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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协章程(修订案)
2022-11-16 | 阅:  转:  |  分享 
  
省道协第四次代表会议文件之三



福建省道教协会章程修订案(草案)



总 则

本会定名:福建省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FUJIAN TAOIST ASSOCLATLON。英文缩写:F.T.A。

第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道教徒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团结、带领全省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中国化方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弘扬道教教义,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发扬道教优良传统,传扬道教文化;引导全省道教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88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任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省道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组织道教界人士学习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政策和道教知识,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努力创建学习型爱国宗教团体。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制度建设、道风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和支持地方道教组织与宫观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督导宫观完善管理,积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引导道教信徒严肃戒律、纯正道风、精进修行,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树立道教良好形象,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

(五)组织教职人员认定、培训核验等重大教务活动,办好海峡道教学院,培养道教人才。

(六)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道教学术研究,编印流通道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信息处理与档案管理水平,科学建档立册,大力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为传承中华文明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贡献,

(七)引导道教界人士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带领道教界人士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八)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道教徒的交流,发挥我省道教对台交流“神缘”“人缘”“地缘”的独特优势,开展对台道教文化交流,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长会议制订《福建省道教协会团体会员守则》,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人选由各设区市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按分配的名额提名后报省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规定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三)礼请名誉会长、顾问、咨议委员,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会议礼请;

(四)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五)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六)向全省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连任。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8日第四届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道教协会、道教宫观和其他道教组织都有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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