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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党校长负责制的研究和思考
2022-11-29 | 阅:  转:  |  分享 
  
高 职 院 校 党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研 究 和 思 考校 长 是 学 校 行 政 系 统 的 最 高 决 策 者 和 指 挥 者 .校 长 是 学校 的 法 人 代 表 ,对 外 全 权 代 表 学 校 ,向 上 级 党 委 和 教 育 行 政部 门 负 责 ; 对 内 全 面 领 导 学 校 的 教 育 、 教 学 、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对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负 责 .第 二 ,必 须 赋 予 应 有 的权 力 .为 了 让 校 长 更 好 的 履 行 其 职 责 ,必 须 赋 予 它 相 应 的 权利 .校 长 应 拥 有 四 大 权 利 :① 决 策 权 .校 长 有 权 根 据 国 家 的 教育 方 针 和 上 级 的 指 令 ,结 合 学 校 工 作 实 际 ,创 造 性 地 确 定 学校 的 办 学 目 标 ,制 订 工 作 计 划 和 各 项 实 施 方 案 ; 有 权 决 定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的 一 切 重 大 问 题 ,如 学 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与修 改 ,学 校 内 部 权 限 范 围 的 教 育 、 教 学 改 革 方 案 的 采 用 与 变更 等 .② 指 挥 权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最 高 指 挥 者 ,学 校 各 部 门 各 层次 逐 级 向 上 负 责 ,最 终 都 要 向 校 长 负 责 .校 长 有 权 按 层 次 下达 任 务 ,校 长 可 以 按 管 理 层 次 授 权 、 授 责 、 授 奖 、 授 罚 、 审批 部 属 的 工 作 计 划 ,考 核 其 工 作 绩 效 ,纠 正 其 偏 离 方 针 政 策和 实 施 方 案 的 行 为 .校 长 在 执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学 校 每一 个 成 员 都 必 须 服 从 .③ 人 事 权 .校 长 有 权 “ 组 阁 ” ,提 名 副校 长 ,任 命 中 层 及 基 层 干 部 ,有 权 调 整 和 改 革 学 校 的 机 构 设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有 权 聘 任 教 师 ,有 权 对 新 教 师 实 行 试 用 ; 有

权 考 核 和 奖 罚 教 职 工 .④ 财 务 权 .在 财 经 政 策 范 围 内 ,校 长 有权 对 学 校 的 经 费 决 定 使 用 方 案 ,校 长 有 权 根 据 学 校 收 入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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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置 教 学 设 备 、 图 书 资 料 和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校 长 有 权 决 定 学校 岗 位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校 长 有 权 建 立 校 长 基 金 ,用 于 奖 勤罚 懒 ,鼓 励 先 进 等 .第 三 ,要 明 确 应 负 的 责 任 .建 立 校 长 任 期目 标 责 任 制 ,校 长 对 行 使 权 力 的 结 果 要 承 担 责 任 .贯 彻 国 家教 育 方 针 不 利 ,学 校 办 得 不 好 ,教 育 质 量 不 高 ,开 支 不 当 等 ,都 要 追 究 校 长 的 责 任 .只 有 这 样 ,将 校 长 的 职 、 权 、 责 完 全 统一 起 来 ,才 能 保 证 校 长 充 分 的 行 使 权 力 .现 阶 段 全 民 提 倡 重 视 教 育 , 教 育 对 于 个 人 、 对 于 家 庭 、对 于 国 家 来 说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教 育 可 以 让 一 个 人 改 变 自己 , 成 为 自 己 想 成 为 的 人 , 教 育 可 以 让 一 个 家 庭 改 变 家 风 ,

成 为 更 加 幸 福 美 满 的 家 庭 , 教 育 更 可 以 复 兴 民 族 大 业 、 振 兴国 家 之 希 望 。 无 论 从 那 个 角 度 来 看 , 教 育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而 在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教 育 事 业 被 赋 予 了 新 的 使 命 , 那 就 是 把实 施 到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思 想 贯 穿 其 中 , 立 德 树 人 是 最 根 本 的任 务 , 尊 重 教 育 的 规 律 是 基 础 , 并 用 科 学 的 、 差 异 化 的 教 育方 式 , 让 每 一 个 学 生 都 能 感 受 到 教 育 的 魅 力 。中 小 学 校 建 立 党 组 织 领 导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 是 把 政 治 标 准融 会 贯 通 与 教 书 育 人 中 去 , 是 把 政 治 要 求 放 到 学 校 的 日 常 教学 和 学 校 管 理 中 去 。 提 升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政 治 素 养 是 我 们 应 该着 力 去 做 的 事 情 , 正 所 谓 , 好 的 老 师 成 就 学 生 的 一 生 。 教 育

工 作 者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养 必 将 为 祖 国 培 养 强 国 之 才 。《 高 等 教 育 法 》 已 经 明 确 规 定 高 校 领 导 体 制 是 以 党 委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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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 但 是 如 何 明 确 高 校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职 能 和校 长 的 职 权 , 避 免 党 政 不 分 、 以 党 代 政 、 领 导 班 子 机 构 重 叠 、效 率 不 高 等 现 象 , 仍 是 完 善 高 校 治 理 结 构 必 须 正 视 和 解 决 的问 题 。 进 一 步 健 全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 明 确 校 党委 和 行 政 的 决 策 权 限 分 工 , 修 订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制 实 施 细 则 , 形 成 学 校 内 部 决 策 权 、 执 行 权 、 监 督 权 相 对 分离 、 相 互 支 撑 和 相 互 制 衡 的 运 行 机 制 。一 、 明 确 校 党 委 和 校 长 职 权明 确 校 党 委 和 行 政 决 策 的 权 限 分 工 , 完 善 学 校 的 咨 询 、决 策 、 执 行 及 监 督 系 统 , 形 成 学 校 内 部 决 策 权 、 执 行 权 、 监

督 权 相 对 分 离 、 相 互 支 撑 和 相 互 制 衡 的 运 行 机 制 。首 先 , 正 确 理 解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内 涵 。 党 委领 导 是 一 种 主 要 以 思 想 、 政 治 、 组 织 领 导 为 主 的 适 度 领 导 ,掌 握 学 校 的 改 革 、 发 展 大 局 ,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各 项 事 务 , 支 持校 长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党 委 对 高 校 进 行 统 一 领 导 , 只 限 于 对 学校 发 展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策 这 个 度 以 内 , 而 对 高 校 的 改 革 、 教 学科 研 和 行 政 管 理 的 领 导 等 这 些 方 面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则 由 校长 全 面 负 责 。 另 一 方 面 , 校 长 负 责 是 全 面 负 责 , 负 责 学 校 的教 学 、 科 研 等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同 时 也 是 一 种 有 限 负 责 。 作 为高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校 长 , 既 要 向 党 委 负 责 , 向 师 生 负 责 , 又

要 代 表 学 校 向 政 府 、 社 会 负 责 。 这 种 负 责 是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这一 层 面 、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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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次 , 坚 持 和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 关 键 是 正确 处 理 好 党 委 和 行 政 、 书 记 和 校 长 、 个 人 和 集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第 一 , 我 们 必 须 明 晰 党 委 领 导 和 校 长 负 责 两 者 既 有 区 别又 有 联 系 。 党 委 领 导 不 是 书 记 领 导 , 书 记 是 学 校 党 委 的 第 一责 任 人 , 全 面 支 持 党 委 工 作 。 校 长 负 责 不 是 个 人 负 责 , 校 长负 责 制 的 主 要 实 现 形 式 是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学 校的 教 学 、 科 研 以 及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对 重 大 问 题 , 通 过 校长 办 公 会 行 使 决 策 权 , 也 是 集 体 决 定 和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 党委 作 为 高 校 的 最 高 决 策 集 体 , 可 以 说 党 委 和 校 长 是 领 导 和 被领 导 的 关 系 。 但 这 种 关 系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领 导 和 被 领 导 关 系 :

一 方 面 校 长 一 般 是 党 委 会 的 成 员 , 参 加 学 校 的 重 大 决 策 , 必须 在 党 委 的 集 体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 按 照 党 委 的 集 体 决 策 实 施学 校 的 工 作 ; 另 一 方 面 校 长 必 须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负 责 开 展工 作 。 同 时 党 委 和 校 长 的 领 导 方 式 也 是 不 同 的 : 党 委 主 要 通过 政 治 、 思 想 、 组 织 领 导 来 实 现 的 ; 校 长 作 为 行 政 首 领 , 运用 行 政 职 权 进 行 领 导 , 按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具 体 部 署 和 实 施 党 委的 决 策 , 并 独 立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 科 研 和 其 他 管 理 工 作 。 总之 , 处 理 党 委 领 导 和 校 长 负 责 的 关 系 , 既 要 避 免 党 委 包 揽 一切 , 又 要 防 止 校 长 权 限 不 适 当 扩 大 , 也 就 是 党 委 领 导 不 包 办 ,校 长 负 责 不 专 权 。

第 二 , 对 于 书 记 和 校 长 的 关 系 , 我 们 必 须 清 楚 党 委 领 导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不 是 书 记 领 导 下 的 负 责 制 , 党 委 领 导 是 集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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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领 导 , 而 不 是 书 记 一 个 人 说 了 算 。 校 长 不 能 只 听 命 于 书 记 ,书 记 也 不 能 指 挥 校 长 。 两 人 作 为 学 校 党 政 的 “ 一 把 手 ” 应 该互 相 沟 通 情 况 , 互 相 征 求 意 见 。 要 是 遇 到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不应 该 马 上 召 开 会 议 研 究 , 两 人 充 分 协 商 之 后 统 一 意 见 再 上会 。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由 于 工 作 的 分 工 不 同 , 也 容 易 对 彼 此 的工 作 产 生 各 自 的 局 限 性 , 对 问 题 的 的 看 法 不 尽 相 同 。 制 定 度量 分 界 是 停 止 纷 争 的 前 提 。 当 出 现 分 歧 时 , 书 记 和 校 长 应 该换 位 思 考 , 互 相 理 解 。 只 有 他 们 的 关 系 协 调 好 , 学 校 工 作 才能 正 常 运 行 。 同 时 , 他 们 在 工 作 中 讲 究 领 导 艺 术 , 党 委 书 记在 工 作 要 讲 究 “ 四 要 四 不 ” 的 领 导 艺 术 , 即 要 当 班 长 不 当 家

长 ; 要 统 揽 不 包 揽 ; 要 补 台 不 拆 台 ; 要 揽 过 不 揽 功 。 校 长 在工 作 也 要 讲 究 领 导 艺 术 , 即 要 服 从 不 盲 从 ; 要 忍 让 不 退 让 ;要 出 力 不 越 位 ; 要 尊 重 不 阿 谀 。 两 方 需 要 密 切 配 合 , 相 互协 调 , 才 能 做 好 工 作 , 坚 决 不 能 搞 成 党 政 分 家 。第 三 , 书 记 和 校 长 作 为 党 委 会 的 一 员 , 一 定 处 理 好 个 人和 集 体 的 关 系 , 做 到 个 人 服 从 集 体 , 支 持 党 委 会 做 出 的 重 大决 策 。 明 确 每 个 部 门 的 具 体 工 作 以 及 每 个 成 员 的 责 任 , 做 到事 事 有 人 管 , 人 人 有 专 责 。 分 管 的 领 导 也 需 要 放 开 手 脚 , 独立 开 展 工 作 , 要 自 觉 地 按 照 工 作 分 工 , 做 到 到 位 不 越 位 , 分工 不 分 家 。

二 、 完 善 决 策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现 代 大 学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单 位 纷 纷 出 台 相 关 文 件 , 进 一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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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善 学 校 党 委 会 、 校 长 办 公 会 等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 凡 属重 大 决 策 、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使用 , 必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 党 委 全 委 会 、 党 委 常 委 会 和校 长 办 公 会 为 学 校 集 体 决 策 机 构 。 集 体 决 策 的 具 体 要 求 按 照相 关 会 议 的 议 事 规 则 执 行 。 那 何 为 重 大 决 策 、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呢 ? 我 们 必 须 明 晰 这 些 事 项 的主 要 内 容 。所 谓 重 大 决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一 般 为 党 和 国 家 的 重 要 路 线方 针 政 策 、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重 要 会 议 、 文 件 精 神 的 贯 彻 落 实 ;涉 及 学 校 全 局 的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和 改 革 措 施 的 制 订 ; 校 内 事 务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方 案 的 审 定 , 重 要专 项 经 费 的 确 定 和 调 整 ; 办 学 规 模 、 学 科 、 专 业 设 置 及 规 章制 度 的 制 订 、 修 改 和 废 除 等 。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一 般 指 学 校 基 本建 设 项 目 、 不 动 产 购 置 、 重 大 修 缮 项 目 、 仪 器 设 备 和 大 宗 物资 采 购 等 ; 学 校 房 屋 、 土 地 以 及 贵 重 设 备 等 资 产 的 出 租 及 转让 ; 国 内 国 ( 境 ) 外 合 资 合 作 的 重 大 项 目 以 及 对 外 投 资 、 贷款 项 目 等 。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主 要 为 校 级 后 备 干 部 的 选 拔 ; 学 校中 层 副 职 以 上 干 部 的 任 免 ; 学 校 举 办 的 独 立 学 院 中 校 方 董 事的 推 荐 ; 涉 及 学 校 整 体 工 作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学 位 委 员 会 等 负 责 人 及 成 员 的 审 定 等 。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主 要

包 括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在 内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调 动 和 使 用 ; 学 校 对 外大 额 的 捐 赠 、 赞 助 ; 学 校 受 赠 的 大 额 度 资 金 及 物 件 的 使 用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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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和 其 他 需 要 由 学 校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项 目 。党 委 全 委 会 、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为 学 校 集 体 决 策 机构 。 党 委 全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关 系 着 学 校 全 局 问 题 和 党 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党 委 常 委 会 是 在 党 委 全 体 会 议 闭 会期 间 行 使 党 委 全 委 会 职 权 。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 科 研以 及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对 于 重 大 问 题 , 通 过 校 长 办 公 会 行使 决 策 权 。集 体 决 策 机 构 在 决 策 之 前 , 要 求 按 照 事 项 决 策 程 序 执行 。 第 一 , 凡 属 上 述 提 到 的 重 大 事 项 , 在 提 交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 需 经 过 一 定 的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调 研 ; 第 二 , 依 照 《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 教 育 部令 第 32 号 ) 》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 应 提 交 教 代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重要 事 项 , 先 提 交 教 代 会 审 议 或 通 过 , 再 由 党 委 常 委 会 、 校 长办 公 会 决 策 ; 第 三 , 应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重 大 学 术 事 项 ,在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 要 提 交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集 体 决 策 机 构 在 决 策 时 必 须 遵 守 相 关 的 议 事 规 则 : 首先 , 要 认 真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充 分 听 取 与 会 成 员 意 见 ,确 保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 民 主 化 ; 其 次 , 采 取 表 决 制 作出 决 定 的 议 决 事 项 , 出 席 会 议 的 正 式 成 员 有 表 决 权 , 以 赞 成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1/2 为 通 过 ; 第 三 , 党 委 全 委 会 、 党

委 常 委 会 作 出 的 事 项 决 策 , 如 需 复 议 , 必 须 有 1 人 动 议 , 并在 会 前 征 得 2/3 以 上 应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的 同 意 , 否 则 不 得 复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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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决 策 实 施 过 程 中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督 办 , 并 及 时 将 情 况 向党 委 书 记 、 校 长 汇 报 。 教 代 会 和 全 体 教 职 工 也 有 权 监 督 重 大事 项 决 策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 有 权 向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上 级 部门 反 映 意 见 。总 之 ,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是 一 种 坚 持 党 委 领 导 ,又 依 法 办 学 的 科 学 领 导 体 制 。 这 一 体 制 影 响 到 高 等 教 育 办学 方 向 、 办 学 性 质 和 人 才 的 培 养 模 式 , 又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的 切身 利 益 , 我 们 必 须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 一 是 必 须 认 清 党 委 是 学 校的 领 导 核 心 , 总 揽 全 局 , 主 要 是 把 握 好 学 校 的 发 展 方 向 , 决定 重 大 事 项 , 管 理 好 领 导 干 部 ; 二 是 作 为 高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校 长 需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 依 法 行 使 权 力 ,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三 是 党 委 不 可 以 干 预 学 校 具 体 事务 , 要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同 时 , 校 长 尊 重 党 委 对 重 大问 题 的 决 策 权 ; 四 是 党 员 校 长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入 党 委 会 , 成 为党 委 会 的 成 员 , 参 加 党 委 集 体 讨 论 和 决 策 ; 最 后 完 善 学 校 党委 会 、 校 长 办 公 会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以 及 学 校 的 咨 询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系 统 。 这 五 个 方 面 相 辅 相 成 , 构 成 一 个 完整 的 、 有 机 的 领 导 运 行 机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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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燕虞昊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