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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内容 单位解除合同还不给经济补偿
2022-10-23 | 阅:  转:  |  分享 
  
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内容 单位解除合同还不给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多为协商解除、合同期满不续签、“被迫离
职”(未购买社保、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下员工提出离职)、公司裁员等。劳动者自己自动离职或是单位依照法定情形解除,是不用支
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有没有特殊的情形呢?依照法定不能胜任工作情形解除,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程女士2011年进入日用品制造公司任操作工
一职,双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程女士劳动者同到期,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同年12月,公司因产品升级以及生产工艺升级,工人的操作流程、使用器械以及生产工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操作工的技术有
一定的要求。程女士开始不适应当下的工作,每天的工作都不能完成,但好在工作态度认真,领导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2个
月,去参加技术培训。程女士可能对新鲜事物接受有限,两个月的培训过后,回到公司还是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中间因操作错误还出过两
次小事故。于是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公司的拒绝。随后程女士
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过程中,程女士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劳动合同终止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的。与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乙方(指程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
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
合同终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后,仲裁判定公司需要支付程女士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38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
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与程女士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但
是其中第20条中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金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与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指程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正是把《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是一种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所以,公司应与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程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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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腾程万里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