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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年7月1日实施(广东应急管理厅)
2022-11-11 | 阅:  转:  |  分享 
  
广东 省实 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消 防法 》办 法
(广东应急管理厅)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办 法
(1999 年 11 月 27 日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 年 7 月 23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2022 年 3 月 29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和 相 关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第 三 条 消 防 工 作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的 方 针 , 坚 持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部 门 依 法 监 管 、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 公 民 积 极
参 与 的 原 则 , 实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化 的 消 防 工 作 网 络 。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并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 依 法 做 好 消 防 工 作 。
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法 律 、 法 规 和 消 防
安 全 常 识 宣 传 教 育 , 帮 助 公 民 掌 握 防 火 、 灭 火 和 逃 生 方 法 , 增 强 公 民 的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和 消 防 法 治 观 念 。
报 刊 、 广 播 、 电 视 、 互 联 网 等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 常 态 化 发 布 消 防 公 益 宣 传 信 息 。
每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消 防 日 和 每 年 十 一 月 消 防 宣 传 月 期 间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常 识 普
及 、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 消 防 演 练 等 活 动 , 增 强 自 防 自 救 能 力 。
第 二 章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工 作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 依 法 推 进 消 防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消 防 工 作
责 任 制 ;
( 二 ) 将 消 防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 组 织 编 制 消 防 规 划 并 将 其 纳 入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 保 障 消
防 工 作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
( 三 ) 按 照 规 定 落 实 消 防 救 援 和 消 防 监 管 工 作 经 费 , 将 消 防 业 务 、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维 护 、 火 灾 隐 患 治 理 、 消 防 信
息 化 、 消 防 队 ( 站 ) 及 装 备 建 设 等 费 用 纳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
( 四 ) 建 立 健 全 消 防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及 时 明 确 新 行 业 、 新 业 态 的 消 防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 定 期 研 究 、 统 筹 协 调 并 及 时 解
决 消 防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 五 ) 加 强 对 农 村 消 防 工 作 的 领 导 , 推 进 城 乡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水 源 建 设 ;
( 六 ) 加 强 消 防 组 织 建 设 ,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消 防 组 织 , 并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配 备 消 防 装 备 ;
( 七 ) 建 立 常 态 化 火 灾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机 制 , 组 织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和 区 域 性 火 灾 隐 患 治 理 工 作 ,
实 行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制 度 ;
( 八 ) 组 织 开 展 火 灾 风 险 评 估 , 建 立 火 灾 风 险 数 据 库 ,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火 灾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
微信搜索物业 大蜜 蜂 公众号并关 注,知晓更多工程法律法规知识。( 九 ) 组 织 制 定 灭 火 救 援 应 急 预 案 , 协 调 组 织 火 灾 扑 救 和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建 立 灭 火 救 援 应 急 反 应 处 置 和 社 会 联 动 机
制 ;
( 十 )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其 他 消 防 工 作 职 责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消 防 工 作 职 责 , 明 确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负 责 消 防 工 作 , 保 障 消 防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 志 愿 消 防 队 等 消 防 组 织 ;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措 施 ,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 协 助 灭 火 救 援 、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和 善 后 处 理 相 关 工 作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消 防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分 管 消 防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消 防 工 作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 其 他 负 责 人 对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负 相 应 领 导 责 任 。
第 七 条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具 体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和 程 序 查 处 消 防 违 法 行 为 ; 组
织 指 导 社 会 消 防 力 量 建 设 ;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 承 担 城 乡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工 作 , 统 一 组 织 和 指 挥 火 灾 现 场 扑 救 , 参
加 火 灾 以 外 的 其 他 灾 害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承 担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其 他 工 作 职 责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职 能 , 依 法 查 处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消 防
违 法 行 为 ; 承 担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其 他 消 防 工 作 职 责 。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查 处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消 防 违 法 行 为 ; 办 理 涉 嫌 消 防 安 全 犯 罪 的 刑 事 案 件 ; 协 助 维 护 消 防 救 援 现 场 秩 序 和
保 护 火 灾 事 故 现 场 ; 承 担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其 他 消 防 工 作 职 责 。 公 安 派 出 所 可 以 负 责 日 常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 依 法 做 好 相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消
防 工 作 。
第 八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消 防 工 作 职 责 , 开 展 群 众 性 的 自 防 自 救 工 作 , 协 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消 防 安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 火 灾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等 工 作 , 督 促 监 护 人 或 者 其 他 责
任 人 加 强 对 孤 儿 、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 留 守 儿 童 、 独 居 老 人 、 重 度 残 疾 人 、 智 力 残 疾 人 和 精 神 残 疾 人 等 人 员 的 用 火 用 电
安 全 监 管 。
第 九 条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应 用 消 防 远 程 监 控 、 电 气 火 灾 监 测 、 物 联 网 技 术 等 技 防 、 物 防 措 施 。 其 中 , 容 易 造 成 群
死 群 伤 火 灾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易 燃 易 爆 单 位 和 高 层 、 地 下 公 共 建 筑 等 火 灾 高 危 单 位 , 应 当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参 加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
小 微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集 群 托 管 、 资 源 共 享 等 方 式 履 行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对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负 全 面 责 任 。
第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由 建 设 单 位 统 筹 协 调 , 施 工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管 理 , 并 承 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应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施 工 规 程 操 作 ,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监 理 职 责 。
第 十 一 条 建 筑 物 或 者 场 所 出 租 使 用 的 , 出 租 人 应 当 确 保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场 所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
微信搜索物业 大蜜 蜂 公众号并关 注,知晓更多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双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 出 租 人 对 公 用 的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等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 承 租 人 对 承 租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场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 属 于 多 产 权 建 筑 的 , 相 关 的 产
权 人 、 使 用 人 应 当 共 同 确 定 或 者 委 托 统 一 管 理 单 位 对 消 防 安 全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
第 十 二 条 在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内 ,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 一 ) 负 责 共 用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的 维 护 管 理 ;
( 二 ) 保 障 公 共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 , 确 保 避 难 设 施 、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不 被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
( 三 ) 加 强 对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和 电 动 汽 车 停 放 、 充 电 行 为 和 充 电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 四 )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志 愿 消 防 队 等 消 防 组 织 ,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培 训 和 消 防 演 练 ;
( 五 ) 加 强 日 常 防 火 巡 查 , 及 时 劝 阻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及 时 制 止 擅 自 改 变 建 筑 物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的 行 为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非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产 权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人 提 供 消 防 安 全 服 务 的 ,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的 约 定 ,
履 行 相 应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物 业 服 务 人 劝 阻 、 制 止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无 效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接 到 报 告 的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
物 业 服 务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 原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当 配 合 新 物 业 服 务 人 做 好 交 接 工 作 , 并 如 实 告 知 消 防 设 施 、 设 备 的 建 设 、
使 用 和 管 理 状 况 。
未 实 行 物 业 管 理 的 居 民 住 宅 区 ,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织 协 调 其 共 用 消 防 设 施 、 设 备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组 织 业 主 或 者 物 业 使 用 人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自 我 管 理 。
第 十 三 条 具 有 固 定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且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按 照 本 办 法 履 行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具 体 范 围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第 十 四 条 任 何 人 都 应 当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 履 行 维 护 消 防 安 全 、 保 护 消 防 设 施 、 预 防 火 灾 、 报 告 火 警 的 义 务 , 掌
握 必 要 的 用 火 、 用 电 、 用 油 、 用 气 和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等 消 防 安 全 常 识 。
第 三 章 火 灾 预 防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城 镇 , 应 当 组 织 自 然 资 源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城 市 供 水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对 城 乡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和 消 防 队 ( 站 ) 、 消 防 供 水 、 消 防 通 信 、 消 防 车 通 道 、 消 防 装 备 等 建 设 进 行 规 划 ,
与 其 他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建 设 。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城 乡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的 建 设 、 维 护 和 管 理 , 保 障 其 正 常 使 用 。 水 利 、
农 业 、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消 防 水 源 、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农 村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纳 入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 并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改 善 农 村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
城 乡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装 备 不 足 或 者 不 适 应 实 际 需 要 的 ,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增 建 、 改 建 、 配 置 ,
或 者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指 导 , 并 参 与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装 备 的 验 收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消 防 规 划 , 组 织 自 然 资 源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城 市 供 水 等 有 关 部 门 改 造 供 水 管 网 , 修 建 消 火 栓 、
消 防 水 池 和 天 然 水 源 取 水 设 施 ,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
大 型 厂 房 、 物 流 园 区 、 工 业 园 区 、 储 存 可 燃 物 资 的 仓 库 等 高 风 险 区 域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人 、 使 用 人 应 当 落 实 消 防
水 源 等 消 防 设 施 。
微信搜索物业 大蜜 蜂 公众号并关 注,知晓更多工程法律法规知识。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将 智 慧 消 防 纳 入 智 慧 城 市 总 体 布 局 , 统 一 规 划 、 建 设 和 管 理 , 运 用
消 防 大 数 据 应 用 平 台 , 开 展 实 时 智 能 消 防 安 全 监 测 、 评 估 和 预 警 , 实 现 消 防 数 据 归 集 共 享 。
支 持 和 鼓 励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和 居 住 建 筑 利 用 智 慧 消 防 技 术 开 展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及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提 供 智 慧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或 者 利 用 智 慧 消 防 技 术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向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信 息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除 外 。
支 持 和 鼓 励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推 广 应 用 现 代 化 和 智 能 化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监 控 、 预 警 和 火 灾 扑 救 。
支 持 和 鼓 励 有 关 单 位 研 发 和 使 用 智 能 灭 火 救 援 装 备 、 消 防 监 督 装 备 和 消 防 员 智 能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
第 十 八 条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 营 业 前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向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申 请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告 知 承 诺 或 者 非 告 知 承 诺 方 式 办 理 。
第 十 九 条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需 要 联 动 控 制 消 防 设 备 的 建 筑 ( 群 ) 应 当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
消 防 控 制 室 应 当 由 其 管 理 单 位 实 行 二 十 四 小 时 值 班 制 度 , 每 班 不 少 于 两 人 ; 能 够 通 过 城 市 消 防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实 现 远
程 操 作 消 防 控 制 室 所 有 控 制 功 能 的 , 每 班 不 少 于 一 人 。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操 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消 防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熟 练 掌 握 火 警 处 置 程 序 和 要 求 , 依 法 履 行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
第 二 十 条 提 供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和 执 业 准 则 提 供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 并 接 受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二 十 一 条 同 一 建 筑 物 由 两 个 以 上 业 主 、 使 用 人 管 理 或 者 使 用 的 ,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疏 散 的 分 隔 设 施 。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在 公 共 区 域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提 示 和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 并 在 首 层 或 者 主
要 出 入 口 显 著 位 置 提 示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位 置 。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内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应 当
按 照 楼 层 、 区 域 确 定 火 灾 疏 散 引 导 员 。
居 住 建 筑 设 置 防 盗 网 等 设 施 时 , 应 当 根 据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需 要 预 留 或 者 另 行 设 置 逃 生 窗 口 , 鼓 励 配 置 辅 助 疏 散 逃 生
设 施 。
除 有 特 殊 安 防 要 求 外 , 非 居 住 建 筑 不 得 设 置 防 盗 网 等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 。
第 二 十 二 条 相 关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下 列 人 员 依 法 接 受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
( 一 )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
( 二 ) 专 、 兼 职 消 防 队 员 , 志 愿 消 防 队 员 ;
( 三 ) 消 防 工 程 设 计 、 施 工 、 安 装 、 维 修 保 养 、 监 理 人 员 和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值 班 操 作 人 员 ;
( 四 ) 从 事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生 产 、 储 存 、 运 输 、 装 卸 、 经 营 、 使 用 等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人 员 ;
( 五 ) 消 防 产 品 的 检 验 维 修 人 员 ;
( 六 )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
( 七 ) 其 他 依 法 需 要 培 训 的 人 员 。
进 行 电 焊 、 气 焊 等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的 作 业 人 员 和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的 操 作 人 员 等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需 持 证 上 岗 的 各 类 人 员 , 应
当 定 期 参 加 后 续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
第 二 十 三 条 禁 止 在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室 内 存 放 或 者 使 用 烟 花 、 爆 竹 以 及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疏 散 示 意 图 或 者 通 过 张 贴 图 画 、 广 播 、 视 像 等 方 式 , 向
公 众 宣 传 防 火 、 灭 火 、 疏 散 、 逃 生 等 方 法 。
微信搜索物业 大蜜 蜂 公众号并关 注,知晓更多工程法律法规知识。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及 其 包 房 内 应 当 设 置 声 音 或 者 视 像 警 报 , 在 火 灾 发 生 初 期 及 时 播 送 火 灾 警 报 , 引 导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
第 二 十 四 条 储 存 可 燃 物 资 仓 库 的 管 理 , 必 须 执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 采 取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第 二 十 五 条 拟 建 、 在 建 的 住 宅 小 区 、 住 宅 建 筑 和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集 中
停 放 、 充 电 场 所 , 配 置 符 合 用 电 安 全 要 求 的 充 电 设 施 ,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
既 有 建 筑 场 所 的 产 权 人 、 管 理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应 当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设 置 或 者 改 造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集 中 停
放 、 充 电 场 所 ; 无 法 设 置 或 者 改 造 的 , 应 当 加 强 对 管 理 区 域 内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停 放 、 充 电 行 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禁 止 在 建 筑 物 的 公 共 门 厅 、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楼 梯 间 以 及 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的 室 内 场 所 停 放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 或 者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及 其 电 池 充 电 ; 禁 止 携 带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及 其 电 池 进 入 电 梯 轿 厢 。
第 四 章 消 防 组 织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因 地 制 宜 配 套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的 消 防 组 织 。
省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划 要 求 , 统 筹 建 设 石 化 、 山 岳 、 森 林 、 水 域 、 航 空 、 地 质 灾 害 、 核 生 化 等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 各 市 、 县 、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组 建 灾 害 事 故 处 置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设 立 普 通 消 防 救 援 站 和 特 勤 消 防 救 援 站 , 配 备 消 防 救 援 装 备 , 根 据 需 要 建 设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 物 资 储 备 和 训 练 基 地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消 防 救 援 站 建 设 用 地 的 用 途 。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乡 镇 、 街 道 专 职 消 防 队 建 设 , 推 动 形 成 覆 盖 城 乡 、 就 近 救 援 的 消
防 救 援 力 量 布 局 。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一 百 米 的 超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大 型 住 宅 区 和 村 级 工 业 园 , 其 产 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组 建 专 职 消 防 队 、 志 愿 消 防 队 等 消 防 组 织 , 提 高 自 防 自 救 能 力 。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建 设 、 验 收 和 管 理 ,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志 愿 消 防 队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器 材 装 备 , 定 期 进
行 灭 火 训 练 , 掌 握 防 火 、 灭 火 知 识 和 消 防 器 材 使 用 方 法 , 增 强 火 灾 扑 救 的 能 力 。
第 二 十 八 条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组 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为 专 职 消 防 队 员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 基 本 医 疗 、 工 伤 、 失 业 、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 并 为 其 购 买 必 要 的 商 业 保 险 。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因 参 加 扑 救 火 灾 、 执 勤 训 练 或 者 应 急 救 援 受 伤 、 致 残 或 者 死 亡 的 人 员 , 事 故 发 生 地 或 者 伤 亡 人 员 工
作 生 活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 所 在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工 伤 、 医 疗 、 抚 恤 待 遇 或 者 妥 善 安 置 。
第 五 章 灭 火 救 援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针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火 灾 特 点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由 应 急 管 理 、 消
防 救 援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公 安 、 生 态 环 境 、 交 通 运 输 、 农 业 农 村 、 文 化 和 旅 游 、 卫 生 健 康 、 林 业 、 气 象 、 海 事 、 医 疗 救
护 、 供 水 、 供 电 、 供 气 、 通 信 等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和 相 关 重 点 行 业 企 业 组 成 的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第 三 十 一 条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规 范 优 化 调 度 指 挥 机 制 , 将 专 职 、 志 愿 消 防 队 伍 和 社 会 应 急 力 量 统 一 纳 入 调 度 系 统 ;
加 强 与 应 急 管 理 、 公 安 、 卫 生 健 康 、 气 象 、 交 通 运 输 、 水 利 、 自 然 资 源 、 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等 部 门 的 信 息 与 资 源 共 享 。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 基 础 电 信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预 案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根 据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急 指 挥 通 信 需 求 加
强 通 信 保 障 , 确 保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通 信 畅 通 。
第 三 十 二 条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和 指 挥 火 灾 现 场 扑 救 , 应 当 优 先 保 障 遇 险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及 时 、 无 偿 向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可 能 影 响 公 共 消 防 安 全 和 灭 火 救 援 工 作 的 信 息 资 料 。
微信搜索物业 大蜜 蜂 公众号并关 注,知晓更多工程法律法规知识。火 灾 现 场 总 指 挥 根 据 扑 救 火 灾 的 需 要 , 有 权 决 定 调 动 供 水 、 供 电 、 供 气 、 通 信 、 医 疗 救 护 、 交 通 运 输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单 位 协 助 灭 火 救 援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服 从 火 灾 现 场 总 指 挥 的 统 一 指 挥 。
第 三 十 三 条 未 经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同 意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进 入 火 灾 扑 救 现 场 警 戒 范 围 。
火 灾 扑 灭 后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保 护 现 场 的 实 际 需 要 , 划 定 现 场 封 闭 范 围 , 并 设 置 警 戒 标 记 ; 发 生 火 灾 的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的 要 求 保 护 现 场 。 必 要 时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协 助 保 护 现 场 。 火 灾 原 因 调 查 完 毕 , 经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决 定 后 方 可 解 除 现 场 封 闭 。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队 、 专 职 消 防 队 、 志 愿 消 防 队 承 担 执 勤 任 务 的 消 防 车 免 收 车 辆 通 行 费 。 交 通 管 理
指 挥 人 员 应 当 保 证 承 担 执 勤 任 务 的 消 防 车 、 消 防 艇 迅 速 通 行 。
因 避 让 执 勤 消 防 车 、 消 防 艇 而 违 反 交 通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不 予 处 罚 。
第 三 十 五 条 执 行 火 灾 扑 救 或 者 应 急 救 援 任 务 的 消 防 车 、 消 防 艇 、 抢 险 救 援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未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且
其 正 常 功 能 未 受 到 影 响 的 , 现 场 处 置 的 交 通 管 理 指 挥 人 员 应 当 先 予 放 行 , 任 务 执 行 完 毕 后 再 进 行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
国 家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队 在 执 行 扑 救 火 灾 和 应 急 救 援 任 务 时 , 可 以 对 占 用 消 防 车 通 道 并 影 响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障 碍 物 予 以
清 理 。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健 全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 明 确 消 防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 加 强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消 防 工 作 职 责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加 强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依
法 查 处 消 防 违 法 行 为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对 消 防 产 品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抽 查 , 并 将 检 查 或 者 抽 查 结 果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三 十 七 条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和 应 急 管 理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公 安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执 法 协 作 机 制 ,
加 强 在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 消 防 行 政 处 罚 、 火 灾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 消 防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联 合 执 法 和 信 息 共 享 。
第 三 十 八 条 实 施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改 革 的 地 区 , 可 以 依 法 将 部 分 消 防 行 政 处 罚 权 纳 入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范 围 。
第 三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接 到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城 乡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或 者 本 地
区 存 在 影 响 公 共 安 全 的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的 报 告 , 应 当 及 时 核 实 情 况 , 组 织 或 者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采 取 措 施 , 予 以 整 改 。
第 四 十 条 对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或 者 产 生 社 会 影 响 的 一 般 及 以 上 火 灾 事 故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事 故 调 查 需 要 划 定 火 灾 现 场 封 闭 范 围 , 进 入 火 灾 现 场 及 相 关 场 所 进 行 勘 验 和 检 查 , 依 法
查 阅 、 复 制 、 调 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询 问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落 实 火 灾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工 程 建 设 、 中 介 服 务 、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 使 用 管 理
等 各 方 主 体 责 任 , 追 究 属 地 管 理 和 部 门 监 管 责 任 ; 建 立 较 大 以 上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信 息 通 报 和 整 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评 估 制
度 ,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
第 四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将 市 场 主 体 消 防 安
全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到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
第 四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消 防 违 法 行 为 , 可 以 向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举 报 、 投 诉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 并 对 举 报 、 投 诉 人 的 信 息 依 法 予 以 保 密 。
微信搜索物业 大蜜 蜂 公众号并关 注,知晓更多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消 防 举 报 投 诉 奖 励 制 度 , 完 善 网 络 、 电 话 等 举 报 投 诉 途 径 , 并 线 接 入 统 一 查 处 平 台 , 实
现 及 时 核 查 、 处 理 、 反 馈 和 回 访 。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和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未 履 行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的 ,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依 法 处 理 。
第 四 十 四 条 物 业 服 务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 第 五 项 以 及 第 三 款 规 定 , 未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的 ,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或 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权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 物 业 服 务 人 为 个 人 的 , 处 警 告 或 者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五 条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管 理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未 落 实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制 度 , 或 者 安 排 不 具
备 相 应 条 件 的 人 员 值 班 的 ,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对 经 营 性 单 位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非 经 营 性 单 位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六 条 提 供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执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未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和 执 业 准 则 提 供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的 ,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罚 。
第 四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规 定 ,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未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疏 散 示 意 图 , 或 者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及 其 包 房 内 未 设 置 声 音 或 者 视 像 警 报 的 ,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罚 :
( 一 ) 建 筑 面 积 不 足 一 千 平 方 米 的 ,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一 千 平 方 米 的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储 存 可 燃 物 资 仓 库 未 执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的 ,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罚 :
( 一 ) 建 筑 面 积 为 一 千 平 方 米 以 上 一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一 万 平 方 米 的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在 建 筑 物 的 公 共 门 厅 、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楼 梯 间 以 及 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的 室 内 场 所 停 放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或 者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及 其 电 池 充 电 , 或 者 携 带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及 其 电 池 进 入 电 梯 轿 厢 的 ,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责 令 立 即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对 单 位 处 一 千 元 以 上 五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个 人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五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消 防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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