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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监理《合同管理》DJ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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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立 2022 年 监 理 工 程 师 点 睛 资 料 ( 延 考 版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P1-3:合 理 选 择 适 合 建 设 工 程 特 点 的 合 同 计 价 方 式 。 ( 1) 单 价 合 同 : 单 价 优 先 , 多 适 用 于 在 发 包 时 施 工工 程 内 容 和 工 程 量 尚 不 能 明 确 确 定 的 情 况 ; ( 2) 总 价 合 同 : 工 程 范 围 和 任 务 明 确 ,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完 整 详细 , 承 包 商 了 解 现 场 条 件 、 能 准 确 确 定 工 程 量 及 施 工 计 划 。 ( 3) 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 : 通 常 仅 适 用 于 工 程 复杂 , 工 程 技 术 、 结 构 方 案 难 以 预 先 确 定 , 时 间 特 别 紧 迫 ( 如 抢 险 救 灾 ) 的 项 目 。P7:合 同 法 律 关 系 包 括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三 个 要 素 。P8: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主 要 包 括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P8: 能 够 引 起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客 观 现 象 和 事 实 , 就 是 法 律 事 实 。 法 律 事 实 包 括 事 件 和 行 为 。P9:事 件 可 分 为 自 然 事 件 和 社 会 事 件 两 种 。 自 然 事 件 是 指 由 于 自 然 现 象 所 引 起 的 客 观 事 实 , 如 地 震 、 台 风等 ; 社 会 事 件 是 指 由 于 社 会 上 发 生 了 不 以 个 人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 难 以 预 料 的 重 大 事 件 所 形 成 的 客 观 事 实 , 如

战 争 、 罢 工 、 禁 运 等 。P11: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可 因 下 列 原 因 终 止 :(1)代 理 期 间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项 完 成 ;(2)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代 理人 辞 去 委 托 ;( 3)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4) 代 理 人 或 者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5)作 为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的 法 人 终 止 。P11:民 事 责 任 包 括 合 同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 合 同 责 任 包 括 违 约 责 任 与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P14:下 列 财 产 可 以 作 为 抵 押 物 :(1)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 ;(2)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3)海 域 使 用 权 ; (4)生产 设 备 、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 产 品 ;(5)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 船 舶 、 航 空 器 ;(6)交 通 运 输 工 具 ;(7)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未 禁 止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不 动 产 抵 押 的 ,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 动 产 抵 押 的 , 抵 押 权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P15: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 的 , 拍 卖 、 变 卖 抵 押 财 产 所 得 的 价 款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清 偿 :(1)抵 押 权 已登 记 的 , 按 照 登 记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 ;(2)抵 押 权 已 登 记 的 先 于 未 登 记 的 受 偿 ;(3)抵 押 权 未 登 记 的 , 按 照 债 权比 例 清 偿 。

P15: 质 押 可 分 为 动 产 质 押 和 权 利 质 押 。P16:权 利 质 押 一 般 是 将 权 利 凭 证 交 付 质 押 人 的 担 保 。 可 以 质 押 的 权 利 包 括 :(1)汇 票 、 支 票 、 本 票 ;(2)债 券 、存 款 单 ;(3)仓 单 、 提 单 ;(4)可 以 转 让 的 基 金 份 额 、 股 权 ;(5)可 以 转 让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等 知 识 产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6)应 收 账 款 。P16:定 金 的 数 额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 但 不 得 超 过 主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20%。 定 金 合 同 要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在 合 同 中约 定 交 付 定 金 的 期 限 , 定 金 合 同 从 实 际 交 付 定 金 之 日 生 效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后 , 定 金 应 当 抵 作 价 款 或 者 收回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 ,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 收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 , 应 当 双倍 返 还 定 金 。P16:在 工 程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 保 证 是 最 为 常 用 的 一 种 担 保 方 式 。P17:履 约 保 证 的 形 式 有 履 约 担 保 金 (又 叫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银 行 保 函 和 履 约 担 保 书 三 种 。 履 约 担 保 金 可 用保 兑 支 票 、 银 行 汇 票 或 现 金 支 票 , 一 般 情 况 下 额 度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10%;履 约 银 行 保 函 是 中 标 人 从 银 行 开 具的 保 函 , 额 度 是 合 同 价 格 的 10%;履 约 担 保 书 担 保 额 度 是 合 同 价 格 的 30%。

P17:预 付 款 担 保 是 指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 承 包 人 正 确 、 合 理 使 用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的 担 保 。P19: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负 责 赔 偿 :(1)自 然 事 件 ;(2)意 外 事 故 , 指 不 可 预 料 的 以 及 被 保险 人 无 法 控 制 并 造 成 物 质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 包 括 火 灾 和 爆 炸 。P21:《 建 筑 法 》 规 定 , 鼓 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必 须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支 付 保 险 费 。施 工 企 业 职 工 意 外 伤 害 险 : 凡 年 满 16 周 岁 至 65 周 岁 、 能 够 正 常 工 作 或 劳 动 、 从 事 建 筑 管 理 或 作 业 、 并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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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 按 被 保 险 人 人 数 投 保 时 , 其 投 保 人 数 必 须 占 约 定 承 保 团 体人 员 的 75%以 上 , 且 投 保 人 数 不 低 于 5人 。【 勘 察 、 设 计 招 标 】P25-26:与 施 工 招 标 、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比 较 而 言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主 要 具 有 如 下 特 征 :(1)在 招 标 标 的物 特 征 上 , 但 设 计 方 案 对 工 程 项 目 往 往 更 具 全 局 性 、 长 效 性 和 创 新 性 影 响 。 (2)在 招 标 工 作 性 质 上 , 与 材料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相 比 , 一 方 面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是 专 业 服 务 性 质 的 招 标 , 设 计 工 作 对 技 术 要 求 高 ;另 一 方 面 成果 的 内 容 和 质 量 具 有 较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3)在 招 标 条 件 上 , 无 具 体 量 化 的 工 作 量 , 灵 活 性 较 大 。 (4)在 招 标阶 段 划 分 上 , 例 如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方 案 设 计 、 初 步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分 阶 段 招 标 , 逐 步 细 化 落 实 设 计 成 果 ,并 强 调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需 要 满 足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及 配 合 施 工 安 装 和 采 购 工 作 的 要 求 。 (5)在 投 标 书 编 制 要 求 上 ,设 计 投 标 首 先 提 出 设 计 构 思 和 初 步 方 案 , 并 论 述 该 方 案 的 优 点 和 实 施 计 划 ,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提 出 报 价 。而 不 像 施 工 招 标 , 是 按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报 价 后 算 出 总 价 。 (6)在 开 标 形 式 上 , 设 计 招 标 在 开 标 时 由各 投 标 人 自 己 说 明 投 标 方 案 的 基 本 构 思 和 意 图 。 而 不 是 由 招 标 单 位 的 主 持 人 宣 读 投 标 书 并 按 报 价 高 低 排 定

标 价 次 序 。 (7)在 评 标 原 则 上 , 设 计 招 标 在 评 标 时 , 评 标 专 家 更 加 注 重 所 提 供 设 计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 所 达 到的 技 术 指 标 、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 以 及 对 工 程 项 目 投 资 效 果 的 影 响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并 以 此 做 出 综 合 判 断 , 招 标人 乐 于 接 受 的 是 物 有 所 值 的 合 理 报 价 , 而 不 是 过 分 追 求 低 报 价 。 (8)在 投 标 经 济 补 偿 上 , 设 计 招 标 可 以 根据 具 体 情 况 , 确 定 投 标 经 济 补 偿 费 标 准 和 奖 励 办 法 , 对 未 能 中 标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给 予 费 用 补 偿 、 对 选 为 优 秀设 计 方 案 的 投 标 人 给 予 奖 励 。 (9)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上 , 设 计 招 标 人 如 果 要 采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方 案 , 应 保 护 其 知 识 产 权 , 征 得 未 中 标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并 给 予 合 理 的 使 用 费 。P28: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部 门 审 批 、 核 准 ,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1)涉 及 国家 安 全 、 国 家 秘 密 、 抢 险 救 灾 或 者 属 于 利 用 扶 贫 资 金 实 行 以 工 代 赈 、 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 等 特 殊 情 况 , 不 适 宜进 行 招 标 ;(2)主 要 工 艺 、 技 术 采 用 不 可 替 代 的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 或 者 其 建 筑 艺 术 造 型 有 特 殊 要 求 ;(3)采 购 人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勘 察 、 设 计 ;(4)已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投 资 人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勘 察 、 设计 ;(5)技 术 复 杂 或 专 业 性 强 , 能 够 满 足 条 件 的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少 于 3 家 , 不 能 形 成 有 效 竞 争 ;(6)已 建 成 项 目需 要 改 、 扩 建 或 者 技 术 改 造 , 由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影 响 项 目 功 能 配 套 性 ;(7)国 家 规 定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

P29:勘 察 和 设 计 招 标 项 目 在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应 列 明 如 下 内 容 :(1)招 标 条 件 ;(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范 围 ;(3)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4)技 术 成 果 经 济 补 偿 ;(5)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6)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联 系 方式 ;(8)时 间 。P32: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1)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托 书 ;(3)联 合 体 协 议 书 ;(4)投 标 保 证 金 ;(5)勘 察 或 设 计 费 用 清 单 ;(6)资 格 审 查 资 料 ;(7)勘 察 纲 要 或 设 计方 案 ;(8)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勘 察 设 计 服 务 期 限 、 发 包 人 要 求 、 招 标 范 围 、 投 标 有 效 期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响 应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日 。P33: 【 联 合 体 】 勘 察 、 设 计 投 标 人 如 采 用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并 承 诺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由 同 一 专 业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单 独 或 参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中 投 标 , 否 则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

P3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1)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 (2)中 标 人 在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3)发 生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等 九 部 委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规定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保 证 金 数 额 一 般 不 超 过 勘 察 设 计 估 算 费 用 的 2%, 最 多 不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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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0万 元 人 民 币 。P35:在 初 步 评 审 阶 段 , 应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 资 格 评 审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P36:在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包 括 :(1)资 信 业 绩 ;(2)勘 察 纲 要 或 设 计 方 案 ;(3)投 标 报 价 ;(4)其 他 因 素 。P37: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l)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经 投 标 人 盖 章 和 单 位负 责 人 签 字 ;(2)投 标 联 合 体 没 有 提 交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3)投 标 人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件 ;(4)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5)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6)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 弄 虛 作 假 、 行 贿 等 违 法 行为 。P37: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的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评 标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应 当 限 定 在 1~ 3 人 , 并 标 明 排 列 顺 序 。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须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P38:招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公 示 媒 介 和 期 限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日 。P38: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合 同 。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P39:【 施 工 招 标 】与 前 一 章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内 容 相 似 , 找 相 同 , 记 特 殊P40: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投 标 人 须 知 ;(3)评 标 办 法 ; (4)合 同 条款 及 格 式 ;(5)工 程 量 清 单 ;(6)图 纸 ; (7)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其 他 材 料 。P41:标 底 是 由 招 标 人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为 准 备 招 标 的 工 程 计 算 出 的 一 个 合 理 的 基 本 价 格 。 它 不 等 于 工 程 的 概(预 )算 , 也 不 等 于 合 同 价 格 。 标 底 是 招 标 人 的 绝 密 资 料 , 在 开 标 前 不 能 向 任 何 无 关 人 员 泄 露 。P42: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发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给 潜 在 投 标 人 准 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5 日 。P42: 组 织 现 场 踏 勘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说 明 的 时 间 统 一 组 织 投 标 人 进 行 施 工 现 场 踏 勘 。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中 规 定 :(1)招 标 人 按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2)投 标 人 承 担 自 己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3)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4)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做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P43: 投 标 预 备 会 是 招 标 人 组 织 召 开 的 目 的 在 于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疑 问 , 解 答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勘 察 现场 中 所 提 出 的 疑 问 或 问 题 的 会 议 。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中 规 定 :(l)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说 明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

(2)投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间 澄 清 。(3)投 标 预 备 会 后 ,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时 间 一 般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以 前 进 行 。P43: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般 应 于 开 标 前 确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 评 标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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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员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成 员 应 当 从 依 法 组 建 的 专 家 库 ,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评 标 专 家 。 一 般项 目 , 可 以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 技 术 复 杂 、 专 业 性 强 或 者 国 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招 标 项 目 ,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方 式 确 定 的 专 家 难 以 保 证 胜 任 的 ,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P44: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1)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项 目 主 管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4)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P4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在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的 原 因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后 ,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1)投 标 截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2)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P45: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目 ,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

P50:资 格 审 查 分 为 资 格 预 审 和 资 格 后 审 两 种 。资 格 预 审 和 资 格 后 审 不 同 时 使 用 , 二 者 审 查 的 时 间 是 不 同 的 , 审 查 的 内 容 是 一 致 的 。 一 般 情 况 下 , 资格 预 审 比 较 适 合 于 具 有 单 件 性 特 点 , 且 技 术 难 度 较 大 或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费 用 较 高 , 或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较 多 的招 标 项 目 ; 资 格 后 审 适 合 于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多 的 通 用 性 、 标 准 化 项 目 。 通 常 情 况 下 , 资 格 预 审 多 用 于 公开 招 标 , 资 格 后 审 多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P54:常 用 的 评 标 方 法 分 为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 和 综 合 评 估 法 两 种 。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一 般适 用 于 具 有 通 用 技 术 、 性 能 标 准 或 者 招 标 人 对 其 技 术 、 性 能 标 准 没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招 标 项 目 。P54: 根 据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的 规 定 , 投 标 初 步 评 审 为 形 式 评 审 、 资 格 评 审 、 响 应 性 评 审 、 施 工 组 织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标 准 四 个 方 面 。P55:资 格 评 审 的 因 素 一 般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资 质 等 级 、 财 务 状 况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信 誉 、项 目 经 理 、 其 他 要 求 、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P55: 响 应 性 评 审 的 因 素 一 般 包 括 投 标 内 容 、 工 期 、 工 程 质 量 、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 权 利 义 务 ,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等 。P56:例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需 掌 握 )P57: 综 合 评 估 法 一 般 适 用 于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 性 能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招 标 项 目 。【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P60: 与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相 比 较 , 投 标 人 须 知 在 设 计 方 面 提 出 了 有 关 设 计 工 作 方 面 的 要 求 : 1)质 量 标 准 ;2)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具 备 工 程 设 计 类 或 者 工 程 施 工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设 计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工程 设 计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3)设 计 成 果 补 偿 :招 标 人 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未 中 标 人 的 设 计 成 果 进 行 补 偿 的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 并 有 权 免 费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设 计 成 果 等 。P60: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价 格 清 单 包 含 的 内 容 与 施 工 合 同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有 所 不 同 , 总 承 包 招 标 编 制的 价 格 清 单 还 包 括 有 关 勘 察 设 计 等 费 用 。【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P62:建 设 工 程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采 购 主 要 包 括 询 价 选 择 供 货 商 、 直 接 向 供 货 商 订 购 和 招 标 选 择 供 货 商 三 种 方

式 。P62:招 标 投 标 :大 宗 及 重 要 建 筑 材 料 和 设 备 采 购 的 最 主 要 方 式 、 实 现 公 开 公 平 竞 争 , 但 程 序 复 杂 、 工 作 量大 、 周 期 长 , 适 合 于 较 为 充 分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 。P62:订 购 非 批 量 生 产 的 大 型 复 杂 机 组 设 备 、 特 殊 用 途 的 大 型 非 标 准 部 件 属 于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P64:招 标 文 件 可 要 求 国 外 供 货 方 (卖 方 )报 FOB价 (Free on Board, 装 运 港 船 上 交 货 )。 卖 方 在 装 运 港 将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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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装 上 买 方 指 定 的 船 只 , 即 完 成 交 货 , 卖 方 负 责 办 理 包 括 将 货 物 在 指 定 的 装 船 港 装 上 船 之 前 的 一 切 运 输 事项 及 运 输 费 用 , 费 用 包 含 在 报 价 中 。P67:供 货 要 求 应 包 括 :材 料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及 单 位 、 交 货 期 、 交 货 地 点 、 质 量 标 准 、 验 收 标 准 和 相 关 服务 要 求 等 。P67: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估算 价 的 2%,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80万 元 人 民 币 。P68~P69: 《 标 准 材 料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 规 定 , 初 步 评 审 包 括 形 式 评 审 、 资 格 评 审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主 要 审 查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内 容 、 交 货 期 、 质 量 要 求 、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 权 利 义 务 、 投标 材 料 及 相 关 服 务 等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P69: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及 其 他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并 要 求 投 标 人 书面 澄 清 确 认 , 投 标 人 拒 不 澄 清 确 认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1)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投 标 报 价 为 各 分 项 报 价 金 额 之 和 , 投 标 报 价 与 分 项 报 价 的 合 价 不 一 致 , 应 以 各 分 项 合 价 累 计 数 为 准 ,修 正 投 标 报 价 ;4) 如 果 分 项 报 价 中 存 在 缺 漏 项 , 则 视 为 缺 漏 项 价 格 已 包 含 在 其 他 分 项 报 价 之 中 。P71:机 电 设 备 招 标 的 范 围 还 包 括 "伴 随 服 务 ", 即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承 担 与 供 货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 如 运 输 、保 险 、 安 装 、 调 试 、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 培 训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卖 方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P71:对 工 程 成 套 设 备 的 供 应 , 投 标 人 可 以 是 生 产 厂 家 , 也 可 以 是 工 程 公 司 或 贸 易 公 司 。 为 了 保 证 设 备 供 应并 按 期 交 货 , 如 工 程 公 司 或 贸 易 公 司 为 投 标 人 , 必 须 提 供 生 产 厂 家 同 意 其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提 供 该 货 物 的 正 式授 权 书 , 一 个 生 产 厂 家 对 同 一 品 牌 同 型 号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仅 能 委 托 一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投 标 。【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管 理 】P75:九 部 委 勘 察 合 同 文 本 由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构 成 。P80: 勘 察 作 业 要 求 ( 试 验 要 求 ) :

1)勘 察 人 应 当 选 用 合 适 的 原 位 测 试 方 法 和 勘 察 设 备 进 行 原 位 测 试 。2)勘 察 人 的 试 验 室 应 当 通 过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CMA计 量 认 证 ,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 试 验 人 员 和 试验 条 件 , 否 则 应 当 委 托 第 三 方 试 验 室 进 行 室 内 试 验 。3)勘 察 人 应 在 试 验 之 前 按 照 要 求 清 点 样 品 数 目 , 认 定 取 样 质 量 及 数 量 是 否 满 足 试 验 需 要 ; 勘 察 设 备 应当 检 定 合 格 , 性 能 参 数 满 足 试 验 要 求 , 严 格 按 照 规 范 标 准 的 相 应 规 定 进 行 试 验 操 作 ; 试 验 之 后 应 在 有 效 期内 保 留 备 样 , 以 备 复 核 试 验 成 果 之 用 , 并 按 标 准 规 定 处 理 余 土 和 废 液 ,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 健 康 卫 生 等 要 求 。4)试 验 报 告 的 格 式 应 当 符 合 CMA计 量 认 证 体 系 要 求 , 加 盖 CMA章 并 由 试 验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P81: 合 同 价 格勘 察 费 用 实 行 发 包 人 签 证 制 度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价 格 应 当 包 括 收 集 资 料 , 踏 勘 现 场 、 制 订 纲 要 、 进 行 测 绘 、 勘 探 、取 样 、 试 验 、 测 试 、 分 析 、 评 估 、 配 合 审 查 等 , 编 制 勘 察 文 件 、 设 计 施 工 配 合 、 青 苗 和 园 林 绿 化 补 偿 , 占地 补 偿 、 扰 民 及 民 扰 , 占 道 施 工 ,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 环 境 保 护 、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等 全 部 费 用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税 金 。发 包 人 要 求 勘 察 人 进 行 外 出 考 察 、 试 验 检 测 、 专 项 咨 询 或 专 家 评 审 时 , 相 应 费 用 不 含 在 合 同 价 格 之中 。 由 发 包 人 另 行 支 付 。P83: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可 对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补 充 、 细 化 。 但 除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明 确 规 定 可 以 作 出不 同 约 定 外 。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补 充 和 细 化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相 抵 触 。 否 则 抵 触 内 容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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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3: 设 计 合 同 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解 释 合 同 文 件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1)合 同 协 议 书 ; (2)中 标 通 知 书 ; (3)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4)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5)通 用合 同 条 款 ; (6)发 包 人 要 求 ; (7)设 计 费 用 清 单 ; (8)设 计 方 案 ; (9)其 他 合 同 文 件 。P85:设 计 人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事 先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并 应 在 更 换 14天 前 将 拟 更 换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和详 细 资 料 提 交 发 包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2 天 内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应 事 先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并 委 派 代 表 代 行 其 职责 。P86:设 计 文 件 要 求 :(1)设 计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和 发 包 人 要 求 , 相 关 设 计依 据 应 完 整 、 准 确 、 可 靠 , 设 计 方 案 论 证 充 分 , 计 算 成 果 规 范 可 靠 , 并 能 够 实 施 。 (2)设 计 服 务 应 当 根 据法 律 、 规 范 标 准 和 发 包 人 要 求 , 保 证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年 限 。 (3)设 计 文 件 的 深 度 应 满 足 本 合 同 相 应 设计 阶 段 的 规 定 要 求 。 (4)设 计 文 件 必 须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P87: 设 计 人 违 约 :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属 设 计 人 违 约 :(1)设 计 文 件 不 符 合 法 律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

(2)设 计 人 转 包 、 违 法 分 包 或 者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擅 自 分 包 ;(3)设 计 人 未 按 合 同 计 划 完 成 设 计 , 从 而 造 成 工 程 损 失 :(4)设 计 人 无 法 履 行 或 停 止 履 行 合 同 :(5)设 计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P89: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适 用 于 一 定 规 模 以 上 , 且 设 计 和 施 工 不 是 由 同 一 承 包 商 承 担 的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 简 明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适 用 于 工 期 不 超 过 12个 月 , 技 术 相 对 简 单 , 且 设 计 和 施 工 不 是 由 同 一 承 包 人承 担 的 小 型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的 。P90: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提 供 了 通 用 条 款 、 专 用 条 款 和 签 订 合 同 时 采 用 的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包 括 合同 协 议 书 、 履 约 担 保 和 预 付 款 担 保 三 个 文 件 。1.合 同 协 议 书 是 合 同 组 成 文 件 中 唯 一 需 要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时 签 字 盖 章 的 法 律 文 书 ,2.履 约 保 函

(1)担 保 期 限 。 担 保 期 限 自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 至 签 发 工 程 移 交 证 书 日 止 。 没 有 采 用 国 际 招标 工 程 或 使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建 设 工 程 的 担 保 期 限 至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止 的 规 定 , 即 担 保 人 对 承 包 人 保 修 期 内 履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不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2)担 保 方 式 。 采 用 无 条 件 担 保 方 式 , 不 需 要 承 包 人 确 认 。 担 保 人 承 诺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3.预 付 款 担 保 :(1)担 保 方 式 。 担 保 方 式 也 是 采 用 无 条 件 担 保 形 式 。 (2)担 保 期 限 。 担 保 期 限 自 预 付 款 支 付给 承 包 人 起 生 效 , 至 发 包 人 签 发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说 明 已 完 全 扣 清 预 付 款 止 。 (3)担 保 金 额 。 担 保 金 额 尽 管在 预 付 款 担 保 书 内 填 写 的 数 额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预 付 款 数 额 一 致 , 但 与 履 约 担 保 不 同 , 当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进 度 款支 付 中 已 扣 除 部 分 预 付 款 后 , 担 保 金 额 相 应 递 减 。P91:监 理 人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对 施 工 合 同 的 履 行 进 行 管 理 :(1)在 发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 负 责 发 出 指 示 、 检 查 施 工质 量 、 控 制 进 度 等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 (2)在 发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独 立 处 理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事 项 , 行 使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 以 及 具 体 施 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说 明 的 权 力 。 (3)承 包 人 收 到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 视 为已 得 到 发 包 人 的 批 准 , 应 遵 照 执 行 。 (4)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 独 立 处 理 或 决 定 有 关 事 项 , 如 单 价 的合 理 调 整 、 变 更 估 价 、 索 赔 等 。P91:监 理 人 给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指 示 ,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 如 果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错 误 或 失 误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则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赔 偿 。 (1)监 理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指 示 、 指 示 延 误 或 指 示 错 误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施 工 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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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和 (或 )工 期 延 误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监 理 人 无 权 免 除 或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权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P92: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包 括 :(1)合 同 协 议 书 ; (2)中 标 通 知 书 ; (3)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4)专 用 合 同条 款 ; (5)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图 纸 ; (8)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9)其 他 合 同 文 件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确 认 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P93:"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属 于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 "不 利 气 候 条 件 "对 施 工 的 影 响 则 属 于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的 风险 。P93:基 准 日 期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基 准 日 期 指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第 28天 。P96:保 险 金 不 足 的 补 偿 : 如 果 投 保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保 险 金 额 少 于 工 程 实 际 价 值 , 则 损 失 赔 偿 的 不 足 部 分 按 合同 相 关 条 款 的 约 定 , 由 该 事 件 的 风 险 责 任 方 负 责 补 偿 。P98: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时 间 :监 理 人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应 在 开 工 日 期 7 天 前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 合同 工 期 自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起 计 算 。

P100: 发 包 人 原 因 延 长 合 同 工 期通 用 条 款 中 明 确 规 定 ,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延 误 , 承 包 人 有 权 获 得 工 期 顺 延 和 (或 )费 用 加 利 润 补 偿的 情 况 包 括 :(1)增 加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 (2)改 变 合 同 中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的 质 量 要 求 或 其 他 特 性 ; (3)发 包 人 迟 延提 供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或 变 更 交 货 地 点 ; (4)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暂 停 施 工 ; (5)提 供 图 纸 延 误 ; (6)未 按 合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预 付 款 、 进 度 款 ; (7)发 包 人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原 因 。P103: 隐 蔽 工 程 的 重 新 检 验监 理 人 对 已 覆 盖 的 隐 蔽 工 程 部 位 质 量 有 疑 问 时 ,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已 覆 盖 的 部 位 进 行 钻 孔 探 测 或 揭 开 重新 检 验 ,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覆 盖 恢 复 原 状 。 经 检 验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由 发 包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工 期 延 误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 经 检 验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P103: 对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管 理 :承 包 人 会 同 监 理 人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 在 交 货 地 点 共 同 进 行 验收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验 收 后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 保 管 和 施 工 现 场 内 的 二 次 搬 运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P104:暂 估 价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 设 备 以 及 专 业 工 程 的 金 额 。暂 列 金 额 用 于 在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不 可 预 见 变 更 的 施 工 及 其 所 需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服 务 等 的 金 额 。P106~107: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监 理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以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后 的 14 天 内 完 成 核 查 , 提 出 发 包 人到 期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金 额 以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材 料 。 经 发 包 人 审 查 同 意 后 ,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 监 理 人 出 具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 不 应 视 为 监 理 人 已 同 意 、 批 准 或 接 受 了 承 包 人 完 成 的该 部 分 工 作 。P109:变 更 的 估 价 原 则 :(1)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作 的 子 目 , 采 用 该 子 目 的 单 价 计 算 变 更 费用 ;(2)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作 的 子 目 , 但 有 类 似 子 目 , 可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参 照 类 似 子 目 的 单价 , 由 监 理 人 商 定 或 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3)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或 类 似 子 目 的 单 价 , 可 按 照 成 本

加 利 润 的 原 则 , 由 监 理 人 商 定 或 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P110:承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在 引 起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后 的 28 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承 包 人 应 在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28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正 式 的 索 赔 通 知 书 。具 有 持 续 影 响 的 索 赔 事 件 , 在 索 赔 事 件 影 响 结 束 后 28 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最 终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监 理 人 首 先 应 争 取 通 过 与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协 商 达 成 索 赔 处 理 的 一 致 意 见 , 如 果 分 歧 较 大 , 再 单 独 确 定 追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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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付 款 和 (或 )延 长 的 工 期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书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42天 内 , 将 索赔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承 包 人 。P111:标 准 施 工 合 同 中 涉 及 应 给 承 包 人 补 偿 的 条 款 P111序 号 主 要 内 容 可 补 偿 的 内 容工 期 费 用 利 润1 文 物 、 化 石 √ √2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延 误 或 错 误 指 示 √ √ √3 不 利 的 物 质 条 件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提 前 交 货 √5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 √6 基 准 资 料 的 错 误 √ √ √

7 增 加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 √ √8 改 变 合 同 中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的 质 量 要 求 或 其 他 特 性 √ √ √9 发 包 人 迟 延 提 供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或 变 更 交 货 地 点 的 √ √ √10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暂 停 施 工 √ √ √11 提 供 图 纸 延 误 √ √ √12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预 付 款 、 进 度 款 √ √ √13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14 发 包 人 原 因 的 暂 停 施 工 √ √ √15 发 包 人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复 工 √ √ √16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 √ √17 隐 蔽 工 程 重 新 检 验 质 量 合 格 √ √ √

18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不 合 格 承 包 人 及 时 补 救 √ √ √19 对 材 料 或 设 备 的 重 新 试 验 或 检 验 证 明 质 量 合 格 √ √ √20 附 加 浮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21 法 规 变 化 一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22 发 包 人 提 前 占 用 工 程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 √ √23 发 包 人 原 因 试 运 行 失 败 , 承 包 人 修 复 √ √24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 √ √25 不 可 抗 力 停 工 期 间 的 照 管 和 后 续 清 理 √26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期 竣 工 √P115: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的 56 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工 程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管 理 】

P119: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方 式 的 优 点 :1.单 一 的 合 同 责 任 ;2.固 定 工 期 、 固 定 费 用 ;3.可 以 缩 短 建 设 周 ;4.减 少 设 计 变 更 ;5.减 少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PP121~P122:标 准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通 用 条 款 中 规 定 ,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1)合 同 协 议 书 ;(2)中 标 通 知 书 ;(3)投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4)专 用 条 款 ;(5)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发 包 人 要 求 ;(7)承 包 人 建 议 书 ;(8)价 格 清 单 ;(9)其 他 合 同 文 件 。P123: 知 识 产 权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采 用 专 利 技 术 的 , 专 利 技 术 的 使 用 费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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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6: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保 险 :(1) 设 计 和 工 程 保 险 : 承 包 人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向 双 方 同 意 的 保 险 人 投 保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责 任 险 、 建 筑 工程 一 切 险 或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 具 体 的 投 保 险 种 、 保 险 范 围 、 保 险 金 额 、 保 险 费 率 、 保 险 期 限 等 有 关 内 容 应当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明 确 约(2)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承 包 人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投 保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担 保 期 限 , 应 保 证 颁 发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证 书 前 一 直 有 效 。(3) 工 伤 保 险(4) 其 他 保 险 :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 进 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等 办 理 保 险 。P129:顺 延 合 同 工 期 的 情 况 : ① 发 包 人 责 任 原 因 ;②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的 原 因 。P134: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 监 理 人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28 天 后 , 承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P137: 竣 工 后 试 验 :

1.发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由 于 工 程 已 由 投 入 正 式 运 行 , 发 包 人 应 将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日 期 提 前 21 天 通 知 承 包人 。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该 日 期 出 席 竣 工 后 试 验 ,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进 行 试 验 , 承 包 人 应 对 检 验 数 据 予 以 认 可 。2.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发 包 人 应 提 前 21天 将 工 后 试 验 的 日 期 通 知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在 场 的 情 况下 , 进 行 竣 工 后 试 验 。P138: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 可 以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或 者 提 请 争 议 评 审 组 评 审 。 合 同 当 事人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不 愿 提 请 争 议 评 审 或 者 不 接 受 争 议 评 审 组 意 见 的 ,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下 列 一种 方 式 解 决 ::(1)向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P143:材 料 采 购 合 同 价 款 的 支 付 :① 预 付 款 , 合 同 生 效 后 , 买 方 在 收 到 卖 方 开 具 的 注 明 应 付 预 付 款 金 额 的 财务 收 据 正 本 一 份 并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28 日 内 , 向 卖 方 支 付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10%作 为 预 付 款 。 ② 进 度 款 , 买 方 在收 到 卖 方 提 交 的 下 列 单 据 并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28 日 内 , 应 向 卖 方 支 付 该 批 次 合 同 材 料 的 合 同 价 格 的 95%。 ③结 清 款 , 全 部 合 同 材 料 质 量 保 证 期 届 满 后 , 买 方 在 收 到 卖 方 提 交 的 由 买 方 签 署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届 满 证 书 并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28日 内 ,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5%的 结 清 款 。P145: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延 迟 交 付 违 约 金 =延 迟 交 付 材 料 金 额 × 0.08%× 延 迟 交 货 天 数 。 迟 延 交付 违 约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10%。P145:设 备 采 购 合 同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买 方 应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和 比 例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① 预 付 款 , 向 卖 方 支 付 签约 合 同 价 的 10%作 为 预 付 款 。 ② 交 货 款 ,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的 60%。 ③ 验 收 款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的25%。 ④ 结 清 款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的 5%。P146: 监 造在 合 同 设 备 的 制 造 过 程 中 , 买 方 可 派 出 监 造 人 员 , 对 合 同 设 备 的 生 产 制 造 进 行 监 造 。 买 方 监 造 人 员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用 由 买 方 承 担 。卖 方 应 提 前 7日 将 需 要 买 方 监 造 人 员 现 场 监 造 事 项 通 知 买 方 。 买 方 监 造 人 员 对 合 同 设 备 的 监 造 , 不 视 为 对合 同 设 备 质 量 的 确 认 , 不 影 响 卖 方 交 货 后 买 方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对 合 同 设 备 提 出 质 量 异 议 和 退 货 的 权 利 , 也 不

免 除 卖 方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对 合 同 设 备 所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P147 【 标 记 】 对 于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超 大 超 重 件 , 卖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两 侧 标 注 “ 重 心 ” 和 “ 起 吊 点 ” 以便 装 卸 和 搬 运 。【 交 付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卖 方 应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付 时 间 和 批 次 在 施 工 场 地 车 面 上 将 合 同 设 备 交 付 给 买 方 。买 方 对 卖 方 交 付 的 包 装 的 合 同 设 备 的 外 观 及 件 数 进 行 清 点 核 验 后 应 签 发 收 货 清 单 , 并 自 负 风 险 和 费 用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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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 货 。合 同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和 风 险 自 交 付 时 起 由 卖 方 转 移 至 买 方 , 合 同 设 备 交 付 给 买 方 之 前 包 括 运 输 在 内 的 所 有 风险 均 由 卖 方 承 担 。P155 FIDIC《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 工 程 的 接 收 】 承 包 商 可 在 其 认 为 工 程 即 将 竣 工 并 做 好 接 收 准 备 的 日 期 前 不 少 于 14 天 , 向 工 程 师 发 出 申请 接 收 证 书 的 通 知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承 包 商 申 请 通 知 后 28天 内 , 应 向 承 包 商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 注 明 工 程 或 分 项 工 程 按 照 合 同 要 求竣 工 的 日 期 。如 果 承 包 商 提 交 接 收 申 请 28天 内 , 工 程 师 仍 未 答 复 , 则 若 工 程 达 到 验 收 条 件 , 即 视 为 工 程 已 在 工 程 师 收到 承 包 商 的 申 请 通 知 后 的 第 14 天 竣 工 , 且 被 视 为 已 颁 发 了 接 收 证 书 。P158 FIDIC《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交 钥 匙 工 程 合 同 条 件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与 FIDIC《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 不 同 , 银 皮 书 中 没 有 "工 程 师 "这 一 角 色 , 而 是 由 业 主 方 委 派 "

业 主 代 表 "代 替 业 主 负 责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 实 现 合 同 目 标 。银 皮 书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及 其 优 先 次 序 是 :① 合 同 协 议 书 ; ②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 ③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 ④ 业 主 要 求 ; ⑤ 明 细 表 ; ⑥ 投 标 书 ; ⑦ 联 合 体 保 证 ( 如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 ; ⑧ 其 他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P161:根 据 银 皮 书 , 承 包 商 有 权 提 出 要 求 延 长 竣 工 时 间 的 索 赔 的 情 形 只 有 下 列 3 种 ::(1)根 据 合 同 变 更 的 规定 调 整 竣 工 时 间 ;(2)根 据 合 同 条 件 承 包 商 有 权 获 得 工 期 顺 延 ;(3)由 业 主 或 在 现 场 的 业 主 的 其 他 承 包 商 造成 的 延 误 或 阻 碍 。P165:依 据 业 主 委 托 管 理 范 围 和 责 任 的 不 同 , CM 模 式 分 为 代 理 型 CM模 式 和 风 险 型 CM 模 式 。代 理 型 CM 模 式 : CM 承 包 商 只 为 业 主 对 设 计 和 施 工 阶 段 的 有 关 问 题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不 负 责 工 程 分 包 的 发 包 ,与 分 包 单 位 的 合 同 由 业 主 直 接 签 订 , CM 承 包 商 不 承 担 项 目 实 施 的 风 险 。风 险 型 CM 模 式 : 风 险 型 CM承 包 商 的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施 工 前 阶 段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施 工 阶 段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 CM承 包 商 在 工 程 设 计 阶 段 就 应 介 入 。 当 部 分 工 程 设 计 完 成 后 CM承 包 商 即 可 选 择 分 包 商 施 工 , 而 不 必 等 到 设

计 全 部 完 成 后 才 开 始 施 工 , 通 过 快 速 路 径 方 式 缩 短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 CM 承 包 商 对 业 主 委 托 范 围 的 工 作 , 可以 自 己 承 担 部 分 施 工 任 务 , 也 可 以 全 部 由 分 包 商 实 施 。风 险 型 CM 合 同 采 用 成 本 加 酬 金 的 计 价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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