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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商法讲义
2022-11-29 | 阅:  转:  |  分享 
  
第 十 章 商 法第 一 节 商 法 概 述一 、 商 法 的 概 念( 一 ) 定 义 : 商 法 又 称 商 事 法 , 是 调 整 商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二 ) 商 包 括 哪 些 :1.固 有 商 : 财 货 交 易

2.第 二 种 商 : 运 输 、 仓 储 、 居 间 、 行 纪 、 代 理3.第 三 种 商 : 银 行 、 信 托 、 加 工 承 揽 等4.第 四 种 商 : 广 告 、 信 息 咨 询 、 保 险 、 旅 店 、 饮 食 服 务 等 “ 第 四 种 商 ” 。二 、 商 法 的 特 征( 一 ) 商 法 属 于 私 法包 括 部 分 公 法 性 质 的 规 范 : 商 业 登 记 和 商 业 账 簿 的 规 范 。( 二 ) 商 法 属 于 民 事 特 别 法 。商 法 规 范 优 先 于 民 法 的 规 定 。( 三 ) 商 法 具 有 明 显 的 国 际 性 。

现 代 各 国 商 法 中 的 许 多 制 度 , 都 是 从 中 世 纪 地 中 海 沿 岸 国 家 中 盛 行 于 商 人 社 会 的 “ 商人 法 ” 或 “ 商 事 习 惯 法 ” 发 展 而 来 的三 、 商 法 和 民 法 的 关 系( 一 ) 民 商 分 立 与 民 商 合 一民 商 分 立 : 有 专 门 的 商 法 和 专 门 的 民 法 。 如 法 国 、 德 国 、 日 本民 商 合 一 : 商 法 不 是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如 意 大 利 、 瑞 士( 二 ) 商 法 的 形 式 分 类1.形 式 意 义 上 的 商 法 : 商 法 典2.实 质 意 义 上 的 商 法 : 一 切 以 商 事 关 系 为 调 整 对 象 的 法 律 规 范

四 、 商 法 的 内 容( 一 ) 商 法 总 论 : 商 人 和 商 组 织 、 商 行 为 、 商 业 登 记 、 商 业 账 簿( 二 ) 商 法 分 论 : 公 司 法 、 票 据 法 、 保 险 法 、 海 商 法 、 破 产 法 、 证 券 法 、 信 托 法 、 期 货 交 易法 、 投 资 基 金 、 连 锁 经 营 与 特 许 经 营 、 电 子 商 务 、 第 三 方 支 付 等 也 已 被 纳 入 商 法 的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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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节 公 司 法一 、 公 司 的 概 念 和 分 类( 一 ) 公 司 的 概 念 : 依 照 公 司 法 设 立 的 , 采 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形 式 的 、 以 营利 为 目 的 的 企 业 法 人 。( 二 ) 公 司 的 分 类1.按 照 公 司 资 本 结 构 和 责 任 方 式 划 分 :无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我 国 公 司 法 )两 合 公 司 : 股 份 两 合 公 司

2.以 公 司 间 组 织 关 系 的 性 质 为 标 准 : 总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总 公 司 : 又 称 本 公 司 , 是 指 设 立 并 管 辖 公 司 全 部 组 织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机 构 。分 公 司 : 即 总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总 公 司 承 担 。3.以 公 司 之 间 的 控 制 和 依 附 关 系 为 标 准 :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母 公 司 : 拥 有 其 他 公 司 全 部 或 者 一 定 比 例 的 股 份 、 或 者 根 据 协 议 能 够 对 其 他 公 司 的 人 事 、业 务 经 营 和 财 务 等 事 项 进 行 控 制 和 支 配 的 公 司子 公 司 : 被 母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公 司 , 但 子 公 司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其 民 事 责 任 一 般 由 子 公司 自 己 承 担 。我 国 《 公 司 法 》 1993年 12月 29 日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 199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的 , 经 过 1999 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13年 、 2018年 五 次 修 订

二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 概 念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有 限 公 司 , 是 由 股 东 依 照 公 司 法 投 资 设 立 的 , 股 东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是 由 一 定 人 数 以 上 的 股 东 投 资 组 成 的 , 全 部 资 本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东 以其 认 购 的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营 利 性 企 业法 人 。( 二 ) 特 征1.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 征( 1) 由 定 额 股 东 所 组 成 ( 1-50人 ) , 股 东 人 数 有 最 高 限 制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是 指 只 有 一 个 自 然 人 股 东 或 者 一 个 法 人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股 东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负 责 : 即 各 股 东 在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的经 营 后 果 负 责 。 不 要 求 资 本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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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兼 有 资 合 性 和 人 合 性 : 以 资 本 和 个 人 人 格 信 用 为 基 础( 4) 封 闭 性 : 股 东 的 限 定 性 、 经 营 状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不 公 开 性( 5) 设 立 程 序 简 便( 6) 组 织 机 构 简 单 灵 活( 7)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的 程 度 较 低2.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征 :( 1) 公 司 资 本 平 分 为 若 干 等 额 的 股 份 。 股 份 是 构 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本 的 最 小 单 位 , 公 司发 行 的 额 面 股 的 每 一 股 份 的 票 面 金 额 相 等 。( 2) 股 东 人 数 的 广 泛 性 以 及 公 司 规 模 的 巨 大 化 。各 国 立 法 对 股 东 人 数 通 常 只 有 最 低 限 制 , 没 有 最 高 限 制 , 并 且 公 司 资 本 可 以 通 过 募 集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筹 集 。 股 份 公 司 发 起 人 : 2-200人 。在 规 模 上 占 据 主 导 地 位 的 公 司 形 式 , 由 于 各 国 立 法 均 对 该 类 公 司 有 最 低 人 数 的 要 求 而 无最 高 人 数 的 限 制 , 故 而 其 股 东 人 数 和 资 本 规 模 往 往 较 大 , 是 各 国 大 中 型 企 业 普 遍 采 用 的 公 司形 式 。( 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 较 为 严 格 , 程 序 较 为 复 杂 。( 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典 型 的 资 合 公 司 :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5) 经 营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三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是 指 国 家 单 独 出 资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国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属 于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殊 形 式

( 四 ) 上 市 公 司 : 是 指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法 》 将 证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核 准 权 全 部 下 放 给 了 证 券 交 易 所 , 因 此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股 票 上 市 , 应 当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申 请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审 核 同 意 , 并 由 双 方 签 订 上 市 协议 。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申 请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同 意 后 ,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的 公 司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公 告 股 票 上 市 的 有 关 文 件 ,并 将 该 文 件 置 备 于 指 定 场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被 批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定 期 公 开 其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状 况 ,履 行 持 续 信 息 公 开 的 义 务 。 上 市 公 司 依 法 披 露 的 信 息 ,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不 得 有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三 、 公 司 的 设 立 方 式

( 一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设 立 方 式 : 只 能 釆 用 发 起 设 立 的 方 式 设 立 , 即 由 全 体 发 起 人 ( 全 体股 东 ) 将 公 司 确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全 部 认 足 , 不 向 发 起 人 之 外 的 任 何 人 募 集 而 设 立 公 司 。( 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方 式1.发 起 设 立 : 是 指 由 发 起 人 认 购 公 司 应 发 行 的 全 部 股 份 而 设 立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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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 集 设 立 : 是 指 由 发 起 人 认 购 公 司 应 发 行 股 份 的 一 部 分 ( 35%以 上 ) , 其 余 部 分 向 社 会 公开 募 集 或 者 向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而 设 立 公 司 。( 三 ) 发 起 人 在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1.公 司 不 能 成 立 时 , 对 设 立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负 连 带 责 任 ;2.公 司 不 能 成 立 时 , 对 认 股 人 已 缴 纳 的 股 款 , 负 返 还 股 款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连 带责 任 ;3.在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 由 于 发 起 人 的 过 失 致 使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对 公 司 承 担 赔 偿责 任 。4.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后 , 发 起 人 未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缴 足 出 资 的 , 应 当 补 缴 ; 其 他 发 起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5.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后 , 发 现 作 为 设 立 公 司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额 显 著 低 于 公 司 章程 所 定 价 额 的 , 应 当 由 交 付 该 出 资 的 发 起 人 补 足 其 差 额 ; 其 他 发 起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四 、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 :1.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 1)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1-50人( 2) 有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额注 册 资 金 有 最 低 限 额 规 定 吗 ?( 3) 股 东 共 同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4) 有 公 司 名 称 , 建 立 符 合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5) 有 公 司 住 所 。2.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 1) 发 起 人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2-200人 , 其 中 须 有 过 半 数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2) 发 起 人 认 购 和 募 集 的 股 本 达 到 法 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 3) 股 份 发 行 、 筹 办 事 项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4) 发 起 人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 采 用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经 创 立 大 会 通 过 。( 5) 有 公 司 名 称 , 建 立 符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公 司 名 称 必 须 标 明 “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字 样 。( 6) 有 公 司 住 所 。3.公 司 章 程

订 立 公 司 章 程 是 公 司 设 立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件 之 一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由 全 体 股 东 制 定 , 经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并 在 章 程 上 签 名 、 盖 章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1) 公 司 名 称 和 住 所 ; ( 2)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 3) 公 司注 册 资 本 ; ( 4)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 5) 股 东 的 出 资 方 式 、 出 资 额 和 出 资 时 间 ; ( 6)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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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机 构 及 其 产 生 办 法 、 职 权 、 议 事 规 则 ; ( 7)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 8) 股 东 会 会 议 认 为 需 要 规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五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一 ) 公 司 权 力 机 关 — —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1.有 限 公 司 : 股 东 会 ( 股 东 :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2.股 份 公 司 : 股 东 大 会 (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3.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有 股 东 会 吗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 由 股 东 行 使 一 般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的 职 权 , 要 求 置 备 书 面的 决 定 并 签 名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股 东 会 职 权 。( 二 ) 日 常 经 营 决 策 和 执 行 机 构 : 董 事 会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会 : 3-13人 ( 执 行 董 事 ) 股 份 公 司 : 5~19人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 董 事 任 期 不 得 超 过 3 年 任 期 届 满 ,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是 指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的 主 持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的 经 理 、 副 经 理 、 财 务 负责 人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公 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1)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因 贪 污 、 贿 赂 、 侵 占 财 产 、 挪 用 财 产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被 判 处 刑罚 ,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年 , 或 者 因 犯 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 ;

( 3) 担 任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 经 理 , 对 该 公 司 、 企 业 的 破 产 负 有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司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3年 ;( 4)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的 公 司 、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并 负 有 个 人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司 、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3 年 ;( 5)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6) 公 务 员( 四 ) 监 督 机 构 : 监 事 会有 限 公 司 : 监 事 会 ( 监 事 )股 份 公 司 : 监 事 会 , 其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3 人 ,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3。

六 、 股 份 或 股 票 的 发 行发 行 方 式 :( 1) 设 立 发 行( 2) 新 股 发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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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破 产 法一 、 概 述破 产 是 指 当 债 务 人 即 将 出 现 破 产 原 因 或 者 已 经 出 现 破 产 原 因 时 , 对 债 务 人 实 施 的 挽 救 性程 序 以 及 就 债 务 人 的 总 财 产 实 行 的 概 括 性 清 算 程 序 的 统 称 。破 产 包 括 :( 1)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2) 破 产 重 整 : 经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申 请 , 在 审 判 机 关 的 主 持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参 与 下 , 对具 有 重 整 原 因 和 重 整 能 力 的 债 务 人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上 的 整 顿 和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上 的 清 理 , 以 期 摆

脱 财 务 困 境 , 重 获 经 营 能 力 的 特 殊 法 律 程 序 。( 3) 破 产 和 解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债 权 人 破 产 申 请 后 , 为 预 防 和 避 免 债 务 人 宣 告 破 产 ,由 债 务 人 和 债 权 人 达 成 的 中 止 破 产 程 序 进 行 的 协 议 以 及 围 绕 该 协 议 的 履 行 而 设 置 的 一 项 制度 。二 、 破 产 的 特 征 :( 1) 破 产 是 债 权 实 现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 破 产 以 债 务 人 的 全 部 财 产 作 为 偿 债 对 象 , 并 大 多 导致 债 务 人 主 体 资 格 的 消 灭 或 营 业 体 的 解 散 。( 2) 破 产 是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即 债 务 人 出 现 破 产 原 因 时 所 运 用 的 偿 债 程 序 。( 3) 破 产 程 序 进 行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 公 平 地 清 偿 破 产 人 所 欠 债 权 人 的 债 务 , 同 时 对 债 务 人

提 供 一 定 的 救 济 。( 4) 破 产 是 在 法 院 的 指 挥 和 监 督 以 及 特 定 机 构 或 人 员 的 参 与 之 下 实 施 的 债 务 清 理 程 序 。( 5) 破 产 程 序 具 有 总 括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的 性 质 。三 、 破 产 原 因 /破 产 界 限 :1.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2.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3.明 显 缺 乏 清 偿 能 力 。债 务 人 账 面 资 产 虽 大 于 负 债 , 但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其 明 显 缺 乏 清偿 能 力 : ( 1) 因 资 金 严 重 不 足 或 者 财 产 不 能 变 现 等 原 因 , 无 法 清 偿 债 务 ;

( 2) 法 定 代 表 人 下 落 不 明 且 无 其 他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财 产 , 无 法 清 偿 债 务 ;( 3) 经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无 法 清 偿 债 务 ;( 4) 长 期 亏 损 且 经 营 扭 亏 困 难 , 无 法 清 偿 债 务 ;( 5) 导 致 债 务 人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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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破 产 财 产 的 构 成破 产 财 产 是 指 破 产 宣 告 后 为 保 证 破 产 分 配 的 顺 利 进 行 , 依 法 由 破 产 管 理 人 接 管 的 破 产 人的 全 部 财 产 。根 据 《 企 业 破 产 法 》 规 定 , 破 产 财 产 由 下 列 财 产 构 成 :( 1) 破 产 宣 告 时 属 于 破 产 企 业 的 全 部 财 产 。( 2) 破 产 企 业 在 破 产 宣 告 后 至 破 产 程 序 终 结 前 所 取 得 的 财 产 。( 3) 担 保 物 的 价 款 超 过 其 所 担 保 的 债 务 数 额 的 , 超 过 部 分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 4) 应 当 由 破 产 企 业 行 使 的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五 、 债 权 人 会 议 和 管 理 人

( 一 ) 债 权 人 会 议 : 由 全 体 债 权 人 组 成 并 代 表 全 体 债 权 人 的 公 平 利 益 , 对 债 务 人 的 破 产 事 项进 行 决 议 的 机 构 。( 二 ) 管 理 人 : 是 指 在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后 , 由 法 院 指 定 成 立 的 , 管 理 破 产 企 业 , 负 责 破 产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以 及 处 理 和 分 配 的 专 门 机 构 。六 、 取 回 权 、 抵 销 权 、 别 除 权 和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一 ) 取 回 权 : 是 指 财 产 权 利 人 主 张 自 破 产 财 产 或 管 理 人 返 还 或 交 付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而 归 其支 配 的 财 产 的 权 利 。被 取 回 的 财 产 是 破 产 企 业 基 于 租 赁 、 委 托 、 保 管 、 承 揽 等 合 同 关 系 或 基 于 物 上 担 保 等 其他 关 系 而 占 有 的 他 人 财 产 。 主 要 包 括 :

( 1) 接 受 定 作 物 的 加 工 承 揽 人 破 产 ;( 2) 接 受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破 产 ;( 3) 承 租 人 破 产 ;( 4) 保 管 人 破 产 ;( 5) 质 押 权 人 破 产 ;( 6) 遗 失 物 或 失 散 物 的 拾 得 人 破 产 ;( 7) 商 品 的 代 销 人 破 产 ;( 8) 占 有 委 托 购 买 物 的 行 纪 人 破 产 等 。( 二 ) 破 产 抵 销 权破 产 债 权 人 于 债 务 人 受 破 产 宣 告 时 对 该 债 务 人 负 有 债 务 的 , 可 不 依 破 产 分 配 程 序 而 以

自 己 享 有 的 破 产 债 权 与 该 债 务 在 对 等 额 内 相 抵 销 的 权 利 。( 三 ) 别 除 权债 权 人 于 破 产 宣 告 前 就 破 产 财 产 所 属 的 特 定 财 产 上 设 置 了 担 保 权 或 者 其 他 特 别 优 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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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权 利 人 享 有 的 可 不 依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先 于 一 般 破 产 债 权 人 就 担 保 标 的 物 及 其 他 特 定 财 产 优先 受 清 偿 的 权 利 。别 除 权 的 特 征 :( 1) 它 是 针 对 破 产 人 的 特 定 财 产 行 使 的 权 利 。( 2) 它 是 担 保 物 权 和 法 定 优 先 权 在 破 产 法 上 的 转 化 形 式 。( 四 ) 撤 销 权破 产 撤 销 权 、 破 产 追 回 权 、 破 产 行 为 无 效 制 度 , 是 指 为 满 足 债 权 人 最 大 比 例 的 清 偿 要 求而 设 置 的 , 由 破 产 管 理 人 对 债 务 人 在 破 产 程 序 开 始 前 一 定 期 限 内 所 为 的 有 损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无效 行 为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撤 销 , 并 追 回 所 转 移 的 财 产 的 权 利 。《 企 业 破 产 法 》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前 一 年 内 , 涉 及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下 列 行 为 ,

管 理 人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 ( 1)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的 ; ( 2) 以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进 行 交易 的 ; ( 3) 对 没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务 提 供 财 产 担 保 的 ; ( 4) 对 未 到 期 的 债 务 提 前 清 偿 的 ; ( 5)放 弃 债 权 的 。七 、 破 产 债 权 的 分 配破 产 债 权 , 是 指 破 产 宣 告 前 成 立 的 , 依 法 申 报 并 获 得 确 认 的 , 只 有 通 过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方能 获 得 清 偿 的 债 权 。破 产 财 产 依 照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优 先 清 偿 破 产 费 用 和 共 益 债 务( 2) 破 产 人 所 欠 职 工 的 工 资 和 医 疗 、 伤 残 补 助 、 抚 恤 费 用 , 所 欠 的 应 当 划 入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补 偿 金 ;( 3) 破 产 人 欠 缴 的 除 前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 4) 普 通 破 产 债 权 。破 产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同 一 顺 序 的 清 偿 要 求 的 , 按 照 比 例 分 配 。第 四 节 票 据 法

一 、 票 据 法 概 述(一 )票 据 : 是 指 狭 义 的 票 据 , 即 出 票 人 依 票 据 法 签 发 的 、 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或 委 托 他 人 无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有 价 证 券 , 也 即 汇 票 、 本 票 和 支 票 。( 二 ) 票 据 的 特 点 :1.票 据 是 设 权 证 券 。 设 权 证 券 是 指 票 据 权 利 的 产 生 是 以 作 成 票 据 为 必 要 。 在 票 据 作 成 之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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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是 不 存 在 的 , 票 据 权 利 是 在 票 据 作 成 时 才 发 生 的 。2.票 据 是 无 因 证 券 。 无 因 证 券 是 指 票 据 权 利 只 要 符 合 票 据 法 规 定 的 票 据 利 发 生 的 情 形 , 即产 生 和 存 在 , 而 不 需 要 考 虑 票 据 权 利 发 生 的 原 因 和 基 础 , 或 者 说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中 的 因 素 对 票据 权 利 不 产 生 影 响 。3.票 据 是 文 义 证 券 。 即 票 据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严 格 地 按 票 据 上 记 载 的 文 字 为 准 ,不 得 以 其 他 的事 实 或 因 素 来 解 释 。4.票 据 为 金 钱 债 权 证 券 。5.票 据 是 流 通 证 券 。 票 据 是 为 了 满 足 商 事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一 种 支 付 、 信 用 工 具 , 具 有 融 资 的功 能 , 又 因 其 在 法 律 上 为 文 义 证 券 , 故 具 有 流 通 性 。6.票 据 是 要 式 证 券 。 即 票 据 的 作 成 必 须 依 照 票 据 法 规 定 的 格 式 进 行 ,票 据 上 记 载 事 项 也 必

须 严 格 遵 循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7.票 据 是 完 全 的 有 价 证 券 。 即 票 据 权 利 的 产 生 以 票 据 的 作 成 为 必 要 ; 权 利 的 行 使 以 提 示 票据 为 必 要 ; 权 利 的 转 移 以 交 付 票 据 为 必 要 。(三 )票 据 法 : 票 据 法 是 规 范 票 据 的 发 行 、 背 书 、 保 证 、 承 兑 及 付 款 等 行 为 的 票 据 关 系 的 法 律规 范 的 总 称 。 广 义 的 票 据 法 还 包 括 其 他 法 律 部 门 中 与 票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二 、 票 据 法 上 的 法 律 关 系(一 )票 据 关 系1.票 据 关 系 的 概 念 : 是 指 基 于 票 据 行 为 在 票 据 当 事 人 之 间 形 成 的 以 金 钱 支 付 为 内 容 的 债 权债 务 关 系 。

2.票 据 关 系 的 三 要 素 : 由 主 体 、 客 体 和 内 容 组 成 。(1)主 体 。 票 据 关 系 的 主 体 是 指 票 据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 即 票 据 债 权 人 和 票 据 债 务 人 。 票 据 债权 人 就 是 合 法 取 得 票 据 的 持 票 人 , 票 据 债 务 人 就 是 有 义 务 依 票 据 文 义 付 款 的 人 。凡 是 在 票 据 上 实 施 一 定 的 票 据 行 为 、 在 票 据 上 签 章 的 人 都 承 担 着 一 定 的 付 款 义 务 。A.以 是 否 随 出 票 行 为 而 出 现 为 标 准 :票 据 主 体 可 以 分 为 基 本 当 事 人 和 非 基 本 当 事 人 。基 本 当 事 人 是 票 据 关 系 必 要 的 原 始 主 体 , 如 果 此 种 主 体 不 存 在 或 不 完 全 , 票 据 关 系 则 不 成立 。 票 据 的 基 本 当 事 人 是 汇 票 和 支 票 的 出 票 人 、 付 款 人 和 收 款 人 , 本 票 的 出 票 人 和 收 款 人 。非 基 本 当 事 人 是 在 票 据 出 票 后 通 过 各 种 票 据 行 为 而 成 为 票 据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 如 被 背 书 人 、保 证 人 。B.债 务 人 因 所 处 的 地 位 不 同 :分 为 第 一 债 务 人 和 第 二 债 务 人 。

第 一 债 务 人 是 主 债 务 人 ,如 汇 票 的 承 兑 人 、 本 票 的 出 票 人 ,他 们 都 是 票 据 法 规 定 的 负 有 绝 对付 款 义 务 的 人 。第 二 债 务 人 是 负 担 保 付 款 义 务 的 债 务 人 , 如 汇 票 、 支 票 的 出 票 人 , 各 种 票 据 的 背 书 人 及 汇票 、 本 票 的 保 证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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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 体 。 票 据 关 系 的 客 体 是 指 票 据 关 系 主 体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 即义 务 人 应 当 支 付 的 一 定 货 币 金 额 。(3)内 容 。 票 据 关 系 的 内 容 是 指 票 据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包 括 :基 于 出 票 在 出 票 人 与 收 款人 之 间 形 成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基 于 汇 票 的 承 兑 而 发 生 的 持 票 人 与 承 兑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基 于 背 书 而 发 生 的 背 书 人 与 被 背 书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基 于 保 证 而 发 生 的 持 票 人 与 保 证人 之 间 及 保 证 人 与 被 保 证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等 。票 据 的 持 票 人 享 有 对 主 债 务 人 的 付 款 请 示 权 , 对 背 书 人 及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前 者 是 第 一次 请 求 权 , 后 者 是 第 二 次 请 求 权 。(二 )票 据 法 上 的 非 票 据 关 系 : 是 指 票 据 法 规 定 的 除 票 据 关 系 以 外 的 在 票 据 当 事 人 之 间 发 生的 与 票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关 系 。

这 些 关 系 有 :票 据 上 正 当 权 利 人 对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的 人 行 使 票 据 返 还 请 求 权而 发 生 的 关 系 ; 因 时 效 届 满 或 手 续 欠 缺 而 丧 失 票 据 权 利 的 持 票 人 对 出 票 人 或 承 兑 人 行 使 利 益返 还 请 求 权 发 生 的 关 系 ; 票 据 的 付 款 人 付 款 后 请 求 持 票 人 交 还 票 据 的 关 系 等 。这 些 关 系 对 保 护 持 票 人 因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依 票 据 实 现 其 权 利 时 的 权 益 及 在 证 明 付 款 人 已履 行 付 款 义 务 上 均 有 重 要 意 义 。(三 )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 : 是 指 由 民 法 调 整 的 决 定 票 据 授 受 的 基 础 关 系 。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 都 是 民 法 上 的 关 系 所 以 又 叫 民 法 上 的 非 票 据 关 系 。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 有 :票 据 原 因 关 系 、 票 据 资 金 关 系 和 票 据 预 约 关 系 。A.票 据 原 因 关 系 :是 指 票 据 的 直 接 当 事 人 之 间 , 授 受 票 据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关 系 。 如 合 同 关系 、 赠 与 关 系 等 。

B.票 据 资 金 关 系 :是 指 汇 票 、 支 票 的 付 款 人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关 于 付 款 资 金 安 排 的 关 系 。C.票 据 预 约 关 系 :是 指 在 出 票 之 前 , 票 据 当 事 人 就 票 据 的 种 类 、 票 据 的 记 载 事 项 等 进 行约 定 而 形 成 的 关 系 。三 、 票 据 行 为(一 )票 据 行 为 的 概 念1.狭 义 的 票 据 行 为 : 是 指 能 够 直 接 产 生 票 据 关 系 的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一 般 包 括 出 票 、 背 书 、 承兑 、 保 证 等 行 为 。在 狭 义 的 票 据 行 为 中 ,出 票 行 为 是 基 础 票 据 行 为 又 叫 主 票 据 行 为 , 是 创 设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为 ;背 书 等 其 他 的 票 据 行 为 是 附 属 票 据 行 为 ,也 叫 从 票 据 行 为 ,是 在 已 完 成 的 主 票 据 行 为 的 基 础

上 所 为 的 票 据 行 为 , 其 存 在 以 主 票 据 行 为 为 前 提 。2.广 义 的 票 据 行 为 : 除 前 述 票 据 行 为 外 还 包 括 付 款 参 加 付 款 、 划 线 、 涂 销 等 。(二 )票 据 行 为 的 特 征1.要 式 性 。 票 据 行 为 的 要 式 性 体 现 为 任 何 一 种 票 据 行 为 的 方 式 都 有 特 定 的 要 求 ,如 记 载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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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 书 写 格 式 、 书 写 位 置 、 签 章 要 求 等 。2.无 因 性 。 无 因 性 体 现 在 票 据 行 为 与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相 分 离 上 。3.独 立 性 。 独 立 性 体 现 为 各 票 据 行 为 独 立 地 发 生 效 力 ,如 票 据 上 存 在 无 效 行 为 ,不 影 响 其 他票 据 行 为 的 效 力 。4.文 义 性 。 文 义 性 是 指 票 据 行 为 的 内 容 完 全 以 票 据 上 记 载 的 文 义 为 准 ,即 使 票 据 上 记 载 的文 字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仍 应 以 文 字 记 载 为 准 。四 、 汇 票(一 )汇 票 概 述1.汇 票 概 念 : 汇 票 是 由 出 票 人 签 发 ,委 托 付 款 人 在 见 票 时 或 在 指 定 的 日 期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2.汇 票 的 种 类(1)银 行 汇 票 和 商 业 汇 票 。 银 行 汇 票 是 由 银 行 签 发 给 在 本 银 行 存 有 货 币 的 收 款 人 持 往 异 地办 理 转 账 结 算 或 支 取 现 金 的 汇 票 。 商 业 汇 票 是 指 银 行 以 外 的 主 体 签 发 的 由 承 兑 人 承 兑 ,并 于到 期 日 向 收 款 人 或 被 背 书 人 支 付 款 项 的 汇 票(2)即 期 汇 票 和 远 期 汇 票 。 即 期 汇 票 是 见 票 即 付 的 汇 票 。 远 期 汇 票 是 指 载 明 于 定 期 间 或 特定 日 期 付 款 的 汇 票 分 为 定 期 汇 票 约 期 汇 票 和 注 期 汇 票 。(3)一 般 汇 票 和 变 式 汇 票 。 一 般 汇 票 是 指 出 票 人 、 收 款 人 和 付 款 人 分 别 由 不 同当 事 人 中 的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身 份 的 汇 票 。 的 主 体 充 任 的 汇 票 。 变 式 汇 票 是 指 一 人 同 时 兼 具出 票 人 、 收 款 人 、 付 款 人 这 三 个 基 本

(二 )汇 票 的 出 票1.出 票 的 概 念 : 是 指 出 票 人 签 发 票 据 并 将 其 交 付 给 收 款 人 的 票 据 行 为 。在 民 法 层 面 的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上 , 我 国 《 票 据 法 》 要 求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必 须 与 付 款 人 具 有 真 实的 委 托 付 款 关 系 , 并 具 有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 可 靠 资 金 关 系 。2.汇 票 的 记 载 事 项(1)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包 括 表 明 “ 汇 票 ” 的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确 定 的 金 额 ; 付款 人 的 姓 名 ; 收 款 人 的 姓 名 ;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 签 章 。(2)相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包 括 付 款 日 期 ,如 未 记 载 则 为 见 票 即 付 ; 付 款 地 , 如 无 记 载 则 为 付款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住 所 或 经 常 居 住 地 ; 出 票 地 如 无 记 载 则 为 出 票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 住 所 或 经 常居 住 地 。

(3)任 意 记 载 事 项 。 即 汇 票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的 汇 票 记 载 事 项 , 如 当 事 人 对 汇 票支 付 的 货 币 种 类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3.出 票 的 效 力(1)对 出 票 人 的 效 力 。 出 票 人 须 担 保 汇 票 承 兑 和 付 款 的 责 任 。 出 票 人 在 汇 票 得 不 到 承 兑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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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时 , 应 依 法 承 支 付 票 款 等 相 关 责 任(2)对 付 款 人 的 效 力 。 出 票 人 的 行 为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出 票 行 为 对 付 款 人 的 效 功 是 付 款 人 居于 形 式 上 被 委 托 人 的 地 位 ,付 款 人 是 否 进 行 付 款 或 承 兑 由 其 依 与 出 票 人 的 资 金 关 系 而 定 ,但是 付 款 人 一 旦 承 兑 即 成 为 票 据 上 的 主 债 务 人 。(3)对 收 款 人 的 效 力 。 收 款 人 从 出 票 人 处 获 得 票 据 后 , 即 取 得 汇 票 上 的 权 利 --付 款 请 求 权和 追 索 权 。 汇 票 持 有 人 可 依 法 定 条 件 行 使 票 据 权 利 。(三 )汇 票 的 背 书1.汇 票 背 书 的 概 念 : 狭 义 的 背 书 是 指 持 票 人 为 转 让 汇 票 权 利 而 在 汇 票 的 背 面 或 者 粘 单 上记 载 有 关 事 项 并 签 章 的 行 为 。 广 义 的 背 书 还 包 括 持 票 人 为 授 予 他 人 行 使 一 定 的 票 据 权 利 而 在汇 票 的 背 面 或 粘 单 上 进 行 有 关 事 项 记 载 并 签 章 的 行 为 。 简 言 之 , 背 书 就 是 持 票 人 以 转 让 票 据

权 利 或 者 将 一 定 票 据 权 利 授 予 他 人 行 使 为 目 的 的 票 据 行 为 。2.汇 票 背 书 的 特 征 :① 背 书 是 背 书 人 单 方 的 票 据 行 为 。② 背 书 是 要 式 行 为 。③ 背 书 是 附 属 的 票 据 行 为 。④ 背 书 不 得 附 条 件 。 背 书 如 附 条 件 ,则 不 具 有 汇 票 上 的 效 力 。⑤ 背 书 以 转 让 票 据 权 利 或 授 予 他 人 一 定 的 票 据 权 利 为 目 的 。⑥ 背 书 如 将 一 部 分 金 额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将 汇 票 金 额 分 别 转 让 给 两 人 以 上 的 无 效 。3.汇 票 背 书 的 种 类(1)转 让 背 书 。 即 一 般 转 让 背 书 是 指 持 票 人 以 转 让 汇 票 权 利 为 目 的 而 为 的 背 书 。

一 般 转 让 背 书 的 效 力 有 三 :① 权 利 转 移 的 效 力 。 汇 票 一 经 背 书 汇 票 上 的 一 切 权 利 都 从 背书 人 转 移 给 被 背 书 人 。 ② 担 保 付 款 的 效 力 。 背 书 人 以 背 书 转 让 汇 票 后 , 即 承 担 担 保 承 兑 和 付款 的 责 任 。 ③ 权 利 证 明 的 效 力 。 持 票 人 以 票 据 背 书 的 连 续 证明 其 汇 票 权 利 。(2)非 转 让 背 书 。 非 转 让 背 书 是 指 持 票 人 仅 以 授 予 他 人 行 使 一 定 的 汇 票 权 利 为 目 的 而 为的 背 书 ,即 委 托 取 款 背 书 和 设 质 背 书 。(3)特 别 背 书 。 特 别 背 书 是 指 在 有 特 殊 事 由 存 在 下 而 进 行 的 、 在 效 力 上 与 一 般 背 书 有 所差 异 的 转 让 背 书 ,包 括 禁 止 转 让 背 书 、 期 后 背 书 和 回 头 背 书 。禁 止 转 让 背 书 : 又 称 禁 转 背 书 是 指 背 书 人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禁 止 被 背 书 人 再 背 书转 让 该 票 据 的 转 让 背 书 。 其 效 力 为 :背 书 人 对 其 后 手 以 外 的 人 不 承 担 担 保 承 兑 和 付 款 的 责 任 。

期 后 背 书 : 是 指 在 票 据 被 拒 绝 承 兑 或 拒 绝 付 款 或 者 超 过 付 款 提 示 期 限 之 后 的 转 让 背 书 。其 效 力 为 :期 后 背 书 人 对 被 背 书 人 承 担 汇 票 责 任 ;换 言 之 持 票 人 对 期 后 背 书 人 有 票 据 权 利 ,而对 其 他 票 据 债 务 人 无 票 据 权 利 。回 头 背 书 : 是 指 以 票 据 上 的 债 务 人 为 被 背 书 人 的 转 让 背 书 。 其 效 力 为 :在 回 头 背 书 的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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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下 , 持 票 人 为 出 票 人 的 ,对 其 (现 在 的 )前 手 无 追 索 权 ;持 票 人 为 背 书 人 的 ,对 其 (过 去 的 )后手 (现 在 的 前 手 ,但 不 包 括 过 去 的 前 手 )无 追 索 权 。(四 )汇 票 的 承 兑1.汇 票 承 兑 的 概 念 : 承 兑 是 指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在 汇 票 持 有 人 提 示 承 兑 时 , 在 汇 票 正 面 用 文 字的 方 式 明 确 地 表 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无 条 件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 一 种 票 据 行 为 。汇 票 上 的 付 款 人 在 承 兑 之 前 并 不 是 汇 票 上 的 债 务 人 , 但 一 旦 承 兑 即 成 为 汇 票 的 主 债 务 人 ,承 担 无 条 件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 责 任 , 并 在 持 票 人 因 超 过 时 效 或 票 据 记 载 事 项 欠 缺 而 丧 失 票 据 权利 时 对 持 票 人 负 有 票 据 利 益 返 还 义 务 。2.汇 票 承 兑 的 原 则(1)承 兑 自 由 原 则 。 承 兑 自 由 是 指 汇 票 上 的 付 款 人 可 以 依 自 己 的 独 立 意 思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承 兑 予 以 承 兑 。(2)完 全 承 兑 原 则 。 完 全 承 兑 是 指 付 款 人 在 对 汇 票 承 兑 时 应 该 对 汇 票 金 额 全 部件 承 兑 。 (3)单 纯 承 兑 原 则 。 单 纯 承 兑 是 指 付 款 人 在 承 兑 时 不 附 加 条 件 地 承 兑 , 即 无 条3.承 兑 的 程 序(1)提 示 承 兑 。 提 示 承 兑 是 指 持 票 人 向 付 款 人 出 示 票 据 要 求 付 款 人 必 须 承 兑 。 见 票 即 付的 汇 票 不 需 承 兑 ,其 他 汇 票 是 否 承 兑 由 持 票 人 决 定 。 因 为 在 出 票 人 签 发 汇 票 后 票 据 处 于 流 通之 中 对 付 款 人 来 讲 票 据 在 何 人 之 手 并 不 知 晓 故 承 兑 须 持 票 人 主 动 提 示 票 据 。 提 示 行 为 在 性 质上 不 是 票 据 行 为 是 保 全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为 。(2)承 兑 。 承 兑 是 指 汇 票 付 款 人 承 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 票 据 行 为 。 承 兑 不 得附 条 件 承 兑 如 附 条 件 ,视 为 拒 绝 承 兑 。 付 款 人 应 自 收 到 提 示 汇 票 之 日 起 3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承 兑 。

付 款 人 承 兑 的 应 在 汇 票 正 面 记 载 “ 承 兑 ” 字 样 和 承 兑 日 期 并 签 章 。(五 )汇 票 的 保 证1.保 证 的 概 念 。 保 证 是 票 据 债 务 人 以 外 的 人 担 保 特 定 票 据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履 行的 票 据 行 为 。2.保 证 的 法 律 效 力 。 汇 票 保 证 的 效 力 有 :(1)除 被 保 证 人 的 债 务 因 汇 票 记 载 事 项 欠 缺 而 无 效外 ,保 证 人 对 合 法 持 票 人 承 担 责 任 ;(2)保 证 人 与 被 保 证 人 对 持 票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保 证 人为 两 人 以 上 的 ,保 证 人 之 间 负 连 带 责 任 ;(4)被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人 清 偿 被 保 证 债 务 后 , 对 保 证 人负 有 票 据 责 任 。(六 )汇 票 的 付 款1.付 款 的 概 念 。 付 款 是 指 汇 票 上 的 付 款 人 在 持 票 人 提 示 付 款 后 ,向 持 票 人 支 付 票 据 金 额 ,

使 票 据 关 系 消 灭 的 行 为 。2.付 款 的 效 力 。 付 款 人 依 法 足 额 付 款 后 , 全 体 债 务 人 的 责 任 解 除 。 付 款 人 在 付 款 时 , 应 审查 汇 票 背 书 的 连 续 和 提 示 付 款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对 定 日 付 款 的 、 出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及 见 票 后 定 期付 款 的 汇 票 ,付 款 人 在 到 期 日 前 付 款 的 ,由 付 款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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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追 索 权1.追 索 权 的 概 念 : 是 指 持 票 人 在 不 获 承 兑 、 不 获 付 款 及 具 有 其 他 法 定 情 形 时 ,在 采 取 保 全权 利 行 为 之 后 ,请 求 其 前 手 或 其 他 票 据 债 务 人 偿 还 票 据 金 额 、 利 息 和 有 关 费 用 的 票 据 权 利 。追 索 权 是 在 付 款 请 求 权 不 能 实 现 或 不 可 能 实 现 的 情 况 下 持 票 人 享 有 的 一 项 权 利 。2.追 索 权 行 使 的 要 件 。(1)实 质 要 件 :① 汇 票 到 期 被 拒 绝 付 款 ;② 汇 票 于 到 期 日 前 被 拒 绝 承 兑 ;③ 承 兑 人 或 者 付款 人 于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死 亡 或 逃 匿 ;④ 承 兑 人 或 者 付 款 人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⑤ 承 兑 人 或 付 款 人因 违 法 被 责 令 终 止 业 务 活 动 的 。(2)形 式 要 件 :①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提 示 承 兑 和 提 示 付 款 ;② 按 规 定 取 得 拒 绝 证 明 、 退 票 理 由书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证 明 。

3.追 索 权 的 行 使 。持 票 人 被 拒 绝 后 ,应 自 收 到 有 关 拒 绝 证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通 知 其 前 手 。 前 手 收 到 通 知 后 应通 知 其 再 前 手 。 因 迟 延 通 知 给 前 手 或 者 出 票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通 知 汇 票 的当 事 人 在 汇 票 金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持 票 人 行 使 追 索 权 范 围 为 汇 票 金 额 和 相 关 费 用 。 持票 人 行 使 追 索 权 的 对 象 不 限 于 其 直 接 前 手 ,可 以 进 行 选 择 。五 、 本 票 和 支 票(一 )本 票1.本 票 的 概 念 。 : 是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 承 诺 自 己 在 见 票 时 ,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我 国 票 据 法 所 称 本 票 是 指 银 行 本 票 ,没 有 商 业 本 票 。本 票 的 付 款 人 就 是 出 票 人 , 本 票 是 自 付 票 据 。 本 票 有 见 票 规 定 ,但 没 有 承 兑 制 度 。 本 票的 背 书 、 保 证 付 款 行 为 和 追 索 权 的 行 使 , 除 有 关 本 票 的 专 门 规 定 外 ,适 用 汇 票 的 规 定 。2.本 票 相 关 规 定 : 在 我 国 本 票 是 银 行 本 票 ,没 有 商 业 本 票 , 故 本 票 出 票 人 的 资 格 由 中 国 人民 银 行 规 定 。 出 票 人 须 具 有 支 付 本 票 金 额 可 靠 的 资 金 来 源 。3.本 票 必 须 记 载 : 表 明 “ 本 票 ” 的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承 诺 ; 确 定 的 金 额 ; 收 款 人 的 名 称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 签 章 。 本 票 应 当 记 载 付 款 地 和 出 票 地 , 如 无 记 载 则 为 出 票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持 票 人 提 示 见 票 时 , 付 款 人 必 须 承 担 付 款 的 责 任 。 本 票 的 付 款 期 限 自 出 票 日 起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2 个 月 。 本 票 的 持 票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提 示 见 票 的 , 丧 失 对 出 票 人 以 外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二 )支 票1.支 票 的 概 念 : 支 票 是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 委 托 办 理 支 票 业 务 的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在 见 票时 ,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普 通 支 票 可 用 于 支 取 现 金 和 转 账 ,现 金 支 票 只 能 用 于 支 取 现 金 ,转 账 支 票 只 能 用 于 转 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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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 票 的 相 关 规 定 : 出 票 人 在 出 票 前 必 须 以 其 本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并 预 留 其 本 人 的签 名 样 式 和 印 鉴 。 开 立 账 户 和 领 用 支 票 ,应 有 可 靠 的 资 信 并 存 人 一 定 的 资 金 。 禁 止 签 发 空 头支 票 。3.支 票 必 须 记 载 :表 明 “ 支 票 ” 的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确 定 的 金 额 (金 额 可 由 出 票 人授 权 补 记 ,补 记 之 前 的 支 票 不 能 使 用 ); 付 款 人 名 称 ;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 签 章 。 另 外 ,支 票 未记 载 付 款 地 的 , 以 付 款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为 付 款 地 ; 未 记 载 出 票 地 的 , 以 出 票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住所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为 出 票 地 。 支 票 上 未 记 载 收 款 人 的 , 推 定 持 票 人 为 收 款 人 。第 五 节 保 险 法

一 、 保 险 法 和 保 险 的 概 念 :( 一 ) 保 险 法 的 概 念 :分 为 形 式 意 义 上 的 保 险 法 和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保 险 法 。 形 式 意 义 上 的 保 险 法 是 指 以 保 险 法 命名 的 法 律 ,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保 险 法 是 一 切 有 关 保 险 业 和 保 险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保 险 法 是 指 以 保 险 关 系 为 调 整 对 象 的 各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总 称 。1.广 义 的 保 险 法 是 指 一 切 以 保 险 为 对 象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2.狭 义 的 保 险 法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法 。 具 体 来 讲 , 狭 义 的 保 险 法 是 指 调 整 保 险 活 动 中 保 险 人与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以 及 受 益 人 之 间 法 律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我 国 《 保 险 法 》 是 1995年 6 月 30 日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经 过 2002年 、 2009年 两 次 修 改 。

( 二 ) 保 险 的 概 念 与 特 征保 险 , 是 指 投 保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能 发 生的 事 故 因 其 发 生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责 任 , 或 者 当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 伤 残 、 疾 病 或 达到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 期 限 时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商 业 保 险 行 为 。广 义 上 的 保 险 : 社 会 保 险商 业 保 险 : 人 身 保 险财 产 保 险 : 有 形 财 产 保 险责 任 保 险信 用 保 险 、 保 证 保 险三 、 保 险 合 同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一 ) 概 念 : 保 险 合 同 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二 ) 保 险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1.保 险 合 同 是 有 偿 合 同 。2.保 险 合 同 是 附 合 合 同 :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独 享 决 定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权 利 , 而 另 一 方 当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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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只 能 作 出 “ 取 ” 或 “ 舍 ” 的 决 定3.保 险 合 同 是 射 幸 合 同 : 以 机 会 作 为 标 的 , 保 险 风 险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三 ) 保 险 合 同 的 主 体 :1.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 承 保 人 、 保 险 公 司 )2.保 险 合 同 的 关 系 人 : 被 保 险 人 、 受 益 人3.保 险 合 同 的 辅 助 人 :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 人 、 保 险 公 估 人四 、 保 险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 保 险 利 益 , 又 称 可 保 利 益 , 是 指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的 法 律 上 承 认的 利 益 。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保 险 法 上 遵 循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作 用 表 现 在 :

1.消 除 赌 博 的 可 能 性 。2.防 止 道 德 危 险 的 发 生 , 保 护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 道 德 危 险 是 指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人 , 为 了 诈 取 保 险 金 的 赔 付 , 故 意 造 成 危 险 的 发 生 或 者 损 失 的 扩 大 。3.限 制 赔 偿 的 程 度 。 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 人 进 行 补 偿 的 最 高 数 额 限 度 。( 二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最 大 诚 信 原 则 又 称 最 大 善 意 原 则 ,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及 在 合 同 的 有 效 期内 , 应 依 法 向 对 方 提 供 可 能 影 响 对 方 是 否 缔 结 合 同 以 及 缔 约 条 件 的 重 要 事 实 , 同 时 严 格 信 守合 同 中 的 各 项 承 诺 。基 于 保 险 法 对 民 法 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要 求 更 高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保 险 法 上 习 惯 上 被 称 为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主 要 表 现 :1.投 保 方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的 询 问 , 投 保 方 应 如 实 告 知 ; 否 则 ,保 险 人 有 合 同 解 除 权 ,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2.保 险 方 的 说 明 义 务 :( 1) 保 险 人 向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投 保 单 应 当 附 格 式 条 款 ,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合 同 的 内容 。( 2) 对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示 ,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岀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的 ,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

3.保 险 方 弃 权 和 禁 止 反 言 规 则保 险 人 的 弃 权 与 禁 止 反 言 规 则 , 是 指 投 保 人 违 反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未 尽 到 如实 告 知 义 务 , 但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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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自 愿 原 则( 四 ) 近 因 原 则 : 是 指 保 险 人 只 有 在 造 成 损 失 的 最 直 接 、 最 有 效 原 因 为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故 时 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对 承 保 范 围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近 因 是 指 在 风 险 和 损 失 之 间 , 导 致 损 失 的 最 直 接 、 最 有 效 、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原 因 , 而 不 是指 时 间 上 或 空 间 上 最 接 近 的 原 因 。三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一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概 念 : 是 指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的 , 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 当 被保 险 人 死 亡 、 伤 残 、 疾 病 或 者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 期 限 等 条 件 时 ,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金 责 任 的 合 同 。( 二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

1.人 寿 保 险 合 同2.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3.健 康 保 险 合 同四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一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的 概 念 :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的 以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协 议 。( 二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的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主 要 以 补 偿 或 者 填 补 财 产 的 实 际 损 失为 目 的 , 也 被 称 为 “ 损 失 保 险 ” , 因 而 贯 彻 损 失 填 补 原 则 。( 三 ) 保 险 代 位 求 偿 权1.保 险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概 念 : 是 指 在 补 偿 性 保 险 合 同 中 , 保 险 人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的 损 失 后 所 取得 的 , 由 被 保 险 人 享 有 的 , 依 法 向 负 有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2.保 险 代 位 权 的 具 体 行 使 方 式 :( 1) 因 第 三 者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害 而 造 成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自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之日 起 , 在 赔 偿 金 额 范 围 内 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2)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从 第 三 者 取 得 损 害 赔 偿 的 ,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时 ,可 以 相 应 扣 减 被 保 险 人 从 第 三 者 已 取 得 的 赔 偿 金 额 。( 3) 保 险 人 依 照 规 定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不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就 未 取 得 赔 偿 的 部 分 向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3.保 险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限 制 :除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或 者 其 组 成 人 员 故 意 造 成 相 关 的 保 险 事 故 外 , 保 险 人 不 得 对 被 保险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或 者 其 组 成 人 员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 四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的 分 类1.财 产 损 失 保 险 合 同 : 是 以 弥 补 有 形 财 产 因 毁 损 、 灭 失 所 造 成 的 财 产 价 值 的 直 接 减 少 、 丧失 , 以 及 因 采 取 施 救 措 施 而 发 生 的 必 要 且 合 理 的 费 用 的 一 种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主 要 包 括 : ( 1) 企 业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 ( 2)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 ( 3)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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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合 同 : 车 辆 损 失 险 、 全 车 盗 抢 险 和 等2.责 任 保 险 合 同 : 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订 立 的 , 当 被 保 险 人 依 法 对 第 三 者 承 担 民 事 损 害 赔 偿责 任 时 , 由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或 者 直 接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协 议 。( 1) 责 任 保 险 的 保 险 标 的 : 责 任 保 险 以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人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民 事 赔 偿 责任 为 保 险 标 的 , 但 通 常 仅 限 于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不 包 括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对 违 约 损 害 赔偿 责 任 的 承 保 属 于 保 证 保 险 的 范 畴 。 并 且 责 任 保 险 不 承 保 故 意 侵 权 责 任 , 因 为 故 意 侵 权 行 为导 致 的 赔 偿 责 任 , 有 悖 于 保 险 危 险 的 偶 然 性 。 此 外 , 除 非 合 同 特 别 约 定 , 责 任 保 险 一 般 也 不承 保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和 惩 罚 性 赔 偿 责 任( 2) 常 见 的 责 任 保 险 有 :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职 业 责 任 保险 、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和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险

交 强 险 : 全 称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 , 是 由 保 险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道路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受 害 人 ( 不 包 括 本 车 人 员 和 被 保 险 人 ) 的 人 身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 在 责 任 限 额内 予 以 赔 偿 的 强 制 性 责 任 保 险 。我 国 推 行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 该 险 种 属 责 任 保 险 。交 强 险 保 障 的 对 象 : 是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车 人 员 和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以 6 座 以 下 的 私 家 车 为 例 : 新 车 950元 , 如 果 次 年 没 有 发 生 有 责 任 交 通 事 故 , 第 二 年 可以 下 浮 10% , 855元 ; 连 续 2 年 没 有 发 生 有 责 任 交 通 事 故 760元 ; 连 续 3 年 没 有 发 生 有 责 任交 通 事 故 665元 。3.信 用 保 险 合 同 : 是 指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订 立 的 , 以 信 用 交 易 中 债 务 人 的 信 用 为 保 险 标 的 ,当 债 务 人 不 能 如 约 履 行 债 务 时 , 保 险 人 向 债 权 人 承 担 保 险 金 赔 付 责 任 的 一 种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

主 要 包 括 :( 1)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合 同( 2) 投 资 信 用 保 险 合 同( 3) 商 业 信 用 保 险 合 同4.保 证 保 险 合 同 : 是 指 由 保 险 人 为 被 保 证 人 ( 债 务 人 或 雇 员 ) 的 债 务 履 行 向 权 利 人 提 供 担保 , 当 被 保 证 人 违 约 或 不 忠 诚 而 使 权 利 人 遭 受 损 失 时 , 权 利 人 有 权 从 保 险 人 处 获 得 赔 偿 的 一种 保 险 合 同 。 如 房 贷 险保 证 保 险 合 同 以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 和 “ 雇 员 违 反 忠 诚 义 务 的 行 为 ” 为 保 险 事 故 。主 要 包 括 :( 1) 确 实 保 证 保 险 合 同

( 2) 诚 实 保 证 保 险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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