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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合同的磋商与订立的程序和方法
2022-11-01 | 阅:  转:  |  分享 
  
货代合同的磋商与订立的程序和方法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1、询盘 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
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多由买方主动发询盘。 
2、发盘 发盘,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一方(发盘人)向对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及
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3、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
绝, 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
再接受原发盘。 4、接受 接受 ,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包括还盘中的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愿按此与对
方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 是一种肯定的表示。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达成,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
询盘与还盘不是每笔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环节, 即使受盘人作出还盘,也是对原发盘拒绝的同时又作出一项新发盘。因此, 要达成一笔交易,发
盘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二)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此外,发盘应
于被送达受盘人时方始生效, 而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则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 2、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 3、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用声明或其他行动表示出来。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程
序 二、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
,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作了很大的努力来调和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分歧。公约作了以下几
个方面的规定: (一)要约生效时间 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
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
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
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二
)承诺生效时间 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
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
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
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三、国际贸易合同在仲裁地上面可以做什么约定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选择由我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如双方对仲裁条款争执不下,亦可选择我们熟悉的第三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如依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
、履行地、争议标的所在地等都可以认为是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可以约定由我国的法院管辖法。当然,若双方约定由我国的仲裁机构受理的,
也可由我国的仲裁机构受理。如双方对此争议过大,亦可选择我们熟悉的第三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如香港、新加坡这样的地区或国家来作为仲裁地,
一方面在地理位置上比较方便,另一方面在法律人文环境上也比较熟悉,便于纠纷的解决。 其次,若合同中没有就纠纷处理作出约定,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也是实际经常发生的情况,即当事人约定了由外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出口方大都以为必须要到外国起诉或提起仲裁,
考虑到维权成本,而放弃了索赔请求。实则不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对人民
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即便双方之前对争议的管辖有所约定,但只要被告应诉答辩,
我国的法院即有管辖权。另外在经济与社会全球化的今天,律师事务所也往往有着全球性的合作资源,聘请有外国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
一个很好的选择。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程序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程序包括询盘、发盘等,主要还是一个磋商的过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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