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中国纤检 2011年 5月(下)
标准·视窗
Standard. Insights
3 外观质量
外观疵点:删除“粗纱、大肚纱”,改为“纱疵”;
疵点改为从长度和面积两方面要求;毛粒各部位允许存在
程度也作了更改,具体规定如表2所示。
注1:各部位只允许一处允许存在程度内的疵点。
注2:轻微疵点指直观上不明显,通过仔细辨识才可看到的疵点;明显疵点指直观上较明显,但不严重影响总体效果的疵点。
注3:优等品前领面及驳头不允许出现疵点。
注4:未列入本标准的疵点,按其形态参照表中所列相似疵点判定。
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跟旧标准一样,新标准对外观
质量一等品判定加严,对合格品的判定增加要求。
4 结论
新标准增加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和细分色牢度面料及
里料,水洗后尺寸变化率等考核要求,修改了纰裂、成品
质量缺陷和单件外观判定。新标准的内容更符合产品发展
的趋势,同时也体现了目前标准从生产指导型向消费指导
型的转变。
(作者单位:广州纤维产品检测院)
疵点名称
各部位允许存在程度
1号部位 2号部位 3号部位
纱疵 不允许
轻微,总长度1.0 cm或总面积0.3 cm
2
以下;明显不允许
轻微,总长度1.5 cm或总面积0.5 cm
2
以下;
明显不允许
毛粒 1个 3个 5个
条印、折痕 不允许
轻微,总长度1.5 cm或总面积1 cm
2
以下;明显不允许
轻微,总长度2.0 cm或总面积1.5 cm
2
以下;
明显不允许
斑疵(油污、锈斑、色斑、
水渍、粉印等)
不允许
轻微,总面积不大于0.3 cm
2
;
明显不允许
轻微,总面积不大于0.5 cm
2
;明显不允许
破洞、磨损、蛛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表2 成品各部位疵点允许存在程度表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
范》(以下简称2010版标准)已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浅析
Discussion on GB 18401—2010 National General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Textile Products
文/刘定平 赵丽莎
摘要: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分析了GB
18401—2010 与GB 18401—2003的主要区别,结合实际对GB 18401—2010的部分条文进行分析,对新
标准的实施及标注方式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区别;建议
此版本取代目前实施的GB 18401—2003(以下简称2003版
标准),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
45
2011年 5月(下) 中国纤检
标准·视窗
Standard. Insights
2010版标准实施以后,在使用说明的标注格式上带来了
一些困惑。
1.4 致癌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2010版标准附录C中的致癌芳香胺增加了“4-氨基偶
氮苯”,致癌芳香胺的种类由23种增加到了24种。相对
2003版,2010版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更加严格,也
对检验机构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 23344,将GB/T
17592.1变更为GB/T 17592,并在表1的脚注c中增加了可分
解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为≤20 mg/kg,提高了致癌芳香胺
检测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条文6.8中对4-氨基偶氮苯的检测做了具体规
定:“一般,先按GB/T 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或1,4-苯
二胺时,再按GB/T 23344检测。”
1.5 pH值要求的变化
2010版标准的表1中,B类产品的pH值由4.0~7.5放宽
至4.0~8.5,相比2003版要求符合我国纺织染整行业的实
际生产情况,充分考虑了我国不同地区的水质差异和水
资源浪费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染整水洗
企业的成本。
同时,2010版标准在表1的脚注a中增加了“非最终产
品”,对可放宽至4.0~10.5的产品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以
便于理解。
1.6 色牢度不考核的说明
2010版标准表1的脚注b由“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
改为“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
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
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幼儿纺织产品”。同时条文5.2中增加
“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这就更
加明确地指出了洗褪型牛仔服装如果为最终产品,也需要
考核色牢度。
2010版标准增加了部分对色牢度不考核情况,如手
工着色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更好地体现了适应性和
针对性。
此外,2010版标准还作了其他一些更改,如:调
整了附录B中的一些示例,增加了附录D,将7.4注的内
容纳入条文等。
2 建议
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为多长?过渡期间使用说明应
如何标注?标识中是否需要标注年号?过渡期间标准如何
实施?目前尚无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加上不同检验机构和
企业对此的解读不尽相同,给企业和检验机构带来一些困
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必
要条件,是为了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
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它在纺织品生产销售以及日常监督
检验等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理解标准
条文,明确其与03版标准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1 主要区别与条文理解
2010版标准与2003版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变化,可以称之为GB 18401—2003的加强版
[1-2]
。
1.1 适用范围
2010版标准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我
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
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
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适用范围
中增加了“家用纺织产品”,删除了“供需双方另有协议
的除外”,即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不管是供需
双方另有协议或是进口纺织产品都必须满足本标准的技术
要求,具有通用性和强制性。附录A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
纺织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
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
等”,“地毯”,将“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
变更为“布艺工艺品”。
1.2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由2003版标准的“年龄在24个
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改为“年龄在
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同时将
5.3条文注释中的适用身高由“80 cm”改为“100 cm”。
相比2003版,2010版标准对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更加广
泛,更加贴近婴幼儿身高的实际情况,也对婴幼儿纺织产
品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1.3 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
2010版标准条文4.1中,产品分类的表示方法由“A、
B和C代号+文字的描述形式”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的形式
表示分类方法。
条文5.2改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
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
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增加了“至少”
字样。对这一变化的理解非常重要。2010版标准中产品分
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分类
是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对纺织产品的属性进行的分类(附
录B给出了分类示例),而A类、B类、C类代表的是技术
要求,它们之间没有对应的等效的关系。2003版标准没
有明确区分,一般理解为对应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在
46
中国纤检 2011年 5月(下)
标准·视窗
Standard. Insights
扰。因此,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
条例》或制定新旧标准过渡期的相关实施细则。
前文提到2010版标准的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
求的表示方法发生了变化,但是部分未更新的产品标准
沿用了2003版标准的表示方法,这就给产品的使用说明
标注方式和安全技术类别的选用带来困扰。如行业标准
FZ/T 81007—2003《单、夹服装》
[3]
中3.12.7规定:“成
品的pH值限量,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为4.0~7.5”,3.12.8
规定:“成品的pH值限量,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为
4.0~9.0”,当服装执行GB 18401—2010和FZ/T 81007—
2003时,就会产生歧义,带来不同的理解,如:
a)如某产品使用说明标注为“GB 18401—2010 B
类”和“FZ/T 81007—2003”,产品分类未标注,那么
此产品的pH值按照FZ/T 81007—2003的要求则可能是
4.0~7.5,也可能是4.0~9.0。而GB 18401—2010 B类产品对
pH值的要求为4.0~8.5。在监督检验时,pH值的测试结果
若为8.0,如果从严判定,此产品不合格;而企业认定此
产品为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按FZ/T 81007—2003
规定的4.0~9.0,结合GB 18401—2010 B类要求,要求指标
应该为4.0~8.5,此产品合格。
首先,标注“GB 18401—2010 B类”肯定是正确的,
因为GB 18401—2010中并未要求对产品分类进行标注,
而产品分类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的服装产品可能是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也可能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
纺织产品。
b)另一种为对类似情况的解读为:需要标注产品分
类,即在标识中注明产品类别,这又会给使用说明的标注
带来麻烦。因为按照2010版标准的理解,除了婴幼儿纺织
产品,标注 “婴幼儿用品”字样外,不宜用文字的形式
进行标注。而目前不同检验机构对此的解读不尽相同,也
给纺织服装企业带来困扰。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建议标准化委员会和标准制定
相关单位对GB 18401—2010标准实施后的标识格式和判定
的指标选用进行补充说明,统一检验机构和企业对此标准
的理解。建议可按照产品分类进行标注,如,婴幼儿纺织
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
肤的纺织产品,标注格式:“基本安全技术要求:B类”
(或A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标注格式: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C类”(或A类或B类),或者也可
以按照“执行标准:产品标准 GB 18401 B类”的格式进
行标注。
GB 18401—2010实施以后,当产品标准规定的甲
醛、pH值由于表达方式的变化导致与GB 18401—2010发
生冲突时,统一按照GB 18401—2010进行判定。这样不仅
能理顺各标准之间的关系,方便企业标注产品使用说明,
也避免了染整服装等相关企业进行质量管控,而且也与
修订GB 18401—2010时放宽pH值指标的初衷相吻合。此
外,以后产品标准更新时,甲醛、pH值、 致癌芳香胺、
异味等指标可直接按照GB 18401要求执行,不用另外规
定指标。
3 结语
2010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对于
2003版来说,覆盖面更广,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更加严
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对产品质量安全的
重视。它的执行将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健
康,更加有力地引导纺织相关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环保意
识,倡导低碳节能,以便从容应对国际贸易保护,提升我国
纺织服装企业在国际上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标准制定单位和
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宣贯和引导,统一各
方对标准的理解和运用,使新标准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
[2]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
[3] FZ/T 81007—2003 《单、夹服装》[S].
[作者单位: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福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