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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110039548279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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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健康生活保障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IH1100395482791381
1980-04-06
投保人 徐峰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406
03198004060510
投保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7703490942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1980-04-06

被保险人 徐峰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40603198004060510
被保险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与投保人关系 本

保险利益摘要
保险名称 保险责任 保额(元) 详细说明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共享平台专用202
5,845
100种重大疾病保险
金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等待期:90天
1版)
(小写) RMB 赠送元
保险费 (大写)人民币
保险期间
自2021年03月06
日 00时00分00秒起至2022年03月05日 23时59分59秒止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与本合
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司法管辖 中国(港澳台除外)司法管辖,
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法律
适用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共享平台专用2021版)》(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1】(主)001号
健康告知
您首次投保本产品时的健康告知如下:
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
职业,历史投保记录等以下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
所有被保险人以下情况。
若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与下述
告知内容不符:
(1)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需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职业】
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

2.【就医行为】
被保险人是否过去1年内存在括号内医学检查结果异常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复查,随诊,或诊疗(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检
查,物
理检查,心电图,超声检查,影像检查,内镜检查,病理检查);或过去2年内曾住院,或被医生建议手术或住院治疗?
3.【保险情况

(1)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是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2)被保险人目前在其
他保险公司和我司投保(包含正在申请或已经生效)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单的累计保额是
否达到70万?
4.【被保险人
正在患有或曾经被诊断患下列疾病或罹患下列症状体征】
(1)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下列任一项:
A.智力障碍,严重视力或听力障碍,脊柱或胸
廓畸形,四肢,手足缺损,畸形或功能障碍,瘫痪或植物人状态,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B.成瘾性药物,毒品中毒史;或
曾因饮酒,吸烟过度接受治疗;日常接触任何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
C.任何不明性质的包块,肿块,结节,占位,息肉,囊肿,赘生物,不明
原因淋巴结肿大或脾肿大;
D.体格指数(体重kg/身高m^2)≥32或≤16(成年人)?
(2)正在或曾经患有:良、恶性肿瘤,尚未
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原位癌,癌前病变;高血压,冠心病,心梗,心肌病,风湿性
心脏病,心瓣膜疾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主动
脉瘤,主动脉夹层;脑血管疾病,脑卒中(含脑梗,脑出血),脑炎或脑膜炎
后遗症,脑或脊髓的损伤;慢性肾病,肾功能不全,肾切除;肝炎及
肝炎病毒携带者,重度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胰腺疾病;溃疡
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系统性红斑
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结节病;糖尿病或糖耐量异
常;尘肺,肺间质疾病,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功能不全;运动神经元病,癫痫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法定传染病
(包含甲类和乙类);HIV阳性?
(3)1年内曾存在症状: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不明原因皮下
出血点,咳血,呕血,便血(非痔疮出血)或黑便,血尿,中重度贫血
(男性Hb小于11g/dl, 女性Hb小于9g/dl);不明原因的
持续或间歇性疼痛(超过1个月);黑痣增大,不明原因持续或反复发热(超过
2周),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不明原因持续消化不良,黄
疸;浮肿,蛋白尿;抽搐,进行性加重的震颤,肌肉萎缩,运动功能
障碍;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6个月内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公司注册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邮政编码: 200002 网址:https://www.zhongan.co
m 客服电话: 1010-9955(4)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不典型增生,多囊卵巢综合征
,乳腺结节;半年内存在
阴道异常出血,乳头异常溢液,疼痛,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的症状?
5.备注1:
2年
内的住院不包含如下原因住院
a.妊娠分娩,不伴有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
b.外伤(非颅脑外伤、非多发外伤)已痊愈,无需后续治疗,无后
遗症未遗留残障;
c.急性阑尾炎已手术,急性胃肠炎(无慢性胃炎肠炎病史);
d.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无并发症;
e.急性肺炎单次发作
,无并发症已痊愈;
f.新生儿母乳性黄疸无其他并发症。
6.备注2:
1年内的医学检查异常不包含如下事项:
a.乳腺小叶增生无结节
或囊肿,或诊断为1-2期乳腺增生;
b.轻度脂肪肝不伴有肝功能异常、不伴有血糖异常、不伴有肥胖、不伴有嗜酒(每日饮白酒大于3两);

c.血脂升高不伴有BMI≥28,高血压,血糖升高,动脉硬化,且未服药情况下甘油三酯小于4mmol/l,同时总胆固醇小于7mmol
/l。
d.矫正视力正常的屈光不正或超重未达体格指数32的情况
对于上述投保时的告知询问,投保人均选择“否”。本保险合同根据投保人
的投保申请和已确认的上述健康告知内容,经本公司
同意并签发。如果有任何未如实告知,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特别约定

其他说明
1.本产品的等待期为90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产
品定义的100种升级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不在本产品的责任范围内。
3.理赔时的保险金额以
确诊日累计的保险金额为限,确诊日后领取的保险金额不在责任范围。
4.本产品退保不退费。
保险人(盖章)
2021年03月05日

保/签单负责人: 陈飞
投保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及时核对保险单信息,特别是投/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如有错误和遗漏,请尽快通知保险人更正

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邮政编码: 200002 网址:https://www.zhon
gan.com 客服电话: 1010-9955众安 在线 财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个人 重大 疾病保 险条 款(共 享平台 专
用 2 021 版)
注册 号: C 0 00 17 932 612 02 012 25 004 12
(众安 在线 ) ( 备-
疾病 保险 ) 【2 02 1 】 (主 ) 00 1 号
第 一 部 分 总 则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组
成 。
凡 涉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 条 合 同 的 成 立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 经 保 险 人 ( 释 义 一 ) 同 意 承 保 , 本 合 同 成 立 。
第 三 条 投 保 人

本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应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
第 四 条 被 保 险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初 次 投 保 时 年 龄 为 出
生 满 3 0 天 至 6 0 周 岁 ( 释 义 二 ) ( 含 6 0 周 岁 ) , 身 体
健 康 且 能 正 常 工
作 、 生 活 的 自 然 人 ,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
第 五 条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
第 二 部 分 保 障 内 容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包 括 “ 2 5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责 任 ” 、 “ 1 0 0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责 任 ”
两 项 可 选 责 任 , 投 保 人 可 选 择 “ 2 5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责 任
” 或 “ 1 0 0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责 任 ”
两 项 责 任 之 一 进 行 投 保 , 并 在 本 合 同
中 载 明 , 两 项 责 任 不 得 同 时 投 保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人 所 投
保 的 责 任 范 围 内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 一 ) 2 5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责 任 ( 可 选 )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 释 义 三 ) 后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 医 院 ( 释 义 四 )
的 专 科 医 生 ( 释 义 五 ) 初 次 确 诊 ( 释 义 六 ) 罹 患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重 大 疾 病 ( 释 义 七 . ( 一 ) 至 ( 二 十 五 ) 项 ) , 则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2 5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
( 二 ) 1 0 0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责 任 ( 可 选 )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初 次 确 诊 罹 患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重 大 疾 病 ( 释 义 七 .( 一 ) 至 (
一 百 ) 项 ) , 则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1 0 0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内 初 次 确 诊 罹 患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内 接 受 检 查 但 在 等 待 期
后 初 次 确 诊 罹 患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续
保 或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释 义 八 ) 事 故 而 导 致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2 5 种 重 大 疾 病 或 1 0 0 种 重 大 疾 病 的 , 则 不 设 等 待 期 。
第 七 条 犹 豫 期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零 时 起 2 日 ( 含 第 2 日 ) 为 犹 豫 期 。 在 此
期 间 请 投 保
人 认 真 审 视 本 合 同 , 如 果 投 保 人 认 为 本 合 同 与 投 保 人 的 需 求 不
相 符 ,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此 期 间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 保 险 人 将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
自 保 险 人 收 到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书 面 申 请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起 , 本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投 保 人 通 过 保 险 人 同 意 或 认 可 的 网 站 等 互 联 网 渠 道 提 出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解 除 合 同 , 视 为 投
保 人 书 面 申 请 。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疾 病 、 达 到 疾 病 状 态 或 进 行 手 术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 故 意 伤 害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 或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或 者 本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起 2 年 内 自 杀 ,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四 )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 五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释 义 九 ) 、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释 义 十 ) ,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释 义 十 一 ) 的 机 动 车 ;
( 五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释 义 十 二 ) , 但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因
职 业 关 系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 H I V ) 感 染 ( 释 义 七 . ( 三 十 三 ) ) ” 、 “ 经 输 血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H I V ) ( 释 义 七 . ( 三 十 四 ) ) ” 、 “ 器 官 移 植 导 致 的 H I V 感
染 ( 释 义 七 . ( 八 十 五 ) ) ”
不 在 此 限 ;
( 六 ) 战 争 、 军 事 冲 突 、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七 ) 核 爆 炸 、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 八 ) 遗 传 性 疾 病 ( 释 义 十 三
)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释 义 十 四 ) ( 但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严 重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 释 义 七 . ( 五 十 六 ) ) ” 、 “ 肝 豆 状 核 变 性 ( 或 称W
i l s o n 病 ) ( 释 义 七 . ( 五 十 八 ) ) ” 、 “ 严 重 甲 型 及 乙 型 血 友 病 ( 释
义 七 . ( 九 十 七 ) ) ”
和 “ 艾 森 门 格 综 合 症 ( 释 义 七 . ( 九 十 八 ) ) ” 不
在 此 限 ) 。
第 九 条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 并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 保 险 金
额 一 经 确 定 ,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能 进 行 变 更 。
第 十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 以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
第 十 一 条 续 保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前 , 投 保 人 可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续 保 本 合 同 。 续 保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 医 疗 费 用 水 平 变 化 等 调 整 被 保 险 人 在 续 保 时 的 费 率 。 费 率 调 整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或 同 一 投 保 年 龄 段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人 不
会 因 为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变 化 或 历 史 理 赔 情 况 而 单 独 调 整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续 保 费 率 。 在 投 保 人 接 受 费 率 调 整 的
前 提 下 , 保 险 人 审 核 通 过 方 可 为 投
保 人 办 理 续 保 手 续 。
本 合 同 为 非 保 证 续 保 合 同 。 如 果 投 保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提
出 续 保 申 请 并 缴 纳 续 保 保 险 费 , 或
保 险 人 审 核 不 同 意 续 保 , 则 本 合 同 在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终 止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保 险 人 不 再 接 受 投
保 人 的 续 保 或 重 新 投 保 :
( 一 ) 被 保 险 人 超 过 6 0 周 岁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已
发 生 理 赔 ;
( 三 ) 本 合 同 统 一 停 售 。
第 三 部 分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提 示 和
说 明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 对 本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单 和 保 险 凭 证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 一 )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二 )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定 后 ,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 并 说 明 理 由 。
( 三 )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
保 险 人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
第 十
五 条 索 赔 资 料 不 完 整 通 知
保 险 人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
第 四 部 分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交 费 义 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交 清 前 , 本 合 同 不 生 效 。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第 十 七 条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 保 险 人 就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保 险 事 故 是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
第 十 八
条 住 址 、 通 讯 地 址 或 数 据 电 文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住 址 、 通 讯 地
址 或 数 据 电 文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址 、 通 讯 地 址
或 数 据 电
文 联 系 方 式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
第 十 九 条 年
龄 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 应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确 定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年 龄 要 求 。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
若 发 生 错 误 , 保 险 人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 释 义 十 五 ) ;
( 二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 导 致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 或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支 付 ;
( 三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 导 致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
保 险 人 应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义 务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后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 并 书 面
说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经 过 和 损 失 情 况 ;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上 述
约 定 ,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 释 义 十 六 )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
第 五 部 分 保 险 金 申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释 义 十 七 )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 二 ) 保 险 合 同 凭 据 ;
( 三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 四 )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有 病 理 显 微 镜 检 查
、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它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疾 病 诊 断 报 告 书 ;
( 五 )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 六
)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第 二 十 二 条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六 部 分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争 议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 一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二 ) 保 险 合 同 凭 据 ;
( 三 )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 四 )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时 起 ,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通 过 保 险 人 同 意 或 认 可 的 网 站 等 互 联 网 渠 道 提 出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解 除 合 同 , 视 为 投
保 人 的 书 面 申 请 , 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在 线 提 交
的 电 子 信 息 与 书 面 形 式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第 二 十 四 条 合 同 的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且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二 十 五 条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
第 七 部 分 释 义
一 、 保 险 人
指 众 安 在 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周 岁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

三 、 等 待 期
指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计 算 的 一 段 时 间 , 具 体 天 数 由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合 同 上 载 明 。 在 等 待 期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四 、 医 院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作 为 诊 所 、 康 复 、 护 理 、 休 养 、 静 养 、 戒 酒 、 戒 毒 等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则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 且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提 供 医 疗 及 护 理 服 务 。
五 、 专 科 医 生专 科 医
生 应 当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 一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 二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 ,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 三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
( 四 ) 在 在 国 家 《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六 、 初 次 确 诊
指 自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次 经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 而 不 是 指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第 一 次 经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 其 中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确
诊 之 日 为 手 术 病 理 取 材 或
病 理 活 检 取 材 日 期 , 未 经 手 术 治 疗 但 后 续 行 放 射
性 疗 法 或 化 学 药 物 性 疗 法 的 , 以 首 次 放 疗 或
化 疗 日 期 为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确
诊 日 期 。
七 、 重 大 疾 病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符 合 以 下
疾 病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
( 一 )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 可 以 经 血 管 、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 病 灶 经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 释 义 十 八 ) ( 涵 盖 骨
髓 病 理
学 检 查 )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 H O , W
o r l d H e a l t h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 第 十 次 修 订 版 ( I C D - 1 0 ) ( 释 义 十 九 ) 的 恶 性 肿

类 别 及 《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肿 瘤 学 专 辑 》 第 三 版 ( I C D - O - 3 ) ( 释 义 十
九 ) 的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属
于 3 、 6 、 9 ( 恶 性 肿 瘤 ) 范 畴 的 疾 病 。
下 列 疾
病 不 属 于 “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1 ) I C D - O - 3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属 于 0 ( 良 性 肿 瘤 ) 、 1 ( 动 态 未 定 性 肿 瘤 ) 、 2 ( 原 位

和 非 侵 袭 性 癌 ) 范 畴 的 疾 病 , 如 :
a . 原 位 癌 , 癌 前 病 变 , 非 浸 润 性 癌 ,
非 侵 袭 性 癌 , 肿 瘤 细 胞 未 侵 犯 基 底 层 , 上 皮 内 瘤
变 , 细 胞 不 典 型 性 增 生 等

b . 交 界 性 肿 瘤 , 交 界 恶 性 肿 瘤 , 肿 瘤 低 度 恶 性 潜 能 , 潜 在 低 度 恶 性 肿 瘤
等 ;
( 2 ) T N M 分 期 ( 释 义 二 十 ) 为 Ⅰ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甲 状 腺 癌 ( 释 义
二 十 一 ) ;
( 3 ) T N M 分 期 为 T N M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1 0 0

4 ) 黑 色 素 瘤 以 外 的 未 发 生 淋 巴 结 和 远 处 转 移 的 皮 肤 恶 性 肿 瘤 ;
( 5 ) 相
当 于 B i n e 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 6 ) 相 当 于 A
n n A r b o r 分 期 方 案 Ⅰ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 7 ) 未 发 生 淋 巴 结 和
远 处 转 移 且 W H O 分 级 为 G 1 级 别 ( 核 分 裂 像 < 1 0 / 5 0 H P F 和 k i -
6 7 ≤ 2 % )
或 更 轻 分 级 的 神 经 内 分 泌 肿 瘤 。
( 二 ) 较 重 急 性 心 肌 梗 死急 性
心 肌 梗 死 指 由 于 冠 状 动 脉 闭 塞 或 梗 阻 引 起 部 分 心 肌 严 重 的 持 久 性 缺 血 造 成
急 性 心
肌 坏 死 。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的 诊 断 必 须 依 据 国 际 国 内 诊 断 标 准 , 符 合 ( 1
) 检 测 到 肌 酸 激 酶 同 工
酶 ( C K - M B ) 或 肌 钙 蛋 白 ( c T n ) 升 高 和 /
或 降 低 的 动 态 变 化 , 至 少 一 次 达 到 或 超 过 心 肌 梗 死
的 临 床 诊 断 标 准 ; ( 2 )
同 时 存 在 下 列 之 一 的 证 据 , 包 括 : 缺 血 性 胸 痛 症 状 、 新 发 生 的 缺 血
性 心 电
图 改 变 、 新 生 成 的 病 理 性 Q 波 、 影 像 学 证 据 显 示 有 新 出 现 的 心 肌 活 性 丧 失 或
新 出 现 局
部 室 壁 运 动 异 常 、 冠 脉 造 影 证 实 存 在 冠 状 动 脉 血 栓 。
较 重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指 依 照 上 述 标 准 被 明 确 诊 断 为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 并 且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心 肌 损 伤 标 志 物 肌 钙 蛋 白 ( c T n ) 升 高 , 至 少 一
次 检 测 结 果 达 到 该 检 验 正 常 参 考 值
上 限 的 1 5 倍 ( 含 ) 以 上 ;
( 2 ) 肌 酸 激
酶 同 工 酶 ( C K - M B ) 升 高 , 至 少 一 次 检 测 结 果 达 到 该 检 验 正 常 参 考 值
上 限 的
2 倍 ( 含 ) 以 上 ;
( 3 ) 出 现 左 心 室 收 缩 功 能 下 降 , 在 确 诊 6 周 以 后
, 检 测 左 室 射 血 分 数 ( L V E F ) 低 于 5 0 %
( 不 含 ) ;
( 4 )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新 发 的 乳 头 肌 功 能 失 调 或 断 裂 引 起 的 中 度 ( 含 ) 以 上 的 二 尖
瓣 反
流 ;
( 5 )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新 出 现 的 室 壁 瘤 ;
( 6 ) 出 现 室 性 心 动 过
速 、 心 室 颤 动 或 心 源 性 休 克 。
其 他 非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性 疾 病 所 引 起 的 肌 钙 蛋 白
( c T n ) 升 高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三 ) 严 重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 栓 塞 或 梗 塞 ,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指 疾 病 确 诊 1 8 0 天 后 , 仍 遗 留 下 列 至 少
一 种 障 碍 :
( 1 ) 一 肢 ( 含 ) 以 上 肢 体 ( 释 义 二 十 二 ) 肌 力 ( 释 义 二 十 三
) 2 级 ( 含 ) 以 下 ;
( 2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释 义 二 十 四 ) , 或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释 义 二 十 五 ) ;
( 3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释 义 二 十 六 )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四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 肝 脏 、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 五 )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所 有 未 切 开 心
包 的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治 疗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六 ) 严 重 慢 性 肾 衰 竭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 依 据 肾 脏 病 预 后 质 量 倡 议 ( K / D O Q I ) 制 定 的 指
南 , 分 期
达 到 慢 性 肾 脏 病 5 期 , 且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 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 规 律 性 透 析 是 指
每 周 进 行 血 液 透 析 或 每 天 进 行 腹 膜 透 析 。
( 七
)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
( 八 )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 2 ) 肝 性 脑 病 ;
( 3 ) B 超 或 其 他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 4 )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
( 九 ) 严 重 非 恶 性 颅 内
肿 瘤
指 起 源 于 脑 、 脑 神 经 、 脑 被 膜 的 非 恶 性 肿 瘤 , I C D - O - 3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属 于 0 ( 良 性 肿 瘤 ) 、
1 ( 动 态 未 定 性 肿 瘤 ) 范 畴 , 并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升 高 或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 出 现 视 乳 头 水 肿
或 视 觉 受 损 、 听 觉 受 损 、 面
部 或 肢 体 瘫 痪 、 癫 痫 等 ,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 P E T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已 经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颅 内 肿 瘤 完 全 或 部 分 切 除 手
术 ;
( 2 ) 已 经 实 施 了 针 对 颅 内 肿 瘤 的 放 射 治 疗 , 如 γ 刀 、 质 子 重 离 子 治 疗
等 。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1 ) 脑 垂 体 瘤 ;
( 2 ) 脑 囊 肿 ;
( 3 )
颅 内 血 管 性 疾 病 ( 如 脑 动 脉 瘤 、 脑 动 静 脉 畸 形 、 海 绵 状 血 管 瘤 、 毛 细 血 管 扩
张 症
等 ) 。
( 十 ) 严 重 慢 性 肝 衰 竭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的 肝 衰 竭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持 续 性 黄 疸 ;
( 2 ) 腹 水 ;
( 3 ) 肝 性 脑 病 ;

4 )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
因 酗 酒 ( 释 义 二 十
七 )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一 ) 严 重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严 重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指 经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疾 病 1 8 0 天 后 , 仍
遗 留 下 列 至 少 一 种 障 碍 :
( 1 ) 一 肢 ( 含 ) 以 上 肢 体 肌 力 2 级 ( 含 ) 以 下 ;

( 2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或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 3 ) 由 具 有 评 估
资 格 的 专 科 医 生 根 据 临 床 痴 呆 评 定 量 表 ( C D R , C l i n i c a l D e m
e n t i a
R a t i n g ) 评 估 结 果 为 3 分 ;
( 4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十 二 )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 G C S , G l a s g o w C o m a S
c a l e )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他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 6 小 时 以 上 。
由 于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三 ) 双 耳 失 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释 义
二 十 八 ) 性 丧 失 , 在 5 0 0 赫 兹 、 1 0 0 0
赫 兹 和 2 0 0 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等 于 9 1 分 贝 ,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
( 十 四 ) 双 目 失 明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 2 )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 . 0 2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 如 果 使 用
其 他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
( 3 )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
( 十 五 )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随 意 运 动 功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肢 体
随 意 运
动 功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指 疾 病 确 诊 1 8 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 8
0 天 后 ,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 或 肢 体 肌 力 在 2 级 ( 含
) 以 下 。
( 十 六 )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 已 经 实 施 了 切 开
心 脏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
所 有 未 切 开 心 脏 的 心 脏 瓣 膜 介 入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十 七 )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 临 床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认 知 功 能
障 碍 、 精 神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等 ,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 须 由 头 颅
断 层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 P E
T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并 经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由 具 有 评 估 资 格 的 专 科 医 生 根 据 临 床 痴 呆 评 定 量 表 ( C D R ,
C l i n i c a l D e m e n t i a
R a t i n g ) 评 估 结 果 为 3 分 ;
( 2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之 外 的 其 他 类 型 痴 呆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十 八 )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 P E T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指 脑 损 伤 1 8 0 天 后 , 仍 遗 留 下 列 至 少 一 种 障 碍 :
( 1 ) 一 肢
( 含 ) 以 上 肢 体 肌 力 2 级 ( 含 ) 以 下 ;
( 2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或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 3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十 九 ) 严 重 原 发 性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迟 缓 、 静 止 性 震 颤 或 肌 强 直 等
, 经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且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 帕 金 森
叠 加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二 十 ) 严 重 I I I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 且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 0 % 或 2 0 % 以 上 。 体 表 面 积 根

《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计 算 。
( 二 十 一 )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 N e w Y o r k
H e a r t A s s o c i a t i o n ,
N Y H A )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 释 义 二
十 九 ) I V 级 ,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在 3 6 m m H g ( 含 )
以 上 。

( 二 十 二 )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 经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 2 ) 呼 吸 肌 麻 痹 导 致 严 重 呼 吸 困 难 ,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7 天 ( 含 ) 以 上 ;( 3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二 十 三 )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 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二 十 四 )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骨 髓 细 胞 增 生 程 度 < 正 常 的 2 5 % ; 如 ≥ 正
常 的 2 5 % 但 < 5
0 % , 则 残 存 的 造 血 细 胞 应 < 3 0 % ;
( 2 )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中 的 两 项 :
9
a .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 0 . 5 × 1 0 / L ;
9
b . 网 织 红
细 胞 计 数 < 2 0 × 1 0 / L ;
9
c .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 2 0 × 1 0 / L 。

二 十 五 )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或 主 动 脉 创 伤 , 已 经 实 施 了 开 胸 (
含 胸 腔 镜 下 ) 或 开 腹 ( 含 腹 腔 镜
下 ) 进 行 的 切 除 、 置 换 、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 主 动 脉 创 伤 后 修 复 的 手 术 。 主 动 脉 指 升 主 动
脉 、 主 动 脉 弓 和 降 主 动 脉
( 含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 , 不 包 括 升 主 动 脉 、 主 动 脉 弓 和 降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
所 有 未 实 施 开 胸 或 开 腹 的 动 脉 内 介 入 治 疗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以 上 (
一 ) 到 ( 二 十 五 ) 项 为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 一 ) “ 2 5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责
任 ” 。
( 二 十 六 ) 严 重 慢 性 呼 吸 衰 竭
指 因 慢 性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呼 吸 衰 竭 ,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 8 0 天 后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静 息
时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
( 2 ) 肺 功 能 第 一 秒 用 力 呼 气 容 积 ( F E V ) 占 预 计 值 的
百 分 比 < 3 0 % ;
1
( 3 ) 在 静 息 状 态 、 呼 吸 空 气 条 件 下 ,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 P a O ) < 5 0 m m H g 。
2
( 二 十 七 ) 严 重 多 发 性 硬 化
多 发 性 硬 化 为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白 质 多 灶 性 脱 髓 鞘 病 变 , 病 变 有 时 累 及 灰 质 。 多 发 性 硬 化 必

明 确 诊 断 并 由 核 磁 共 振 ( M R I ) 等 影 像 学 检 验 证 实 , 并 且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指 被 保 险 人 持 续 1
8 0 天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 1 )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或( 2 )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二 十 八 ) 脊 髓 灰 质 炎 后 遗 症
脊 髓 灰 质 炎 是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呼 吸 无 力 。 脊 髓 灰 质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
本 合 同 仅 对 脊 髓 灰 质 炎 造 成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情 况 予 以 理 赔 。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指 疾 病 确 诊 1 8 0 天 后 ,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
( 二 十 九 ) 重 症 肌 无 力
重 症 肌 无 力 是 一 种 神 经 肌 肉 接 头
传 递 障 碍 所 致 的 疾 病 , 表 现 为 局 部 或 全 身 骨 骼 肌 ( 特 别
是 眼 外 肌 ) 极 易 疲
劳 。 疾 病 可 以 累 及 呼 吸 肌 、 上 肢 或 下 肢 的 近 端 肌 群 或 全 身 肌 肉 , 必 须 满 足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经 药 物 治 疗 和 胸 腺 切 除 治 疗 一 年 以 上 仍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三 十 ) 严 重 冠 心 病
指 经 根 据 冠 状 动 脉 造 影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为 三 支 主 要 血 管 ( 左 冠 状 动 脉 主 干 和 右 冠 状 动
脉 , 或 前 降 支 、 左 旋 支
和 右 冠 状 动 脉 ) 严 重 狭 窄 性 病 变 ( 至 少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直 径 减 少 7 5 % 以

和 其 他 两 支 血 管 管 腔 直 径 减 少 6 0 % 以 上 ) 。 前 降 支 、 左 旋 支 及 右 冠 状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的 狭
窄 不 作 为 本 保 障 的 衡 量 指 标 。
( 三 十 一 ) 严 重 心 肌 病
指 不
明 原 因 引 起 的 一 类 心 肌 病 变 , 包 括 原 发 性 扩 张 型 心 肌 病 、 原 发 性 肥 厚 型 心 肌
病 及 原
发 性 限 制 型 心 肌 病 三 种 , 病 变 必 须 已 造 成 事 实 上 心 室 功 能 障 碍 而 出
现 明 显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 指
按 照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协 会 心 功 能 分 类 标 准 心 功 能 达 四
级 ) , 且 有 相 关 住 院 医 疗 记 录 及 检 查 显 示
四 级 心 功 能 衰 竭 状 态 持 续 至 少 1
8 0 天 。
继 发 于 全 身 性 疾 病 或 其 它 器 官 系 统 疾 病 以 及 由 于 酒 精 和 药 物 滥 用 造
成 的 心 肌 病 变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三 十 二 )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 — I I I 型
或 以 上 狼 疮 性 肾 炎
是 指 由 于 病 理 性 自 身 抗 体 和 免 疫 复 合 物 的 沉 积 破 坏 了 血 管
和 细 胞 而 导 致 的 多 系 统 损 害
的 一 种 自 体 免 疫 性 疾 病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仅 限 于 累 及 肾 脏 ( 经 肾 脏 病 理 检 查 或
临 床 确 诊 , 并 符 合 下 列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 H O ) 诊 断 标 准 定 义 Ⅲ 型 至 Ⅴ 型 狼 疮 性 肾 炎 )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 其 他 类 型 的 红 斑 性 狼 疮 , 如 盘 状 狼 疮 , 仅 累 及 血 液 及 关 节 等 其 他 系 统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不 包 含 在 内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 H O ) 狼 疮 性 肾 炎 分 型 :Ⅰ
型 ( 微 小 病 变 型 ) 镜 下 阴 性 , 尿 液 正 常 ;
Ⅱ 型 ( 系 膜 病 变 型 ) 中 度 蛋 白 尿
, 偶 有 尿 沉 渣 改 变 ;
Ⅲ 型 ( 局 灶 及 节 段 增 生 型 ) 蛋 白 尿 , 尿 沉 渣 改 变 ;
Ⅳ 型
( 弥 漫 增 生 型 ) 急 性 肾 炎 伴 有 尿 沉 渣 改 变 及 / 或 肾 病 综 合 征 ;
Ⅴ 型 ( 膜 型
) 肾 病 综 合 征 或 重 度 蛋 白 尿 。
( 三 十 三 ) 因 职 业 关 系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 H
I V ) 感 染
被 保 险 人 的 职 业 归 属 于 下 列 职 业 列 表 内 的 职 业 , 在 其 常 规 职 业
工 作 过 程 中 遭 遇 外 伤 , 或
者 职 业 需 要 处 理 血 液 或 者 其 他 体 液 时 感 染 上 艾 滋 病
病 毒 ( H I V )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感 染 必 须 是 在 被 保 险 人
正 在 从 事 其 职 业 工 作 中 发 生 ;
( 2 ) 血 清 转 化 必 须 出 现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6 个
月 以 内 ;
( 3 ) 必 须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在 所 报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5 天 以 内 进 行 的 检
查 报 告 , 该 报 告 必 须 显 示
被 保 险 人 血 液 艾 滋 病 病 毒 ( H I V ) 阴 性 和 / 或 H
I V 抗 体 阴 性 ;
( 4 ) 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1 2 个 月 内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体 内
存 在 艾 滋 病 病 毒 ( H I V ) 或 者 H I V
抗 体 。
职 业 列 表 :
医 生 ( 包 括 牙 医 )
护 士
医 院 化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医 院 护 工
救 护 车 工 作 人 员 助 产 士
警 察 ( 包 括 狱 警
) 消 防 人 员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输 血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的 H I V 感 染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拥 有 获 得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所 有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和 能 够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的 权 利 。
本 疾 病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关 于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的
限 制 。
( 三 十 四 ) 经 输 血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H I V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上 艾 滋 病 病 毒 ( H I V ) 并 且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在 保 障 起 始 日 之
后 , 被 保 险 人 因 治 疗 必 需 而 接 受 输 血 , 并 且 因 输 血 而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 2
)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该 项 输 血 感 染 属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报 告 ,
或 法 院 终 审 裁 定 为 医 疗 责 任 并 且 不 准 上 诉 ;
( 3 )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 4 ) 受 感 染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罹 患 者 。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拥 有 获 得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和 能 够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的 权 利 。
本 疾 病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关 于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的
限 制

( 三 十 五 ) 严 重 克 隆 病
克 隆 病 是 一 种 慢 性 肉 芽 肿 性 肠 炎 , 具 有 特 征 性 的
克 隆 病 病 理 组 织 学 变 化 。 诊 断 必 须 由 病
理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 被 保 险 人 所 罹 患 的
克 隆 病 必 须 已 经 造 成 瘘 管 形 成 并 伴 有 肠 梗 阻 或 肠 穿 孔 。
( 三 十 六 ) 严 重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是 指 伴 有 致 命 性 电 解 质 紊 乱 的 急 性
暴 发 性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
病 变 累 及 全 结 肠 ,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血 便 和 系 统 性 症 状
体 征 , 已 经 造 成 瘘 管 并 伴 有 肠 梗 阻 或 肠 穿
孔 , 治 疗 通 常 采 取 全 结 肠 切 除 和 回
肠 造 瘘 术 。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必 须 根 据 组 织 病 理 学 特 点 诊 断 ,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接 受 了 结 肠 切 除 和 回 肠 造 瘘 术 。
( 三 十 七 )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 ( I 型 糖
尿 病 )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 是 由 于 胰 岛 素 分 泌 不 足 引 起 的 慢 性 血 糖 升 高 ,
并 需 持 续 性 地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维 持 一 百 八 十 天 以 上 , 须 由 内 分 泌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并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期
内 , 满 足 下 述 至 少 一 个 条 件 :
( 1 )
内 分 泌 专 科 医 生 确 认 已 出 现 增 殖 性 视 网 膜 病 变 ;
( 2 ) 须 植 入 心 脏 起 搏 器 治
疗 心 脏 病 ;
( 3 ) 因 坏 疽 需 切 除 一 只 或 以 上 脚 趾 。
( 三 十 八 ) 肺 源 性 心 脏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慢 性 肺 部 疾 病 导 致 慢 性 心 功 能 损 害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I V 级 。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
( 三 十 九 ) 植 物 人 状 态
指 脑 皮 质 广 泛 性 坏 死 而 导 致 对 自 身 及 周 边 的 认
知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但 脑 干 功 能 依 然 存 在 ,
必 须 经 神 经 科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
并 有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 P E T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上 述 情 况 必 须 有 至 少 一 个 月 的 病 历 记 录
加 以 证
实 。
由 于 酗 酒 或 滥 用 药 物 所 致 的 植 物 人 状 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四
十 ) 严 重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指 广 泛 分 布 的 慢 性 进 行 性 多 关 节 病 变 , 表 现 为 关 节
严 重 变 形 , 侵 犯 至 少 三 个 主 要 关 节 ( 腕
关 节 、 肘 关 节 、 肩 关 节 、 踝 关 节 、
膝 关 节 、 髋 关 节 ) 或 关 节 组 ( 如 手 的 多 个 指 间 、 掌 指 关 节 ,
足 的 多 个 足 趾 、
跖 趾 关 节 等 ) , 并 已 达 到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功 能 分 类 I V 级 的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 晨 僵 ;
( 2 ) 对 称 性 关 节 炎

( 3 ) 类 风 湿 性 皮 下 结 节 ;
( 4 ) 类 风 湿 因 子 滴 度 升 高 ;
( 5 ) X 线 显 示
严 重 的 关 节 ( 软 骨 和 骨 ) 破 坏 和 关 节 畸 形 。
( 四 十 一 ) 非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所
致 严 重 痴 呆
指 因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以 外 的 脑 的 器 质 性 疾 病 造 成 脑 功 能 衰 竭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严 重 痴
呆 ,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 导 致 痴
呆 的 疾 病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 并 且 由 完 整 的 临 床 、 实 验 室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结 果 证

。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 四 十 二 ) 多 处 臂 丛 神 经 根
性 撕 脱
由 于 疾 病 或 意 外 导 致 至 少 两 根 臂 丛 神 经 根 性 撕 脱 , 所 造 成 的 手 臂 感 觉
功 能 与 运 动 功 能 完
全 永 久 性 丧 失 。 该 病 须 有 电 生 理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
( 四 十
三 ) 严 重 哮 喘 ( 2 5 周 岁 前 理 赔 )
指 一 种 反 复 发 作 的 严 重 支 气 管 阻 塞 性 疾 病
,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
( 1 ) 过 去 两 年 中 曾 因 哮 喘 持 续 状 态 住 院 治 疗
, 并 提 供 完 整 住 院 记 录 ;
( 2 ) 因 慢 性 过 度 换 气 导 致 胸 廓 畸 形 ;
( 3 ) 在 家
中 需 要 医 生 处 方 的 氧 气 治 疗 法 ;
( 4 ) 持 续 日 常 服 用 口 服 类 固 醇 激 素 治 疗
持 续 至 少 六 个 月 。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年 满 2 5 周 岁 之 前 。
( 四
十 四 ) 严 重 川 崎 病
是 指 原 因 不 明 的 系 统 性 血 管 炎 , 本 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超 声 心 动 图 显 示 川 崎 病 并 发 冠 状 动 脉 瘤 或 其 他 心 血 管 异 常 ;
( 2
) 已 接 受 了 针 对 川 崎 病 并 发 冠 状 动 脉 瘤 或 其 他 心 血 管 异 常 所 进 行 的 手 术 治
疗 。
( 四 十 五 ) 严 重 系 统 性 硬 皮 病
指 一 种 以 局 限 性 或 弥 漫 性 皮 肤 增 厚 和 皮 肤
、 血 管 、 内 脏 器 官 异 常 纤 维 化 为 特 征 的 结 缔 组
织 病 。 本 病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肺 脏 : 肺 部 病 变 进 而 发 展 为 肺 间 质 纤 维 化 和 肺 动 脉 高 压 ;

( 2 ) 心 脏 : 心 功 能 受 损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 V 级

( 3 ) 肾 脏 : 肾 脏 受 损 导 致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衰 竭 ,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

列 疾 病 不 在 本 险 种 保 障 范 围 内 :
( 1 ) 局 部 性 硬 皮 病 ( 如 : 带 状 硬 皮 病 、
硬 斑 病 ) ;
( 2 ) 嗜 酸 性 粒 细 胞 性 筋 膜 炎 ;( 3 ) C R E S T 综 合 征 。
( 四
十 六 ) 丝 虫 病 所 致 象 皮 肿
指 因 丝 虫 感 染 导 致 淋 巴 出 现 阻 塞 性 严 重 淋 巴 水 肿 ,
达 到 国 际 淋 巴 学 会 淋 巴 肿 分 期 第 Ⅲ 期 ,
临 床 表 现 为 肢 体 象 皮 肿 , 罹 患 肢 较
健 肢 增 粗 3 0 % 以 上 , 日 常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此 病 症 须 根 据 临
床 表 现 和 微 丝 蚴
的 化 验 结 果 确 诊 。
( 四 十 七 ) 胰 腺 移 植
指 因 胰 腺 功 能 衰 竭 , 已 经 实 施 了 在
全 身 麻 醉 下 进 行 的 胰 腺 的 异 体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 供 体 必
须 是 人 体 器 官 ) 。 单 纯
胰 岛 移 植 、 部 分 胰 腺 组 织 或 细 胞 的 移 植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
( 四 十 八 )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开 腹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腹 进
行 的 坏 死 组 织 清 除 术 、 病 灶 切 除 术 或 胰
腺 部 分 切 除 术 。 因 酒 精 作 用 所 致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四 十 九 )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指 慢 性 反
复 发 作 的 胰 腺 炎 症 导 致 胰 腺 的 广 泛 纤 维 化 、 坏 死 、 弥 漫 性 钙 化 及 假 性 囊 肿
形 成 ,
造 成 胰 腺 功 能 障 碍 , 出 现 严 重 糖 尿 病 和 营 养 不 良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C T 显 示 胰 腺 广 泛 钙 化 或 逆 行 胰 胆 管 造 影 ( E R C P ) 显 示
胰 管 扭 曲 、 扩 张 和 狭 窄 ;
( 2 ) 接 受 胰 岛 素 替 代 治 疗 和 酶 替 代 治 疗 1 8 0 天
以 上 。
酒 精 导 致 的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五 十 ) 疯 牛 病

一 种 传 染 性 海 绵 状 脑 病 , 临 床 表 现 为 快 速 进 行 性 痴 呆 、 肌 阵 挛 和 特 征 性 脑 电
图 变 化 。
本 病 须 根 据 W H O 诊 断 标 准 明 确 诊 断 ,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五 十 一 )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的 诊 断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1
) 肾 髓 质 有 囊 肿 、 肾 小 管 萎 缩 及 间 质 纤 维 化 等 病 理 改 变 ;
( 2 ) 贫 血 、 多 尿
及 肾 功 能 衰 竭 等 临 床 表 现 ;
( 3 ) 诊 断 须 由 肾 组 织 活 检 确 定 。
( 五 十 二 )
严 重 的 原 发 性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原 发 性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指 一 种 胆 汁 淤 积 综 合 征 , 其
特 征 是 肝 内 、 肝 外 胆 道 因 非 细 菌 性 炎 症 、
慢 性 纤 维 化 逐 渐 狭 窄 , 并 最 终 导
致 完 全 阻 塞 而 发 展 为 胆 汁 於 积 性 肝 硬 化 。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持 续
性 黄 疸 病 史 ;
( 2 ) 总 胆 红 素 和 直 接 胆 红 素 同 时 升 高 , 血 清 A L P > 2 0
0 U / L ;
( 3 ) 经 内 镜 逆 行 胰 胆 管 造 影 ( E R C P ) 影 像 学 检 查 确 诊 ;

4 ) 出 现 胆 汁 於 积 性 肝 硬 化 或 门 脉 高 压 。因 肿 瘤 或 胆 管 损 伤 等 继 发 性 的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五 十 三 ) 特 发 性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自 身 免 疫 性 肾 上 腺 炎 ( 既 往 称 : 特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萎 缩 ) 导 致 肾 上 腺 萎 缩 和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 必 须 满 足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 1 ) 必 须 符 合 所 有
以 下 诊 断 标 准 :
a . 血 浆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 A C T H ) 水 平 > 1 0 0 p g
/ m l ;
b . 血 浆 肾 素 活 性 、 血 管 紧 张 素 I I 和 醛 固 酮 测 定 结 果 显 示 为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 ;
c .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 A C T H ) 刺 激 试 验
显 示 为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 。
( 2 ) 已 经 采 用 皮 质 类 固 醇 替 代 治
疗 1 8 0 天 以 上 。
肾 上 腺 结 核 、 H I V 感 染 或 艾 滋 病 、 感 染 、 肿 瘤 所 致 的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和 继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五 十 四 )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引 起 的 坏 疽
包 围 肢 体 或 躯 干 的 浅 筋 膜 和 / 或 深 筋
膜 受 到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的 感 染 , 病 情 在 短 时 间 内 急 剧
恶 化 , 必 须 立 刻 进 行 手
术 及 清 创 术 。 最 后 的 诊 断 必 须 由 微 生 物 或 病 理 学 专 家 进 行 相 关 检 查
后 证 实 。

( 五 十 五 ) 颅 脑 手 术
被 保 险 人 确 已 实 施 全 麻 下 的 开 颅 手 术 ( 以 切 开 硬 脑 膜
为 准 ) ( 不 包 括 颅 骨 钻 孔 手 术 和 经
鼻 蝶 窦 入 颅 手 术 ) 。
因 外 伤 而 实 施 的 脑 外
科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
理 赔 时 必 须 提 供 由 神 经 外 科 医 生 出 具 的 诊 断 书
及 手 术 报 告 。
( 五 十 六 ) 严 重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指 一 组 原 发 于 肌 肉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临 床 表 现 为 与 神 经 系 统 无 关 的 骨 骼 肌 肉 对 称 地 进 行 性
无 力 和 萎 缩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肌 电 图 显 示 典 型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的 阳 性 改 变 ;
( 2
) 肌 肉 组 织 活 检 的 病 理 学 诊 断 符 合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的 肌 肉 细 胞 变 性 、 坏 死 等
阳 性 改 变 ;
( 3 )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本 疾 病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关 于 “ 遗 传
性 疾 病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的 限 制 。
( 五 十 七 ) 严 重 心 肌 炎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严 重 心 肌 炎 性 病 变 导 致 心 功 能 损 害 造 成 持 续 的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 必 须 满 足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 1 )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I V 级 , 或 左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3 0 %

( 2 ) 持 续 不 间 断 1 8 0 天 以 上 ;( 3 )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
( 五 十 八 ) 肝 豆 状 核 变 性 ( 或 称 W i
l s o n 病 )
指 一 种 常 染 色 体 隐 性 遗 传 的 铜 代 谢 缺 陷 病 , 以 不 同 程 度 的 肝
细 胞 损 害 、 脑 退 行 性 病 变 和
角 膜 边 缘 有 铜 盐 沉 着 环 为 其 临 床 特 征 ,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典 型 症 状 ;
( 2 ) 角 膜 色 素 环 ( K - F 环 ) ;
( 3
) 血 清 铜 和 血 清 铜 蓝 蛋 白 降 低 , 尿 铜 增 加 ;
( 4 ) 经 皮 做 肝 脏 活 检 来 定 量 分
析 肝 脏 铜 的 含 量 。
本 疾 病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关 于 “ 遗 传 性 疾 病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的 限 制 。
( 五 十 九 ) 侵 蚀 性 葡 萄 胎
该 类
疾 病 是 指 异 常 增 生 的 绒 毛 组 织 浸 润 性 生 长 侵 入 子 宫 肌 层 或 转 移 至 其 他 器 官
或 组 织
的 葡 萄 胎 , 并 已 经 进 行 化 疗 或 手 术 治 疗 的 。
( 六 十 ) 破 裂 脑 动 脉 瘤 夹
闭 手 术
指 因 脑 动 脉 瘤 破 裂 造 成 蛛 网 膜 下 腔 出 血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在 全
麻 下 进 行 的 开 颅 动 脉
瘤 夹 闭 手 术 。 脑 动 脉 瘤 ( 未 破 裂 ) 预 防 性 手 术 、 颅 骨 打
孔 手 术 、 动 脉 瘤 栓 塞 手 术 、 血 管 内
手 术 及 其 他 颅 脑 手 术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六 十 一 ) 需 手 术 切 除 的 嗜 铬 细 胞 瘤
是 指 肾 上 腺 或 嗜 铬 外 组 织 出 现 神 经 内
分 泌 肿 瘤 , 并 分 泌 过 多 的 儿 茶 酚 胺 类 , 需 要 并 实 际
进 行 了 手 术 切 除 肿 瘤 。
嗜 铬 细 胞 瘤 的 诊 断 必 须 由 内 分 泌 专 科 医 生 确 定 。
( 六 十 二 ) 进 行 性 核 上 性 麻
痹 ( S t e e l e - R i c h a r d s o n — O l s z e w s k i 综 合 征

进 行 性 核 上 性 麻 痹 ( P S P ) 又 称 S t e e l e - R i c h a r d s o n
— O l s z e w s k i 综 合 征 , 是 一 种 少 见 的
神 经 系 统 变 性 疾 病 , 以 假 球
麻 痹 、 垂 直 性 核 上 性 眼 肌 麻 痹 、 锥 体 外 系 肌 僵 直 、 步 态 共 济 失 调
和 轻 度 痴 呆
为 主 要 临 床 特 征 。 P S P 必 须 由 神 经 内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六 十 三 ) 范 可 尼 综 合 征
也 称 F a n c o n i 综 合 征 , 指 近 端 肾 小
管 的 功 能 异 常 引 起 的 一 组 症 候 群 。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 1 ) 尿 液 检
查 出 现 肾 性 糖 尿 、 全 氨 基 酸 糖 尿 或 磷 酸 盐 尿 ;
( 2 ) 血 液 检 查 出 现 低 磷 血
症 、 低 尿 酸 血 症 或 近 端 肾 小 管 酸 中 毒 ;
( 3 ) 出 现 骨 质 疏 松 、 骨 骼 畸 形 或 尿
路 结 石 ;
( 4 ) 通 过 骨 髓 片 、 白 细 胞 、 直 肠 黏 膜 中 的 结 晶 分 析 或 裂 隙 灯 检
查 角 膜 有 胱 氨 酸 结 晶 。
( 六 十 四 ) 严 重 肠 道 疾 病 并 发 症
严 重 肠 道 疾 病 或 外 伤
导 致 小 肠 损 害 并 发 症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1 ) 至 少 切 除 了 三 分 之 二
小 肠 ;
( 2 ) 完 全 肠 外 营 养 支 持 3 个 月 以 上 。
( 六 十 五 ) 严 重 瑞 氏 综 合 征
( R e y e 综 合 征 , 也 称 赖 氏 综 合 征 、 雷 氏 综 合 征 )
瑞 氏 综 合 征 是 线 粒 体 功
能 障 碍 性 疾 病 。 导 致 脂 肪 代 谢 障 碍 , 引 起 短 链 脂 肪 酸 、 血 氨 升 高 ,
造 成 脑
水 肿 。 主 要 临 床 表 现 为 急 性 发 热 、 反 复 呕 吐 、 惊 厥 及 意 识 障 碍 等 等 。
瑞 氏 综
合 征 需 由 儿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并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有 脑 水 肿 和 颅
内 压 升 高 的 脑 脊 液 检 查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据 ;
( 2 ) 血 氨 超 过 正 常 值 的 3 倍 ;

( 3 ) 临 床 出 现 昏 迷 , 病 程 至 少 达 到 疾 病 分 期 第 3 期 。
( 六 十 六 ) 严 重 自
身 免 疫 性 肝 炎
自 身 免 疫 性 肝 炎 是 一 种 原 因 不 明 的 慢 性 肝 脏 的 坏 死 性 炎 性 疾 病
, 机 体 免 疫 机 制 被 破 坏 ,
产 生 针 对 肝 脏 自 身 抗 原 的 抗 体 导 致 自 身 免 疫 反 应
, 从 而 破 坏 肝 细 胞 造 成 肝 脏 炎 症 坏 死 , 进 而
发 展 为 肝 硬 化 。 必 须 满 足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 1 ) 高 γ 球 蛋 白 血 症 ;
( 2 ) 血 液 中 存 在 高 水 平 的 自 身 免 疫 抗
体 , 如 A N A ( 抗 核 抗 体 ) 、 S M A ( 抗 平 滑 肌 抗 体 ) 、
抗 L K M 1 抗 体 或
抗 - S L A / L P 抗 体 ;
( 3 ) 肝 脏 活 检 证 实 免 疫 性 肝 炎 ;
( 4 ) 临 床 已
经 出 现 腹 水 、 食 道 静 脉 曲 张 和 脾 肿 大 等 肝 硬 化 表 现 。
( 六 十 七 ) 严 重 的 Ⅲ 度
房 室 传 导 阻 滞
指 心 房 激 动 在 房 室 交 界 区 、 房 室 束 及 其 分 支 内 发 生 阻 滞 , 不
能 正 常 地 传 到 心 室 的 心 脏 传
导 性 疾 病 ,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心 电 图
显 示 房 室 搏 动 彼 此 独 立 , 心 室 率 < 4 0 次 / 分 钟 ;
( 2 ) 动 态 心 电 图 显 示
至 少 3 秒 的 R R 间 期 ;
( 3 ) 出 现 阿 - 斯 综 合 征 或 心 力 衰 竭 的 表 现 ;
( 4 )
必 须 持 续 性 依 赖 心 脏 起 搏 器 维 持 心 脏 正 常 功 能 , 且 已 经 放 置 永 久 性 心 脏 起
搏 器 。
( 六 十 八 ) 细 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指 因 细 菌 引 起 脑 和 脊 髓 的 脑 脊 膜 炎 性 感
染 , 经 脑 脊 液 细 菌 学 检 查 确 诊 , 且 导 致 永 久 性 神
经 损 伤 。 永 久 性 神 经 损 伤
是 指 经 神 经 科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 遗 留 下 列 残 疾 之 一 而 无 法 复 原 并
持 续 达 一
百 八 十 天 以 上 者 :
( 1 ) 符 合 神 经 精 神 病 学 标 准 的 严 重 认 知 功 能 障 碍 , 而
需 持 续 监 护 ;
( 2 ) 听 力 丧 失 或 失 明 ;
( 3 ) 语 言 机 能 丧 失 ;
( 4 ) 肌 体 功
能 障 碍 , 导 致 无 法 完 成 其 中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 六 十 九 )
严 重 感 染 性 心 内 膜 炎指 因 细 菌 、 真 菌 和 其 他 微 生 物 ( 如 病 毒 、 立 克 次 体 、 衣
原 体 、 螺 旋 体 等 ) 直 接 感 染 而 产
生 心 瓣 膜 或 心 室 壁 内 膜 的 炎 症 , 须 经 心 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并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血 液 培 养 测 试 结 果 为 阳 性 , 并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a . 微 生 物 : 在 赘 生 物 、 栓 塞 的 赘 生 物 或 心 脏 内 脓
疡 经 培 养 或 组 织 检 查 证 实 有 微 生 物 ;
b . 病 理 性 病 灶 :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证
实 赘 生 物 或 心 脏 内 脓 疡 有 活 动 性 心 内 膜 炎 ;
c . 分 别 两 次 血 液 培 养 证 实 有 典
型 的 病 原 体 且 与 心 内 膜 炎 吻 合 ;
d . 持 续 血 液 培 养 证 实 有 病 原 体 阳 性 反 应
, 且 与 心 内 膜 炎 吻 合 。
( 2 ) 心 内 膜 炎 引 起 中 度 心 瓣 膜 闭 锁 不 全 ( 指 返 流 分
数 2 0 % 或 以 上 ) 或 中 度 心 瓣 膜 狭 窄 ( 指
心 瓣 膜 开 口 范 围 小 于 或 等 于 正 常
的 3 0 % ) ;
( 3 ) 心 内 膜 炎 及 心 瓣 膜 病 损 须 经 心 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 七 十
) 严 重 的 骨 髓 增 生 异 常 综 合 征
骨 髓 增 生 异 常 综 合 征 ( m y e l o d y s p
l a s t i c s y n d r o m e s , M D S ) 是 起 源 于 造 血 干 细 胞 的 一 组

质 性 髓 系 克 隆 性 疾 病 , 特 点 是 髓 系 细 胞 发 育 异 常 , 表 现 为 无 效 造 血 、 难 治
性 血 细 胞 减 少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严 重 的 骨 髓 异 常 增 生 综 合 征 需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由 血 液 科 专 科 的 主 治 级 别 以 上 的 医 生 确 诊 ;
( 2 ) 骨 髓 涂 片 检
查 同 时 符 合 发 育 异 常 细 胞 比 例 > 1 0 % 、 原 始 细 胞 比 例 > 1 5 % ;
( 3 ) 已
接 受 至 少 累 计 三 十 日 的 化 疗 或 已 接 受 骨 髓 移 植 治 疗 。
化 疗 日 数 的 计 算 以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服 用 、 注 射 化 疗 药 物 的 天 数 为 准 。
( 七 十 一 ) 严 重 癫 痫
本 病 的 诊
断 须 由 神 经 科 或 儿 科 专 科 医 生 根 据 典 型 临 床 症 状 和 脑 电 图 及 M R I 、 P E
T 、 C T 等 影
相 学 检 查 做 出 。 理 赔 时 必 须 提 供 6 个 月 以 上 的 相 关 病 历 记 录 证
明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经 抗 癫 痫 药 物
治 疗 无 效 而 反 复 发 作 的 强 直 阵 挛 性 发 作 或 癫
痫 大 发 作 , 且 已 行 神 经 外 科 手 术 以 治 疗 反 复 发 作
的 癫 痫 。 发 热 性 惊 厥 以 及 没
有 全 身 性 发 作 的 失 神 发 作 ( 癫 痫 小 发 作 )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 七 十 二 )
自 体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指 由 于 被 保 险 人 自 身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异 常 或 为 了 达 到 治 疗
肿 瘤 的 目 的 , 采 集 被 保 险 人 自 己
的 一 部 分 造 血 干 细 胞 , 分 离 并 深 低 温 保 存
, 再 回 输 给 被 保 险 人 使 被 保 险 人 的 造 血 功 能 和 免 疫
功 能 重 新 恢 复 的 一 种 治 疗
方 法 。 该 治 疗 须 由 专 科 医 生 认 为 在 临 床 上 是 必 需 的 。
( 七 十 三 ) 肺 淋 巴 管
肌 瘤 病
肺 淋 巴 管 肌 瘤 病 是 一 种 弥 漫 性 肺 部 疾 病 , 主 要 病 理 改 变 为 肺 间 质 、 支
气 管 、 血 管 和 淋 巴
管 内 出 现 未 成 熟 的 平 滑 肌 异 常 增 生 , 同 时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 1 ) 经 组 织 病 理 学 诊 断 ;
( 2 ) C T 显 示 双 肺 弥 漫 性 囊 性 改 变 ;
( 3
) 血 气 提 示 低 氧 血 症 ,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 P a O ) 持 续 < 5 0 m m H g 。
2

( 七 十 四 ) 肺 泡 蛋 白 质 沉 积 症指 肺 泡 和 细 支 气 管 腔 内 充 满 不 可 溶 性 富 磷 脂 蛋
白 的 疾 病 , 胸 部 X 线 呈 双 肺 弥 漫 性 肺 部 磨
玻 璃 影 , 病 理 学 检 查 肺 泡 内 充 满 有
过 碘 酸 雪 夫 ( P A S ) 染 色 阳 性 的 蛋 白 样 物 质 , 并 且 接 受 了
肺 灌 洗 治 疗 。

( 七 十 五 ) 小 肠 移 植
指 因 肠 道 疾 病 或 外 伤 , 已 经 实 施 了 在 全 身 麻 醉 下 进 行 的
小 肠 的 异 体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 此 手
术 必 须 由 专 科 医 生 认 为 是 医 学 上 必 需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 七 十 六 ) 疾 病 或 外 伤 所 致 智 力 障 碍 - 6 周 岁 始 理 赔
因 严 重 头 部
创 伤 或 疾 病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智 力 低 常 ( 智 力 低 于 常 态 ) 。 根 据 智 商 ( I Q )
监 测
分 类 , 智 力 低 常 分 为 轻 度 ( I Q 5 0 - 7 0 ) ; 中 度 ( I Q 3 5 - 5 0
) ; 重 度 ( I Q 2 0 - 3 5 ) 和 极 重 度 ( I Q < 2 0 ) 。
智 商 的 检 测 必 须
由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专 职 心 理 测 验 工 作 者 进 行 , 心 理 测 验 工 作 者 必 须 持 有 由 心

测 量 专 业 委 员 会 资 格 认 定 书 。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采 用 对 应 的 智 力 量 表 如 韦
克 斯 勒 智 力 量 表
( 儿 童 智 力 量 表 或 成 人 智 力 量 表 ) 理 赔 时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智 力 低 常 ( 智 力 低 于 常 态 ) 的 严 重 头 部 创 伤 或
疾 病 ( 以 入 院 日 期 为
准 ) 发 生 在 被 保 险 人 6 周 岁 以 后 ;
( 2 ) 儿 科 专 科 医 师
确 诊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严 重 头 部 创 伤 或 疾 病 造 成 智 力 低 常 ;
( 3 ) 专 职 合 格 心
理 检 测 工 作 者 适 时 做 的 心 理 检 测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智 力 低 常 ( 轻 度 、 中 度 、
重 度
或 极 重 度 ) ;
( 4 ) 被 保 险 人 的 智 力 低 常 自 确 认 日 起 持 续 1 8 0 天 以 上 。

( 七 十 七 ) 骨 生 长 不 全 症
指 一 种 胶 原 病 , 特 征 为 骨 易 碎 , 骨 质 疏 松 和 易 骨 折
。 该 病 有 4 种 类 型 : Ⅰ 型 、 Ⅱ 型 、 Ⅲ
型 、 Ⅳ 型 。 本 合 同 只 保 障 Ⅲ 型 成 骨 不
全 的 情 形 , 其 主 要 临 床 特 点 有 : 发 展 迟 缓 、 多 发 性 骨 折 、
进 行 性 脊 柱 后 侧 凸
及 听 力 损 害 。 Ⅲ 型 成 骨 不 全 的 诊 断 必 须 根 据 身 体 检 查 , 家 族 史 , X 线 检 查

和 皮 肤 活 检 报 告 资 料 确 诊 。
( 七 十 八 ) 严 重 面 部 烧 伤
指 面 部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面 部 表 面 积 的 8 0 % 或 者 8 0 % 以 上 , 体 表 面

根 据 《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计 算 。
( 七 十 九 ) 亚 急 性 硬 化 性 全 脑 炎
是 麻 疹 或 麻 疹
样 病 毒 所 致 的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慢 性 感 染 。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呈 现 灰 质 和 白 质

破 坏 为 特 征 的 慢 性 和 急 性 混 合 存 在 的 炎 症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脑 电 图 存 在 周 期 性 复 合 波 、 脑 脊 液 r - 球 蛋 白 升 高 、 脑 脊 液 和 血 清 中 麻 疹
抗 体 滴 定
度 升 高 ;
( 2 ) 被 保 险 人 出 现 运 动 障 碍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八 十 ) 脊 髓
小 脑 变 性 症指 一 组 以 小 脑 萎 缩 和 共 济 失 调 为 主 要 临 床 特 点 的 疾 病 。 必 须 符 合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 1 ) 脊 髓 小 脑 变 性 症 必 须 由 神 经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并 有 以
下 全 部 证 据 支 持 :
a .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小 脑 萎 缩 ;
b . 临 床 表 现 存 在
共 济 失 调 、 语 言 障 碍 和 肌 张 力 异 常 。
( 2 ) 被 保 险 人 运 动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八 十 一 ) 进 行 性 多 灶 性 白 质 脑 病
是 一 种 亚 急 性 脱 髓 鞘 性 脑 病 , 常
常 发 生 于 免 疫 缺 陷 的 病 人 。 此 症 必 须 由 神 经 科 专 科 医 生
根 据 脑 组 织 活 检 确
诊 。
( 八 十 二 )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指 血 液 凝 固 系 统 和 纤 溶 系 统 的 过 度 活 动 导
致 微 血 管 血 栓 形 成 、 血 小 板 及 凝 血 因 子 耗 竭 和
严 重 出 血 , 此 症 必 须 已 经 达
到 临 床 分 期 的 中 期 ( 消 耗 性 低 凝 期 ) 或 后 期 ( 继 发 性 纤 溶 亢 进 期 ) ,
需 要 输
注 血 浆 和 浓 缩 血 小 板 进 行 治 疗 。
( 八 十 三 ) 失 去 一 肢 及 一 眼
因 疾 病 或 受 伤
导 致 不 可 复 原 及 永 久 性 完 全 丧 失 :
( 1 ) 一 眼 视 力 ; 及
( 2 ) 任 何 一 肢 于 腕
骨 或 踝 骨 部 位 或 以 上 切 断 。
( 八 十 四 ) 独 立 能 力 丧 失
指 疾 病 或 外 伤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至 少 持 续 6 个 月 以 上 完 全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被 保 险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丧 失 必 须 是 永 久 性 的 。
( 八
十 五 ) 器 官 移 植 导 致 的 H I V 感 染
指 因 进 行 器 官 移 植 而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在 保 障 起 始 日 或 复 效 日
之 后 , 被 保 险 人 因 治 疗 必 需 而 实 施 器 官 移 植 , 并 且 因 器 官
移 植 而 感 染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 2 ) 提 供 器 官 移 植 治 疗 的 器 官 移 植 中 心 或 医 院 出 具 该 项 器
官 移 植 感 染 , 属 于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报 告 , 或 者 法 院 终 审 裁 定 为 医 疗 责 任 并 且
不 准 上 诉 ;
( 3 ) 提 供 器 官 移 植 治 疗 的 器 官 移 植 中 心 或 医 院 必 须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保 险 人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的 限 制 。
( 八 十 六 ) 溶 血 性 尿 毒 症 综 合 征

一 种 由 于 感 染 导 致 的 急 性 综 合 征 , 引 起 红 细 胞 溶 血 , 肾 功 能 衰 竭 及 尿 毒 症 。
溶 血 性 尿 毒
症 综 合 征 必 须 由 血 液 和 肾 脏 专 科 医 师 诊 断 , 并 且 符 合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 1 ) 实 验 室 检 查 确 认 有 溶 血 性 贫 血 、 血 尿 、 尿 毒 症 、 血 小 板 减 少 性
紫 癜 ;
( 2 ) 因 肾 脏 功 能 衰 竭 实 施 了 肾 脏 透 析 治 疗 。任 何 非 因 感 染 导 致 的 溶
血 性 贫 血 , 如 : 自 身 免 疫 性 溶 血 性 贫 血 、 与 红 细 胞 末 缺 陷 有 关
的 溶 血 性 贫
血 、 红 细 胞 酶 病 、 血 红 蛋 白 病 等 ,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
( 八 十 七 ) 神 经
白 塞 病
白 塞 病 是 一 种 慢 性 全 身 性 血 管 炎 症 性 疾 病 , 主 要 表 现 为 复 发 性 口 腔
溃 疡 、 生 殖 器 溃 疡 、
眼 炎 及 皮 肤 损 害 , 并 可 累 及 大 血 管 、 神 经 系 统 、 消 化 道
、 肺 、 肾 等 等 。 累 及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的
白 塞 病 称 为 神 经 白 塞 病 。 神 经 白 塞 病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 并 且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指 被 保 险 人 持 续 1 8 0 天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之 一 :
( 1 )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 2 )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 八 十 八 )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受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导 致 出 血 性 发 热 。 埃 博 拉 病 必 须 经 传 染 病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并 且
埃 博 拉
病 毒 的 存 在 必 须 经 过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实 。 该 病 必 须 从 症 状 开 始 后 三 十
天 后 持 续 出 现 并 发 症 。
( 八 十 九 ) 主 动 脉 夹 层 血 肿
指 主 动 脉 壁 在 受 到 某 些 病
理 因 素 的 破 坏 后 , 高 速 、 高 压 的 主 动 脉 血 流 将 其 内 膜 撕 裂 , 以
致 主 动 脉 腔
内 的 血 流 通 过 主 动 脉 内 膜 的 破 裂 口 进 入 主 动 脉 内 壁 而 形 成 血 肿 。 被 保 险 人 需
通 过
X 线 断 层 扫 描 ( C T ) 、 磁 共 振 扫 描 ( M R I ) 、 磁 共 振 血 管 检 验 法
( M R A ) 或 血 管 扫 描 等 检 查 ,
并 且 实 施 了 胸 腹 切 开 的 直 视 主 动 脉 手 术 。

九 十 ) 重 症 急 性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是 一 种 由 细 菌 侵 入 皮 下 组 织 和 筋 膜 引 起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软 组 织 感 染 , 可 伴 有 毒 血 症 、 败 血
症 、 中 毒 性 休 克 、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及 多 器 官 衰 竭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细 菌 培 养 和 临 床 表 现
符 合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诊 断 标 准 ;
( 2 ) 病 情 迅 速 恶 化 , 有 脓 毒 血 症 表 现 ;
( 3
) 受 感 染 肢 体 被 截 肢 (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
( 九 十 一 ) 骨 髓 纤 维 化

原 发 性 骨 髓 纤 维 化 为 原 因 不 明 的 骨 髓 中 成 纤 维 细 胞 增 殖 , 伴 有 髓 外 造 血 , 表
现 为 进 行 性
贫 血 、 脾 肿 大 等 症 状 。 本 疾 病 须 根 据 骨 髓 的 活 组 织 检 查 和 周 围
血 象 检 查 由 医 院 血 液 科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 并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三 项 ,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状 态 持 续 1 8 0 天 及 以 上 , 并 已 经
实 际 实 施 了 针 对 此 症 的 治
疗 :
( 1 ) 血 红 蛋 白 < 1 0 0 g / L ;
9
( 2 ) 白 细 胞 计 数 > 2 5 × 1 0 /
L ;
( 3 ) 外 周 血 原 始 细 胞 ≥ 1 % ;
9
( 4 ) 血 小 板 计 数 < 1 0 0 × 1 0
/ L 。
任 何 其 它 病 因 导 致 的 继 发 性 骨 髓 纤 维 化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九 十 二 )
严 重 慢 性 缩 窄 性 心 包 炎
由 于 慢 性 心 包 炎 症 导 致 心 包 脏 层 和 壁 层 广 泛 瘢 痕 粘 连
、 增 厚 和 钙 化 , 心 包 腔 闭 塞 , 形 成
一 个 纤 维 瘢 痕 外 壳 , 使 心 脏 和 大 血 管 根
部 受 压 , 阻 碍 心 脏 的 舒 张 。 被 保 险 人 被 明 确 诊 断 为 慢
性 缩 窄 性 心 包 炎 且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心 功 能 衰 竭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Ⅳ 级 , 并 持 续 1 8 0 天 以 上 ;
( 2 ) 实 际 接 收 了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手 术 路
径 的 心 包 剥 脱 或 心 包 切 除 手 术 ; 手 术 路 径 : 胸 骨
正 中 切 口 ; 双 侧 前 胸 切 口
; 左 前 胸 肋 间 切 口 。
经 胸 腔 镜 、 胸 壁 打 孔 进 行 的 手 术 、 心 包 粘 连 松 解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九 十 三 ) 主 动 脉 夹 层 瘤
指 主 动 脉 的 内 膜 破 裂 导 致 血 液 流
入 主 动 脉 壁 中 形 成 夹 层 动 脉 瘤 。 在 本 定 义 中 ,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及 腹 主 动 脉
而 非 其 旁 支 。 诊 断 必 须 由 检 验 结 果 证 实 , 检 验 包 括 电 脑 扫 描 , 磁 共 振 扫

及 磁 共 振 血 管 造 影 或 心 导 管 检 查 的 证 明 , 并 有 必 要 进 行 紧 急 修 补 手 术 。
( 九
十 四 ) 严 重 大 动 脉 炎
指 医 院 心 脏 或 血 管 外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的 大 动 脉 炎 ,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红 细 胞 沉 降 率 及 C 反 应 蛋 白 高 于 正 常 值 ;
( 2 )
超 声 检 查 、 C T A 检 查 或 血 管 造 影 检 查 证 实 主 动 脉 及 其 主 要 分 支 存 在 狭 窄

( 九 十 五 ) 严 重 结 核 性 脑 膜 炎
由 结 核 杆 菌 引 起 的 脑 膜 和 脊 膜 的 非 化 脓 性 炎
症 性 疾 病 。 需 满 足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
( 1 ) 出 现 颅 内 压 明 显 增 高 , 表 现 头 痛
、 呕 吐 和 视 乳 头 水 肿 ;
( 2 ) 出 现 部 分 性 、 全 身 性 癫 痫 发 作 或 癫 痫 持 续 状 态

( 3 ) 昏 睡 或 意 识 模 糊 ;
( 4 ) 视 力 减 退 、 复 视 和 面 神 经 麻 痹 。
( 九 十
六 )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由 肠 道 病 毒 引 起 的 急 性 传 染 病 , 主 要 症 状 表 现 为 手 、 足 、
口 腔 等 部 位 的 斑 丘 疹 、 疱 疹 。
经 确 诊 为 患 有 手 足 口 病 , 并 伴 有 下 列 三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并 发 症 :
( 1 ) 有 脑 膜 炎 或 脑 炎 并 发 症 , 且 导 致 意 识 障 碍 或 瘫 痪
的 临 床 表 现 及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据 ;
( 2 ) 有 肺 炎 或 肺 水 肿 并 发 症 , 且 导 致 呼
吸 衰 竭 的 临 床 表 现 及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据 ;
( 3 ) 有 心 肌 炎 并 发 症 , 且 导 致 心 脏
扩 大 或 心 力 衰 竭 的 临 床 表 现 及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据 。
( 九 十 七 ) 严 重 甲 型 及 乙
型 血 友 病
被 保 人 必 须 是 患 上 严 重 甲 型 血 友 病 ( 缺 乏 Ⅷ 凝 血 因 子 ) 或 严 重 乙 型
血 友 病 ( 缺 乏 Ⅸ 凝 血
因 子 ) , 而 凝 血 因 子 Ⅷ 或 凝 血 因 子 Ⅸ 的 活 性 水 平 少 于
百 分 之 一 。 诊 断 必 须 由 医 院 的 血 液 病 专
科 医 生 确 认 。
保 险 人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 遗 传 性 疾 病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的 限 制 。( 九 十 八 ) 艾 森 门 格 综 合 症
因 心 脏 病 导 致 的 严 重 肺 动 脉 高
压 及 右 向 左 分 流 。 诊 断 必 须 由 心 脏 专 科 医 生 经 超 声 心 动
图 和 心 导 管 检 查 证 实
及 需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标 准 :
( 1 ) 平 均 肺 动 脉 压 高 于 4 0 m m H g ;
( 2 )
肺 血 管 阻 力 高 于 3 m m / L / m i n ( W o o d 单 位 ) ;
( 3 ) 正 常 肺 微 血
管 楔 压 低 于 1 5 m m H g 。
保 险 人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 遗 传 性 疾 病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的 限 制 。
( 九 十
九 ) 湿 性 年 龄 相 关 性 黄 斑 变 性
又 称 为 新 生 血 管 性 年 龄 相 关 性 黄 斑 变 性 或 “
渗 出 性 ” 年 龄 相 关 性 黄 斑 变 性 , 发 生 脉 络 膜
新 生 血 管 ( C N V ) 异 常 生 长 穿
透 玻 璃 膜 进 入 视 网 膜 , 新 生 血 管 渗 漏 , 渗 出 及 出 血 。 该 病 必 须
由 荧 光 素 眼
底 血 管 造 影 检 查 提 示 黄 斑 区 新 生 血 管 形 成 , 并 且 必 须 由 医 院 的 眼 科 专 科 医 生

诊 为 湿 性 年 龄 相 关 性 黄 斑 变 性 。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须 提 供 近 3 个 月 内
视 力 改 变 显 示 病 情 恶
化 的 相 关 检 查 报 告 、 诊 断 证 明 及 病 历 报 告 。
( 一 百 ) 严
重 肾 上 腺 脑 白 质 营 养 不 良
肾 上 腺 脑 白 质 营 养 不 良 是 一 种 脂 质 代 谢 障 碍 , 由
于 体 内 缺 乏 过 氧 化 物 酶 而 致 长 链 脂 肪 酸
在 体 内 沉 淀 , 造 成 脑 白 质 和 肾 上 腺 皮
质 破 坏 。 主 要 表 现 为 情 感 障 碍 、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等 。
须 已 经 造 成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持 续 至 少 1 8 0 天 。
以 上 ( 一 ) 到 ( 一 百 ) 项 为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 二 ) “ 1 0 0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责 任 ” 。
八 、 意 外 伤 害
指 以 外
来 的 、 突 发 的 、 非 本 意 的 、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 自 然 死 亡 、 疾 病 身 故 、 猝 死 、 自 杀 以 及 自 伤 均 不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
九 、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
十 、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没 有 驾 驶 证 驾 驶 ;
( 二 )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 三 ) 驾 驶 员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 四
) 未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 持 未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 五 )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 六
)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的 情 况 。
十 一 、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农
机 部 门 等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或 号 牌 , 或 行 驶 证 不 在 有 效 期 内 , 或
该 机 动 车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十 二 、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英 文 缩 写 为 H I V 。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 英 文 缩 写 为 A I D S 。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 为 患 艾 滋
病 。
十 三 、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十 四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 ( I C D - 1 0 ) 确 定 。
十 五 、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按 下 述 公 式 计 算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 [ 1 - (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 。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
若 本 合 同 已 发 生 保 险 金 给 付 ,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为 零 。
十 六
、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十 七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是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
十 八 、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是 通 过 局 部 切 除
、 钳 取 、 穿 刺 等 手 术 方 法 , 从 患 者 机 体 采 取 病 变 组 织 块 ,
经 过 包 埋 、 切 片 后
, 进 行 病 理 检 查 的 方 法 。
通 过 采 集 病 变 部 位 脱 落 细 胞 、 细 针 吸 取 病 变 部 位
细 胞 、 体 腔 积 液 分 离 病 变 细 胞 等 方 式
获 取 病 变 细 胞 , 制 成 涂 片 , 进 行 病 理 检
查 的 方 法 , 属 于 细 胞 病 理 学 检 查 , 不 属 于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
十 九 、 I C D
- 1 0 与 I C D - O - 3
《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 第 十 次 修
订 版 ( I C D - 1 0 ) , 是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 H O )
发 布 的 国 际 通 用 的 疾
病 分 类 方 法 。 《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肿 瘤 学 专 辑 》 第 三 版 ( I C D - O - 3 ) , 是
W H O
发 布 的 针 对 I C D 中 肿 瘤 形 态 学 组 织 学 细 胞 类 型 、 动 态 、 分 化 程 度
的 补 充 编 码 。 其 中 形 态 学 编
码 : 0 代 表 良 性 肿 瘤 ; 1 代 表 动 态 未 定 性 肿 瘤 ;
2 代 表 原 位 癌 和 非 侵 袭 性 癌 ; 3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原发 性 ) ; 6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转 移 性 ) ; 9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原 发 性 或 转 移 性 未 肯 定 ) 。 如 果 出 现
I C
D - 1 0 与 I C D - O - 3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以 I C D - O - 3 为 准 。
二 十 、
T N M 分 期
T N M 分 期 采 用 A J C C 癌 症 分 期 手 册 标 准 。 该 标 准 由 美 国 癌
症 联 合 委 员 会 与 国 际 抗 癌 联 合 会
T N M 委 员 会 联 合 制 定 , 是 目 前 肿 瘤 医 学 分
期 的 国 际 通 用 标 准 。 T 指 原 发 肿 瘤 的 大 小 、 形 态 等 ;
N 指 淋 巴 结 的 转 移 情
况 ; M 指 有 无 其 他 脏 器 的 转 移 情 况 。
二 十 一 、 甲 状 腺 癌 的 T N M 分 期
甲 状 腺 癌 的 T N M 分 期 采 用 目 前 现 行 的 A J C C 第 八 版 定 义 标 准 , 我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2 0 1 8 年 发 布 的 《 甲 状 腺 癌 诊 疗 规 范 ( 2 0 1 8 年 版 ) 》 也 采 用 此 定 义 标 准 , 具 体 见 下 :
甲 状 腺 乳 头 状 癌 、 滤 泡 癌 、 低 分 化 癌 、 H ü r t h l e 细 胞 癌 和 未 分 化 癌
p T : 原 发 肿 瘤 不 能 评 估
X
p T : 无 肿 瘤 证 据
0
p T : 肿 瘤 局 限 在 甲 状 腺 内 , 最 大 径 ≤ 2 c m
1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1 a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 ≤ 2 c m
1 b
p T : 肿 瘤 2 ~ 4 c m
2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或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3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3 a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 无 论 肿 瘤 大 小
3 b
带 状 肌 包 括 : 胸 骨 舌 骨 肌 、 胸 骨 甲 状 肌 、 甲 状 舌 骨 肌 、 肩 胛 舌 骨 肌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外
4
p T : 侵 犯 喉 、 气 管 、 食 管 、 喉 反 神 经 及 皮 下 软 组 织
4 a
p T : 侵 犯 椎 前 筋 膜 , 或 包 裹 颈 动 脉 、 纵 隔 血 管
4 b
甲 状 腺 髓 样 癌
p T : 原 发 肿 瘤 不 能 评 估
X
p T : 无 肿 瘤 证 据
0
p T : 肿 瘤 局 限 在 甲 状 腺 内 , 最 大 径 ≤ 2 c m
1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1 a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 ≤ 2 c m
1 b
p T : 肿 瘤 2 ~ 4 c m
2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或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3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3 a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 无 论 肿 瘤 大 小
3 b
带 状 肌 包 括 : 胸 骨 舌 骨 肌 、 胸 骨 甲 状 肌 、 甲 状 舌 骨 肌 、 肩 胛 舌 骨 肌p T : 进 展 期 病 变
4
p T : 中 度 进 展 , 任 何 大 小 的 肿 瘤 ,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颈 部 周 围 器 官 和 软 组 织 , 如 喉 、 气 管 、
4 a
食 管 、 喉 反 神 经 及 皮 下 软 组 织
p T : 重 度 进 展 , 任 何 大 小 的 肿 瘤 , 侵 犯 椎 前 筋 膜 , 或 包 裹 颈 动 脉 、 纵 隔 血 管
4 b
区 域 淋 巴 结 : 适 用 于 所 有 甲 状 腺 癌
p N : 区 域 淋 巴 结 无 法 评 估
x
p N : 无 淋 巴 结 转 移 证 据
0
p N : 区 域 淋 巴 结 转 移
1
p N : 转 移 至 Ⅵ 、 Ⅶ 区 ( 包 括 气 管 旁 、 气 管 前 、 喉 前 / D e l p h i a n 或 上 纵 隔 ) 淋 巴 结 , 可 以
1 a
为 单 侧 或 双 侧 。
p N : 单 侧 、 双 侧 或 对 侧 颈 淋 巴 结 转 移 ( 包 括 Ⅰ 、 Ⅱ 、 Ⅲ 、 Ⅳ 或 Ⅴ 区 ) 淋 巴 结 或 咽 后 淋
1 b
巴 结 转 移 。
远 处 转 移 : 适 用 于 所 有 甲 状 腺 癌
M : 无 远 处 转 移
0
M : 有 远 处 转 移
1
乳 头 状 或 滤 泡 状 癌 ( 分 化 型 )
年 龄 < 5 5 岁
T N M
Ⅰ 期 任 何 任 何 0
Ⅱ 期 任 何 任 何 1
年 龄 ≥ 5 5 岁
1 0 / x 0
Ⅰ 期
2 0 / x 0
1 ~ 2 1 0
Ⅱ 期
3 a ~ 3 b 任 何 0
Ⅲ 期 4 a 任 何 0
Ⅳ A 期 4 b 任 何 0
Ⅳ B 期 任 何 任 何 1
髓 样 癌 ( 所 有 年 龄 组 )
Ⅰ 期 1 0 0
Ⅱ 期 2 ~ 3 0 0
Ⅲ 期 1 ~ 3 1 a 0
4 a 任 何 0
Ⅳ A 期
1 ~ 3 1 b 0Ⅳ B 期 4 b 任 何 0
Ⅳ C 期 任 何 任 何 1
未 分 化 癌 ( 所 有 年 龄 组 )
Ⅳ A 期 1 ~ 3 a 0 / x 0
1 ~ 3 a 1 0
Ⅳ B 期
3 b ~ 4 任 何 0
Ⅳ C 期 任 何 任 何 1
注 : 以 上 表 格 中 “ 年 龄 ” 指 患 者 病 理 组 织 标 本 获 取 日 期 时 的 年 龄 。
二 十 二 、 肢 体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
二 十 三 、 肌 力
指 肌 肉 收 缩 时 的 力 量 。 肌 力 划 分 为 0 - 5 级 , 具 体 为 :
0 级 : 肌 肉 完 全 瘫 痪 , 毫 无 收 缩 。
1 级 : 可 看 到 或 者 触 及 肌 肉 轻 微 收 缩 , 但 不 能 产 生 动 作 。
2 级 : 肌 肉 在 不 受 重 力 影 响 下 , 可 进 行 运 动 , 即 肢 体 能 在 床 面 上 移 动 , 但 不 能 抬 高 。
3 级 : 在 和 地 心 引 力 相 反 的 方 向 中 尚 能 完 成 其 动 作 , 但 不 能 对 抗 外 加 阻 力 。
4 级 : 能 对 抗 一 定 的 阻 力 , 但 较 正 常 人 为 低 。
5 级 : 正 常 肌 力 。
二 十 四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 齿 舌 音 、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 二 十 、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二 十 五 、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
二 十 六 、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的 鉴 定 不 适 用 于 0 - 3 周 岁 幼 儿 。
二 十 七 、 酗 酒
是 指 酒 精 摄 入 过 量 。 长 期 过 量 饮 酒 导 致 身 体 脏 器 严 重 损 害 , 或 一 次 大 量 饮 酒 导 致 急 性 酒
精 中 毒 或 自 制 力 丧 失 造 成 自 身 伤 害 、 斗 殴 肇 事 或 交 通 肇 事 。 酒 精 过 量 由 医 疗 机 构 或 公 安 部 门
判 定 。
二 十 八 、 永 久 不 可 逆指 因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发 生 之 日 起 ,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 8 0 天 后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
二 十 九 、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 N e w Y o r k H e a r t A s s o c i a t i o n , N Y H A )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 N e w Y o r k H e a r t A s s o c i a t i o n , N Y H A ) 将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为 四 级 :
Ⅰ 级 : 心 脏 病 病 人 日 常 活 动 量 不 受 限 制 , 一 般 活 动 不 引 起 乏 力 、 呼 吸 困 难 等 心 衰 症 状 。
Ⅱ 级 : 心 脏 病 病 人 体 力 活 动 轻 度 受 限 制 , 休 息 时 无 自 觉 症 状 , 一 般 活 动 下 可 出 现 心 衰 症
状 。
Ⅲ 级 : 心 脏 病 病 人 体 力 活 动 明 显 受 限 , 低 于 平 时 一 般 活 动 即 引 起 心 衰 症 状 。
Ⅳ 级 : 心 脏 病 病 人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 休 息 状 态 下 也 存 在 心 衰 症 状 , 活 动 后 加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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