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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疑难问题
2022-12-06 | 阅:  转:  |  分享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疑难问题

原创?2017-10-21?李子木?金陵法官上书房



导读

对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见于司法解释,且实践中明显不敷应用。值江苏高院就《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的契机,笔者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疑难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内容附文后)。就所涉相关专著,为尊重原文作者且避免断章取义,概以拍照方式分期推送。



法源

2015《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2008《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二级案由“执行异议之诉”下新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为三级案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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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要观点及理由:

1、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性质,应采新形成之诉说,诉讼标的为原告在分配程序上的异议权。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原告的债权是否存在)仅作为判决的先决问题,不应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在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依争点效理论,当事人不得对此先决问题再行争论,也不能作出相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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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合并,宜采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说。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但为提高诉讼及执行效率,有必要及时对分配表“合一确定”,统一作出实体裁判。在多人相互之间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参照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互为原、被告的列法,不宜按反诉的路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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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判决主文的表达,应判决更正分配方案中有争执的金额或分配次序部分,不应在判决中直接撤销原分配方案。考虑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施行执行救济的特征,在诉之合并上采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前提下,原则上审判机构应当可以自已重新作出分配方案。但在“认为此种确定不适当”时(借鉴德国民诉法880条),应判令由执行机构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履行一定的分配程序。至于何为“此种确定不适当”,可在实践中作类型化总结,比如出现新增待分配财产等情形,此时倚重执行实施权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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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决异议成立时,原方案中异议债权的受偿额应归全体债权人享有,但对于异议人可以适当优待。《民诉解释》第510条的表述(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为优待首先申请查封财产的债权留下空间,值得参照。至于优先受偿20%还是优先满足其为异议之诉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目前可以依个案情况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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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7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部分)

二、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被执行人必须是针对分配方案中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等不服提起诉讼。

(二)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一般应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等的实体权利,并且该实体权利应当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但基于担保物权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除外。

(三)债权人、被执行人已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四)债权人、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执行法院关于反对意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五)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按照其分配主张进行分配。

(六)债权人、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四十、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如何提出?

债权人、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其权利属性、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等,并明确表述“请求法院按照(其分配主张)进行分配”。

四十一、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如何列明?

分配方案异议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当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四十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行为。对于无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可以予以分配,对于有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予以提存。

四十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担保物权、债权等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否认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或者认为权利内容不同的,应当就异议债权人的权利不存在、变更、丧失或者权利内容不同承担举证责任。

四十四、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提起再审的,应如何处理?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被提起再审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经再审被撤销,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在二审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在再审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四十五、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如何制作?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判决书中应写明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待分配财产情况、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及其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情况、执行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及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情况等内容。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经审理,认为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理由成立的,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分配方案的顺序、分配比例和数额等调整后作出明确判决,执行机构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案内容进行分配。

四十六、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能否再行提出异议?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即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案内容进行分配。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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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北京高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于2013年8月15日至16日召开了第五次会议。会议就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形成了如下内容纪要。

(七)案款分配或参与分配中异议的处理

25、案款分配或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的以下异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是否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及履行的数额,以及该债权是否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2)执行依据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的款项范围;

(3)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该裁定未明确债权数额,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的;

(4)其他应当通过参与分配异议及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处理的情形。

参与分配异议及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审查和审理期间,主持分配的法院对争议债权的相应款项可依法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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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二段: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分配顺位及分配数额的确定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实施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因法院工作失误或计算错误导致分配顺位及分配数额确定错误的,由执行实施机构依法予以纠正;认为分配顺位及分配数额的确定不存在错误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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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原图(边注为小编所加)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1349

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江必新主编:《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

张卫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德国民事诉讼法》,丁启明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第1版。

丁亮华:《强制执行的规范解释—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朱新林:《论民事执行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第1版。

卢正敏:《共同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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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张狗狗首藏)