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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的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可以要求公司开除无效吗?
2022-10-23 | 阅:  转:  |  分享 
  
被开除的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可以要求公司开除无效吗?女职工基于其特殊的生理特点,承担着生育等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法律对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解除问题亦存有诸多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或四十一条规定裁员怀孕期的女职工。那如果单位解除之后职工才发现自己
怀孕是否可以申请解除无效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不是被单位解除后发现自己怀孕的女职工都可以身亲解除无效,继续回到单位上班呢?下面由
两个案例来为大家说明。【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女职工发现怀孕】2013年2月20日李语嫣入职重庆市某科技公司,担
任信息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2月19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员工手册》系《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同时《员工手册》第二节考勤纪律第四条规定中载明: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对于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
的或一个月内旷工5工作日以上的,视为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5年7月19日至201
5年7月27日,李语嫣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未到岗工作。2015年8月3日,科技公司以李语嫣无故旷工,构成重大违纪,违法公司规章制度
为由,向其当面送达《解除通知》,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8月6日,李语嫣经医院诊断为妊娠8周,当日李语嫣向科技公司发送邮件
,表明其已经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予以拒绝。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李语嫣要求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李语嫣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认可旷工事实,但主张2015年8月3日之前自己已经怀孕,科技公司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
为,2015年7月李语嫣旷工已经超过了5个工作日,科技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李语嫣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了卢元玲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任何情形下,用人单位都无权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受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情形的约
束,如果孕期女职工存在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女职工发现怀孕】2015年
11月3日卢元玲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有期限至2016年11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6日卢元玲与科技公司签订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向卢元玲支付一次性解除赔补款10.5万元。2016年5
月9日卢元玲经医院诊断怀孕7周,当日其向科技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因查出怀孕,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科技公司予以拒绝。后通过仲裁
及诉讼程序,卢元玲要求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卢元玲主张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并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
若其知晓自己怀孕则不会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此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元玲对协议内容并不构成重
大误解,另《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协议内容也并无显示公平的情形,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卢元玲其理应
知悉且须承担其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了卢元玲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孕期并非女职工的万能保护伞,法律对孕期女职
工的保护亦有边界,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孕期女职工就不能基于怀孕事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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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腾程万里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