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主讲:侯士元Contents 第二十五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责 任限额注:(2020版)三责险责任限额由 5 万-500 万元提升到 10 万-1000 万元;案均赔款增加。 综改后产品 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 5 万-500 万元档次提升到 10 万-1000 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 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 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 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 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 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 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一)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 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 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谢谢收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