是否可以认定为
旷工?高某虽然未及时履行线上请假手续,但其手术前、后均向其主管领导口头请假,应视为其已告知用人单位请休病假事宜。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
未查证病假和病情的情况下,直接未通过高某的休假申请,属于用工管理权行使不当。所以高某的请假行为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可认为事实上已
履行了请假手续。审理过程中,公司主张高某8月中旬在上海、9月中旬去泰国旅游,说明其病情并不严重,可以履行请假手续。高某不认可收到返
岗通知书,但认可朋友圈截图的真实性,主张去上海进行复诊,去泰国是为了病情康复。法院认为,高某所患疾病属于精神类疾病中的一类,关于此
种疾病的精神病学界认知尚不统一,遑论社会普及程度,与劳动者具有密切人身依附关系的用人单位则更应给予理解和关怀。高某的病情亦具有特殊
性和私密性,从诊断到手术再到康复和社会复归,都需要一定的康复时间社会适应过程,故高某术前希望对病情保密,请假时仅向其直接领导口头告
知,并在提交病假材料时对隐私部分进行处理,系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行为,不应严加苛责。医院建议的休假时间除了考虑手术伤口的恢复情况外,
亦考虑到患者身份转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重新适应社会,故不能仅以高某具备独立活动能力就认为其应当回到术前的办公环境中立即工作。综上,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高某审理期间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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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腾程万里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