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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容美发店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案件处罚决定书
2022-11-30 | 阅:  转:  |  分享 
  
医美容美发店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案件处罚决定书2022年3月4日,我局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可以要求听证。现期限届满,你店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
证,视为放弃。你经营的景红达烫发水(热敷型)等化妆品,购进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
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鉴于
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购进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根据案情等情况进行综合裁量,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综上,经我局案审小
组集体讨论,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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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无观自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